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论英国宪法的进化及其启示-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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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宪法的进化及其启示人类社会的宪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 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 的发展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各国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 , 宪法发展 的动因、速度、成就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 由此产生了不同类 型的宪法发展形态。
宪法进化是宪法发展形态的一种 , 它是指宪 法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缓慢地、持续地、自主地演进与成长。
由 于宪法规范本身的进化性及经验性特点 , 宪法进化是一种较为科 学的宪法发展形态。
[1]从人类社会宪法发展的具体过程来看 , 宪法进化并不是宪法 发展的唯一形态 , 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形态。
许多国家的宪法发展过程充斥着对文化的偏见、对历史的藐视、对权力的迷信、对结较为理想的宪法发展形态还是存在的 : 它存在于近代宪法的发源 地——英国。
诚然,正如我们在丘吉尔的《英语国家史略》中看 到的那样 , 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充斥着肮脏的宫廷斗争、狂暴的 阶级革命、 血腥的教派冲突、 汹涌的社会运动 ,但也要看到 ,在这 些错综复杂的情势中 ,英国宪法破茧而出 ,顽强成长 :它在阴谋中孕育 , 在革命中成型 , 在冲突中壮大 , 在运动中成熟 , 最终成长为 一颗扎根于英格兰本土、 开花结果于各大洲的大树。
宪法进化促 成了宪法的良性发展 , 成就了英国宪法的历史美名。
宪法进化 : 英国宪法发展的形态果的盲目乐观。
尽管如此 , 在人类宪法发展过程 中 , 宪法进化这种宪法进化是英国宪法发展的具体形态, 这是因为: 英国宪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是以进化形态生成的; 英国宪法的基本体系是以进化形态形成的; 英国宪法的效力是以进化形态成长的。
(一)宪法规范与制度的生成英国宪法的许多重要规范和制度既不是凭空生成的, 也不是片刻之间就产生的, 它们各有历史渊源, 并在历史进程中逐步演进。
以君主立宪制为例: 首先, 君主立宪制在英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君主立宪制的实质是国王权力受限制, 而国王权力受到限制是早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的英国就存在的一项传统。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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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
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
总体而言其起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
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
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
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
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
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
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运而生,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
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的势力。
英国宪法[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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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
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
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第一章英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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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英国宪法第⼀章英国宪法英国⼈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第⼀节英国宪法简史⼀、罗马传统公元⼀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罗马⼈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曼⼈的⼊侵,罗马⼈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克特⼈和苏格兰⼈(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邀请⽇⽿曼⼈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以外,⽇⽿曼⼈摧毁了罗马⼈的⼀切制度。
⼆、⽇⽿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个基本统⼀的王国,成⽴了⼀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个shiremoot,每个⽉开⼀次会,先由元⽼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政单位叫“百⼈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定程度的地⽅⾃治。
⽽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世。
贤⼈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威廉⼀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了⾼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分强⼤,领⼟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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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法治发展史一、《大宪章》开启法治的新篇(一)《大宪章》的产生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
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
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为了维持战争的经费,约翰增加了贵族的赋税。
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
这使得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
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
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
(二)《大宪章》的影响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
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然而实际上大宪章发布之后大多数英国国王并不遵守,这也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
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
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
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
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英国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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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制度评价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
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
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
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
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
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
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
“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
“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
“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
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
