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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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王的政治活动原则
1.总原则:“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政治中立” 国王不能为非:指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 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 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
2.具体表现: 1.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 不能自行其是 2.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 3.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 4.国王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册封上议院议员 5.国王批准议会的法案仅是程序 6.国王必须根据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1)贵族院议员的产生 议员非选举产生,实行世袭和任命制 议员都有贵族身份,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 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 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故贵族院议员 人数不定 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 (2)贵族院的职权 a.审查和修改法案权 b.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 c.最高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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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 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 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 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 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 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白金汉宫——英国王室的府邸
二 、 英 王 在 宪 政 体 制 中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一 、 君 主 立 宪 制 度 的 形 成
第 二 节 英 国 元 首
一、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
1688年 “光荣革命”彻底结束了英国的专制主义统治,开始了君主立宪制 的统治。 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II,1926年4月21日— ): 1952年2月6日登基,1953年6月2日加冕,是英国第42代、温莎王朝第四代 君主。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 起源的标志
它是与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革命精神是有限 的,但它却是英国宪法和宪政理念的发源点。它是 正当程序原则的肇始者,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 被誉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 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 调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 向前发展。
第 一 节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英国史略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三)英国宪法的发展
(一)英国史略
1.罗马人占领时期: BC55年~AD410年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 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 1066年 3.诺曼底王朝:1066~ 1154 4.金雀花王朝:1154~ 1399 5.兰卡斯特王朝:1399~ 1461 1455~1487年:玫瑰战争
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 (二)英王的政治活动原则 (三)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
(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
1.国家元首权 2.立法权 3.行政权 4.司法权 5.其他权力
伊丽莎白二世与丈夫菲利普亲王2007年5 月3日启程访美,以参加纪念英国在北美 建立第一个殖民地400周年纪念活动
威尔士议会大楼
苏 格 兰 议 会 辩 论 厅
(一)上议院的改革
布莱尔1997年一上台就成 为世袭议员的敌人,一直 着手改革上议院。 《1999年上议院法案》: 取消600名世袭贵族头衔 成立改革皇家委员会 《2004年宪法性改革法 案》:废除贵族院的司法 职能
第四节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国 政府包括枢密院、内阁和政府部门三部分, 内阁是政府的核心。
《权利请愿书》
查理一世上台以后, 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 强制推行借债政策, 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 1628年3 月, 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 会。在会议上, 查理一世为获取35 万英镑款 项的批准, 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 书》。
《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 条, 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 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 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 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 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 任何 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 规 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 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 由人等等。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 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 并无意真正执行它, 当 议会批准补助金后, 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 恼羞成怒, 遂下令解散议会, 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 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 赋予其新的内涵, 并把它 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返回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二)英国议会的职权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英国有“议会之母”的美誉。英国议会由英王、 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但英王并不实际参 与议会活动,议会的权力主要由议会两院行使。
按照惯例,首相由英王任命大选中获
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 英国首相具有三重身份:党魁、议会 领袖、政府首脑,是英国政府中的关 键和中心人物。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 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内阁 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 阁制
第 第 第 第 第 五 四 三 二 一 节 节 节 节 节 英 国 司 法 体 制 英 国 的 内 阁 和 政 府 英 国 议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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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 元 首
英 国 宪 法 的 产 生 过 程
英 国 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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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生 英 过 国 程 宪 法 的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一) 宪章 (二) 议会的制定法 (三) 判例法 (四) 宪法惯例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
而不是形式上意义的根本法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三 、 王 位 继 承 规 则
1701年《王位继承法》
共4条。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 位的可能。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 则,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 人问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6.约克王朝:1461~ 1485 7.都铎王朝:1485~ 1603 8.斯图亚特王朝:1603~ 1714 9.汉诺威王朝:1714~ 1917 10.温莎王朝:1917~
英国宪法形成的思想基础
(一)霍布斯的专制契约论 (二)洛克的自由契约论 (三)卢梭的民主契约论 (四)社会契约与国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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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宪法的发展
1. 1832年:《选举法》(世称《改革法》) 2.1911年:《议会法》1949年新修 3.1918年:《国民参政法》 4.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 5.1948年:《人民代表法》 6.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 7.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
三 、 英 国 工 党 政 府 的 改 革
二 、 议 会 的 组 织 结 构 与 权 力 划 分
一 、 议 会 的 产 生
第 三 节 英 国 议 会
一、议会的产生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449~ 1066) (二)约翰王时代的大会议(1215) (三)西门德.孟福尔的第一次议会(1264) (四)模范议会(1295) (五)两院制形成(1343) (六)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七)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
一、内阁的形成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
一、内阁的形成
内阁由枢密院分化而来 内阁的原意为“内室”、“密室”,由惯 例形成,直到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 才有法律依据 光荣革命后,内阁转向对议会负责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一)首相的地位 (二)首相的职权 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 组建、领导内阁与政府的活 控制议会的运作 内阁和国王间主要联系人 国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 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内阁由众议院多数党组成,首相由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担 任 内阁失去信任应集体辞职 内阁得不到议会支持时,首相可提请英王解散众议院
第五节 英国的司法体制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 司法制度。其司法体 制分为三个系统:英 格兰和威尔士、北爱 尔兰和苏格兰。
英国首相夫人切丽的假发套
英国的立宪进程是和自身的政治文明史 同时起步的。整个过程恰似一个有机生命 的孕生工程,先是“十月怀胎”,后是 “一朝分娩”。由于预先形成了悠久深厚 的宪政传统,英国不但摘取了“近代宪政 第一国”的桂冠,赢得了“宪政考古博物 馆”的称号,而且300多年来,一直以自 己“无宪法”但有发达宪政的迷人风采彪 炳于世界之林。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4.1689年:《权利法案》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前进
《大宪章》(Magna Charta)
又称《自由大宪章》,是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 迫英王约翰签署的法律文 件。共63条,表现了两个 方面的政治要求:第一, 限制国王的权力,确立了 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原 则;第二,承认城市市民 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其基 本精神是限制王权。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1)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
(2)平民院的职权 a.立法权 b.财政权 c.监督权
三、英国工党政府的改革
(一)上议院的改革 (二)地方议会的改革 1998年英国工党政府通过 《苏格兰法案》和《威尔 士政府法案》,据此,苏 格兰和威尔士均于1999年 首次通过选举,产生并召 开议会。
(三)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
1.英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 2.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 现和保证 3.英王是政党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缓 解器 4.英王通过咨询,鼓励,建议,忠告,对内 阁执政产生实际的影响
三、王位继承规则
1.英王由世袭产生 2.英王必须遵奉英国国教,也不能与天主 教徒结婚 3.王室结婚不下庶民,及不得与离婚的女 子成婚 ,须为纯正血统的英国人 4.英王暂时不能行使职务时,就应摄政
继承顺序:
英王死后由其长子或长女继承,男性优于 女性。如果长子已死就由长子的男性或女性的 后嗣继承。如果长子死时还没有子女,便由英 王的次子或其后嗣继承。如果英王无子,就由 英王的长女或其后嗣继承。英王无子女,就由 其弟继承。如果没有任何合法的继承人,就由 英国议会和英联邦各自治领议会共同决定产生 英王,继承王位。
《权利法案》的颁布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 的成果,它共有13个条款,规定了国王不能终止法律; 除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或保持军队;应定期 召开议会等。光荣革命进一步限制了王权,将国王真 正纳入到了国会之中。自此之后,英国本土就再没有 发生过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光荣革命实现了 君主制和宪政的调和,传统的政治形式与现代的宪政 精神的结合,为英国式的渐进改革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