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定位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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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定位与隐私权

作者:中原胜利

来源:《蓝盾》2008年第04期

手机定位,是指通过电信移动运营商的网络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通信基站数目越多。测量精度越高,通俗地讲就是通过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手段查询某人的手机号以获取某人所在地的位置信息。

为了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员工。河南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特意给员工配备了GPS定位手机。只要在系统内输入员工手机号就可查到员工所在地及当前行踪。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司此举不仅遭到了一名员工的强烈反对。而且引发了一场官司。2007年12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河南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山盟乳业)是光明乳业和郑州山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的一家现代化乳品企业。同时生产和销售光明、山盟两个品牌的产品。为河南省知名乳制品生产销售商。

家住郑州市的李富世原任光明山盟乳业的销售经理。作为一个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人,他从小就树立了劳动最光荣、劳动者形象最伟大的思想观念。所以。参加工作以后,他兢兢业业地工作,心安理得地享受劳动成果。知足而惬意地生活着。

2007年1月20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星期六下午,当李富世带着6岁的孩子与朋友聚会时。手机里发出的老母鸡下蛋般的“咯咯”声。使他心跳加速。血压升高,情绪无比地愤怒。李富世知道。公司对他进行手机定位跟踪了。

原来。2006年10月。李富世所在的光明山盟乳业提出,要给销售人员配备具有GPS定位功能的手机以便管理。当年12月,公司将团购的GPS手机分发给24名员工。

该公司此举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员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获得及时救助。并可以帮助公司掌握销售人员的工作位置。遏制部分销售人员逃岗、离岗、领取工资但不为公司工作的现象。为达到物尽其用。公司同时要求,定位员工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但公司同时口头承诺,不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手机定位操作。

当时。虽然公司不少员工都不满这种行为,但却无可奈何。因为公司领导郑重说明,谁不要手机谁走人。

且说收到手机定位信号的李富世。当即致电其他销售人员,得知他们也被定位后,李富世当即给公司值班室打电话。当得知进行手机定位操作的是公司总’经理黄某后。李富世当即致电黄某抗议。质问他为何违反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跟踪。

李富世的观点是,公司监控员工。表明对员工不信任。如果公司仅在上班时间进行定位,即使不快,仍可接受。毕竟公司有其管理需要。但在休息时也被跟踪,使他感觉人身毫无自由,人格受到侮辱。

而黄某给李富世的回答是:销售人员是没有休息日的。销售人员就是战士,瘸了一条腿也要冲锋。为了公司的利益。死都要死在战场上。

李富世与光明山盟乳业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期是2007年2月28日。就在李富世这次抗议后的第四天即1月23日。光明山盟乳业给李富世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2007年1月24日,公司张榜公布免去李富世经理职务的决定。

从2006年3月进入公司以来。李富世的销售业绩一直是公司的前三名。对公司这次的强硬措施。他认为,公司既然规定了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半,并制定了严格的考勤制度,推销员每天早晨到公司后要打卡,还要填写一份客户日拜访表,由客户签名,显示推销员每天的行踪。可在这样严格的考勤制度下。公司再强行推行手机定位是对员工的不信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2007年4月。李富世以光明山盟乳业对其手机定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光明山盟乳业赔偿自己精神损失942元,并在河南省郑州市报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因为这是河南省首例因手机定位而引发的侵权官司,消息传开后,引来了众多媒体和广大市民的关注。

2007年10月30日上午。这起纠纷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李富世与光明山盟乳业围绕公司是否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了手机定位跟踪以及手机定位跟踪是否违法展开辩论。

“用手机定位方式管理销售人员。是光明山盟乳业的权利,就像银行用摄像头监控银行员工一样。”光明山盟乳业的诉讼代理人说。公司在对员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享有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公司使用了手机定位。而且发放定位手机时,也经过李富世等人签字同意。

光明山盟乳业还认为。手机定位后只是以一条短信的形式告诉持有人手机被定位了。定位位置也只显示持有人是在某处位置。并不涉及个人的私人空间。况且。并未对员工所处位置进行宣扬、披露给第三人。所以没有对员工名誉权产生负面影响。2007年1月20日下午5时28分,公司通过对李富世手机定位显示。李是在绿城广场。绿城广场属公共场所,不属于隐私保护范围。

“公司利用手机对员工的行踪进行定位。还出于对员工的安全考虑。业务员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经常在外面跑,工作风险大。所以。公司才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万一业务员发生意外。公司能够及时得到消息,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补救措施。”光明山盟乳业如是解释对员工的手机定位行为。同时,公司称李富世按时上下班纯属个人自愿。并非公司要求。

光明山盟乳业的代理人认为。作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光明山盟乳业对李富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即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他作为公司销售及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因此。公司对他进行手机定位,不存在侵害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更不可能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这位代理人还称,李富世诉称公司侵犯其人身权利无法律依据。“李富世说公司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但并未说清侵犯的是什么人身权利。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如果是人格权,具体是什么权利?”

对公司的这一解释,李富世并不认同。他出示了自己在光明山盟乳业上下班刷卡的记录表。以证明他实际上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难道在上班时间,公司就能随意对员工定位跟踪?”李富世问。

李富世的代理人认为,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我国法律正在完善中。但即便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光明山盟乳业已侵犯了李富世的生活安宁权。从法理上讲,生活安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

由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且均不愿意。接受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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