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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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产权、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和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才能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措施、明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市场化、健全制度、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和个人经济体制并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清晰,容易导致土地流转问题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难。

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多方面批准,程序繁琐,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难度较大。

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

现行制度下,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英美法系: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②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意义;③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大陆法系:①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②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的分类基础建立的;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③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体系。

2、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什么?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什么是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法的效力的含义是什么?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时间有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5、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1)法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2)法对事的效力(即法律适用哪些事)(3)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三)我国⼟地所有权制度(掌握)1.⼟地所有权的含义⼟地所有权是⼟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可以细分为占有权、使⽤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地占有权:指对⼟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

⼟地使⽤权:按⼟地性能和⽤途进⾏事实上的利⽤和使⽤;⼟地收益权:指从⼟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地收益权是⼀项独⽴的权能。

⼟地处置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地进⾏处置的权利,它决定⼟地的归属,是⼟地所有权的核⼼。

2.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1)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1)处分权。

⼟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地使⽤者,国家对⼟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地管理法》规定确定。

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地,其处分⾏为⽆效。

2)让与权。

国家⼟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和划拨等⽅式将建设⽤地使⽤权让与⼟地使⽤者。

3)收益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地收益。

《⼟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民政府。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条规定,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在批准农⽤地转⽤、征⽤⼟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式的新增建设⽤地的县、市⼈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地纯收益。

例题: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的本质是()。

(2007年试题)A.⼟地的取得成本构成之⼀ B.政府⼟地收益C.⼟地资源税 D.⼟地流转税答案:B解析:基础考核点。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新增建设⽤地的平均⼟地纯收益。

(2)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法》、《⼟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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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为国有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基本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基本特征
基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实践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4个特征:
主体具有社区性特征
《物权法》第60条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条对土地 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作了最准确、恰当的规定。
概念释义
概念分析及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 义公有,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集体所 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 的体现。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在我国是指以地域界定的一定范围的集体——主要是村,也 可能是村民小组或乡镇——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城 乡 统 筹 与 农 村 改 革・
. 砌 插
第 V 2 4 卷 第 1 期2 0 1 4 年 1 月
o 1 . 2 4 No . 1 J a n .2 0 1 4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 8 1 3 1 . 2 0 1 4 . 0 1 . 0 0 3
成 了农 村 土地权 利体 系改革 的约 束条 件 , 如 果 这 一 约束 条件 不 变 , 农村 土地 资源 配 置 的 效 率将很 难 与规 范
意义所 有权相 提 并论 。
关键词 : 农村集体土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所有权取得 ; 农村集体组织; 物权 变动 ; 所有权主体支配意志 ;
比如在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民成员通常无法掌握征地补偿费的谈判信息因而他们大多只能在既定的征地补偿费的基础上针对如何使用和分配的问题来行使表决权却很难就征地补偿费本身的高低或是否合理的问题及时发表自己的意因此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支配意志于立法上受到技术性限制的条件下尽管组织是集体的合法替身但组织的支配意志有时并不一定就是多数农民成员利益诉求的反映有时未必就能真正代表集体的支配意志
制, 组 织 中的领 导权 力对农 民成 员表 决权 的 行使 会 产 生 制 约作 用 ; 转移 处分 权 的 缺 失 和 用途 处 分 权 的行 使 禁 区, 使 我 国集体 土地所 有权 处分 权 能 不 完整 , 进 而会 削弱其 收益 权 能 。我 国集 体 土 地 所有 权 的 特 殊性 构
同于规 范 意 义 所 有 权 的 特 殊 性 。本 文 拟 从 物 权 的
革法》 , 决定通过全 面土 改来建立 一种与民 国时期
完全 不 同 的“ 农 民土地所 有制 ” 。 要 在 当时 的历史 条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探析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探析


