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府办〔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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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穗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章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第四章加快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第五章加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第六章附则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破解制约广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突出问题和关键瓶颈问题,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制造产业,强化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建设全球生物医药创新与产业发展高地,引领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生态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

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条全球顶尖项目支持。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穗府办[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7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挂广州市公路管理局(简称市公路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设立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工委),为市委的派出机构,与市交委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以下职责:原市公路管理局除组织实施公路建设以外的职责,包括编制广州地区公路发展规划、计划和公路行政许可、公路产权保护及巡查、公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的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和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牵头组织全市道路交通畅通保障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职责。

(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不再保留中共广州市科技工作委员会。

市科技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交给市知识产权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1、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科研事业单位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2、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3、将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等科技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交给铃研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对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

市级科技项目引进的学科带头人进行资格审核的职能。

5、不再组织评定“三资”企业中的技术先进型企业。

6、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推动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职能。

2、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职能。

《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为扩大地方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起草的《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条例(送审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1年5月6日至6月5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上提交;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3.传真号码:83123286;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和保障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建设和发展,营造适宜知识经济发展、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推动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知识城内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城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本条例或者与知识城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知识城的范围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先行先试】知识城内进行的活动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知识城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规划建设、产业促进、知识产权、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可以先行先试。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广州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知识城内的适用作出决定。

第四条【创新发展】鼓励和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知识城内施行。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知识城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绿色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穗府办[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市政府纳入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相关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和监督实施市政务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参与有关政务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起草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务服务改革的意见建议。

(四)会同各部门对其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对各部门办事窗口行政审批事项运作进行实时监督。

(五)受理服务对象对各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进行查处。

(六)对进入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跟踪落实;协调和督办涉及多个部门或跨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

中新知识城管理体制

中新知识城管理体制

附件5. 《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初稿及说明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初稿)(说明:本法规的标题按照广东省政府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细则》中对知识城名称作了规定,本法予以援用。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发展目标和定位】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先行先试】第五条【基本原则二创新原则】第六条【基本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基本原则四进一步对外开放】第八条【统筹发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管委会的性质及其组成部门】第十条【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市部门与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协助责任】第三章产业发展环境第十二条【重点产业发展】第十三条【加强企业设立登记的自由】第十四条【财政扶持】第十五条【人才创新战略】第十六条【金融服务体系】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第十八条【支持创新成果转化】第四章深化对外开放第十九条【服务业开放】第二十条【中新政府合作】第二十一条【企业国际化】第二十二条【通关系统服务】第五章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规划法定原则】第二十四条【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第二十五条【生态建设】第二十六条【宜居建设】第二十七条【土地集约利用】第二十八条【土地开发模式】第六章政府与服务第二十九条【廉洁高效政府】第三十条【政府创新】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的提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行政部门责任】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配套实施措施】第三十五条【解释条款】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说明:观察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取得成功的科技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 可以发现它们都有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比较注重法治环境的建设,都有一个好的或比较好的法治环境。

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的经济功能区或者特别经济园区都建立了与园区的生存、发展和运行需要相适应的良好的法治环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穗府办〔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职责。

2.取消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职责。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将原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科技管理有关职责整合划入市科技创新委。

(三)转移的职责。

1.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科技创新资金、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科技园区和创新示范(试验)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职责,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2.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职责,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建立适应创新链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3.加强推进源头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10【实施日期】2010.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设立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建设工委),为市委的派出机构,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和监督管理燃气行业设施建设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府办公厅统筹市农村中心镇村规划建设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将原市公路管理局有关组织实施公路建设的职责由市政府委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

(五)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七)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供水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核及资金管理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八)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的职责划给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穗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民防办公室(挂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利用市人防指挥设施规划建设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的职责,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我市民防(人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检查、监督城市重要经济目标落实防空袭要求,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开展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训练和综合演练,组织防空防灾演习。

(三)组织制定防空袭指挥设施、通信、警报网点和民防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委、市政府防空袭指挥工程和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的规划建设。

