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考分离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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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考分离考试实施办法
师教发[2000]41号
发布人: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8-22 阅读次数:8
教考分离考试在我校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考风和学风建设,学校决定将继续实行校、院(系)两级教考分离考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1.教考分离考试课程是指教学计划安排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2.我校所有必修课程考试都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学校每学期确定20门作为校级考试科目,其余作为院(系)级考试科目。
3.第八学期所有课程,因提前结束,不实行教考分离考试。
4.考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按缓考对待,随下一年级参加重考。
否则,视为旷考。
5.考试不及格学生按有关规定实行重修重考、重读或留校试读。
(详见附件三)
6.重修一次视为补考一门次,重修后仍不及格者,视为补考两门次,不再重修,可参加毕业补考。
毕业补考由教务处组织,从试题卷面库中抽题,毕业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7.旷考、违纪、作弊者必须重修重考,按不及格两门次计。
8.体育课不计入重修、重读、试读门数,若有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9.重读、试读者在开学后一周内在教务科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在财务处缴纳费用,否则,将予以退学。
10.各院(系)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科。
重读、试读者在上年级已修课程除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的课程免于重修外,其余课程必须重修重考。
11.民考民学生不实行重修,继续实行补考;体育特招生、艺术特招生英语课实行补考。
附件一:校级教考分离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二:院、系级教考分离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三:关于对《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通知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校级教考分离考试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任副组长,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及教务、教学科科长任组员。
教学科负责校级考试科目的筛选、命题、印制、收发试题,教务科负责考试工作的实施,考试日常管理工作设在教务科。
二、抽题
由教学科根据抽考科目,在已建的标准化试题库或优秀卷面库抽取一套试题,印制、密封、保管,考试前一天发给各院、系,由监考教师在考场拆封。
三、考试的实施
1.考试时间:期末考试的第一门专业课程为校级教考分离课程,各门抽考科目的考试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
2.考场安排:考场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场实行单人单桌,考生按座位卡在指定位置就座。
3.考试时由各院、系、部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工作。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提前20分钟在院、系办公室领试题,提前15分钟进考场,要严格履行监考责任,从严监考,发现作弊违纪学生要及时处理,并记入考场记录。
考试结束,试卷装订合格后交回院、系办公室。
对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违纪学生,教务处将根据作弊情节给予有关处理,并向全校公布。
四、评卷
1.评卷人员应是讲授过考试课程的教师,每门课程选2名以上的教师参加评卷。
2.评卷的要求
正式评卷前应试评。
随机抽取部分试卷,按评分标准进行试评,根据考生答卷的具体情况,制定评分标准的执行细则和补充答案后,再进行正式评卷。
正式评卷的依据是评分标准和补充答案,给分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给分准确,宽严适当,前后一致。
”
评卷实行流水作业,防止出现偏差。
由评卷教师负责加分,登分人员负责复核。
五、成绩登记
成绩登记由院、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考试科目确定后,先录出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阅完卷后,立即如实登记考生分数,一式两份,一份存教务处,作为学生学籍处理的依据,一份交院、系办公室登记入成
绩一览表。
试卷暂时保存在教务处,供分析试卷和查询之用。
工作结束后交各院、系保管。
附件二:
院、系级教考分离考试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各院、系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院、系党政领导组成,负责考试的领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工作小组,由4—5人组成,负责考试的日常工作。
考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送教务处备案。
二、抽题
各科目都要建立优秀卷面库,在考试前由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或系主任负责抽取,交考试工作小组印制、密封、保存。
由监考教师在考试当天领取,考试时当场拆封。
三、考场组织
各院、系根据学生学号制出考试座位卡,实行单人单桌或交叉就座。
座位卡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按照学生人数发至各院、系,院、系办公室负责按班级填写并保存。
每场考试开始前,座位卡随机摆放在座位上,学生按卡入座,公共课考试由各院、系监考教师发卡,用后收回。
监考教师由各院、系考试工作小组选配,并应严格按照《监考守则》执行。
学生答题必须在试卷纸上,答在试题上的答案无效,试卷按考场收齐后整理装订、密封,由院、系办公室保存。
试题袋、封贴、包头纸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发至各院、系、部,针、线、锥子等装订用具由各院、系自备。
四、评卷、登分
考试结束后,由主管领导负责,考试工作小组组织统一阅卷。
每门课应至少有两人参加评卷,先试评,根据考生答题情况制定出补充答案,再正式评,实行流水作业。
对一门课只有一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该课程教师应随院、系其它课程的教师一起阅卷。
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评阅。
附件三:
关于对《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严格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努力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内容如下:
从九七级起,学校对考试课程不及格的本科学生不再组织补考。
凡考试课程不及格者,按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条:一学年内有1—2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随下年级缴费重修重考。
第二条:一学年有3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留级缴费重读,重读次不得超过两次,且不能连续重读。
否则,予以退学。
第三条:累计有4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退学,但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留校缴费试读一年。
试读期间,如再有不及格课程,取消试读,予以退学。
第四条:第四学年有1—2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自修并在毕业前重考,有3门和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分别按第二、第三条处理。
第五条:毕业前,考试不及格课程有1门者,按结业处理,一年内自修重考不及格课程,自修重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也可准予推迟毕业缴费重修重考,考试及格者发给毕业证。
毕业前不及格课程累计有2门及2门以上者,按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也可推迟毕业缴费试读相关课程,相关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不及格者仍作结业处理。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不及格者,毕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作一次。
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留校试读生、结业生、推迟毕业生和累计重修课程5门以上者,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
收费标准待调整后下发。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若与原《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矛盾,以本修改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