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暂行规定176号文
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细则()

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细则温州市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细则编制审核温州市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部二零一二年六月前言为规范温州市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明确施工、监理工作关系,细化各专业监理工作的内容和质量控制重点,强化过程控制,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做到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精细管理,真正地贯彻落实上海路局“捍卫质量,保卫安全”的管理理念,实现打造高质量运营线铁路工程质量的目标,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项目部在监理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本监理实施细则。
目第一章工程概述 4第二章监理工作依据52.1综合监理依据 52.2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 52.3技术标准规范 62.4 其他依据8第三章专业工程特点93.1工程特点、重点、难点分析93.2本工程重点、难点应对措施9第四章监理工作流程11第五章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30第六章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36第一章工程概述拟建道路穿越位于杭深铁路铺北路特大桥65#-69#之间,其桥梁跨径形式为(2-11.3米)框架桥,框架长均为15.3米,箱顶两端各设置1.7米得人行道板。
框架桥顶板厚0.7米,底板厚0.8米,中墙后0.6米,实测边墙厚0.7米,净高4.35米,上梗肋尺寸为1.8×0.6米,下梗肋0.5×0.5米。
基础采用50cm管桩处理,桩长为35米,桩间距2.3×2.0米,桩顶部设置厚1.5米的承台。
第二章监理工作依据2.1综合监理依据(1)《工程监理委托服务合同》;(2)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3)施工组织设计;(4)施工承发包合同;(5)材料设备供应合同;(6)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委托合同;(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8)《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20-2007)。
2.2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9)《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10)《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令第25号);(12)《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1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1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1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铁建监〔2007〕76号;(16)《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科技〔2004〕78号)(17)《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18)《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19)《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2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号)(21)国家、省部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理工作依据

19.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08〕891号
20.
《关于应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的通知》
基建安全〔2009〕233号
21.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10〕414号
监理大纲
JSDL-2009-03-002-20
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2010版
220kV肖山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纲要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通信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电总〔2008〕1247号
14.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工程白图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电总[2009]1178号
15.
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苏电生[2007]910号
16.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苏电安[2006 ]225号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
2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示范光盘》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
28.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工艺标准库》
基建质量〔2010〕100号
29.
《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0.
《国家电网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1.
《国家电网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2.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9〕998号
16.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7]17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待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
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第十条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宜选择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铁通,中国铁物,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批清理,同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的原铁道部工程建设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十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文件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评审,《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铁建设〔2007〕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铁建设〔2009〕21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铁建设〔2011〕108号)、《关于组建铁路隧道专>抢险救援队伍的通知》(铁建设〔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8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铁建设〔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关于加强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铁鉴〔2008〕2号)共14个文件主要涉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企业内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7•【文号】铁建设[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2007年9月17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监理管理办法18

监理管理办法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桂铁路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00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文)、《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3号文)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云桂铁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云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列简称公司)委托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工作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监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质量、进度、投资操纵,合同及信息管理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坚持施工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云桂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公司选择一家中标监理单位作为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公司对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与协调责任。
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同意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与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监理工作在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下,由公司安质部对监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公司对现场监理单位采取直接管理。
设在现场的监理站是监理单位的执行机构,监理业务与管理工作由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
监理站要根据监理任务,下设若干监理分站(组),监理分站(组)设分站长(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要紧监理管理职责:(一)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人员的资格。
