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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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3•【字号】济政办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3日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市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内容、经费额度、经费来源、进度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编制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确需启动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

028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028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时间:2010-02-26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前,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审批后以公布的规划成果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按下列程序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一)城乡规划策划编研单位参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成果编制建设用地的规划策划方案;(二)规划策划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明确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等规划策划条件。

其中,重要地块的规划策划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规划策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
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7
【摘要】<正>济政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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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期:2009年05月18日来源:访问次数:264283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鲁建发[2009]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城市规划调整办法通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各市人民政府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6286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6286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5日(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计划、土地、环保、开发拆迁、城建、建管、房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公用、工商行政、地矿、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济南市容积率标准

济南市容积率标准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0日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控制性规划编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点。

2、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进行分类。

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可按本指引《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

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本指引《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5、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满足储物、停车、市政公用、人防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6、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市级、地区级的中心区和城市标志性区域等特殊功能区的范围;特殊功能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二》的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合理确定。

7、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相应合理确定。

8、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办公混合、商务办公混合、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表一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用地面积区位地上容积率建筑层数3ha<S<10ha 10ha≤S<20ha S≥20h a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新城区1-3层0.7 0.75 0.65 0.7 0.6 0.65 4-6层 1.3 1.4 1.2 1.3 1.1 1.2 7-11层 1.8 1.9 1.7 1.8 1.6 1.712-18层 2.1 2.2 1.9 2.0 1.7 1.8≥19层 2.4 2.6 2.2 2.4 2.0 2.2备注:1、S—用地面积(ha)。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函〔2024〕167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济南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是山东省省会,黄河流域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北方先进制造业基地、北方商贸物流中心、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济南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济南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3.2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43.5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38.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56.03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1.9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强化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作用,发挥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的引擎作用,带动山东半岛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形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新示范,加强济南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济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建筑容量 (2)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第一节建筑间距 (4)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6)第三节建筑退让 (7)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第五节停车设施 (11)第六节绿地 (13)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14)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0)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20)第二节能源工程 (21)第三节管线综合 (22)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23)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 (25)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6)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26)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30)第七章附则 (30)附录 (31)一、术语解释 (31)二、计算规则 (33)三、附图 (35)四、附表 (41)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具体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三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三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三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08年7月11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8月1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期: 05月18日来源:访问次数:264283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鲁建发[ ]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 ]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城市规划调整办法通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各市人民政府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城市规划常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6.城建监察规定: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常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15.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416.防洪标准 GB 50201---94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18.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1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三、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城市绿化条例>19.<风景名胜区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6.<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地方城市规划常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北京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62.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3.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5.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7.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天津8.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9.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10.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11.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1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1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15.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16.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17.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18.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上海19.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1.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深圳2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2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5.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6.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重庆2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8.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9.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30.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1.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32.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93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34.重庆市城乡规划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导则(试行)35.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36.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37.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38.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39.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40.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4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42.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43.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44.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10广东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4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47.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48.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试行)4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0.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5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52.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53.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5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15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57.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山东58.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59.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0.<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4月讨论稿)61.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6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63.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6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65.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266.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67.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68.山东省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69.山东省建委、省文化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与要求(试行)70.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71.济南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成果管理技术规定72.济南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备案暂行规定7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5.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76.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1377.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78.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79.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0.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福建81.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82.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83.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84.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总则85.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86.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1487.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增补别墅技术标准的通知88.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南89.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90.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91.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92.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9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4.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95.临街门面长度控制的解释=96.<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15=97.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98.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9.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0.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规定(草稿) =101.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湖北102.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03.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04.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105.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106.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技术导则16107.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108.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09.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0.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11.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11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1991)113.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1)11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四川115.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16.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17.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71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119.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120.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21.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22.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123.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2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25.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6.成都市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暂行规定127.<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129.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18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130.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31.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试行)132.成都市城市规划三维模型数据标准(试行)贵州13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13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5.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云南136.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137.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8.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139.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140.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江西14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42.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则管理条例14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14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145.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46.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147.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49.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150.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151.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152.关于总平面绘制和停车场(库)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15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54.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55.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56.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浙江15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8.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1160.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6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62.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63.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6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6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6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67.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68.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169.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70.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22171.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172.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173.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74.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75.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176.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177.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78.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179.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80.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181.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河北18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18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18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试行)185.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186.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187.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188.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18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190.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4191.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192.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19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4.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甘肃195.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196.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197.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198.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200.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25202.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4.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5.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辽宁206.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7.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8.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209.大连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吉林210.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211.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12.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6213.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21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15.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黑龙江216.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17.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21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0.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2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22.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7223.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4.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5.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26.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安徽227.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2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9.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30.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231.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32.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3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823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5.合肥市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海南236.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237.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238.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239.三亚市山边河边海边景观控制管理规定+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湖北240.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4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2924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24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24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246.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47.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五、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9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119---9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4178--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B 5032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30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6 ---1999(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JB 99---8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 31-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31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泵站设计规范 GB/T50265—9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9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9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 GB 50156-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市政工程宝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 (CECS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GBJ48 -83城市公共交巡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93(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3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87防火安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98—98 (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0-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9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村镇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其它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0---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34。

