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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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河北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收到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寄自多哥共和国洛美(Togo,Lemo)、金额为420,000美元的信用证。经中国银行审查,该笔信用证可疑之处甚多,其中:(1)边缘处注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有外贸常识的人都知道,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间信用证已实行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2)根据中国银行资料显示,渣打银行尚未在洛美设立分支机构,却从当地开出了信用证,是我方信息不准还是对方存心欺骗?
中国银行速与渣打银行中国办事处联系并咨询,渣打银行答复该信用证纯系伪造。
案例2:磁县生铁诈骗案
1997年8月,中行邯郸分行客户磁县某商贸公司兴冲冲地到银行提示一张号码为PP173905/S、金额为100万美元的汇票。从表面看,此案各项要素齐全,印制较为精细,系印度尼西亚泛印(亚洲)信托基金有限公司开立,香港金城公司为收款人并背书转让,付款行为日本东海银行旧金山分行。客户同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东海银行东京本部出具的证明上述汇票真实、有效的证明函。
原来,该客户在深圳结识一“颇有实力”的港商,双方谈妥港方从内地购买价值100万美元的生铁,不过内地一方要先付给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对方则交给我方一张远期汇票。港商告诉磁县方面说,凭这张美元汇票可在任何一地中国银行办理票据抵押贷款或到期兑换外汇。
在邯郸中行的建议下,该商贸公司派人到石家庄省中行要求鉴别该汇票的真伪。中行核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1)汇票印鉴不符。(2)付款渠道过于迂回。(3)汇票中的签发日和到期日分别表述为“1996.9.4”和“1997.9.4”,这与英文书写习惯不同。(4)确认书到期日写成“4TH1997”,这与日本银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银行立即与东海银行北京办事处及东京总部联系。次日,北京办事处来电话通知,指出汇票所指的付款行旧金山分行根本不存在。同时指出确认书中的日语错误。隔日,东海银行总部回电证实此票是一张假汇票,并且从未对该票作过担保或出具过任何偿付确认书。
至此,该汇票的真伪已水落石出。所幸的是客户听从中行建议没有贸然对外发货,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后来,他们专门打电话对中行表示感谢,并告知由于及时报案,定金也已追回。
案例3:假资信证明案
1997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某实业发展公司一位工作人员手持一份香港某公司的资信证明,请中国银行验证真伪。按照与港方达成的协议,双方拟在石家庄市某开发区合资建厂。若这份资信证真实无误,即意味着可以信任港方的合作诚意和实力。该公司经理交待当天11时前按港方要求将100万元人民币汇往福州对方指定银行帐户购买合资建厂所需的设备。
这份证明是由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以英文开具的,装在一个制式信封里。
中国银行以外汇外贸为特色,每天处理大量国际业务函件。香港分行系它的重要海外联行之一,做国际业务的同志应该说是很熟悉它的各类业务单据、函件。看着证明函上那鲜红的中国银行行徽、闻名遐迩的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地址,还有大家所熟知的电传代码、电话号码,似乎它就是由中国银行出来的。然而细看下去,疑点却一一浮现出来:(1)我香港分行有权签字的人中没有所谓Manager的签字,事实上经理也不会签署这样的证明。(2)该资信证明出现了“该公司在港中行有8位数款项存款”这样的表述,却没有注明币别。(3)其它语法及单词拼写错误。
省中行一面建议客户立即停止向外汇款的计划,另一方面发传真向港中行咨询。港中行对此案情极为重视,要求河北省中行将所谓资信证明包括信函封皮传真过去。次日港中行便
传真答复河北省中行:(1)香港分行从未出具过有关该香港公司的资信证明函件。(2)所谓的香港信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MR.CHENCHANGTA与港中行并无业务往来。(3)通过香港公司注册机构调查,发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责令解散。得知事实真相,我方客户倒吸一口凉气,真是感到万幸。该公司同志后来说,如若当初不是出于谨慎向中国银行咨询,公司有可能就“爬不起来了”。
此案上报后,中国银行总行在全国范围内作了通报。
案例4:羊绒货物诈骗案
1998年初,河北省羊绒出口形势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保定市某外贸公司在外贸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的情况下积极寻求出口创汇途径。他们与外商签订了价值38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虽然付出了8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仍喜出望外。对方付给他们的是一张由印度尼西亚PT.BANKMEGARA INDONESIA银行出具的,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为付款行、保定市某外贸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80万美元,于1999年1月19日到期支付的远期银行汇票。
他们天真地以为拿上这宝贝似的汇票就可以到中国银行办贷款或发货后到银行提现款了。在我中国银行保定分行的建议下,公司一行3人于3月2日到省行鉴定汇票的真伪。
银行当即鉴定出这是一起金融诈骗案,在告知他们应立即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时,他们竟一时无法接受被骗的现实,这笔生意是由熟人介绍并为此付出了80万元人民币啊!当真正的PT.BANK NEGARAINDONISA银行回电报告之从未出具过380万(N0.0199853 )美元的汇票,中行也出具了鉴定书后,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竟然还对不法外商抱有一线希望,希望这万一是张真票,那诱人的380万美元就到手了。
1998年上半年,在河北省境内连续发现一系列假借PT.BANKNEGARA INDONESIA银行开出,与羊绒生意背景有关的假银行汇票案,票面金额均在300-400万美元之间,疑是同一犯罪团伙所为。
案例5:“招商引资”的破产
多年来,各地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对招商引资工作极为重视,它从一个方面也体现政府部门的政绩。也许海外不法分子正是看到内地招商引资心切,使出了一个又一个骗术。2001年7月份,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连续接到赞皇、元氏等地政府或企业单位交来的国际银行票据,经中国银行专家鉴定,这些票据无一真实,均为伪造品。
其中一张银行票据为假冒香港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Hong kong)2001年6月20日开立、金额高达30,000,000港元的银行本票。“港商”告诉我方企业可以以此向内地银行贷款,条件是我方要向对方交纳一定的所谓“前期费用”。另二票据系伪造美国纽约花旗银行(CITIBANK,NEW YORK)2001年3月16日开出、金额高达500万美元的银行汇票,持有人注明为香港HK.YOUXIEINVLIMIED公司。犯罪分子声称一年后按票面到期日可通过银行将这500万美元款项划入合作伙伴的帐户。
此外,我们还发现近年来外商畜意敲诈或恶意拖欠我方货款现象十分严重,他们通常采用两种手法:一是前几笔业务正常进行,在取得我方信任后加大贸易金额,外商在提取我方货物后却无影无踪;二是按D/P贸易方式,在我方货物到达对方口岸后,对方借口其市场不好逼迫我方降价。遗憾的是,我方出口企业大多忍气吞声,能忍则忍。
上述金融诈骗案例有以下共同特点:
1、无不假借银行名义达到行骗目的。
由于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枢纽作用,公众对银行特别是大银行普遍信任。如前例提到的中国银行、东海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均信誉卓著,在各国都是首屈一指的大银行,就连前面提到的PT.BANK NEGARA INDONISIA银行也是印尼数百家银行中的佼佼者,这些银行出具的各类信用工具,如保函、信用证、汇票等在国际上被普遍接受,自然也就成为国内外不法分子所“光顾”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