义所有权 , 《 国民法典 》 如 德 。我国所有权概念的立 法表 述传 承法 国式 的 “ 体列 举 主 义 2 0 — 1 4 作者简介 : 张照栋 ( 9 9 1 7 -), 甘肃 宁县人 , 男, 西南政 法大学2 0  ̄硕士研 究生 ; 00
主体的虚位 。
() 2周林彬教授认 为此回复权 能为 “ 剩余控 制权”和 “ 剩余收益权 ”。 剩余控 制权即为对 于未分散 的权 能的决策权和 实施权 。 者认 为 。 笔 剩余控制 权 实为对 未分散的权 能的一个总结 , 必将体现 为未分散 的具体 权能 , 因此 不是一项独立 的权 能 , 也就不 应成为承担分散 的权 能回 复之 功能 的
体 制 以及 详 细 的法 律规 定 的欠缺 ,诉讼 途 径 一般 也 难 以纠 正行 政错 误 确 权 的决 定 。从 处 理 土地 所 有权 属 争 议 适 用 的 国 家 所 有 权 推 定 原 则 以 及 有 关 的 实 践 , 乎 可 以说 : 律 明 文规 定或 政 府 登记 确认 为集 似 法 体 所 有 的 土地 以外 的土地 都 归 国家 所 有 。这 与 宪法 规 定 的集 体 所 有权 推 定 的原 则相 悖 , 违 宪之 嫌 疑 , 有 必 将 影 响集 体 土地 所 有权 占有权 能 的实 现 。
刘舵 ( 9 6 17 -), , 北 徐 水 人 , 南 政 法 大 学2 o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男 河 西 00 ① 这也是 目前我 国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虚位 的根本 原 因。 由此 可见 , 产权的 明确界 定 , 必须满足 两个基本条件 : 1) ( 产权 已被 法律 明确确定 为 某一或 某些主体享有 ; 2 某一或某些主体必 须是法律确认或认 可的 , ( ) 实际存在 的民事主体 。不具备 这两个要件 的产权界 定 . 将 导致产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系列缺陷,如土地承包期限限制、土地流转受限、土地确权难度大以及农民土地经营权利不明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改革措施建议,包括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放开土地流转限制、简化土地确权程序、明确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等。

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优化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展望未来,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土地承包、流转、确权、农民土地经营权利、改革措施、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日益突出,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目前存在一系列的制度缺陷,如土地承包期限限制、土地流转受限、土地确权难度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利不明晰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增收致富。

在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解决土地流转难题,明确农民土地经营权利,才能进一步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潜力,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本文将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措施,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问题意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系列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影响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问题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承包期限限制给农民带来了不确定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但这种短期承包期限无法长期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容易造成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足,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领导:________________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了解)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

所谓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明显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它有以下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3)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不包括()。

A.原《集体土地使用证》B.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C.转移协议批准文件D.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答案】 D2、集体土地使用权是()。

A.担保物权B.自物权C.用益物权D.财产权【答案】 C3、1952年以后建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是()。

A.“三级所有、队为基础”B.“四级所有、家为基础”C.“二级所有、村为基础”D.“五级所有、人为基础”【答案】 A4、天红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08年7月1日将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09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A.40年B.70年C.35年零6个月D.36年【答案】 C5、土地使用权能够出租的,应当满足()条件。

A.已经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B.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超过二十年C.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超过四十年D.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答案】 A6、张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张某又将该机器质押给李某。

李某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陈某修理,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陈某留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优先于孙某受偿B.李某优先于陈某受偿C.陈某优先于孙某受偿D.孙某优先于陈某受偿【答案】 C7、在期限限制的规定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_______期限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_______期限限制。

()A.有;有B.有;无C.无;无D.无;有【答案】 B8、中标通知书()。

A.对出让人具有法律效力B.对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C.对出让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D.对出让人和中标人均无法律效力【答案】 C9、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A.不予补偿B.应当给予全额补偿C.应当给予适当补偿D.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答案】 C10、以支付租金或使用金为代价而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利属大陆法系的()。

试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试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定。
我 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 完整 的 我 国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 权与 国有 土地所有 权有很大差 异, 从所有权 的权 能特 点和所有权 的特征来看 ,甚至缺 乏一 般财产所有权应有 的特征 。 我国农村集体 土地 的所 有权 是不