(四)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批职责,检查指导区、县级市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

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0(000)022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0]7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3页(P62-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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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协调烟草专卖市场有关工作。

2.取消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3.取消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4.取消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5.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初审。

6.取消申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的审核。

7.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

8.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

9.取消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

10.取消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11.取消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审核。

12.取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审批。

13.取消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

14.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备案。

1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国家和省规定必须由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外)职责委托下放到区。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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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穗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全市出租屋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综治办。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审核把关、辅助决策、跟踪调研、督促落实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和市府办公厅的文电处理工作,草拟、审核、印发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指导、协调、督促市政府全市性会议(活动)会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决策参考。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

(六)搜集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指导、考核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市政府重大工作措施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

(七)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穗府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7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六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

一、职能转变科委要加强科技工作宏观管理,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科技工作宏观调控力度。

加强科技预测、规划、计划、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农村科技、技术市场、科技促进社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一般性项目的选定、评审、承担任务单位的确定工作,交由市、县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二、主要职责科委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综合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科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科技政策规章及实施办法。

(二)研究科学技术优先发展领域的趋势和科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发展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重大基础性项目、高新技术研究发展、农业发展、工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科技攻关等重点科技计划以及“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重点开发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穗府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4.取消房屋拆迁员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资格验证。

6.取消核发建设职业资格证书。

7.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8.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9.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备案(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

10.取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11.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备案。

12.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13.取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

14.取消房屋修缮企业备案。

15.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及变更。

16.取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及变更。

17.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8.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9.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0.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

21.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

22.取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穗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8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将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组织编制的职责。

(四)增加城乡规划统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

(六)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

(七)加强对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八)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6月6日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2012年4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营造适宜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环境,发展知识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知识城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知识城的范围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四条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负责知识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行政事务、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和保护创新创业,促进国际创新合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8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9【实施日期】2010.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8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限维持不变。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15个工作部门。

(一)纪工委机关(与监察局合署)。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负责检查和处理区内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组织协调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及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6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9【实施日期】201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6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挂广州市粮食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属于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内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下同),除需审核上报或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三)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外,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农村通水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五)划入市能源办公室承担的除电力运行职责以外的相关能源工作职责。

(六)加强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做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统筹政府投资管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和规划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产业发展及总体实施;统筹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能源发展,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安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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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穗府办〔2010〕79号)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城开发建设的决定》(穗字〔2010〕8号)精神,设立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简称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对中新广州知识城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一、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中新广州知识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四)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的开发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务、供水、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以及建设工作。

(五)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投资项目。

(七)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八)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九)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授予的其他有关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设3个办事机构。

(一)中新广州知识城项目办公室。

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产业规划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政策,协助办理中新广州知识城项目相关报批工作;负责与新加坡合作方的沟通、协调和洽谈;负责联系、协调国家、省、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的总体规划、绿色指标体系、开发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的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统筹、协调和推进中方知识城控股公司的筹建,具体负责管委会与中新合资公司、中方知识城控股公司的联络工作。

(二)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办公室。

负责统筹中新广州知识城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统筹规划农民新村安置区并组织实施;参与重大项目的引进和协调,牵头负责中新知识城建设项目的前期推进、建设筹备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征地、用地、拆迁等问题。

(三)中新广州知识城社会事务办公室。

协助萝岗区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区域内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出租屋管理等社会事务;负责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及相关收费价格管理及审批。

三、人员编制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行政编制20名。

其中:主任1名,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3名(其中1名由萝岗区区长兼任),配市正局级干部;管委会秘书长1名,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秘书长兼任,不占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领导职数。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设3个办事机构,各配主任1名(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副主任兼任),各配副主任2名(其中1名负责日常工作的,配市副局级干部,另1名配正处级干部)。

四、其他事项
(一)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的社会事务工作由萝岗区政府负责。

(二)暂不设立中新广州知识城党工委。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党务和组织人事工作,由市委委托广州开发区党工委承担。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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