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液内可见异物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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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察 ,总 检 査 时 限 为 2 0 秒 。供 试 品 装 量 每 支 (瓶 )在 10m l及 1 0 m l以 下 的 ,每 次 检 查 可 手 持 2 支 (瓶 )。5 0 m l或 5 0 m l以上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按 直 、横 、倒 三 步 法 旋 转 检 视 。供试品溶液中 有 大 量 气 泡 产 生 影 响 观 察 时 ,需 静 置 足 够 时 间 至 气 泡 消 失 后 检查。
均 勻 激 光 束 照 射 在 供 试 品 上 ;当 药 液 涡 流 基 本 消 失 ,瓶内 药
液 因 惯 性 继 续 旋 转 ,图 像 采 集 器 在 特 定 角 度 对 旋 转 药 液 中 悬 浮 的 不 溶 性 物 质 引 起 的 散 射 光 能 量 进 行 连 续 摄 像 ,采 集图像
不 少 于 7 5 幅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对 采 集 的 序 列 图 像 进 行 处 理 ,
法 复 试 ,均 应 不 超 出 限 度 规 定 。

第 二 法 (光 散 射 法 )
,
检 测 原 理 当 一 束 单 色 激 光 照 射 溶 液 时 ,溶液中 存在 的
不 溶 性 物 质 使 人 射 光 发 生 散 射 ,散 射 的 能 量 与 不 溶 性 物 质 的 大 小 有 关 。本 方 法 通 过 对 溶 液 中 不 溶 性 物 质 引 起 的 光 散 射 能
注射用无菌制剂及无菌原料药溶解所用的适当方法应 与其制剂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的临床使用前处理的方式相 同 。除 振 摇 外 ,如 需 其 他 辅 助 条 件 ,则 应 在 各 品 种 正 文 中 明确规定。
眼 用 液 体 制 剂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取 供 试 品 2 0 支 (瓶 ), 按 上 述 方 法 检 查 。临 用 前 配 制 的 滴 眼 剂 所 带 的 专 用 溶 剂 ,应 先 检 查 合 格 后 ,再 用 其 溶 解 滴 眼 用 制 剂 。
无 苗 原 料 药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抽 样 要 求 称 取 各 品 种 制 剂 项 下 的 最 大 规 格 量 5 份 ,分 别 置 洁 净 透 明 的 适 宜 容 器 内 ,采 用 适 宜 的 溶 剂 及 适 当 的 方 法 使 药 物 全 部 溶 解 后 ,按上 述方法检查。
注射用无菌制剂及无菌原料药所选用的适宜溶剂应无可 见 异 物 。如 为 水 溶 性 药 物 ,一 般 使 用 不 溶 性 微 粒 检 查 用 水 ( 通 则 0903)进 行 溶 解 制 备 ;如 使 用 其 他 溶 剂 ,则 应 在 各 品 种 正 文 中 明 确 规 定 。溶 剂 量 应 确 保 药 物 溶 解 完 全 并 便 于 观察。
D. 反光的白色背景( 指遮光板内侧h
检 奎 人 员 条 件 远 距 离 和 近 距 离 视 力 测 验 ,均 应 为 4. 9 及 以 上 ( 矫 正 后 视 力 应 为 5 . 0 及 以 上 );应 无 色 盲 。
检査法 按 以 下 各 类 供 试 品 的 要 求 ,取 规 定 量 供 试 品 ,除 去 容 器 标 签 ,擦 净 容 器 外 壁 ,必 要 时 将 药 液 转 移 至 洁 净 透 明 的 适 宜 容 器 内 ,将 供 试 品 置 遮 光 板 边 缘 处 ,在 明 视 距 离 (指 供 试 品 至 人 眼 的 清 晰 观 测 距 离 ,通 常 为 25cm ),手 持 容 器 颈 部 ,轻 轻 旋 转 和 翻 转 容 器 (但 应 避 免 产 生 气 泡 ),使 药 液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可 见 异 & 悬 浮 ,分 别 在 黑 色 和 白 色 背 景 下 目 视 检 査 ,重复
类别
每 支 ( 瓶 )中 微 细 可 见 异 物 限 度
生物制品
