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为实现陕西人防“追赶超越”目标,确保全省人防工程提质扩量增效,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维护管理等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寄至: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71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4月 8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为防范和减轻战争突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以及配套工程。
人防工程按建造形式分为单建式工程和结建式工程(防空地下室)两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防专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防工程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服务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有效)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第三章申请和办理第四章资质变更和延期第五章外省入陕人防监理企业第六章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第七章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行为,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三条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应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分甲、乙、丙级。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有效性,西安市制定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下面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所有结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设计、监理单位在完成人防工程的结建后,应向城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验收材料准备: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准备相关竣工验收材料,包括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工程验收报告等。
3.召开验收会议:指挥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会同相关单位召开验收会议,对竣工情况进行评审和讨论。
4.现场踏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到现场进行踏勘和检查,对人防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
5.报告编制: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明确人防工程的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6.竣工验收:验收组将根据现场踏勘和报告内容,对人防工程进行综合评审和验收。
根据验收情况,可以做出以下三种决定:合格验收、条件验收和不合格验收。
7.发布验收结果:指挥中心将根据竣工验收情况,发布验收结果并向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通知。
三、验收标准和要求1.结构安全性:人防工程的结构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可以承受预定的荷载和力量。
2.设备运行稳定: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供水、电力等设备应正常运行,不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3.安全疏散通道:人防工程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疏散。
4.防水防潮:人防工程的墙体、屋面和地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水和防潮性能,防止水浸造成损坏。
5.消防设施:人防工程应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等,以提供有效的消防保护。
四、验收结果及后续管理1.合格验收: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证件送交指挥中心进行备案管理。
2.条件验收:人防工程存在一些问题,无法立即取得合格验收结果时,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备案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将新建人防工程审批、新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核、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新建人防工程建设执法职责下放各区政府。
(二)将验收后交付使用中人防工程执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下放各区政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平战综合防护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人防工程的立项、验收、预算、决算等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落实全市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作者:省办文章来源:省办点击数:36 更新时间:2011-1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管理,促进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我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都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和管理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为5年。
第五条人防工程使用人平时应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
没有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对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使用坚持平战结合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有效证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三)人防工程使用面积及工程内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四)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安全、合理、高效地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一、建设主体的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具备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2. 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必须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建设组织机构;3. 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人防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4. 建设单位必须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公开建设进展情况。
二、设计与施工管理要求:1.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能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2. 设计单位必须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的施工方案编制,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3.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测与评估体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6.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验收与使用管理要求:1. 进行人防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确保达到相应的设计要求;2. 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维护,防止设备老化或失效;3.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维修和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4. 建设单位必须定期进行人防工程演练,提高人防工程的应急处理能力;5. 对人防工程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改工作。
四、监督与惩处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行政监督;2. 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过程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 对于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或损失,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整改。
西安人防(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集中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修建。
西安人防(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集中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总则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结合。
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计划管理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施。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验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结建人防工程泛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验的质量行为,验收过程应接受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结建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只进行防护方面的质量验收。
防护方面包括:建筑、防护结构、孔口防护、防水、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二章验收条件、依据及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竣工报告》(见附件一)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含各人防分包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防护设备及通风系统安装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一、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设计变更洽商文件和审批意见等。
二、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
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三、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施工工程中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
西安开展人防工程施工(3篇)
第1篇一、人防工程施工的背景1. 政策支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各地加强人防工程建设。
西安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加大人防工程施工力度。
2. 城市发展需求:随着西安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人防设施已无法满足现代城市安全需求。
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历史责任:西安市作为古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有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后代留下宝贵财富。
二、人防工程施工的主要任务1. 新建人防工程:在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等项目中,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如地下停车场、人防指挥中心、人防物资库等。
2. 改造提升现有人防工程:对现有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提升,提高其防护能力和使用效率。
如加固人防设施、更新人防设备、完善人防设施管理等。
3. 修复受损人防工程:对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受损的人防工程进行修复,确保其正常使用。
4. 加强人防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人防知识讲座、开展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人防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人防工程施工的成果1. 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通过人防工程施工,西安市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2. 促进经济发展:人防工程建设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为西安市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3.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防工程施工有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后代留下宝贵财富。
总之,西安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对于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西安市将继续加大人防工程施工力度,为建设更加安全、美好的城市而努力。
第2篇近日,我国西安市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号召,全面启动了一系列人防工程施工项目。
人防工程作为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其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人防工程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等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统一下达未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其他区县,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第九条规划人防工程时,应考虑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或预留连通口。
第十条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一)人防指挥所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从市、区(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城六区、西安铁路局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市建委等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其他区县人防指挥所建设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所需经费均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建设经费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中央财政补贴经费安排。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工程由医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一条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棚改、经适房、廉租房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防护等级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项目,一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三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核。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应建防空地下室应与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原则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等项目,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所修建单建人防工程,必须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第十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单建人防工程经立项审批后,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除国家规定的保密项目和人防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所有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单建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单建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执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由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一)兼顾人防工程等级不低于6级(二)兼顾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三)兼顾人防工程面积,地下建筑为一层按地下建筑面积50%兼顾人防工程;地下建筑为二层以上(含二层)按基底面积兼顾人防工程。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建设人防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设计。
(二)人防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防护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三)人防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在开工前1个月,应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在建设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国家规定的保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平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战时无条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地下建(构)筑物房屋用途时,凡属人防工程的,应标注为“人防工程”。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一)城市公用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四)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因重组、搬迁、倒闭等原因不能继续管理时,在新的隶属单位确定前,由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一)安排专人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二)每年定期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自查;(三)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四)落实防汛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五)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办法予以保障:(一)人防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三)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或使用者出资;(四)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出资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实施兼并或破产前,应及时向新的接收单位或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三)工程无渗漏;(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二)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距人防工程围护结构5米)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五)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第三十条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遵守人防工程维护、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内部装修的,要事先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