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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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流程

刑事案件的流程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共分为9个阶段:第一阶段:报案;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

第八阶段:审查起诉。

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

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

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几个阶段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几个阶段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个阶段法律与我们的⽣活息息相关,每个⼈都要知道⼀点法律⼩知识噢。

各位好不好奇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怎么样的呢?这个问题听起来离我们很遥远,但是实际上与我们的⽣活密切联系呢。

下⾯就由店铺的⼩编带⼤家来了解⼀下这个吧。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个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般刑事案件⼤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民法院)。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24⼩时以内进⾏讯问。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向犯罪嫌疑⼈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听取被害⼈和犯罪嫌疑⼈、被害⼈委托的⼈的意见。

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规定期限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诉案件之⽇起规定期限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以内作出决定,重⼤、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初查第四章立案第五章侦查第一节侦查计划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五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六节搜查第七节通缉第八节鉴定第九节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第十节辨认第十一节拘传第十二节取保候审第十三节监视居住第十四节拘留第十五节逮捕第十六节专门侦查措施第六章安全防范第七章录音录像第八章律师参与诉讼第九章侦查终结第十章侦查协作第十一章备案、报告第十二章立卷归档第十三章信息报告与调研第十四章办案管理与监督第一节涉案款物管理第二节办案回访第三节错案追究第四节保密工作第十五章附则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五)行贿案(第389条);(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399条第3款);(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399条第3款);(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 款);(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410条);(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411条);(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三十一)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2023年关于1检察院办案流程

2023年关于1检察院办案流程

检察院办案流程第一篇:检察院办案流程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办案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检察院对案件的办理制定了一套严谨的流程。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检察院办案的基本流程。

首先,案件登记阶段。

当一起案件进入检察院后,该案件经过初步审查后,需要进行登记。

在登记阶段,办案人员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然后由专人负责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生成相应的案件号和档案。

接着是案件分流和审查阶段。

在这一阶段,办案人员会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所属类别,将案件进行分流。

一般来说,轻微和简单的案件会由基层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而较为复杂和重大的案件会由上级检察院负责。

同时,办案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然后是立案决定阶段。

在完成案件材料审查后,检察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立案决定。

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条件,那么检察院将依法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而若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将对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通知书。

接下来是案件侦查阶段。

一旦案件立案,就进入了侦查阶段。

在这一阶段,检察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具体的调查和审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并全面了解案件的性质、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侦查阶段一般由办案人员采取不同的调查手段,如讯问、勘验、搜查等,以获取证据。

最后是起诉和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结束后,检察院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案件证据确凿,罪证明确,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而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案件事实不清,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案件。

以上就是检察院办案的基本流程。

通过严谨的办案流程,确保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相应职权,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办理,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

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

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检察院办案刑事申诉案件有以下的流程:(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

复查案件时,应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原办案人进行座谈,必要时对有关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都是由当事人或者是公诉单位来进行申诉之后才进行办理的。

那么,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具体都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了解。

一、检察院办案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院办案刑事申诉案件有以下的流程:(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

复查案件时,应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原办案人进行座谈,必要时对有关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进行公开审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

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举行听证会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案件除外。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三人以上单数的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3、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诉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

申诉人应当陈述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证据。

听证员可以向申诉人、案件承办人提问,并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听证意见当场宣布。

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盖章。

4、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意见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审判。

近来来,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复杂程度也是日益增大。

既然是办案,那么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流程的,一切按照程序办事,才不会出错,案件才能顺利的解决。

在本文主要为您介绍▲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帮您了解基本办案常识。

▲一、刑事办案程序▲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

检察办案流程规范制度范本

检察办案流程规范制度范本

检察办案流程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的办案活动。

第三条检察办案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分工协作、全面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办案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并根据案件类型和办案需要,设立相应的办案组。

第五条办案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指定的副检察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其他办案人员。

第六条办案组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成员的调整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章办案程序第七条办案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审查案件证据,依法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监督权等职权。

