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案例分析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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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当不作为典型案例的剖析报告

不担当不作为典型案例的剖析报告

不担当不作为典型案例的剖析报告一、引言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担当与作为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

然而,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担当、不作为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本报告旨在剖析这些案例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选取了以下几个不担当、不作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某市政府官员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二:某企业负责人因追求短期利益,忽视环境保护,导致企业所在地遭受严重环境污染。

案例三:某医生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多名患者受到不必要的伤害甚至死亡。

三、案例分析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1. 责任意识淡薄。

在案例一中,政府官员缺乏对公共安全的高度责任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恶化。

这反映了部分公职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

2. 政绩观错位。

在案例二中,企业负责人追求短期利益,忽视环境保护,这种行为源于错误的政绩观。

只关注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给当地居民和企业自身带来长期危害。

3. 监管缺失。

在案例三中,医生因失职导致患者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暴露出监管部门在职责履行方面的不到位。

监管部门的失职给不良医生提供了可乘之机,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四、改进措施针对以上分析,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强化责任意识。

对于公职人员,应加强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的培养。

在选拔任用过程中,注重候选人的责任担当和实际工作能力。

同时,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使公职人员不敢不担当、不能不作为。

2. 树立正确政绩观。

对于企业和政府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倒逼企业采取环保措施。

3. 加强监管力度。

对于医疗等重点领域,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问责机制。

加强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水平和职业道德。

审批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审批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审批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审批不作为是指在工作中,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待审批事项敷衍
塞责,拖延不作为,导致事务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延误。

这种现象在
各行各业都可能存在,给工作效率和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我将
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审批不作为的反面典型案例。

首先,我们可以从政府部门的审批不作为来分析。

在政府部门,审批不作为可能导致政府项目无法按时启动,影响基础设施建设和
公共服务的提供。

例如,某地政府拖延对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的批复,导致项目拖延数月甚至数年,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
很大困扰,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其次,企业内部的审批不作为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在企业中,
如果管理层对重要决策或项目的审批敷衍了事,可能导致资源的浪
费和错失商机。

举个例子,某公司的创新项目因为高层领导对项目
的审批态度消极,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最终错失了市场良机,给公
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再者,审批不作为在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发生。

比如,一个个人
在办理某项证件或手续时,相关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拖延迟迟未予办
理,给个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影响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审批不作为的反面典型案例有很多,无论是在政府部门、企业内部还是日常生活中,都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公共利益,也损害了相关机构和个人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审批不作为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促进工作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不担当 不作为 乱作为 自查自纠案例

不担当 不作为 乱作为 自查自纠案例

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案例
自查自纠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品质,而不担当、不作为以及乱作为则是相反的表现。

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了这三种表现的具体情况及其对个人和组织的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不作为的。

在一个公司的生产部门中,有一名员工因为工作中的疏
忽导致了一次严重的事故。

该员工选择不作为,没有主动承担责任,也没有及时向上级汇
报事故的真相。

导致公司在处理事故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最终影响了生产进程,
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这个案例中,员工的不作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对其个人
的职业生涯造成了重大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乱作为的。

在一个政府部门中,有一名公务员因为个人私利而违规
操作,他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了一家公司的贿赂。

这名公务员的乱作为并没有长久的隐瞒,最终被举报,被公开曝光。

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正形象,也损害了社会公众
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他个人的声誉和生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不担当的。

在一个学校里,曾发生过一起学生在校内欺凌的事件。

而负责学生管理的教师对此事知情却选择了视而不见,没有及时采取任何行动来制止这种
行为。

这一行为导致了欺凌行为的继续,给受害学生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教师的不担当不
仅影响了学校的管理和秩序,也对自己的教育职业形象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

在以上三个案例中,不担当、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组织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个人形象和价值观。

自查自纠是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及时纠正自己
的错误行为,才能真正做到对组织和自己负责。

不担当 不作为 乱作为 自查自纠案例

不担当 不作为 乱作为 自查自纠案例

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案例导语:作为社会中备受尊敬的职业之一,教师在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责大任。

然而,与其崇高使命相悖的现象“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些现象,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不担当现象的背景和表现(500字)不担当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师为人师表,但有的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

他们缺乏责任感,没有耐心与热情地对待学生,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例如,教师不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无视他们的个体差异,将同一套教材机械地教授给所有学生,这样的行为不仅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可能导致学生对学习的抵触情绪。

其次,一些教师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没有积极的态度,对于教育不断变革的新要求置若罔闻,缺乏创新精神。

他们不愿意更新教学方法和理念,只是机械地重复以往的模式,不关心学生的实际需求,也不主动关注教育改革的方向。

再次,教师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探索精神,退缩于舒适区。

他们不愿意承担额外的责任,只做最基本的工作,缺乏进取心和积极向上的态度。

例如,一些教师对学生问题的解决视而不见,缺乏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一味地推卸责任。

最后,有的教师在面对学术不端行为时缺乏勇气和担当精神,对学生的抄袭、作弊等行为往往只是敷衍了事。

他们不愿意追究学生的责任,导致学术道德逐渐丧失,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健康发展。

二、不作为现象的表现和原因(500字)不作为现象是教师职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表现如下:首先,一些教师在教学中过于依赖教科书,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能力。

他们不愿意去探索更好的教育方法,只是机械地按照课本内容进行教学,而缺乏对学科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挖掘。