完整的 。
1 .剥夺 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 的完 全处分权 。从 物 权的角度看 ,财产所有权包括 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 权利。 处分权 是所 有权 内容的核 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 能。 然而 , 国农 村集 体行使集 体土地处分权 却受到了严格 我 的 限制 。宪法第 十条第四款规定 :“ 任何 组织 或个人不得侵 占、买卖、出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土地管理 ”《 法》第 四十三条 规定 :“ 任何单位和 个人 进行 建设 ,需要使 用土地 的, 须依法 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 国有土 必 地包括 国家所 有的土地 和国家征 用的原属 于农 民集体 所有 的土地 。 因此 , ”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依法不 能进入市场流转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市场 实现 了垄 断。 各级政府则可 以凭 借 其 在 土 地 市 场 的垄 断地 位 以及 行 政 征 用 的权 力 , 取 农 民 攫
人 ” 。
二、我国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不清晰 的 我国 《 宪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权利 的具体行使并
第 7期
叶 国坚 :试析我 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 两者合计涉及 原生产 队 5 1 2 万个 ,占统计 队 ( 或村 民小组 ) 数 5 4万个 的 9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农村集体都建立 3 76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并不是每个村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 员,所以法律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为 “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 员集 体所有 ” 。此 外,农村集体成员的范围要大于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成员,在一个农村集体里面 ,即使设置 了集体 经济 组织 ,因兵役、升学等原 因而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 份的其他 人员 , 理应也是农村集体成员 ,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 4 .当前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依据混乱 。 实践中, 由于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 农村集体成员 ” 往往 被认为就是 “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 ,所 以认 定集 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成 了关键 。 然而 ,当前法律对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份 的认定规 定不够 明确 ,但 是 “ 口论 ” 户 、“ 从 夫居制度 ” 似乎成 了主流 , 别是户 口甚至 成了一些地方 政 特 府和法院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的主要依据 。按理说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 内,且生存保 障、 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 的公 民。 但是 ,随着国我经济的 日 益发展 ,人 口流动频繁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的改革 ,出现 了 大 量 长 期 在 外 地 居 住 、 靠 外 地 提 供就 业 机 会 的 农 民 工 、企 依 业 白领甚至是企业家 , 如果按这个标准 , 目前 的社会状况 , 以 恐怕相 当多人要丧 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 。然而,事 实上许多地方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 并不 按这 个。 一些 人 , 口在 原籍 , 户 也分有土地 , 但是长 期不居住在行 政村 内, 并且不依赖集体土地生存 , 由于长期在外对村集体也没有履 行什么义务 , 然而实践中并没有剥夺他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身份和权利 。 另一些人 , 他们 同样长 期也长期在外地居住、 生活 、工作 ,不 同的只是他们 的户 口迁离 了原籍 ,但实践 中 他们 集体经济 组织成 员身份和权 利往往被 剥夺 。再 有一些 人, 他们户籍在村 内、 居住在村 内, 早 已不依赖土地生活 , 但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及其完善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及其完善

权 。 即 土 地 所 有 者 把 土 地 当 作 自己 产 ,土 地 所 有 者 对 土 地 实行 垄 断 而
一定Leabharlann 的地 租 , 地 租 是 土 地 所 有 权 在
上 的 实 现 形 式 。这 两 方 面 相 辅 相 成 者 是 后 者 的 前 提 保 证 ,后 者 是 前 者 果 实 现 ,任 何 一 方 面 的缺 少 ,都 会 地所有权不完全 。
维普资讯
★ 文一浙江省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纪 可伟
土 所权律财权护 它国法的 和同 地有与般产不, 受家一规 保 范
也 受 法 律 的 约 束 和 限制 。 我 国 土 地 所 有 权 包 括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相 对 而 言 ,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属 于 不
的差异 ,体现集 体所 有
的 土 地 非 私 有 性 和 社 会
集体土 地没 有排他 性使用权 。
《 地 管 理 法 》 、 《 地 管 理 法 实 土 土
宏 观 性 ,其 本 身就具 有 了不完 全性 。这 也给 落
实 贯彻 国家 土地 政策 , 带 来 一 定 的难 度 。
完全所有权 。从 外部看 ,其不完 全性体 现 在现有 的土地 法律法规 与土地 政策 ,
以及 现 实 土 地 管 理 过 程 中 ,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从 土 地 确 权 至 土 地 利 用 , 以及 改 变
1法律意义上的不完全 .
在 法 律 上 , 土 地 所 有 权 具 有
使土 地的权利 ,而且其 权利 高于一般 土
地 所 有 人 。可 见 土 地 所 有 权 与 一 般 物 权 不 同 , 它 的主 体 具 有 双 重 性 , 但 现 在 往

