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论文西方法制论文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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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文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
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
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
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
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
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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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秦旭东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
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
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
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
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
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探讨西方宗教文明最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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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西方证明标准为例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3班级:1305班姓名:扈梦瑶学号:2013301174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证明标准为例自中世纪以来,在西方的法律世界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从来没有间断,随着西欧法律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中世纪中期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化和独立,西方法律的证明标准虽然出现了不同,但都难逃其主观性的色彩。
对于其主观性的来源的探索,我们不能忽视西方宗教对西方法律发展产生的影响,本文将从西方基督教的良心定罪的历史传统入手,对西方法律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展开讨论。
从而就此深入西方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基督教的神学根基奠定了精神慰藉的传统在基督教的世界中,虔诚的教徒往往追求者内心的纯净和道德上的纯洁,所以他们总会将自己的灵魂和道德与自己的行为相联系,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不要论断别人免得自己被论断”[1]即表明虔诚的教徒们不能对他人的行为指手画脚,更不能对他人的生命进行无缘由的剥夺。
因为他们害怕他们对他人所做的一切有悖于良心和道德的行为会激怒与上帝,从而将惩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当然,对于杀人流血这种行为他们会更加的惶恐和担心,生怕自己被卷入其中从而使自己的灵魂受到玷污。
作为基督教的母教,犹太教认为人的血是纯净的,在犹太的饮食法则中也严令禁止犹太人饮血。
在犹太人的观念中,杀人不论正义还是邪恶都是对自己灵魂的玷污和对救赎的污染。
对于让他人流血,这在犹太人的观念里就是一场对自己灵魂和道德的威胁,因为如果他人的流血和自己沾上了关系,也就是说他人的流血有自己的相关因素,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场灵魂的灾难。
而不论是战争还[1]源自马太福音7.1是审判,士兵会用自己的双手杀死他人,审判者也会因为自己的决断让他人流血,而对于这两者而言,不论他们杀人是否出自于正义,他们都会因为沾染上流血污染而被认为是不纯净的人。
而对于这些接触血液之类的东西而被认为是受到污染的人,必须被洁净,必须被净化。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论文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4caafe4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a4.png)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概述教会法是一种具有严格条文和系统结构的法律系统,它在中世纪欧洲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那个时代,宗教与政治紧密关联,教会权力被视为政治权力的一部分。
教会法在中世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4世纪的罗马帝国,而在中世纪的时期,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以及它如何改变了欧洲社会。
教会法的贡献典型案例和先例教会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它可以控制许多与教会相关的领域。
在中世纪欧洲,教会法逐渐兴盛,其司法系统被认为是比地方法院更加公正和公正的,因为教会法司法系统的宗旨是维护道德和基督教的信仰,而不是惩罚罪犯。
教会法的一项重要成就是创建了先例的概念。
当一份案卷被视为先例时,它在以后的案件中被视为标准和依据。
这种制度扩大了教会法的适用范围,并在欧洲国家之间建立了一些共同的法律概念。
保护贫穷在中世纪的欧洲,教堂经常提供教育、食品和物资,以帮助那些处于困境的人。
教会法还为贫民和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
例如,婚姻法禁止较弱势的配偶在离婚时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而教会法也为儿童和未成年人提供了保护。
服从领袖教会法认为,君主和政府是由上帝亲自委派的,因此教会法被用作工具来定义君主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据此,经常要求君主和其他领袖服从教皇。
这种思想和所建议的法制,让强势的教皇可以财政和世俗政府展开辩驳或督促行事。
这种制度在欧洲最重要的影响之一就是建立了更加积极的争权斗势,带动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和政治变革。
教会法改变欧洲社会教会法仅仅影响了宗教事务吗?事实上,教会法对欧洲社会的影响更多地是关于文化和社会的方面。
教会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它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天主教维护贡献很大。
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时期是一个对艺术、科学和文化非常重视的时期。
教会法对文艺复兴计划的贡献是丰富艺术造诣,这正是时时刻刻体现在这个时期的各种艺术形式中。
教会法推动文艺复兴为一种表示人类普遍困境,创造一个敬畏的文化形态,而这种感受因地域和思想发福在不同的地区和宗教信仰内部。
论教会法
![论教会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f8d759be23482fb4da4c26.png)
浅议基督教教会法在罗马法中的影响法学081902班 200819010237朱姣宗教与法律在西方世界中是不可分的,且这一现象由来已久,在西方社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可以说,西方法律传统浸渍了基督教的影响,这种情形始见于古罗马,在中世纪尤为明显。
恩格斯曾经指出,基督教会在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里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
教会是封建统治的最大堡垒和精神支柱,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中,拥有巨大的影响。
因此研究中世纪基督教会制定的教会法,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明它的渊源,内容与作用,对于研究外国法制史是很重要的。
在中世纪的西欧,基督教和教会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基督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形成于公元一至二世纪的罗马帝国)。