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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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与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革命精神是有限 的,但它却是英国宪法和宪政理念的发源点。它是 正当程序原则的肇始者,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 被誉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 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 调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 向前发展。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1)贵族院议员的产生 议员非选举产生,实行世袭和任命制 议员都有贵族身份,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 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 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故贵族院议员 人数不定 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 (2)贵族院的职权 a.审查和修改法案权 b.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 c.最高司法权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二)英国议会的职权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英国有“议会之母”的美誉。英国议会由英王、 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但英王并不实际参 与议会活动,议会的权力主要由议会两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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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 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 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 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 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 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英 国 元 首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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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介绍宪法发展史
![介绍宪法发展史](https://img.taocdn.com/s3/m/89d496b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1.png)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必然有一产生和发展过程。
大致说来,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是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它是封建贵族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限制王权的产物。
随后,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美国于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年,法国也制定了《法国人权宣言》,宣布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这些文件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宪法逐渐形成了三种主要类型,即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柔性宪法、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南美国家的刚性宪法以及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这些不同类型的宪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是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
最早的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随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如1936年的《苏联宪法》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这些宪法在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推动国家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宪法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演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从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到现代的各种类型宪法,它们都在不断地适应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
同时,宪法也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英美宪法比较
![英美宪法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45a532c3da38376baf1faed0.png)
在白芝浩所处的时代,流行的英国宪法理论认为,英国政制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政制。洛克将英国的主权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个部分,欧陆的启蒙思想家们也认为,权力的分立是英国政制的特征,至少在英国政制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倾心于发现英国政制中真切的“事实”的白芝浩力排众议,认定“英国宪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62页)。这可以说是白芝浩对英国政制最敏锐、最富洞察力,也是最有价值的一项发现。当代宪政学者们依然在探讨的“融权制”就起源于此。
上面说过,白芝浩是从政治传统、政治文化甚至政治心理的层面分析英国宪法的。这一点在他对英宪“尊严的部分”的解析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这一点是自边沁和奥斯丁以来,包括布莱克斯顿、密尔和戴雪等人所忽视的。“尊严的部分”是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准确地说,英国政制的某些古老的部分经过数个世纪的改造以后,其功能和地位已经发生质变,但又没有被该政制所抛弃,而是继续作为该政制的有机部分而发挥新的功能。比如说,英王从几个世纪前的主权者变成了现在的“虚君”,“如果两院全体一致向她发出一份她自己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她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但是她依然是英国当代政制的一部分,行使着一些象征性权力如商量权、奖励权和警告权,并作为一种民族团结和统一的象征而从外观上维持着英国宪政的运行。“尊严的部分”是数个世纪政治文化积淀而成的,而不是通过立法“制造”出来的。它不是法律性的,而是政治性的,而且是一种政治心理或政治情感层面上的东西。对于那些政制中不包含这个因素的国家而言,这种东西是“一种神秘的崇敬之心”,这种崇敬之心使英国政制变得“甜蜜”,有时使英国人对皇家事务的反应“显得孩子气”,但是它却构成了地道英式君主制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是可以仿效的,但作为政治心理层面的“尊严的部分”是难以仿效的。而对于具备相同政治心理的民族而言,对英式政制的仿效只移植其“效率的部分”是不够的,而必须使其“尊严的部分”得到相应的安排。深得白芝浩此论精髓的美国人在二战后对日本政制的安排上刻意保留了日本民族政制中“尊严的部分”即天皇,看来不是偶然的。如果二战后的日本宪政安排不考虑到日本民族的这个“情感面”,现代日本政制是否具有如此稳定性是不难推知的。相反的情形在世界宪政史上也是有的,即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国宪政实践。法国人想仿效英式议会民主制,但在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影响下去掉了君主,且议会权力没有受到相应的反制,结果是政局的长期动荡。直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国政制中加入了一个“半君主”式的东西,法国的政制才得以稳健运行。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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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多个历史事件。
首先,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国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贵族和教士权利的《自由大宪章》。
这部文件被认为是近代宪法的萌芽,迄今已经有800年历史。
其次,1640年,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势力与新兴资产阶级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1689年,资产阶级主导下的英国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实际上在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君主立宪制。
此外,英国宪法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判例等构成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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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惯例国王统而不治这是在确立议会权力至上、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的《权利法案》(1689年)实施后逐步形成的一项关于英王权力地位的宪法惯例。