2024年《土地管理学》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土地管理学》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土地管理学》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依据土地的特性,下列不属于土地特性的是()A、用途的多样性B、土地位置的固定性C、土地资源的配置D、土地的永久性参考答案:C解析:p3土地的基本特性:①土地是自然的产物②土地面积的有限性③土地的永久性④土地位置的固定性⑤土地用途的多样性2.下列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的是()?A、转包B、出租C、转让D、抵押参考答案:D解析:第十三章254页3.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A、70年B、50年C、40年D、100年参考答案:B解析:第十一章219页4.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A、所有权B、承包权C、L经营权D、受益权参考答案:C解析:p38。

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

5.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称为()。

A、土地征收B、土地征用C、土地变更D、土地消灭参考答案:A6.下列不属于宅基地使用制度内容的是()?A、一户一宅,户有所居B、放活土地经营权C、宅基地审批权限为乡级人民政府D、宅基地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参考答案:B解析:第十三章256页7.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前,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被称为()。

A、征收B、征用C、没收D、征购参考答案:B解析: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不同情形,统称征用”。

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8.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

A、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B、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C、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D、集体十地所有权和国有十地使用权参考答案:B解析:p37第二段9.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利用规划的一般目标?A、有效率B、公平性C、可持续性D、特殊性参考答案:D解析:P144土地利用规划的一般目标包括(1)有效率(2)公平性和可接受性(3)可持续性10.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不包括()?A、协商B、发生冲突C、政府处理D、诉讼参考答案:B11.土地资源的特性之中不包括()A、资源利用的多宜性B、资源系统的全球性C、资源分布的地域性D、资源持续的再生性参考答案:D解析:p3312.下列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特征中哪项错误?A、取得的有偿性B、出让的计划性C、年期的无限性D、权利相对完整性参考答案:C解析:P217-218(1)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出让主体(2)取得的有偿性(3)出让的计划性(4)年限的有限性(5)权利相对完整性(6)受让主体的相对广泛性13.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应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在中国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名义下拥有的土地资源的所有权。

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特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土地的合法拥有者,依法对土地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力的法律地位。

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村民自治组织则是指农村基层组织形式,如村民委员会等。

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使得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可以享受土地资源所带来的各项权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重要职能。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集体土地所有权体现了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权力。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和管理土地资源的分配、使用和流转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能够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与公有制不同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使用,并赋予其相应的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但不能直接买卖或抵押,只能通过土地承包、流转等方式实现农民个体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延续性。

在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立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长期稳定的保障作用。

同时,随着土地流转体制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延续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和加强。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民法

民法

1. 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不属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是()A)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B)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C)第三人的过错D)不可抗力2. 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学校B)个体工商户C)幼儿园D)医院3. 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是()A)配偶B)子女C)父母D)兄弟姐妹4. 哪一项不是具体人格权()A)生命权B)健康权C)姓名权D)财产权5.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进行的分类是()A)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C)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D)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6. 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A)债务人清偿还未到期的债务B)甲欠乙的10000元赌债C)丙赠与丁500元钱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贷款7.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 )A)民事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行为D)事件8.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9. 下列哪项不是权利能力的特征()A)平等性B)自然性C)可放弃性D)抽象性10. 下列选项哪一个不属于人格权的特征?()A)人格权与生俱来B)人格权是绝对权C)人格权是专属权,但可以继承D)人格权是开放性的权利11.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之一,下列那些情形债务人不得行使撤销权()A)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无偿担保B)债务人以超出市场价格的一倍的价格购买他人房屋C)债务人免除他人的债务的D)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12. 送货人误将甲的货物作为乙的货物送给乙,乙取得该物属于()A)不当得利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D)缔约过失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A)经济关系B)社会关系C)财产关系D)物质关系14. 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A)1年B)2年C)3年D)4年15. 哪一项不是普通合伙设立的基本条件()A)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B)有口头协议C)有合伙企业的名称D)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16. 下列哪项不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永久抗辩权17.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享有的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实践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