复 溶 体 积 5 0 m l及以下 复 溶 体 积 5 0 m l以上
<3个 <5个
非生物制品
冻干 非冻干
<3个 <5个
无 茴 原 料 药 5 份检査的供试品中如检出微细可见异 物 ,每 份 供 试 品 中 检 出 微 细 可 见 异 物 的 数 量 应 符 合 相 应 注 射 用 无 菌 制 剂 的 规 定 ;如 有 1 份 超 出 限 度 规 定 ,另 取 1 0 份同
出不溶性物质的光散射能量。 仪 器 装 置 仪 器 主 要 由 旋 瓶 装 置 、激 光 光 源 、图像采集
器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和 终 端 显 示 系 统 组 成 。
供 试 品 被 放 置 至 检 测 装 置 后 ,旋 瓶 装 置 使 供 试 品 沿 垂 直
中轴线髙速旋转一定时间后迅速停止,同时激光光源发出的
量 的 测 量 ,并 与 规 定 的 阈 值 比 较 ,以 检 查 可 见 异 物 。
不溶性物质的光散射能量可通过被采集的图像进行分
析 。设 不 溶 性 物 质 的 光 散 射 能 量 为 £ ,经 过 光 电 信 号 转 换 , 即可 用 摄 像 机 采 集 到 一 个 锥 体 高 度 为 H ,直 径 为 D 的相应 立 体 图 像 。散 射 能 量 E 为 D 和 H 的 一 个 单 调 函 数 ,即 E =
0 9 0 4 可见异物检查法
中 国 药 典 2015年版
0 9 0 4 可见异物检查法
可 见 异 物 系 指 存 在 于 注 射 剂 、眼 用 液 体 制 剂 和 无 菌 原 料
药 中 ,在 规 定 条 件 下 目 视 可 以 观 测 到 的 不 溶 性 物 质 ,其粒径 或 长 度 通 常 大 于 50Mm 。
能使用光散射法。
实验室检测时应避免引入可见异物。当制备注射用无 菌 粉 末 和 无 菌 原 料 药 供 试 品 溶 液 时 ,或 供 试 品 的 容 器 不 适
于 检 査 (如 透 明 度 不 够 、不 规 则 形 状 容 器 等 ),需 转 移 至 适 宜 容 器 中 时 ,均 应 在 B 级 的 洁 净 环 境 (如 层 流 净 化 台 )中
注 射 用 无 菌 制 剂 5 支 ( 瓶 )检 查 的 供 试 品 中 如 检 出 微 细 可 见 异 物 ,每 支 ( 瓶 )中 检 出 微 细 可 见 异 物 的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 ;如 有 1 支 (瓶 )超 出 下 表 中 限 度 规 定 ,另 取 1 0 支
(瓶 )同 法 复 试 ,均 应 不 超 出 下 表 中 限 度 规 定 。 表 3 注射用无菌制剂结果判定
结果判定 供 试 品 中 不 得 检 出 金 属 屑 、玻 璃 屑 、长 度 超 过 2 m m 的 纤 维 、最 大 粒 径 超 过 2 m m 的 块 状 物 以 及 静 置 一 定 时 间 后 轻 轻 旋 转 时 肉 眼 可 见 的 烟 雾 状 微 粒 沉 积 物 、无 法 计 数 的 微 粒 群 或摇不散的沉淀,以及在规定时间内较难计数的蛋白质絮状 物等明显可见异物。 供 试 品 中 如 检 出 点 状 物 、2m m 以下的短纤维和块状 物 等 微 细 可 见 异 物 ,生 化 药 品 或 生 物 制 品 若 检 出 半 透 明 的 小 于 约 1mm的细小蛋白质絮状物或蛋白质颗粒等微细 可 见 异 物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分 别 符 合 下 列 各 表 中 的 规定。
微细可见异物限度
初 试 2 0 支 (瓶 )
初 、 复 试 4 0 支 (瓶 )
静脉用 注射液
非静脉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如 1 支 (瓶 )检 出 ,
复试
超 过 1 支 (瓶 )检
如 2 支 (瓶 )或 以 上 检 出 ,不 符 合 规 定
出 ,不 符 合 规 定
如 1 〜 2 支 (瓶 )检 出 ,
复试
超 过 2 支 (瓶 )检
可 见 异 物 检 査 法 有 灯 检 法 和 光 散 射 法 。一 般 常 用 灯 检
法 ,也 可 采 用 光 散 射 法 。灯 检 法 不 适 用 的 品 种 ,如 用 深 色 透
明 容 器 包 装 或 液 体 色 泽 较 深 ( 一 般 深 于 各 标 准 比 色 液 7 号 )的
品 种 可 选 用 光 散 射 法 ;混 悬 型 、乳 状 液 型 注 射 液 和 滴 眼 液 不
2 支 (瓶 )以 上 超 出 ,不符合规 定
如 仅 有 1 支 ( 瓶 ) 超 出 ,符合规定 如 检 出 2 支 ( 瓶 ) 超 出 ,复试 如 检 出 3 支 (瓶 )及 以 上 超 出 , 不 符合规定
