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责任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责任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责任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401120)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从产生、确立并发展至今,长久而又曲折,在各国的民法立法中,都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立法的内容。意思自治是市民社会进行各种交流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过错责任原则便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理性人的行为因为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我国民法在立法时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和依据,使理性的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在调节、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关于归责原则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当前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存在以下几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

原则。

(一)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指在损害发生之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其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加害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过错的大小还是决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范围的一个法律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

1.过错责任原则的心理基础

心理学家认为,人的行为都是受心理活动支配的,有什么样的内在心理活动,就有什么样的外在行为方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对人们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和行使自己全力、谋取自己利益时,能够注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以维护社会各方面利益的相对平衡。现代法律

通常规定“责任自负”就是要求每个人都要注意管好自己。一个人只要能够力所能及地注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便无须担忧法律的追究。

19世纪德国法学大家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明白””。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持的不良心理状态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如果行为人能够注意,也有注意的义务确没有注意,以致损害他人利益的,社会评价上便认为其有过错,便要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虽然有注意义务,也有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能力,但却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或者由于行为人根本没有注意的能力而损害他人利益的,社会评价上便认为其无过错,便认为无需承当法律责任。这就是说过错之有无须以行为人有注意能力,即以理性人为前提。无注意能力是无过错可言的,所以法律以理性人为调整对象。

2.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

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地追求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因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的说法变成为法学上的一条定理。而表意行为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鉴别能力为前提。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无一例外地依据人的年龄和智力的成熟程度,按照不同的年龄区段,

将人划分为不同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也是行为人亲自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判断特定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虽与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但却以有无识别能力为前提。多数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都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须以行为人有相应的识别能力为限,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无相应的识别能力,其监护人又能证明自己并无过错的,不但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也可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将理性人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并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时关注人的行为能力,在界定侵权责任时注重人的识别能力,其目的都在于建立过错责任原则,都是为建立过错责任原则打好理论基础。因为只有具备“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才具有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依照法律的规定,约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解析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亦称过错归责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主张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得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原则,不履行义务致害他人的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①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①王利民:《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编第二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这就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他客观责任区别开来。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债的不履行行为和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即对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特别的规定。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负民事责任。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因素加以考察。只有通过过错的判断,才能具体确定责任主体。这表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作为归责要件,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首先,在受害

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行为作出比较,从而确定加害人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其次,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再次,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同时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减轻。由于过错责任有上述几方面的内容,且适用于大多数侵权行为,故使得其他归责原则在重要性和意义上都远不能和过错责任原则相提并论,从而使其成为侵权法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颁行以前的关于归责原则体系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在我国《民法通则》施行以前,学者就归责体系问题提出了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中国式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归责原则的一元化,使责任同行为密切联系起来。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第三种观点认为,目前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一般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对于其中规定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存在

争议,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但都尊崇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使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普遍归责原则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

2.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作用

(1)规范公众行为、确定行为标准

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可见法律上的过错体现了对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的价值评断。在过错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对过错和非过错的评价,实际上是对行为标准的确定,具有规范公众行为的作用。

(2)有效地防止损害发生

过错责任通过教育、惩戒有过错的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过错责任要求把过错程度作为责任范围的依据,从而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选择更合理的行为,以避免不利的后果。可见,过错责任通过对有过错行为人的教育和惩戒,能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

(3)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们的活动总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的,这样的利益常常决定主体的意志,行为方式和选择自由。在侵权行为领域,某些侵权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侵权行为责任需要合理地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在这一协调过程中过错责任具有无过错责任不具有的价值。一方面,过错责任合理地给加害人加强了某种不利益,无过错责任虽然较好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却往往会扩大此种责任,则必然会给加害人和公众加强某种不利益。而过错责任要求根据过错的程度,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和责任范围,根据过错确定的惩罚是加害人咎由自取的结果。另一方面过错责任较好地协调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害人仅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加害人的不利益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过错责任可以确定行为的标准,减少损失的发生,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

(4)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过错要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难,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实际上是对在道德上应受非难行为的制裁。审判中分清是非的过程,也就是道德标准适用的过程。因而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注意精神文明至关重要。