它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其实质是国家所有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有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代表了公有制土地的一种具体体现。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稳定、长期等特点,为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依法享有的一种所有权形式。

土地管理法则进一步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置、变更和转让等事项,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践运用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土地托管、流转、出租等形式。

通过土地托管,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以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土地流转和出租,集体土地可以向农民发放,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总的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在推进乡村振兴、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优势,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中国土地制度_百度百科

中国土地制度_百度百科

中国土地制度_百度百科中国土地制度是指中国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中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国有制为主导,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国有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形式,同时兼顾了私有土地所有制。

本文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方式三个方面对中国土地制度进行介绍。

一、土地所有权: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上实行国家所有制,即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控。

根据《中国农村土地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能买卖,只能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供应给社会各类土地使用者。

而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和经营权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土地的使用权利。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社会各类使用者,使用权期限通常为50年或70年。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并经批准使用,使用权期限为30年。

三、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或者租赁。

根据《中国农村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决定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个人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此外,城市土地的流转方式主要是指城市国有土地的出让和转让,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使用者,再由他们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

总结起来,中国土地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国有制,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控。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城市土地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划定并经批准使用。

土地流转方面,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实现农民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或者租赁,城市土地通过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探析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的紧缺状况也日益加剧。

城市建设用地从何而来?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征收农村的集体土地。

但由于我国《物权法》未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为政府以各种不合理的手段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大开方便之门。

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弄清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起源及其界定对一事物本质的考察,首先要从其起源开始,否则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其理论的根基。

本文亦是如此。

简单的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生是土地所有制演变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从地主阶级私有制,到农民私有制,再到农村集体所有制。

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是在土地所有制的第三个阶段确立起来的。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依照我国《物权法》第38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以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定义为:农村集体对集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其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集体”这个非法律语言。

”集体”这个非法律语言的采用,在当时看来,也许是诸多因素权衡后的最佳结果,但毕竟使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处于一种模糊、不确定、不具有操作性的状态。

之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便是由此而来。

二、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的几种学说及其评析近些年来,随着征地风波的愈演愈烈,我国学者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的争论也进入了白热化状态,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单独所有权说该说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如我国学者孙宪忠先生在其《论物权法》一书中写到:”大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指的是农村的土地由以农民集体组成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而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土地法学(资料)之考试究极必胜版

土地法学(资料)之考试究极必胜版

土地法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土地法特征:1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

2土地法既包括行政法规范,又包括财政法规范2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3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土地法和土地法学的区别:土地法学和土地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土地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土地法的任务是调整土地那关系,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组织的合法得土地权益,保障国家对土地实施有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而土地法学属于法学范畴,是研究土地法的学科。

土地法学的任务是研究土地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土地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土地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土地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

所以土地法学是有关土地法的学问,而土地法是研究土地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两者既有联系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土地法学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造过程中的一切土地行为。

即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护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1调查实证的研究方法2分析比较的方法3历史研究方法4综合研究论证的方法5侧重学理得研究方法6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研究方法。

土地法学研究的特有方法1协调人地环境相互关系的研究方法2以土地的价值取向作为判别的研究方法3以超前意识研究土地法学的方法土地法学的研究的特点:1预防土地的问题,防范于未然2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安全性,促进人类幸福3遵循土地自然规律,确定土地立法的原则4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1土地法学的主要理论研究2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的研究3土地地权和产权制度的研究4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5土地租,税,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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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一、所有权的特点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

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

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二、所有权的类型
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所有权。

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以外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他和权利行使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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