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测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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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总则
为测试人员的重要测量作业活动提供具体的指导。具有标准度、稳定性、量程、分辩力等计量特性的所有公司计量检测设备,均纳入本作业指导书的管理范围。
1. 定义
1.1计量检测设备
所有(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标准物质、以及进行测量所需的辅助设备和规范。该术语包括测试和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以及校准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
1.2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2. 指导书基本内容
2.1对于公司大型、精密计量检测设备,如一米测长机、直角尺检定仪、二等活塞式压力计等〈详见测量设备项目清单〉,本着就地就近原则,送上级政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检定。不能送检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请上级政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派人检定。
2.2对于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在公司计量室建标项目条件下,可自行开展检定业务。
2.3 对于公司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等大型测量设备、测量仪表、如50t汽车衡、20t地中衡、制氧设备上的氧压表,执行强度检定。〈详见测量设备项目清单〉
3. 检测对象:钢卷尺检定
3.1所属计量标准名称:钢卷尺标准装置
3.2 所依据的检定规程及其代号:4-1999钢卷尺 5-86布卷尺
3.3开展的检定项目:
0-50m钢卷尺 5-50m布卷尺
3.4检定条件
3.4.1检定I级钢卷尺时应为20±5︒C
3.4.2检定Ⅱ级钢卷尺时应为20±8︒C
3.4.3钢卷尺检定时的张紧力为50N(如需要时,张紧力可为100N,但必须在检定书上标明)3.4.4钢卷尺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工具列于表1 表1
3.4.5示值误差
要求:1.在标准条件下,对任意两线纹之间的示值允许误差,按不同准确度等级由下列公式计算:Ⅰ级∆=±(0.1+0.1L)
Ⅱ级∆=±(0.3±0.2L)
式中:L是以米为单位的长度,当长度不是米的整倍数时,取最接近的较大的整“米”数。
2. 使用中的Ⅰ级钢卷尺,经检定不符合Ⅰ级标准要求时,允许降级使用。
3. 钢卷尺各项示值允许误差是在温度20︒C,张紧力50N情况下的数值。(如果使用中的温度与标准温度相差较大时,应对钢卷尺的示值进行修正)
3.4.6检定方法
1> 钢卷尺示值误差的检定,是将钢卷尺的尺带平铺在摩擦力很小的水平台面上(一般不超过4N)和标准钢卷尺进行比较(标准钢卷尺的示值误差应小于被检钢卷尺示值误差的1/5)。
2> 全长不足3米的钢卷尺,受检段应不少于3段。
3> 如被检钢卷尺的全长大于检定台的长度时,可用分段法进行检定,其全长误差为各段误差的代数和。
3.4.7检定结果的处理和检定周期
1>经检定符合本规程各条规定的钢卷尺,应加盖相应等级的印记并开具检定证书,不合格者,应予降级或作废处理。
2>使用中的钢卷尺的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4.8附钢卷尺检定记录表。
4. 检测对象:游标卡尺检定
4.1 所属计量标准名称:检定游标量具标准器组。
4.2所依据的检定规程及其代号:30-92。
4.3 游标卡尺的检定项目和主要检定工具列于下表1
表1
4.4 检定条件
4.4.1检定卡尺的室内温度对分度值0.02 的卡尺为20±3︒C ,对分度值0.05和0.1的卡尺为20±5︒C 。
4.4.2检定前,受检卡尺和量块一同放置于检定室内的金属板或木桌上,其平衡温度的时间不少于表2
的规定。 表2
要求:1>应不超过表3的规定表3()
不少于均匀分布3点,如300的卡尺,其受检点为101.3、201.6、291.9或101.2、201.5、
291.8;对于尺寸范围大于300的卡尺,不少于均匀分布6点,如0-500的卡尺,其受检点为80、161.3、240、321.6、400、491.9或80、161.2、240、321.5、400、491.8,受检点的分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可以适当增加点位。
4.4.4检定结果的处理
1>经检定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发给检定证书,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2>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
4.4.5附游标卡尺检定记录表
5. 检测对象:深度游标卡尺的检定
5.1所属计量标准名称:检定游标量具标准器组
5.2所依据的检定规程及其代号:32-87
5.3深度尺的检定项目及主要检定工具列于表1 表1
5.4检定条件
5.4.1检定室内温度为20±5︒C。
5.4.2检定前,被检深度尺和量块的平衡温度时间不少于表2的规定。
5.4.3
要求1>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表3()
用6等或3级量块检定,检定点按表4选用。表4()
5.4.4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1> 经检定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发给检定证书,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2> 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5.4.5附深度卡尺检定记录表
6. 测量对象:高度游标卡尺检定
6.1 所属计量标准名称:检定游标量具标准器组
6.2所依据的检定规程及其代号:31-1999
6.4 检定条件
6.4.1检定室内温度应为20±5︒C
6.4.2检定前,被检高度尺和量块的平衡温度时间不少于表2的规定。表2
6.4.3
要求:1>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2>4选用。
表4
6.4.4
a.经检定符合本作业指导书要求的,发给检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b.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c. 附高度尺检定记录表。
7. 检测对象:百分表检定
7.1所属计量标准名称:检定指示量具标准器组
7.2所依据的检定规程及其代号:34-1996
7.3百分表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工具列于表1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