济南经济开发区张桥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济南经济开发区张桥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济南经济开发区张桥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济南经济开发区张桥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济南经济开发区张桥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目录一、项目概况 (2)1. 规划背景 (2)2. 规划目标 (3)3. 规划范围 (3)4. 现状条件 (4)5. 上位规划 (5)二、规划设计 (6)1. 规划依据 (6)2. 规划原则 (7)3. 规划构思 (7)4. 平面布局 (8)4.1功能结构 (8)4.2分区布局 (9)4.3空间形态 (10)5. 配套设施 (11)6. 交通组织 (12)6.1路网系统 (12)6.2步行系统 (12)7. 绿地景观 (13)8. 基础设施 (15)9. 分期实施 (17)10. 指标体系 (18)三、建筑设计 (21)1. 住宅设计 (21)2. 公建设计 (22)一、项目概况1.规划背景1.1济南经济开发区作为济南“东拓、西进、南控、北跨、中疏”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中“西进”实施的主要载体,目前其发展建设受到区内旧村的限制,开发势头减缓,发展有所滞后,区域竞争力减弱,对园中村进行改造已势在必行。

1.2长清区委、区政府、济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平安街道办事处张桥片区旧村改造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支持。

1.3张桥片区内的南汝村、张桥村村民强烈要求进行旧村改造,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2005年济南经济开发区已征用南汝村110亩一般农田,用于拆迁户的安置用地,征地手续已完毕,具备了先期启动的条件,开展整体详细规划,即是当前的迫切需求,也符合坚持规划先行,合理有序建设的原则。

1.4平安片区控制性规划在07年已编制完成,具备了指导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条件。

该规划区的详细规划定位也符合济南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规划对该地区作为居住用地的功能定位和要求。

2.规划目标2.1合理安排规划区内村民安置、生活保障、统征开发三类用地,即是整体规划,又可相对独立,分区管理。

2.2彻底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形成繁荣宜居、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具有持久发展活力的人文绿色居住社区,成为未来周边地区开发建设的典范, 为济南经济开发区的腾飞注入新的活力。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计划、土地、环保、开发拆迁、城建、建管、房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公用、工商行政、地矿、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
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2.26
•【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施行日期】2003.12.2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鲍志强
2003年12月26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

《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经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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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
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公式一:FAR2= (S2/ S1) ×FAR1 ×0.2
公式二:FAR2= (S3/ S1) ×FAR1 ×0.5
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
FAR2-容积率增加值;
S1-建设用地面积;
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

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
(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
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表一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表二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市辖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行政六区(含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2、老城区:主要指环城公园、大明湖所围合的地区及总体规划划定的商埠区。

3、旧城区:主要指老城区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建成区。

4、新城区:主要指旧城区以外的地区。

5、居住类用地: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6、商业类用地: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7、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8、地上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正负零以上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9、规划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0、规划河道蓝线:城市各级河道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1、规划绿线:城市各级绿地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实际用地面积,不包括规划道路红线、规划河道蓝线及规划绿线等规划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具体面积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计入建筑面积。

3、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从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屋檐口。

4、建筑层数计算
从建筑室内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

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5、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FAR=S1/S2
其中:FAR——容积率;
S1——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
S2——建设用地面积。

(1)建设用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公用设施和人防设施,其建筑面
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2)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通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且该通道对社会公众无偿开放。

(3)因建设用地代征或代拆城市公共用地增加的容积率应分别计算后,再计算合计值。

6、开放空间的条件与计算
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

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行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表一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表二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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