在《权利法案》通过之前,议会本身的存废以及议会通过的法律,往往是以国王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国王可以随时解散议会,可以决定召集议会来为其征税,可以很容易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而作为内阁前身的枢密院,只是协助处理政务的咨议机关,国家的实际政务由国王个人决断。
在《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宪法原则后,议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国王既不能随时解散议会,也不能不经议会同意而立法和征税。
枢密院演变而内阁后,内阁全权处理政务,这样,国王昔日在立法和行政方面享有的实际权力,已经所剩无几。
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对直接参加议会、内阁活动的兴趣减退。
1714年,德国人乔治一世被加冕为英王,乔治一世本来就是一个庸俗之人,即位时年级又较大(54岁),加上他不懂英语,因而即位后的前几年,他的绝大部分时间都住在自己的德国汉诺威领地,很少来伦敦出席内阁召开的会议。
有时即使出席了了内阁会议,也因听不懂议员和大臣的发言内容,不能直接在内阁会议上对内阁的议事活动做出实际影响。
鉴于这种情况,1717年议会做出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议会。
以后,关于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的问题,曾出现反复,在1760年至1820年间,乔治三世曾力图重振王权,但是由于众议院的强烈反对,只得作罢。
这样国王就成为脱离实际政务的统而不治的虚君。
“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法惯例由此形成。
国王不能为非这是指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
这一宪法惯例之所以形成,主要原因是:在责任内阁制度形成以后,国王的一切政务活动都是根据内阁的安排进行的,以国王的名义公布的法律和决议,凡不经内阁副署都是无效的。
而一经内阁首相或有关大臣副署,国王便不负任何政治责任,其责任由内阁承当,内阁不能将其执政活动中出现的错误责任推诿于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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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 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 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总体而言其起 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 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 5 世纪的盎格鲁——撒克 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 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 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 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国王犯 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 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 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 开的。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 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 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 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 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 国王就应运而生,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 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 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 5 世纪的英国, 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 的产生时期 至 13 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 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 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 日益尖锐。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 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 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 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 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 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 的势力。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 族的这一边,这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 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 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1215 年的 6 月 15 日在泰晤 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 暴君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 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宪章》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部封
英国大宪章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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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1215年的大宪章以法律限制了英国王室的绝对权力。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英文:The 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
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然而例如1509年上任的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随意杀害贵族和后妃,之后的玛丽一世杀害许多新教徒,接下来的伊丽莎白一世又处死贵族表亲,当时各地法官也由国王和贵族指派,可见大宪章并未被确实遵守。
目录[隐藏]1历史2 1215年的大宪章3影响4参考资料[编辑]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后无子,出现两名继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亚瑟,和理查的弟弟约翰。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塔尼的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
第二,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第三,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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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但是却没有一部明确的宪法文件。
这是因为英国的宪法是逐渐演变而来的,它的产生具有以下的特点。
1.历史延续性英国的宪法是在长时间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发展而来的,这是英国宪法产生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英国的历史演进中,宪法几乎是与国家的发展和变革紧密相连。
自13世纪以来,英国的宪法就开始逐渐形成。
英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无法准确追溯到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它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2.基本法的逐渐演变英国的宪法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文件,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传统和惯例组成。
这种基本法的演变可以追溯到英国历史的显赫时期,从瑟弗鲁斯大宪章、人民权利法案等到后来的权利法案,英国的基本法逐渐演变为现代的基本法。
英国的宪法还是企业以案例法的形式逐渐发展而成,不断地在法律实践中形成,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
3.非正式和灵活特性英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文件,这使得英国宪法具有非正式和灵活的特性。
他的宪法基本上是以惯例和法律的形式存在的,这种非正式和灵活的特性使得英国宪法具有较高的适应性和弹性。
在英国的实际运作中,法律和惯例是互相补充的,以达到宪法的完整。
4.等级制度明确英国的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有明确等级制度的。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他必须被尊重和遵从。