教会是欧洲生活的中心,神学在科学中居于首位,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一切只是都来自基督教信仰这根大发条。
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神权法,它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相联系。
一般认为,基督教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之后在古希腊罗马世界传播,从公元八世纪到十四世纪,教会在西欧经历了中世纪的发展和兴盛,在十四世纪至十八世纪的中世纪后期出现危机,经历了宗教改革,开始对东方进行传教活动。
到了近现代,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教会与国家明确严格的分离、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关系的改善。
公元四世纪到公元是十二世纪,基督教被定为国教后,教会法步向了一个兴盛之前的时期。
基督教主要以团体的形式进行活动,教会是其主要形式,它组织严密,信仰统一,负责进行讲道、传教、起到等宗教活动,并在教徒之间实行“兄弟般的互助与救济”,教会不仅管辖教徒的信仰和道德生活,而且也负责解决教徒间的争议。
公元333年,罗马帝国皇帝确认了主教裁判权,并确立起“二元化”的管辖原则:民事案件可想主教请求裁判;大部分刑事案件先由教会审判。
此时,基督教司法权的确立使教会法体系有了发展的基础,并且开始出现一些教规汇编。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https://img.taocdn.com/s3/m/af53fa14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7e.png)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教会法在中世纪时期起到了监管和约束政治力量的作用。
在这个时期,教会法是一种权威的法律体系,它确定了教会组织的结构,规定了教会内部的事务管理和各类行为的规范。
通过教会法的实施,教会对政治力量的行使进行了约束,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其次,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代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的规范和原则为后来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尤其是在合同法、财产法、继承法等领域。
此外,教会法的实施也起到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促进作用。
教会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教会法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这种裁决机构的存在,为民众提供了一种独立和公正的解决争议的途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最后,教会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强调了良心自由、公正、道德和人权的重要性,这些价值观也渗透到了现代法律的规范和实践中。
例如,现代法律制度中对人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正和道德的追求,都可以追溯到教会法的影响。
总之,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监管政治力量、奠定法律基础、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等方面。
它对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影响了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5efdb437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3.png)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第一篇: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以法律文化为视角摘要法律与宗教都是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与功能上都有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主要信仰的宗教,其存续的各个阶段也对现代西方法治有着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本文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开始,以法律文化为视角,分析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权威性以及道德化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基督教;现代西方法治;宗教规范目录引言 (2)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2)(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 (2)(二)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的联系 (2)二、从法律文化来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3)(一)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 (3)(二)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权威性 (3)(三)基督教影响了现代西方法律的道德化...................4 结语.....................................................5 参考文献. (6)引言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二者存在着很多联系,基于其社会功能,宗教与法律的联系性使得宗教对法律制度有着渗,特别是对西方法律文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宗教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的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都关注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
1宗教也作为也是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宗教需要信仰,法律同样也需要被信仰。
正如《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西方文明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具有同样的权威与普遍性,法律与宗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对于西方法治也产生了一些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940a65e7e009581b6bd9eb5f.png)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
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
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
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
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
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
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
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
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
西方法律制度的阐述历史小作文
![西方法律制度的阐述历史小作文](https://img.taocdn.com/s3/m/12c3a473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cc.png)
西方法律制度的阐述历史小作文咱们聊聊西方法律制度吧。
你知道吗?其实西方的法律制度,最早是从古希腊的雅典开始的。
那时候的人们崇尚理性和公正,法律就像是一个大家长,维护
着社会的秩序。
再到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了。
那些学者们可是把罗马法的智慧
挖了个遍,把它们融入到现代的法律里。
这样一来,西方法律制度
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说到中世纪,还得提一下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那时候,宗教和
