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评优评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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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优评先制度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教师评优评先制度。

目的: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工作。

一、评比原则

1、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把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推荐出来,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2、在同等条件下,评先评优向老教师、一线教师、班主任倾

二、评优评先名额分配

1、评优名额按教研组教师数和行政人员数分配,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

2、考虑学科间平衡,同一学科评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班主任除外)。

三、评比办法

1、公开评优条件和名额,坚持个人自愿和实事求是原则。

2、各教研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推荐名单。

3、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经校评优领导小组研究后择优报上级部门。

4、经考核不存在否决性情形同时又具备必备条件的教师,结合教职工民主测评结果,经评优评先领导小组议讨论决定推荐名单。

5、将评选结果在全校内进行公示,在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局

选送。

四、评优评先否决性条款

1、评优评先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有违背师德情况的教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当学年受到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

3、当学年中被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4、当学年学生评教师、家长评教师活动中满意度最低的教师,且反映情况属实者。

5、一学年旷课一节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者或政治(业务)学习一学年累计缺席5次(含5次)以上者或一学年累计缺岗5次(含5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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