(二)督促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三)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铁路工程建设尺度尺度有效目录
时间:
1 客运专线铁路专用技术尺度目录
2 客货共线铁路专用技术尺度目录
3 客运专线铁路与客货共线铁路通用技术尺度目录
铁道部或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发布实施
的铁路工程建设尺度由中国铁道出书社出
书发行,工业企业尺度轨距铁路设计尺度〔GBJ12-87〕、铁路线路设计尺度
〔GB50090-2006〕、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尺度〔GB50091-2006〕、铁路工程底子术语尺度〔GB/T50262-97〕、铁路工程抗震设计尺度〔GB50111-2006〕、铁路工程布局可靠度设计统一尺度〔GB50216-94〕、铁路搭客车站建筑设计尺度〔GB50226-2007〕
等国家尺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并组织出书发行。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3•【文号】铁建设[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80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提高铁路监理工作水平,保证大规模铁路建设又好又快推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强做大做强做大监理企业是顺利推进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的需要,更是监理企业履行法定监理责任、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强做大监理企业的现实意义。
首批做强做大监理企业的试点单位为北京、沈阳、济南、上海、成都、乌鲁木齐铁路局和铁三院所属监理公司,以及华铁、北京铁城、甘肃铁科、北京铁研等11个监理公司。
(一)有关指标1.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项认证,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
2.长期合同制(8年及以上合同期)人员150-200人,单位人员总数达到600人以上。
3.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80-100人,铁路监理工程师100-150人,具备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少于30人。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5%,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5%。
5.上场人员中长期合同制人员不低于30%,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站长、专业监理负责人,以及负责质量、安全、验工计价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为长期合同制人员。
6.试验检测设备总值在400万元以上。
(二)相关政策1.建设单位应选择部分建设项目适当扩大监理标段,并在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合理设定资格审查条件,载明符合做强做大指标要求的监理企业方能参与投标。
2.对于非扩大监理标段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做强做大的试点监理单位中标。
铁路隧道工程相关规范目录(截止2012年1月)

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 铁建设[2004]8号 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铁建设[2009]195号
11 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2009
2009.10.31
12 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
铁建设[2009]196号
2009.10.31
同时废止《新建铁路工 程测量规范》 (TB10101-99)(铁建设 函[1999]69号) 同时废止《客运专线无 碴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 行规定》(铁建设 [2006]189号)、《时 速200~250公里有砟轨 道铁路工程测量指南 (试行)》(铁建设 [2007]76号)
TB10304-2009 TB10121-2007 铁建设[2007]200号 铁建设[2008]105号 经规标准[2009]73号
2009.09.24 2007.07.18 2007.02 2007.10.29 2008.08.01 2009.04.43
长度6km以上隧道普遍采 用无砟轨道 经规标准[2009]74 号废 止《客运专线铁路隧道 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TZ214—2005)《铁路隧 道钻爆法施工工序及作 业指南》 (TZ231— 经规标准[2009]74 号废 止《客运专线铁路隧道 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TZ214—2005)《铁路隧 道钻爆法施工工序及作 业指南》 (TZ231— 废止《铁路隧道施工技 术安全规则》(TBJ40487)
44
《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基桩控制 铁建设〔2008〕80号 网(CPIII)测量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3]76号
45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
作废
46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TB10204-2002
2002.07.01 作废
强化红线意识 坚守底线思维

一、公司有关安全质量卡控红线
(三)《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 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企业要按照《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 技术规程》(TB10304-2009)、JTGF60的要求,在瓦 斯隧道项目,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 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隧道内供风量应根据 计算确定,且每人不得小于4m3/min。 2.当爆破作业面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 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 措施进行处理。
及时支护,快速封闭成环, 要求Ⅳ--Ⅵ级围岩, 开挖距初支封闭成环不超过35米,仰拱一次施作 长度不超过3米,并按下表所列时间内施作完成。
8
一、公司有关安全质量卡控红线
围岩级 别
断面
单线 Ⅳ
双线
单线
Ⅴ
双线
单线 Ⅵ
双线
初支
施工方法
开挖至初支 封闭时间 (天)
仰拱开挖至 初支封闭时 间(小时) 非爆破/爆破
23
一、公司有关安全质量卡控红线
(三)《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 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施工机械配置 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8]777号)、交质监发 [2013]549号文件要求,提升隧道施工装备水平,积 极采用大型化、专业化隧道工程施工装备,减少掌子 面作业人员数量。 2. 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GB/T 50502-2009的要求, 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劳动力配置计划,确定工程用工量 并编制专业工种劳动力计划表,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 案安排人员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
现行铁路行业标准目录184本(工程建设标准2023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6 TB 10006-2016
铁路通信设计规范
7 TB 10007-2017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8 TB 10008-2015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9 TB 10009-2016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10 TB 10010-2016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1 TB 10012-2019
3
84 TB 10402-2019 85 TB/T 10403-2021 86 TB 10413-2018 87 TB 10414-2018 88 TB 10415-2018 89 TB 10417-2018 90 TB 10418-2018 91 TB 10419-2018 92 TB 10420-2018 93 TB 10421-2018 94 TB 10422-2020 95 TB 10423-2020 96 TB 10424-2018 97 TB 10425-2019 98 TB 10426-2019 99 TB 10427-2020 100 TB 10428-2012 101 TB/T 10429-2014 102 TB 10430-2014 103 TB /T 10431-2019 104 TB/T 10435-2020 105 TB/T 10436-2021 106 TB/T 10437-2021 107 TB 10443-2010 108 TB 10450-2020 109 TB 10461-2019 110 TB 10501-2016 111 TB 10504-2018 112 TB 10505-2019
129 TB 10760-2021
高速铁路工程静态验收技术规范
130 TB 10761-2013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工程管理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1年版〕检查记录表条款 检查内容 执行情况〔√或×〕检查说明监理机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方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效劳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方法〔试行〕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平安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当相关责任。
〔技术方案审批、监理控制方面对强制性条文的检查〕施工单位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方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效劳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工程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工程工程的质量、平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方法〔试行〕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方法〔试行〕第二十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工程法人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石方工程水工建筑物岩石根底开挖工程施工技术标准SL47-94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 未经平安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标准SL378-2007 11.2.8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铁总办[2014]5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4]5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cba142f7ec4afe04a1df18.png)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4]58号)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开通后运营安全,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铁路局提前介入制度。