法律可是紧密相连的。
教会法就像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和世俗
法一起维护着社会的稳定。
到了近代,法律可是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启蒙时代的思想
家们推崇理性和自由,他们觉得传统的法律得改改了。
于是,近代
的法律体系就这样诞生了,更重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现在啊,西方法律制度可是越来越多元化了。
全球化的趋势下,
不同国家的法律都在互相学习和借鉴。
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是,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法律体系的优点,让法律更加公正、高效和透明。
怎么样?通过这么随意的聊天,你是不是对西方法律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呢?。
西方法治理论论文
![西方法治理论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9979d16701f69e3143329491.png)
西方法治理论论文摘要:经过西方多年的法治建设经验来看,实行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们当家作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应该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当今世界的发展变化,建设真正的全面的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一、西方法治理论的起源在西方,法治理论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演进的。
一般来说,古希腊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发源地。
它具有理性的政治思考、独特的政治生活以及有限的民主与法治。
在古希腊,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和民主制度将政治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把政治纳入法律的轨道上来。
法治理论不论从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还是从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至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体系中,都得到不断的发展。
二、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西方法治理论诞生于古希腊,发展于启蒙运动时期,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治理论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阶段:古希腊罗马时期“良法之治”理论的诞生。
前面说到,法治理论已经在一些理论家的论著中提出来了。
其中,柏拉图是古希腊明确提出法治的第一人,但他的法治思想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继承老师的法治思想,并将其演绎成系统的学说“良法之治”,该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思想:第一、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极力推崇法治,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其理论依据是:首先,法律的性质是无感情的、理性的,因而法治可以秉公,而人治则容易偏私。
其次,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更有准确性和民主性。
“法律可以被描述为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它用成文的形式作出界定,规范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行动。
”第二、明确提出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首先,法律必须具有崇高权威。
“凡不能保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
法律应当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完整版)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b642e0c5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36.png)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
教会法是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它有严密的教阶制度,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以《圣经》为最高渊源。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主要研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
关键词:教会法;基督教;伯尔曼;西方法律制度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lOCaLhOst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
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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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者:李世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基督教教义对后世的影响,不仅仅在教会法本身神学理念的发展,而且对于伦理的观念、价值的观念、权利义务的观念都有一定的指示意义。
尤其在西方的财产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刑法制度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
本文对西方法律制度中的基督教教义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使人们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和法律思想的演变能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基督教教义财产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刑法制度作者简介:李世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西方的法律文明,实际上有两大基础,第一大基础应该算是古希腊罗马的文明;第二大基础就是基督教的文明。
基督教教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直到今天,这种影响依然存在。
西方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法治的形成都与宗教伦理密不可分。
基督教起源于古罗马,到罗马共和国的时候,慢慢发展成了罗马的国教。
在中世纪,日耳曼各民族处于各自独立和互相争战的状态,统一的基督教因此不仅是宗教上的组织,同时也变成了欧洲政治上的一股势力和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而且随之形成了基督教的法律,历史上称为教会法。
一、财产制度中世纪基督教不仅是一个精神组织,它的许多制度与经济、政治息息相关。
它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在土地上征收什一税。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并不发达,这是因为基督教本身是反对暴利的。
教会法严禁谋利,特别是严禁高利贷。
到了晚期慢慢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宗教改革后,新教谋求个人的财富,认为上帝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加尔文教说,发财致富是上帝对其信徒的期望,一个信徒发财致富了,就实现了上帝对他的期望。
新教要求大家拼命地工作,用努力的工作来获取财富。
天主教是强调节制的出世的宗教,它要求信徒们与现实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新教则相反,新教是强调节制的入世的宗教。
新教徒热爱生活,富于激情。