3 支 (瓶 )以 上 超 出 ,不符合规 定
表 2 非生物制品注射液、滴眼剂结果判定
类别
如 2 支 (瓶 )以 上 检 出 , 出 , 不 符 合 规 定
不符合规定
滴眼剂
如 1 支 (瓶 )检 出 , 符
合规定
如 2 〜 3 支 (瓶 )检 出 , 超 过 3 支 (瓶 )检
复试
出 ,不 符 合 规 定
如 3 支 (瓶 )以 上 检 出 ,
不符合规定
既可静脉用也可非静脉用的注射液,以及脑池内、硬膜 外 、椎 管 内 用 的 注 射 液 应 执 行 静 脉 用 注 射 液 的 标 准 ,混 悬 液 与乳状液仅对明显可见异物进行检查。
进行。
一…
用 于 本 试 验 的 供 试 品 ,必 须 按 规 定 随 机 抽 样 。
第一法(灯检法)
灯检法应在暗室中进行。 检査装置如下图所示。
图灯检法示意
A . 带 有 遮 光 板 的 日 光 灯 光 源 (光 照 度 可 在 1000〜 4000lx 范围内调节
B .不反光的黑色背景; C . 不 反 光 的 白 色 背 景 和 底 部 ( 供 检 査 有 色 异 物 );
注 射 液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取 供 试 品 2 0 支 (瓶 ),按上述 方法检查。
注 射 用 无 菌 制 剂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取 供 试 品 5 支 (瓶 ), 用 适 宜 的 溶 剂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使 药 粉 完 全 溶 解 后 ,按上述 方法 检 查 。配 带 有 专 用 溶 剂 的 注 射 用 无 菌 制 剂 ,应 先 将专用溶剂 按 注 射 液 要 求 检 查 并 符 合 注 射 液 的 规 定 后 ,再 用 其 溶 解 注 射 用 无 菌 制 剂 。如 经 真 空 处 理 的 供 试 品 ,必 要 时 应 用 适 当 的 方 法 破 其 真 空 ,以 便 于 药 物 溶 解 。低 温 冷 藏 的 品 种 ,应先将其 放 至 室 温 ,再 进 行 溶 解 和 检 查 。
用 无 色 透 明 容 器 包 装 的 无 色 供 试 品 溶 液 ,检查 时 被观 察 供 试 品 所 在 处 的 光 照 度 应 为 1000〜 1500lx; 用 透 明塑 料容 器 包 装 、棕 色 透 明 容 器 包 装 的 供 试 品 或 有 色 供 试 品 溶 液 ,光照 度 应 为 2000〜3000lx; 混 悬 型 供 试 品 或 乳 状 液 ,光照度应增 加 至 约 4000lx。
f ( D , H ) a 同 时 ,假 设 不 溶 性 物 质 的 光 散 射 强 度 为 *摄 像
曝 光 时 间 为 T , 则 又 有 丁 )。 由 此 可 以 得 出 图 像 中
的 D 与 9 、了 之间 的 关 系 为 D = w ( g,T ) , 也为一个单调函
数 关 系 。在 测 定 图 像 中 的 D 值 后 ,即 可 根 据 函 数 曲 线 计 算
注 射 剂 、眼用液体制剂应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 M P )的 条 件 下 生 产 ,产 品 在 出 厂 前 应 采 用 适 宜 的 方 法 逐
一 检 査 并 同 时 剔 除 不 合 格 产 品 。临 用 前 ,需 在 自 然 光 下 目 视 检 查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如 有 可 见 异 物 ,不 得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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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药 典 2015年版
0 9 0 4 可见异物检查法
表 1 生物制品注射液、滴眼剂结果判定
类别 注射液 滴眼剂
微细可见异物限度
初 试 2 0 支 (瓶 )
初 、复 试 4 0 支 (瓶 )
装 量 5 0 t n l及 以 下 ,每 支 (瓶 )中 微 细可见异物不得超过3 个
装 量 5 0 m l以 上 , 每 支 (瓶 )中 微 细 可见异物不得超过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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