三、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新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法也在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这样过程也促使人们对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重新审视,客观过失、过失推定(我国学者一般称为过错推定)等观点的出现并逐步得到人们认同也映射出了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新发展。

(一)客观过失

近代侵权行为法中,过错就是滥用自由意志而具有的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因此,过错指的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欠缺。“主观过失理论”将过错看成主观心理状态的欠缺并依据具体行为人的因素判断过失。

传统的农业社会与工业革命初期,由于当时没有过失而产生损害的情形非常少见且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互换性依然存在,所以主观过失理论尚不至于造成太大的不公。但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科技与专业领域造成的损害事故日益增多,过失的证明日益困难、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常难以预见,这一方面给受害人维权造成了阻碍;另一方面,会使不公平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树立一个新的标准。使社会成员之间保持相当的亲和力与协调性,既能够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客观过失应运而生。

客观过失也称过失的客观化,确切的说就是认定过失标准的客观化即在人顶过是否具有过失时不再探究特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也不因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知识水平等主观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异,而是统一采纳某种基于社会生活共同需要而提出的客观标准即“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的理性人标准,将理性的人放在与行为人相同的情形之下,看看这个理性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可以避免。如果理性的人都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那么行为人就不具有过失,否则具有过失,要承担责任。①

①程啸张发靖《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从主观过失到客观过失的发展,法律认定过失的标准日益客观化,有助于过错归责原则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过失推定

过失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过失推定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过失的证明日益困难、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常难以预见等原因致使受害人证明责任难度日益增加,从而是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以至于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逐渐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过失推定规则的形成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更好的适用。

过失推定规则在我国民法学界一般称为“过错推定”。过错推定被认为是一项立法技术或方法。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就是通过过错推定实现的。通过推定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和责任范围,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过错推定规则在实践中的具体类型大致有三种:

1.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过错推定规则。行为人的行为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就可以推定为有过错,即要承担责任。

2.受害人举证的过错推定规则。根据这一过错推定规则,受害人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加害人为无过错,加害人的行为因不构成侵权而免责或虽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责任。

3.加害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即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责任。这一过错推定规则同样采用“证明责任倒置”。也就是说,这一过错推定规则仍然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在行为人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所以,行为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实际上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是比受害人举证的过错推定更加严格的一种过错责任。①

这三种过错推定规则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过错推定规则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

受害人举证的过错推定规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传统过错责任原则固有的推定形式。加害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主要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的三种类型在统一于过错推定规则之中,为过错责任原则的更好适用提供了依据。

客观过失、过失推定等新理论的形成使过错责任原则更加完善,更加适应社会发展对过错责任原则提出的新要求,使过错责任原则的作用更加突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①王利民:《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下)——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结束语

过错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和依据,使理性的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在调节、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普遍归责原则。但社会的进步,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是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个问题:“如果不继续完善充实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它将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将难以实现。”所以只有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使过错责任原则不断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 《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王利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王利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民法概要》李显冬著,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 蔡颖文. 论侵权过错的概念,《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7月第21卷第3期

[5]刘士国.侵权责任调整对象研究,《烟台大学学报》2008年7月第21卷第3期

[6]王利民:《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下)——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7]《民法学》黄名述黄维惠著,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版

[8] 程啸张发靖《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受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应秀良)