这里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新教和天主教的区别在于是“爱吃”还是“爱睡”。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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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
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
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
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
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
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
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
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
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
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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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探讨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西方法律思想与基督教存在着千丝万缕、多个向度的联系。
从目的指向来看,西方法律与基督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从仪式和制度角度来看,西方法律中的许多仪式和制度都发源于基督教的教义和规范;从西方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来看,西方法治的形成得益于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基督教权威与规范的传统。
一、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渊源相依西方文明源于地中海,早在公元前一千五百年的希伯莱时代, 法律与宗教原本是不分你我的。
希伯来族首领摩西对以色列人所做的关于审判正义性的启示,直接来自于上帝耶和华的教诲。
他所颁布的摩西五经中曾明确记载, 上帝的戒命, 即人间的法律。
《摩西十诫》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精神:谁要毁约,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
公元元年左右的前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律则根本禁止对基督教的崇拜,教会是非法的。
但由此也产生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 不合作原则——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
基督教时代是以主张有反抗同上帝意志相悖的法律的道德权利开始的。
而这一原则后来也成为近代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渊源。
到公元4世纪, 后罗马帝国的皇帝们皈依了基督教, 教会开始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影响力, 拜占庭的罗马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作為基督徒的职责。
到了中世纪时期,基督教二元主义观流行,国家控制了世俗领域,教会控制了精神领域,政权和教权交织, 极大的改变了西方文明的发展方向,重新塑造了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和性格。
在基督教统治的一千多年中, 这一系列的二元裂变是西方社会冲突与秩序、罪恶与圣洁、思辨的理性和创造性激情的根源。
可以说, 最先使西方人懂得法律制度的, 正是基督教及其教会法。
特别是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新教, 有力地推动了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
包括某些法律原则, 最早也渊源于教会法和宗教信条。
基督教教义中关于人和人之间、人和神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和思想,成为了近代西方财产权和契约权中个人意志神圣思想的核心,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依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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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教会法在西方法律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法律规范的基础: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中世纪,教会法是欧洲最早也是最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涵盖了教会组织、教义、礼仪、行政、裁判等方面的规范,为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的参考标准和基本原则。
2. 推动法治观念的发展:教会法的发展促进了法治观念在欧洲社会的普及和推广。
教会法强调人人平等、公正裁判、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等法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树立。
3. 启发法律思维的发展: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教会法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宗教职责和尊重自然法为指导,强调教义、权威、历史和经验的综合运用,这种综合思维方式对西方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启发作用。
4. 影响法律教育和法律科学的兴起:教会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了很多西方法学家和法律专家,推动了西方法学院校的兴起和法律教育的发展。
教会法也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推动了法律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总的来说,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它在法律规范的制定、法治观念的普及、法律思维的发展以及法律教育和科学的兴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浅议教会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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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教会法的影响【摘要】在西方世界的历史文化中,法律的发展总是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不仅仅在法律方面有着广泛的影响,更是在经济、文化、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都为其打上了其深深的烙印。
而由基督教产生的教会法,同罗马法、日耳曼法并称为欧洲中世界三大法律制度,在整个世界的法律制度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法律观点上,教会法为“法律至上”理念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制度上,其宪政制度、刑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诉讼制度都能在当代社会中找到教会法的影子。
本文从教会法的产生开始讲起,通过叙述教会法的发展历程与教会法的特点来凸显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上各方面的深刻影响。
另外,在西方普遍流行并被各国家争相效仿的宪政制度上,本文以宪政的几个基本要素为切入点阐述了教会法孕育“法治”的观点以及形成宪政雏形的过程。
【关键词】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教会法;宪政制度一、教会与教会法(一)教会的概述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并壮大起来,伴随着基督教的发展,一个统一而有力的组织逐渐形成,即教会。
与以皇权为政治社会生活中心的古代东方不同,在漫长的中世纪欧洲,教会是整个西方世界秩序的形成与发展的核心,神学是解释一切自然社会现象的首要工具。
当时的知识体系与道德准则,皆由基督教的信仰、教义蔓生而来,罗马教会控制科学与教育,并对事物作以最为权威的解释。