在工程建设后期,铁路局按照管辖范围,在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下,安排各相关专业人员,提前介入建设管理,熟悉项目建设标准,参与工程质量、设备质量检查与验收,了解设备使用功能,掌握运营设施及状况,参与联调联试和竣工验收,为开通运营和养护维修做好准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介入内容铁路局应组织运输、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客运、货运、信息化、房建、经营开发等业务处室和运输站段,选派人员介入铁路建设项目后期建设。
(一)运输方面。
检查各项行车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满足运输需要、质量要求,介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等,参与和指导运调系统的调试工作。
(二)工务方面。
参加重点工程及排水系统、支挡结构、边坡防护等工程质量检查,参加原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资料的检查,掌握关键、重大工程的施工方案、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检查路基、桥涵、隧道、声屏障、防护及防排水工程和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质量;检查铺轨前路基沉降变形观测分析评估资料;参加线下工程的预验收;检查有砟轨道道砟材质及道砟分层铺设、分层碾压、捣固质量;检查无砟轨道底座板(支撑层)、砂浆施工质量及铺板质量;检查精测网设计、复测资料;重点参加轨道、道岔铺设及精调,掌握利用精测网进行轨道精调技术,参加钢轨焊接、打磨、探伤和无缝线路铺设锁定等作业;参与联调联试等工作。
(三)电务方面。
参与技术规格书的审查,检查设备、器材上道手续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参与信号、通信系统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核、中继站基站选址、站前工程沟槽管线预留检查、房建防雷及综合接地系统检查、设备进场条件的确认检查和监督设备进场质量检验等,对信号、通信系统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及室内外设备安装、调试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参加设计、施工技术交底会议,参与和指导信号、通信系统联调联试等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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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76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厅机关和厅、局直属单位的招标活动和基建工程的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和厅、局直属单位的招标活动和基建工程均应严格依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活动和基建工程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和基建工程相关的监督工作的实施实行同级监督和全过程监督原则。
根据需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对下属项目单位进行监督。
第五条凡有招标、基建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出让项目的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监督小组主要负责立项论证、编制预算、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工程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有关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凡达到《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招标以及基建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出让等项目,项目单位需将招投标实施方案报厅、局监察室备案。
第七条根据需要,监督小组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邀请公证机关对有关活动进行公证。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在招标和基建工程相关的监督工作中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招标;(二)监督基建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三)监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出让按照法定方式操作;(四)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五)查处招标和基建工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参建单位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参建单位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12•【文号】建建[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参建单位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建建[2008]37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实施以来,铁路建设系统不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为又好又快推进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随着大规模铁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对铁路建设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此,铁道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铁路建设管理和监督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8]464号),对建设管理和监督人员培训作出了具体安排。
为全面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通知要求,现对参与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参建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参建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是适应铁路建设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又好又快地推进大规模铁路建设;有利于打造作风扎实、技术过硬、管理有序的铁路建设队伍,实现工程建设各阶段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机衔接和建设项目目标要素的集成管理,促进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整体提升;有利于促进参建企业人力资源持续增值,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铁路建设参建各方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培训目标铁路建设参建各方要切实转变观念,把提高人员素质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建立适应铁路建设发展需要、促进企业和员工和谐发展的教育培训体系;要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实际和铁路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培训需求分析、培训组成要素分析和培训效果评估三方面入手,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要改进培训方法,搭建展示技能和交流业务的平台,有效激励和调动广大干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监理管理手册

监理工作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桂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治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00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治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文)、《铁路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方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3号文)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按照云桂铁路工程托付监理合同,由云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托付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工作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质量、进度、投资操纵,合同及信息治理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坚持施工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托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云桂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公司选择一家中标监理单位作为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公司对项目监理工作实施治理,并承担治理和协调责任。
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同意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治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监理工作在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下,由公司安质部对监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公司对现场监理单位采取直接治理。
设在现场的监理站是监理单位的执行机构,监理业务和治理工作由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
监理站要依照监理任务,下设若干监理分站(组),监理分站(组)设分站长(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要紧监理治理职责:(一)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