但是,英国的法律法规是由议会制定的,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因此,在必要时,英国的法律可以取代宪法,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综合来看,英国的宪法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基本法的逐渐演变、非正式和灵活特性和等级制度明确等特点。
这种宪法制度的形成,对英国的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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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文献
一、《马歇尔宪法》
《马歇尔宪法》是英国的国家宪法,是根据历史演变而来的一种政治制度,是英国最基本的政治宪法,是英格兰从王权共和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发展的重要中心。
它是由政府和议会,两个最重要的构成部分,组成的复合宪政制度,也有被称为“英国变革时期的政治根本原则”,是英国政治体制变革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
二、《大宪章》
《大宪章》,又称《权力宪章》、《君主宪章》,是英国内阁制的根本法。
1688年11月,由英王查尔斯二世签署,将普选制使入英国政治,确立英王及议会的体制,要求英王放弃外交政策的行使专制权力,将政权分割为英王和议会的共和制,确定了英王及议会之间的权力划分。
三、《威廉及玛丽条约》
《威廉及玛丽条约》(1689)是查理二世拥立威廉三世为英国君主和他娶玛丽女王为皇后的宪章。
它是一部改革性的宪法,使英国从王权建制转变为君主立宪制,它的精神强调了政权的共享,平等的权利,普遍的自由,政府的地方自治,宗
教的自由。
它承认保护英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如拒绝无缘无故逮捕,宣布议会和国王共同管理英国,约定国王不得改变该条约,以保证英国宪法的安定性。
英国为何没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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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为何没有《宪法》按照普世价值信仰者的看法,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的建立,大概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确定不容置疑的普世价值,然后根据普世价值确定《宪法》,然后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以及随后的一整套制度、法律。
这是一种很理想的方式,体现了从头开始、正本清源的构想,就像在一张白纸上,开始设计一个蓝图,美国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成为很多国家模仿的对象。
美国的特殊性以后再说,暂且只说美国的母国:英国——为何没有宪法。
这个说法也许应该按照某些专家的说法稍稍修正一下,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按照法律专家的意见,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关法律,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以及历史上形成的惯例。
人们一般认为,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之法”,是“母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
从1781年美国第一部《宪法》生效,人类进入了一个成文宪法的时代,但是,英国始终不愿做这件事情。
我们知道,美国是从英国脱离出去的,说它是叛乱也没什么不对。
因此,在英国人眼里,当美国那群乡巴佬,颇为天真地以为从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出发,设计一套精致的制度,就能把国家搞好的时候,英国人要么是在冷笑,要么是以“老子国”的心态,不愿模仿“儿子国”的小儿科过家家游戏。
因此,当其他欧洲国家、亚洲国家、非洲国家纷纷按照美国的做法,制定自己的《宪法》的时候,英国始终没有为自己搞一部《宪法》。
美国独立以后,过了100多年,才发展成为世界强国。
而英国不要《宪法》,照样在美国之前成为世界霸主。
对于那些膜拜从普世价值推演到《宪法》这一理想模式的人来说,英国的存在,简直是一个嘲讽,是他们理论体系中最大的反例。
于是,他们自圆其说地解释道,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很多分散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和习惯,构成了英国宪政的基础。
这种解释似乎说得过去,但它还是没能改变英国没有一部“母法”的事实。
而且,它还忽略了一个现象:如果从1215年的《大宪章》算起,到20世纪某些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再到今天,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经历了近800年的历史。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1c760d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7d.png)
第一章英国宪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向学生展示英国立宪政治发展过程的特点,以及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性。
主要内容包括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
要求掌握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分析英国宪法的内在结构,了解英国宪政体制构造元素的变迁历程。
二、教学方法历史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归类法三、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1. 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宪法结构2. 英王制度3.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4.英国司法体制的特色四、预设课时: 7学时五、教学内容: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是最早制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性法律的国家。
但英国至今未制定一部成文法典的宪法。
英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议会内阁制的典型国家。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一)英国史略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面积24.42万平方公里,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
1.罗马人占领时期:公元前55年~公元410年大约3000BC左右,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群岛,这是英国人最早的祖先。
700BC-100BC间,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凯尔特人进入不列颠,此时他们已知道使用铁器。
54BC,罗马的恺撒军队征服了不列颠,把它变成罗马的一个省,407AD,罗马对英国的统治结束。
在罗马统治英国的400年间,由于罗马并未采取移民措施,英国人反抗占领的斗争又始终连绵不断,因此,罗马政权没有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制度留下什么重要的影响。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1066年到5AD,民族大迁徙之时,日尔曼民族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乘罗马帝国衰落之际,自北欧进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王国。
这些小王国彼此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7981e55c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87.png)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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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一) 宪章 (二) 议会的制定法 (三) 判例法 (四) 宪法惯例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
而不是形式上意义的根本法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三 、 王 位 继 承 规 则
按照惯例,首相由英王任命大选中获
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 英国首相具有三重身份:党魁、议会 领袖、政府首脑,是英国政府中的关 键和中心人物。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 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内阁 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 阁制
第 一 节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英国史略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三)英国宪法的发展
(一)英国史略
1.罗马人占领时期: BC55年~AD410年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 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 1066年 3.诺曼底王朝:1066~ 1154 4.金雀花王朝:1154~ 1399 5.兰卡斯特王朝:1399~ 1461 1455~1487年:玫瑰战争
一、内阁的形成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
一、内阁的形成