罗马教会的势力与控制范围不仅限于宗教方面,更是涉及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同样也是中世纪教会的历史。
(二)教会法1.教会法的起源、发展与衰落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古罗马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
最初基督教由于宣扬人人平等、讽刺为富不仁的现象,受到了罗马统治阶级的反对与长期迫害。
直到公元2世纪,教会的领导权逐渐被一些新晋贵族与富商掌握,基督教逐渐得以被扶持与利用。
随着基督教教会成员的增多与教会实力的壮大,教会所涉及的事务的逐渐增多,教会的世俗性也日益显著。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f4f72ee7aa00b52acfc7ca5c.png)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管军军勾总国一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与发展的宗教基础(一)法与宗教的关系1.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宗教泛指信封并崇拜自然神灵的社会意识形态。
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
” [1]宗教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依靠其在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的一系列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则来控制信仰着的感情皈依。
它通常制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结构,神职人员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教规行为的惩罚措施等。
具有相当完善的篇章体系,一般情况下,能够非常有效和可靠地维持宗教团体日常的秩序与宗教崇拜活动。
因此,在早期的宗教改革中,能够在某种广阔在领域里影响到国家和民族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体系,宗教往往能够给予统治者稳固自己阶级地位的规章的引导作用。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始或者传统的宗教规范,不能不说其对法律的影响意义重大。
因此,两者之间也便不约而同地形成了相当复杂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及当代极少数国家实行正教合一制度,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
在这些国家,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自然地融合在了一起。
宗教规范成为了法律的渊源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实行正教分离的制度,但是由于分离制度不够彻底,宗教对政治,法律依然有不小的影响作用。
而且,在国家制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中,甚至把某些宗教的仪式作为了法律认可的规定,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体现出,宗教与法律关系比较密切,相互补充和完善。
例如,在西方国家,结婚仪式采取基督教的神父证婚制度,甚至在美国国家元首的就职以手按圣经来宣誓,都体现出宗教对法律重要的影响作用。
2.法与宗教的相互作用法律和宗教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成为了两种社会控制的手段,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表明法律与宗教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一般在正教合一的国家体现的十分明显;在正教分离的社会,尽管宗教的某些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但是因为宗教具有理性的道德控制能力,对社会中一般公民的道德信仰起着隐形的导引。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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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就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她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与编纂的各种规章与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与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
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与“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瞧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就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瞧成就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就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
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与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瞧,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
但从深层次瞧,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与渗透。
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
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与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与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a534f034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9c.png)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西方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在欧洲历史上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理论和观念。
这些法律思想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并将法律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而在古罗马,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被视为法律的主要目标。
这些古代法律思想对后来欧洲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教义强调公正和慈善,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教会成为了欧洲的主要法律和道德权威,教会法成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人文主义者批判了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并提出了人类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推崇使得罗马法成为了欧洲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来的法律学院的建立和现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启蒙时代,法理主义的思想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主义者认为法律应该符合理性和公正的原则,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他们提出了法律权威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代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不断发展和演进。