第八条办案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办案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

第十条办案组应当依法办理案件,及时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组应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第四章办案纪律第十二条检察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三条检察办案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检察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办案流程监控制度,对办案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考核制度,对办案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办案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检察院办案流程

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 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 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 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 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 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 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详细、准确 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 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 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应由检察长签发。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 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 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 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 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 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第二十条 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 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 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一、收押检察(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二、出所检察(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三、羁押期限检察(一)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二)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三)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四、事故检察(一)在押人员脱逃;(二)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在押人员群体病疫;(四)在押人员伤残;(五)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他事故。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判不当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案件。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一、抗诉案件流程1.提交抗诉申请:当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当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被抗诉判决、裁定的案号、原因、请求和证据。

2.受理抗诉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抗诉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检察申请人。

3.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案卷材料,并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采集有关证据。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

4.审查起诉决定:经过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检察申请人和人民法院。

5.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的确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6.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应予快捷审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7.结案: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检察申请人。

二、抗诉案件办案原则1.法定原则:办理抗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办理抗诉案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得有私心杂念。

3.快捷原则:办理抗诉案件,应当及时办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4.适当原则:办理抗诉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律,依法处理。

三、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义务1.调查权: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

2.追诉权: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权益保护的要求,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文字版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文字版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法律咨询;将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对于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有被告知和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等..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刑进行详细分析..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因此;律师此时介入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传达家属的关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寻找案件的突破点..5、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6、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违法侵犯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律师可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检察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检察院我们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2、查阅、摘录、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律师可以直接独立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作律师会见笔录..4、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5、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6、经检察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7、代为申请取保候审..8、向检察机关提出交换意见..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法院审判阶段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一审阶段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法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法院我们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2、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收案法院管辖..3、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查阅案件材料时;我们将主要关注:①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主观目的、手段、后果等;②被告人无罪、罪轻、自首、立功的事实和材料;③鉴定材料的主体、内容是否合法;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④被害人的伤残或损失情况;⑤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手续是否齐备;⑥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本案定性;⑦证据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⑧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4、通信和会见犯罪嫌疑人..①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②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③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事实或线索;④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⑤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流程;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⑦告知被告人开庭时的注意事项;⑧了解检察院公诉人和法院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5、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6、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7、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8、经法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9、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10、出庭辩护..①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②对鉴定人、证人发问;③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④进行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⑤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及时给予法律帮助;征求是否上诉的意见..二二审阶段当事人或者检察院上诉的;在当事人办理了第二审委托手续后;担任公诉案件第二审辩护人;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我们提供的服务与第一审相同..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可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院办案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检察院办案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检察院办案流程是怎么规定的检察院是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重⼤案件有审查或检查的权利,这些案件办案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进⾏,办案⼈员有没有做失职的事情等都在检察院相关机关的调查范围⾥。

对于检察院办案⼤部分⼈都不了解,检察院办案流程是怎么规定的?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检察院办案流程是怎么规定的检察院办案流程:《⼈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规定)》⽬前已失效,暂未出来新的关于检察院办案流程的规定。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百六⼗六条⼈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受理、登记和管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第⼀百六⼗七条对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上级⼈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可以提请移送上级⼈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第⼀百六⼗⼋条调查核实⼀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

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百六⼗九条进⾏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百七⼗条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调查核实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卷归档。

⽴案进⼊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侦查内卷。

检察院办案包括很多内容,需要进⼀步了解检察院⼯作内容,店铺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xxx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流程 (1)

xxx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流程 (1)

xxx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流程一、受案(一)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

案管办对案件进行登记后,交侦监一处办理。

(二)侦监一处主任检察官及办案组其他成员在办案中发现其他犯罪案件或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或报告。

二、分案(三)侦监一处收到案件后,由内勤进行登记,报处长同意后依据案件的涉嫌罪名、按照办案组的职能权限划分将案件交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