内阁由枢密院分化而来 内阁的原意为“内室”、“密室”,由惯 例形成,直到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 才有法律依据 光荣革命后,内阁转向对议会负责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一)首相的地位 (二)首相的职权 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 组建、领导内阁与政府的活 控制议会的运作 内阁和国王间主要联系人 国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 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701年《王位继承法》
共4条。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 位的可能。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 则,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 人问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1)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
(2)平民院的职权 a.立法权 b.财政权 c.监督权
三、英国工党政府的改革
(一)上议院的改革 (二)地方议会的改革 1998年英国工党政府通过 《苏格兰法案》和《威尔 士政府法案》,据此,苏 格兰和威尔士均于1999年 首次通过选举,产生并召 开议会。
三 、 英 国 工 党 政 府 的 改 革
二 、 议 会 的 组 织 结 构 与 权 力 划 分
一 、 议 会 的 产 生
第 三 节 英 国 议 会
一、议会的产生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449~ 1066) (二)约翰王时代的大会议(1215) (三)西门德.孟福尔的第一次议会(1264) (四)模范议会(1295) (五)两院制形成(1343) (六)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七)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
பைடு நூலகம்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4.1689年:《权利法案》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前进
《大宪章》(Magna Charta)
又称《自由大宪章》,是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 迫英王约翰签署的法律文 件。共63条,表现了两个 方面的政治要求:第一, 限制国王的权力,确立了 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原 则;第二,承认城市市民 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其基 本精神是限制王权。
6.约克王朝:1461~ 1485 7.都铎王朝:1485~ 1603 8.斯图亚特王朝:1603~ 1714 9.汉诺威王朝:1714~ 1917 10.温莎王朝:1917~
英国宪法形成的思想基础
(一)霍布斯的专制契约论 (二)洛克的自由契约论 (三)卢梭的民主契约论 (四)社会契约与国家本质
白金汉宫——英国王室的府邸
二 、 英 王 在 宪 政 体 制 中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一 、 君 主 立 宪 制 度 的 形 成
第 二 节 英 国 元 首
一、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
1688年 “光荣革命”彻底结束了英国的专制主义统治,开始了君主立宪制 的统治。 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II,1926年4月21日— ): 1952年2月6日登基,1953年6月2日加冕,是英国第42代、温莎王朝第四代 君主。
(三)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
1.英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 2.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 现和保证 3.英王是政党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缓 解器 4.英王通过咨询,鼓励,建议,忠告,对内 阁执政产生实际的影响
三、王位继承规则
1.英王由世袭产生 2.英王必须遵奉英国国教,也不能与天主 教徒结婚 3.王室结婚不下庶民,及不得与离婚的女 子成婚 ,须为纯正血统的英国人 4.英王暂时不能行使职务时,就应摄政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1)贵族院议员的产生 议员非选举产生,实行世袭和任命制 议员都有贵族身份,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 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 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故贵族院议员 人数不定 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 (2)贵族院的职权 a.审查和修改法案权 b.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 c.最高司法权
《权利请愿书》
查理一世上台以后, 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 强制推行借债政策, 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 1628年3 月, 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 会。在会议上, 查理一世为获取35 万英镑款 项的批准, 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 书》。
《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 条, 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 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 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 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 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 任何 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 规 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 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 由人等等。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 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 并无意真正执行它, 当 议会批准补助金后, 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 恼羞成怒, 遂下令解散议会, 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 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 赋予其新的内涵, 并把它 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返回
第 第 第 第 第 五 四 三 二 一 节 节 节 节 节 英 国 司 法 体 制 英 国 的 内 阁 和 政 府 英 国 议 会
英 国 元 首
英 国 宪 法 的 产 生 过 程
英 国 宪 法
三二一 、、、 英英英 国国国 宪宪宪 法法法 的的的 特结变 点构迁 过 程
产 生 英 过 国 程 宪 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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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 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 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 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 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 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继承顺序:
英王死后由其长子或长女继承,男性优于 女性。如果长子已死就由长子的男性或女性的 后嗣继承。如果长子死时还没有子女,便由英 王的次子或其后嗣继承。如果英王无子,就由 英王的长女或其后嗣继承。英王无子女,就由 其弟继承。如果没有任何合法的继承人,就由 英国议会和英联邦各自治领议会共同决定产生 英王,继承王位。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二)英国议会的职权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英国有“议会之母”的美誉。英国议会由英王、 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但英王并不实际参 与议会活动,议会的权力主要由议会两院行使。
(二)英王的政治活动原则
1.总原则:“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政治中立” 国王不能为非:指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 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 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
2.具体表现: 1.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 不能自行其是 2.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 3.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 4.国王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册封上议院议员 5.国王批准议会的法案仅是程序 6.国王必须根据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
威尔士议会大楼
苏 格 兰 议 会 辩 论 厅
(一)上议院的改革
布莱尔1997年一上台就成 为世袭议员的敌人,一直 着手改革上议院。 《1999年上议院法案》: 取消600名世袭贵族头衔 成立改革皇家委员会 《2004年宪法性改革法 案》:废除贵族院的司法 职能
第四节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