从实证主义到法律实证主义,从法律正义到法律现实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在试图解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权力等问题上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辩证性使得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为当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思想是一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也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中世纪西欧教会法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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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教会法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和规范中世纪的西欧教会法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阐述,建立在教会神学家和法学家对教会和国家这两种制度的理解之上。
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最完善的法律体系。
教会法独特的性质既是基督教信仰的体现,也深刻地影响了教会法学家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看法。
本文拟探讨教会法关于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以及这一理论是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政治的。
一教会法文献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基本文献是《教会法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最常用的版本分为上下两卷[注解:本文写作得到国家教委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
文中所用的《教会法汇要》是福里德伯格的版本,A.Friedberg,ed.,Corpus iuris canonici,part 1,Decretum Magistri Gratiani.Graz,Akademischen Druck-U.Verlagensanstalt,reprint edition,1959.Decretum是惯用的标题。
这一著作原本的题目是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
参看F.Heyer,"Der Titel der Kanonensammlung Gratians",in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Kanonistische Abteilung,Vol.2 (1912),pp.336-342;"Namen und Titel des Gratianischen Dekrets",in Archiv f[AKu¨]r katholisches Kircheecht,Vol.94(1914),pp.501-517。
]。
上卷是格兰西编《教会法汇要》(Decretum,编成于1140年前后),下卷是5部《教皇教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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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论文西方法制论文: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摘要: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
教会法是与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它有严密的教阶制度,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以《圣经》为最高渊源。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涉及法律制度的各个角落。
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无疑是今天人们重点研究的历史课题。
关键词:教会法;西方法制;基督教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教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它是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国家共同适用的一种法律形式。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广义上的法的组成部分。
一、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与其他经济体及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于世俗社会人与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必须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契约的每一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
教会法还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虚伪性。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在所有领域中,婚姻家庭与伦理道德联系最为紧密,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也最为周密和详尽。
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重婚被视为一种犯罪。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同时,1215年以前教会法规定凡七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赫尔姻亲禁止结婚。
1215年以后禁止结婚的范围才缩小到四亲等以内。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
正如《圣经》中所说的:“做妻子的,应该服从你们的丈夫,就像服从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脑,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脑一样。
”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管理和人身财产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
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和维护遗嘱继承制度。
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三)刑法制度教会法充满了强烈的宗教色彩,成为教会迫害异端,钳制思想的工具。
其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1215年,教皇英诺森一世主持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并颁布了教皇敕令,要求严厉镇压所谓“异端”分子。
1233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布“通谕”,重申严厉打击“异端”活动。
“教会法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对侵犯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等。
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而处以重刑”[1]132-176。
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出发,提出了教育刑思想,他们认为,对犯罪的惩罚不是报复而是用惩罚手段回复上帝创造的秩序,注重对行为人的灵魂进行净化,使之早日回归社会。
并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地位、贫富的差别,一律平等。
(四)诉讼制度和法院组织教会与世俗法院争夺司法权,在教会内部建立了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主教法庭,大主教法庭,教皇法庭。
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廷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直接由教皇控制,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
著名科学家布鲁诺就是被异端裁判所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
这一野蛮制度直到19世纪才最终废除。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