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受害人过错问题研究 应秀良 上传时间:2003-8-4 论文提要: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是一种常见现象,于此场合,如何进行赔偿责任的合理分配,既是实务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理论上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试从过错责任原则下,从受害人过错的概念、性质的分析入手,考察受害人过错的判定标准、受害人本人过错及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过错认定与限定问题,着重对过失相抵原则的依据、目的和对象及适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等进行研究,以揭示受害人过错在混合过错责任下相关法律问题。 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是一种常见现象,于此场合,如何进行赔偿责任的合理分配,既是实务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理论上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试从过错责任原则下,从受害人过错的概念、性质的分析入手,考察受害人过错的判定标准、受害人本人过错及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过错认定与限定问题,着重对过失相抵原则的依据、目的和对象及适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等进行研究,以揭示受害人过错在混合过错责任下相关法律问题。 一、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及衡量标准 (一)过错的概念 过错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对于过错的认识,历来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分。主观说认为,过错是由行为人内在意志决定的,过错的本质上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客观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现代侵权行为法大多以客观说为标准,即过错之认定以一般人就具体事件,如尽必要之注意义务,是否可预见、是否可避免,作为判断之标准。过错(本处仅指过失)的真谛在于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所以,过错可以理解为“能预见损害之发生、能避免损害之发生、而未避免损害之发生。”1 从过错的概念本身看,它包括了两种含义,一种是加害人的过错,它是指加害人违反了不得侵犯他人利益的法定义务或特定场合下的一般注意义务,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通常构成不法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行为。从形态上看,加害人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另一种含义是受害人的过错,它是指受害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是他所受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受害人的过错促成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一般而言,受害人对自己的过错不具有不法性,通常是一种过失(受害人故意情况属于加害人免责事由,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从形态上看,受害人过错包括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与损害扩大的过错。 (二)受害人过错的性质 关于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学说上也有不同的观点和见解,主要有“不忠实态度”、“违反社会义务说”、“未采取合理注意说”、“未预见说”四种。“不忠实态度”说认为,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自身采取了不忠实的态度。“违反社会义务说”则认为,人人均对其人身和财产负有一种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此义务实际上构成对社会义务的违反。“未采取合理注意说”认为,受害人负有一种使自己处于安全状态、并不使加害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

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交强险保险条例。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首先,过错是归责最根本性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过错责任是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加以比较,根据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中提到了“过错程度的比例”的问题,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

简谈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简谈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结果,适用民法规定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即谁行为谁负责,所以,我国民法要求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责任构成 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试举例:一名孕妇乘坐公交车。公交车上已经满座,没有空位,孕妇只能扶着车上的扶手站着。突然,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孕妇不慎摔倒在地,导致流产。如果本案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要考虑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行为人没有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且这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直接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公交车驾驶员作为管理人对车上的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驾驶员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孕妇的损害,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孕妇乘车,公交车驾驶员基于职务原因对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孕妇摔倒造成流产也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考虑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本案中,孕妇摔倒流产的损害事实是由于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切实存在的。 第三,判断驾驶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孕妇上车时,车上已没有空座,也没有乘客起身让座。此时,公交车驾驶员有义务提醒其他乘客让座,他可以播放让座提示来提醒其他乘客让座。如果反复播放提示录音仍然没有乘客让座,那么驾驶员可以要求其他乘客给孕妇让座。驾驶员明知孕妇没有座位,也没有给其安排座位,就可以认定驾驶员对孕妇遭受的损害事实存在过错。 另外,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源也会影响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驾驶员的过错责任来源于他的职务,在公交车上有明确标识的老弱病残孕专座,尊老爱幼、照顾残疾人和孕妇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驾驶员的职责。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固过错归责原则的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一、不定向选择题(其中包含单选和多选题): 1.下列抗辩事由中,哪些抗辩事由既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又可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ABCD ) A不可抗力B 受害人过错C 第三人过错D 紧急避险 2、司机为避开横穿马路的小孩,紧急刹车,使车内人受伤,该行为是(BC ) A无因管理行为B 紧急避险行为C 执行职务的行为D 违约行为 3、李某有一机器,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一日李的好友王某来借,碍于情面,李只好借他,但忘将固定键装上;王在使用时,配件飞出,将王之子打伤。对于王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李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D ) A.李某不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 B.李某应当给王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因为这属于受害人也有过错 C.李某应当与王分担责任,因为属意外事件,按公平原则处理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存在过错 4、、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含义表明( A )。 A.加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B.不论原、被告是否有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C.加害人为减免责任的抗辩时,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抗辩事由 D.加害人只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减轻责任 5、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打斜,危及到人、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 这样,甲、乙才安全渡河,但牛被大水冲走。乙到了对岸,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他人的牛也推下河,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选择( C )。 A.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C.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6、在下列民事责任形式中,属于侵权责任形式的有(ACD ) A.赔偿损失 B.支付违约金 C.恢复原状 D.消除危险 7、以下是我国《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根据这些规定,加害人(被告) 有无过错与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无关的有( ABD )。 A.(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C.(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

