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团队资助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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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团队资助与管理办法
(草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建设,凝聚、稳定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群体,提升我校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保证学校科学研究持续快速地发展,推动高水平研究和重点学科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资助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重点支持我校以优秀中青年学者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为其开展某一重要方向的研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推动更多优秀的科研团队进入国家级和教育部省部级层次的创新团队行列。
第三条创新团队分为三级:国家、省部和校级,实施分级管理。已经入选国家、省部级创新团队的团队按照国家和省部的相关规定管理,学校给予资助;学校每年遴选15个校级创新团队给予资助。
第四条学校对各类创新团队给予资助的经费来源: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
第五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学校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院(系、所)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条创新团队建设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校级创新团队遴选实行公开选拔,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目标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校级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第七条创新团队应紧密围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及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主要从事重大基础理论方面的开创性、探索性研究;对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八条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凝聚而成的研究群体,成员一般应8-15人。
第九条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个基础研究或工程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十条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在科研一线工作,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高水平科技项目,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在创新团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第十一条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团队中应至少有50%的成员为4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其中80%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创新团队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和条件,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应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
第十三条创新团队已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已毕业,目前在读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创新团队一般以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为依托,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由本校人员组成。
第三章校级创新团队的申报与评审程序第十五条创新团队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由学院组织申报。申请者需填写《长安大学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团队的科研业绩、创新潜力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学院对是否同意申报,及就申请团队的工作条件保障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学校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以函审的方式送专家进行同行评议;并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函审的团队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申报材料、函审专家意见和答辩情况对申报团队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投票,获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团队为通过,申报校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在科技处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
资助的校级创新团队名单,并立项建设。
第四章校级创新团队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资助的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科技处送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获资助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科技处,科技处送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校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创新团队资助期结束后,应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创新团队总结报告》。学校在收到总结报告的3个月内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风气,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情况,团队产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大和重点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以及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等方面。对考核优秀的团队,将继续列入下一期的创新团队计划,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创新团。
第二十一条创新团队带头人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及时向科技处小组提出书面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创新团队成员出版与培育专项资助有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技术文件、专利等),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及相关学科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字样。
第五章创新团队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创新团队资助实行分级资助,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达,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入选国家级且有经费资助并要求配套的团队学校分年度给予资助,资助总金额不得低于国家要求配套的金额;对入选国家级但无经费资助的团队学校连续资助三年,每年资助金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五条对入选省级且有经费资助并要求配套的团队学校分年度给予资助,资助总金额不得低于要求配套的金额;对入选省部级但无经费资助的团队学校连续资助三年,每年资助金额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六条对于入选校级的创新团队学校连续资助三年,每年资助金30万元
第六章创新团队考核考核目标
第二十七条校级创新团队整体学术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进入国家或省、部级创新团队支持序列,或在国内同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影响,同时所依托的研究平台建设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第二十八条校级创新团队形成了合理的人才梯队,资助期内有1-2名中青年学术骨干进入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
第二十九条校级创新资助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3项以上,团队年均研究经费理科类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