(四)主任检察官应按照受案顺序、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并考虑本组内成员承担的其他综合工作,合理兼顾地分配案件。

(五)主任检察官在分配案件时,可以根据办案工作专业化、精细化要求,指定专人相对固定地办理某一类或几类案件。

三、办理(六)分配给主任检察官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办理或与办案组成员共同办理。

办案组采取固定办案组、临时办案组两种形式: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固定办案组形式办案,即按本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固定设置形式办案。

办理特殊案件(如重特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经检察长授权可以成立临时办案组办案,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指定1名主任检察官负责。

临时办案组人员组成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七)主任检察官主持办案组的工作并承担责任,办案组其他成员在主任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具体办案任务、处理具体事项,向主任检察官负责。

(八)主任检察官受案后,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组人员情况进行分工,按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九)主任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应遵循检察业务工作规律,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诉讼规则的要求,对于重要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重要报告、法律文书的撰写制作,询问重要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执法办案关键环节要亲历亲为,亲自指导,亲自把关。

在对案件定性处理上要独立思考、认真研判、增强裁断性。

对于审查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重大信访申诉案件处理等,主任检察官应当分别听取各方意见,审慎决断。

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是什么

如果从被害人控告、报案开始算,细分而言,总共可以分为九个阶段,分别为:第一阶段:报案;第二阶段:公安初查;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第八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

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

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谓是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意见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审判。

近来来,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复杂程度也是日益增大。

既然是办案,那么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流程的,一切按照程序办事,才不会出错,案件才能顺利的解决。

在本文主要为您介绍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帮您了解基本办案常识。

一、刑事办案程序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

检察院办案流程

检察院办案流程

检察院办案流程一、案件接收。

检察院在接收案件时,首先要进行案件登记,确定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的性质、涉案人员信息等。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案件的,还需要立即启动紧急应急预案,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二、案件审查。

在接收案件后,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对涉案人员的调查。

对于案件材料的审查,需要仔细核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审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涉案人员的调查,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三、案件立案。

经过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立案。

立案工作主要包括确定案件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涉案人员,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立案过程中,检察院需要认真履行法定程序,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案件侦查。

案件立案后,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侦查工作。

侦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搜集,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和审讯。

同时,检察院还需要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审查,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案件审查起诉。

在侦查工作完成后,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工作主要包括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不符合条件,将对案件进行不起诉决定。

六、案件审判监督。

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检察院还需要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七、案件执行监督。

在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将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同时,检察院还需要对相关执行单位进行指导和督促,确保案件的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八、案件结案。

在案件的执行工作完成后,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结案。

结案工作主要包括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确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检察院办案流程

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调换或毁损。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执行。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二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条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以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二)外国人犯罪案件;(三)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四)走私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或移送决定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下列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四)其他需要备案审查的案件。

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受理第九条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内勤负责。

内勤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一)侦查机关(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二)案卷册数是否与送达回证载明的相符;(三)《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备,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刑事案件质量跟踪审查表》;(四)《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是否载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已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是否列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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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犯罪人自首的;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第三节侦查第十条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

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

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

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

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

讯问时既让被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

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签名。

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

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十九条侦查中,如有必要由受害人、被告人、证人对某些物品、文件、尸体或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辨认的时候,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辨认。

在组织对人的辨认时,应将被辨认的对象混杂在三个以上年龄、衣着、体貌等特征大致相似的人当中,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分别进行。

在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要其陈述被辨认的人或物有哪些突出的特征。

不能让辨认人事前看到所要辨认的对象,在辨认过程中,检察人员不能对辨认者给予任何暗示。

第二十条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聘请鉴定人应先由人民检察院写出《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在机关、团体聘请。

进行鉴定前,应向鉴定人送达所需鉴定的文件、物品、痕迹、帐薄、凭证以及有关材料,并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

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

《搜查证》应由检察长签发。

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十五条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

第二十六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的时候,应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邮电部门和银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调换或毁损。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第三十一条检察人员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四节侦查中的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

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

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

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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