在证据方面,废除了宣誓、决斗等做法,而采用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严惩作伪证的行为。
“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良心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2]217。
在民事诉讼方面,其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较繁琐。
在刑事诉讼上,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方式,废除了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
但在实践中逐渐发展为野蛮残酷的诉讼制度,实行有罪推定,严刑逼供,刑罚残忍。
二、教会法的特征(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教会法的基本信条和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上帝以及由上帝创造的秩序。
就其内容来看,教会法所确立和调整的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他的创造者———上帝之间的关系。
所以,教会法的违法概念首先不是指人的行为对人的关系和人的世界秩序的侵犯,而是对上帝的不敬以及对“上帝秩序”的侵犯。
与此相联系,教规当然地成了教会法的重要部分,这反映了教会刑法制度的典型的神学意义。
(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教会法的世俗封建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会法首先按世俗封建秩序模式,确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结构;另一方面,其法律的许多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切联系,表现出封建性。
以格里高利改革尤其是1075年格里高利《教令集》为基础,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的西欧天主教会已发展成一个较之西欧大陆封建王国更加完备、健全的教会组织系统,形成了一种以教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式的体系结构。
在这一体系结构中,教皇是最高首脑,所有的其他基督教教徒都是教会的“肢体和它的成员”。
中世纪教会到处行使的统治不仅仅限于宗教,而且行使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的权力:它的管理延伸到“基督教国家”的每一个王国;它不仅是每个国家中的国家,而且也是一个超国家。
教会的统一性和的官方语言在整个中世纪产生了一种世界主义。
一切基督教徒一方面是国家的臣民,另一方面,也是教会的臣民,必须对教会效忠,受教会法的管辖。
(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教会法虽然没有发展像近代法那样的部门法体系,但它在中世纪作为一种超越国界普遍适用的法律,与各种世俗的封建法律相比,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性。
教会法作为一种体系性的法律,形成于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
在12世纪末,这种法律被称为教会法,在13世纪则已被称为教会法大全。
这表明教会法的体系已经形成。
在以后的时期,教会法学家们将既存的各种性质不同的因素不断加以重新组合和重构,使教会法的体系更加完备。
三、教会法与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一)教会法与罗马法1.对罗马法编纂的影响。
教会和教会法对促进法典编纂和法律系统化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其实提示了一种给予习惯法权威的仪式——成文化和法典化,教会法的渊源构成罗马法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基督教教规和教令的汇编也对当时法律的形成文化和系统化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
查士丁尼及其后继者在随后的六、七、八几个世纪里编订了规模庞大的罗马法律汇编,极大推动了法律的系统化,给后人留下了系统完整的法律文本,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对罗马法复兴的贡献。
西欧中世纪初期,“教会的教职人员成了唯一掌握文化的阶层,教会通过兴办学校来传播古代文明。
而在教会的活动中,教会法起了重大的作用。
作为古代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古罗马法学,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才得以保存并传播到后世”[3]294。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欧之所以能保存罗马法,以及罗马法后来之所以能够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因为许多教会的教士同时又是精通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法学家,他们以大学为中介,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作出了重大贡献,并最终促使大陆法系的产生。
(二)教会法与西方宪政制度现代西方宪政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但它的理念却根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和世俗秩序意识,是西方固有文化的沉淀与结晶,也是西方社会共同的历史文化心理素质。
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对人的尊严和平等价值的坚定不移的信念,便是现代人权理念的最初来源。
“宪政既是一种立宪政体,又是一种宪政精神指导下的宪法秩序。
无疑,基督教法对上述先进思想的阐发和传播为后世资本主义世界埋下了宪政的种子”[5]145。
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
以教会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
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的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的灵魂所在。
教权和王权二者之间权力的彼此消长过程中的激烈斗争,也推动了宪政制度萌芽的发展。
其次,教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
教会法财产制度方面的“占有权救济”制度,是现代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渊源。
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的民主制度,权力的控制和相互制约是为了保障权利顺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行权力控制和权力制约,这样,权力才能在权利的控制下体现和执行权利主体的意志,保障自由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宪政的价值目的。
最后,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的源泉之一。
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作出的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
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的元素,为日后的宪政国家提供可资参考、借鉴或吸纳的榜样。
西方宪政制度的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一不受到教会法的影响。
“无论是洛克的两权分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还是汉密尔顿的分权学说、杰弗逊的民主共和主义,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头”[6]263。
(三)教会法与现代民法诚信原则的确立中世纪教会法将违背诚信的行为评价为宗教罪过,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
通过教会法院的司法适用在侵权法、契约法与婚姻法等领域发展出大量的体现诚信原则的具体诚信制度,并将诚信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原则,为后世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来源,对近现代民法的诚信制度的最终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近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与体现该原则的大量的诚信制度有着更为深刻的中世纪教会法历史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