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2、历史意义。3、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权; 归责; 原则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及核心——归责原则 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真实意蕴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真实意蕴 兼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之原则性设定曹险峰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内容提要: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被定义成为“没有过错”,这是极其不妥的。在我国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应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其是指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是侵权行为法的中心论题”, [1]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内容与体系的关键。但稍显不足的是,这个问题在我国立法与学理探讨中并未得到真正解决,话语体系不同的现象仍广泛存在。这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即为著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与四部学者建议稿虽然表述不同,但都明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重要意义并非在于要不要立法,而主要在于如何理解现行法的规定,如何在《侵权责任法》中予以更好的规定。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定位论 本文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分析模型,这实质是建立在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多元化”构成的基础之上的。 [2]这种“多元化”模式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毋庸置疑,但与其并存、对应的究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还是“危险责任”、“风险责任”或“严格责任”等,则是一个必须探讨的前提问题。因为这不仅仅是概念的提法问题,更深层次上涉及到了对无过错责任内涵的认识问题,涉及到对整个归责原则体系的理解。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危险责任”、“风险责任”与“严格责任”几者的关系,我国学术界纷争很大,究其要者,大致如下:其一,有观点认为,只有严格责任才能作为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 [3]其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至于无过错责任,则是指既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绝对责任,其只能适用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等致人损害的情况,故不能作为一个一般归责原则。至于危险责任,在我国民法中仅指《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其属于无过失责任的一种。其二,有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美国被称为严格责任,在德国称为危

确立无过错责任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确立“无过错责任”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无过错责任”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LegalSystemAndSociety __-C 2009.6(丘){I;J占缸金 元过错责任.,为纤政赔偿归责原则 马丹妮 摘要为了重塑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研究,本文提出了只确立无过错 归责原则为行政赔偿归责 原则的建议.文中着重从两方面进行论述,对现有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将有的内容在无过错归 责原则下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讨论中,多数学者建议采用以一种归责原 则为主,辅助其他规则原则的方法,对此,笔者并不赞同,笔者建议只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一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l9世纪下半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的 发展和广泛的运用,事故骤然增长,公务活动造成损害的危险与日俱

增.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没有公务人员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的存在,也 可能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在于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危险职务行为所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嫁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由原来的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 逐渐向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着重于损害负担地分配, 重在保障自由, 以实现危险责任社会化,其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以下两种观点颇具代表性:第一种: “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它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第二种:”无过错归责标准,是指国家机 关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了损失的,对于这种损失,受损失人无过错或无法律根据应由他本人负担时,就应当归于国家的责任形式.”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的表述,这种说法不但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了责任承担问题,而且更贴近其确立的理念:公平正义,保护弱者. “无过失责任论不是单纯的放弃过失责任,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拒 绝它,反之在更高层次上承认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是 过错归责的延续,其本质是一种”社会非难”,即以社会性价值为标准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处置手段.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将作为条件的”过失分离出去,使在赔偿制度 中排除了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张正钊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体 现了社会互助精神,以全社会的集体力量减轻个别受害人的负担,帮 助他们克服在受到损害时所面临的那种”靠一己之薄力,实难应付”的局面.

论公平责任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 文法学院法学091班 20094110137 彭琳 【摘要】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各国不断受到了重视。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势必要弄清归责原则的内涵,这不可避免的要着重了解公平责任的内涵与地位。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的认识并不统一, 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本文通过对公平责任的内涵的论述,着重说明了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liability Abstract :As a important legal means to ensure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 Tort Law is constantl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today.And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s the core part in the Tort Law system, then,we are bound to make clear of its connotation,to this point,it it inevitably to centre on understanding the connotation and position of the Equitable Liability.Actually,there is no unified cognition on whether Equitable Liability is a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and there is no clear definition of when to refer to it in practice.This essay stresses the cause that why Equitable liabil-ity principle can not become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in Tort Law . Key words:Equitable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Cause. 一、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定义 侵权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和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亦即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和原则使之负责。 而归责原则是指是确定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贯穿于侵权行为法始终,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性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及学说 在当代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则原则体系,学者们意见分歧很大,出现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及多元归责说等多种说法。其中: 1. 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一元论否认过错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 而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 从而把两者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 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2. 二元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主张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需法律做出特别规定。二元论认为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具体对象和认识论的规律不容许公平责任先入为主地存在, 因而公平责任不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3.多元归责原则说。该说主张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则