(二)督促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三)监督检查托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
铁总办[2014]5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4]5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cba142f7ec4afe04a1df18.png)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4]58号)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开通后运营安全,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铁路局提前介入制度。
在工程建设后期,铁路局按照管辖范围,在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下,安排各相关专业人员,提前介入建设管理,熟悉项目建设标准,参与工程质量、设备质量检查与验收,了解设备使用功能,掌握运营设施及状况,参与联调联试和竣工验收,为开通运营和养护维修做好准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介入内容铁路局应组织运输、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客运、货运、信息化、房建、经营开发等业务处室和运输站段,选派人员介入铁路建设项目后期建设。
(一)运输方面。
检查各项行车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满足运输需要、质量要求,介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等,参与和指导运调系统的调试工作。
(二)工务方面。
参加重点工程及排水系统、支挡结构、边坡防护等工程质量检查,参加原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资料的检查,掌握关键、重大工程的施工方案、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检查路基、桥涵、隧道、声屏障、防护及防排水工程和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质量;检查铺轨前路基沉降变形观测分析评估资料;参加线下工程的预验收;检查有砟轨道道砟材质及道砟分层铺设、分层碾压、捣固质量;检查无砟轨道底座板(支撑层)、砂浆施工质量及铺板质量;检查精测网设计、复测资料;重点参加轨道、道岔铺设及精调,掌握利用精测网进行轨道精调技术,参加钢轨焊接、打磨、探伤和无缝线路铺设锁定等作业;参与联调联试等工作。
(三)电务方面。
参与技术规格书的审查,检查设备、器材上道手续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参与信号、通信系统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核、中继站基站选址、站前工程沟槽管线预留检查、房建防雷及综合接地系统检查、设备进场条件的确认检查和监督设备进场质量检验等,对信号、通信系统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及室内外设备安装、调试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参加设计、施工技术交底会议,参与和指导信号、通信系统联调联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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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
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第十条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宜选择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第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中外合作方式组建监理联合体。
联合体外方主要负责重大技术问题咨询、关键工程监理和中方监理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回避制度。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也不得与其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必须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监理酬金和违约责任等。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严禁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做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并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骨干队伍,对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监理人员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监理水平。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熟悉铁路建设程序和规程规范,熟悉铁路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铁路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铁路建设监理工作需要;连续三年未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的监理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严禁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
第四章现场监理机构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监理业务的的现场工作机构,监理单位必须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第二十五条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总体监理办公室在建设单位代表指导下、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具有5年以上铁路监理工作经验;3.在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合同终止期不早于所监理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期;4.经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送建设单位备案,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同意。
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铁路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其他监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配置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三十条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其他行业依法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应在从事铁路工程监理工作前接受铁路监理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同意,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标段)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五章监理工作实施第三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现场监理机构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应按规定时间送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相关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三十七条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总体监理单位及对其授权的事项、总体监理办公室设置等事项通知建设项目的所有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机构,并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纳入监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
建设单位应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并不得擅自更改。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工程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验收后应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监理联合体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
需要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必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第六章监理工作管理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需要,建设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或相关协议派遣监理人员到建设单位协助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总体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总体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将其纳入总体监理合同和其他监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监理管理工作,指定业务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工作,落实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管理,可采用派遣常驻代表指导和协调的工作方式,也可采用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
建设单位向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没有总体监理单位时)现场监理机构派遣常驻代表的,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常驻代表的指导和协调。
建设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采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责成监理单位更换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护监理人员依法开展监理工作。
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监理机构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干涉监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管理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
建设单位不履行监理管理责任的,要责令其改正;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