浅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替代构想(一)

浅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替代构想(一) 内容提要:本文简单论述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根源、概念及其特征,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侵权行为法造成威胁三个方面论证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以推定过错责任替代无过错责任的构想。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替代,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民事归责原则的一种,它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由于它自身在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及给侵权行为法所造成的危害,使其已不能适应现代审判业务的需要,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本文拟对这一传统归责原则的不足和缺陷进行粗浅探讨,并提出替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想,以利于立法及司法实践。 一、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根源及其概念 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始终坚持绝对过错原则,到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迅猛发展,危险性工业大规模兴建,工人在事故中受伤亡的大量增加,瑞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受到劳动者和社会公正人士的反对。为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主观要件对于责任构成的决定作用受到削弱乃至排除,民事责任的归责方式呈现出客观的趋势,这种趋势的表现就在于无过错责任的产生。德国在1884年正式在《工伤事故保险法》中创立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之后,世界各国均开始采用这一责任形式。但对于该原则各国都采取了一种谨慎克制的态度,严格限制了其运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罪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 在主观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存在逻辑错误。既然归责原则是用以追究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那么,与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无过错责任原则”就表示“无过错”是归责原则。但我们知道,在无过错责任中,过错不是承担责任的要件,有无过错都不能成为影响此种责任成立的条件,即无过错并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这与前面所述“无过错”是是归责原则相矛盾。在另一方面,世界各国所实行的无过错责任,绝大部分都附有一定的免责事由。例如,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我国有民法通则中也是如此规定的。但是这使人产生疑问,既然称之为“无过错责任”,为何在免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又不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之例外情况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责任的例外 例外情况:少数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意: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所有”违约行为。 ①赠予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客运合同 《合同法》第301条—第1款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⑤多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⑥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⑦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行为形态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014674631.html,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文: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 (一)构成要件 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编号:第号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姓名:谢硕指导老师:苏蓉 学号:20072105023 参考文献: 专业:法学论文字数:11508 成绩评定: 年月日

目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 (1) Abstract、Keywords (2)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3)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3)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 (3) (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 (3) (四)无过错责任的特征 (3) 1.适用对象特定 (3) 2.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4) 3.以合理补偿损失为目的 (4) 4.存在最高赔偿限额 (4) 5.并非绝对责任 (5)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5)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6)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与惩戒条款 (6) 1.责任限制 (6) 2.惩戒条款 (7) (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 (7)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 (8) (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人过错问题 (8)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 (8) (一)案例情形 (8) (二)案例解析 (9) 四、结语 (9) 五、参考文献 (11)

摘要 2009年12月26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一个重要的日子,也是我国民事法律取得重大进步的一天。在这一天,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民事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以此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逾半年,其不仅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对于保护被侵权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这部法律中,我们必须要关注的一项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颁布的颁布的这部侵权责任法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第二章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表述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自十九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我们生存的人类社会在不断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生产和生活领域,但科学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使得我们生活日益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发生。因这些事故产生的纠纷中,让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讲十分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有别于传统过错责任主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这一原则在经过百余年发展之后,在现代“以人为本”和“保护弱者”的法治理念指引之下,更能够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当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的争议,其中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便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论述的重点便集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上,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向前迈进,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未来的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必然得到强化,其也应该对稳定我们的社会秩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字: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方法;责任限制;免责条件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月初,利川某校小学生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师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规则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侵权法的灵魂,也是其司法实践的关键。但是三者的归责的要件和标准却是不同的,适用的案件范围也不相同。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鹿奶粉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过错责任原则做了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不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一般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另外该法第36条的网络侵权责任、第37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的全部举证责任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 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杀害张妙一案人尽皆知,其死刑的判决结果也引来社会激烈的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某状告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张某名誉侵权一案又再次引来社会舆论。 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断定张某具有民事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一)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张某把原告说成“督军”、“四套房”、“有权有势”,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并且在8月侮辱谩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的节目主持人柴静(化名)。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 (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自2011年3月至今,被告张某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创作并转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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