其次,一些教师对学生的表现和进步缺乏关注,不及时给予激励和表扬,导致学生失去动力和信心。

他们往往只关注学生的成绩,而忽视学生的个性和兴趣发展,这样的教师对学生的帮助和引导十分有限。

再次,教师在教学中不注重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的培养,只是机械地灌输知识。

周光权:不作为犯的认定(结合案例分析)

周光权:不作为犯的认定(结合案例分析)

周光权:不作为犯的认定(结合案例分析)不作为犯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虽然较低,但是,司法实务界对不作为犯认定上的许多分歧却始终存在。

尤其在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不作为与作为行为的等价性、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等问题上,实践中有许多不明确之处,需要仔细辨识。

这里主要讨论作为义务根据、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两个问题,而它们都与不作为犯的定罪直接相关。

一、不作为犯中实质的作为义务根据中国刑法学中的通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是法律的规定、职务和业务的要求、先行行为、契约等法律行为的要求四种,这是从形式上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作评价,可以称为“形式的四分说”。

原则上,通说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按照这一标准认定不作为犯,一般也不会出现犯罪范围过广的危险,对于维系刑法和道德的分界线,确保只将受道德谴责的范围中极其有限的部分确认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完全按照通说来认定不作为犯,在实践中不一定行得通。

换言之,理论上对作为根据主要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坚持实质的判断标准。

在理论上对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按“形式的四分说”可能有激烈争论,但是,实践中可能对这些争议不予理会,按照实质的标准直接认定行为人有作为义务。

例1:丈夫与妻子发生的激烈口角之争,在妻子言明要上吊自杀时,丈夫完全不予理会,关上门离去,妻子果真上吊自杀的,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4年。

例2:昔日的男女恋人中的男方不愿再维系恋爱关系,女方为此携带毒药到男方住处,声明如果男方与其断交,就死在男方处。

但是,其男友完全不为其所动,女友见恢复恋爱关系无望即决意自杀,男方关上门离去,女方最终死亡的,法院仍然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6年。

对这样的判决,有一些学者觉得是不可接受的,认为法院的司法活动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嫌疑,是人为地扩大了成立犯罪的范围。

上述两例,如果按照“形式的四分说”的见解,作为被告人的丈夫、恋人中的男方都很难说有作为义务。

不担当不作为典型案例廉政感悟

不担当不作为典型案例廉政感悟

不担当不作为典型案例廉政感悟以不担当不作为典型案例廉政感悟为题,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一、案例一:部门领导不作为某市环保局局长在任期间,未对该市持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恶化。

他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严重影响了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

二、案例二:企业管理者不担当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企业管理者对此置若罔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最终,一起严重的生产事故发生,导致多名员工伤亡。

这种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案例三:政府官员违规行为某地政府官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违反规定,将一块宅基地非法占为己有,并将其出售给他人牟取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四、案例四:教师不担当某高中教师对学生的学习状况漠不关心,不重视教学质量,课堂教学效果差。

学生的学习成绩直线下滑,造成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丧失和厌学情绪的产生。

五、案例五:医院医生不作为某医院医生在值班期间,对患者的求助置之不理,没有积极采取救治措施。

最终患者因延误救治时间而丧失生命。

这种缺乏担当精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

六、案例六:警察不作为某城市的交通警察对违规行为置若罔闻,不积极执法,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

这种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的交通安全。

七、案例七:企业员工漠不关心某公司的员工对工作缺乏积极性和责任感,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效率低下。

这种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氛围。

八、案例八:学生对待学业不担当某高校的学生对待学业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学习,不完成作业,甚至违纪作弊。

这种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不仅浪费了自身的学习机会,也影响了其他同学的学习氛围和教学质量。

九、案例九:公务员违规行为某公务员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索取贿赂。

这种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的行政审批环境,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财政经管人员违反工作要求工作不作为案例剖析材料

财政经管人员违反工作要求工作不作为案例剖析材料

财政经管人员违反工作要求工作不作为案例剖析材料一、案例简介某市财政局某部门的一名经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了工作要求,出现了工作不作为的情况。

具体表现为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对工作流程和规定漠视不管等行为。

二、案例分析在这一案例中,财政经管人员的工作不作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任务拖延该经管人员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没有及时处理,出现了拖延情况。

这导致部门工作进度受到了影响,也影响了其他部门的正常运作。

2. 流程漠视在处理工作中,该经管人员对工作流程和规定漠视不管。

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导致了工作的混乱和不完善。

3. 工作懈怠在日常工作中,该经管人员表现出了工作上的懈怠情况,没有积极主动地去解决问题和完善工作。

三、问题分析根据该案例的表现,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工作责任意识不强该经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对待工作不够认真,总是拖延和敷衍,导致工作质量下降。

2. 工作流程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该经管人员对工作流程和规定漠视不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导致工作出现了混乱和不完善的情况。

3. 管理监督不到位部门在对员工的工作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员工出现了工作不作为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解决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建议:1. 强化工作责任意识部门应该加强对员工工作责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 完善工作流程和规定部门应该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严格依照规定流程进行工作。

3. 强化管理监督部门领导应加强对员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情况,确保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案例启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财政经管人员的工作不作为对部门工作的危害。

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并及时纠正员工的不良工作态度和行为。

不作为案例分析

不作为案例分析

不作为案例分析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身居要职却不尽全力履行职责的情况,这种现象被称为“不作为”。

不作为不仅会给个人声誉带来损害,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背离。

本文将以不作为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和解决方法,以期提高社会的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案例描述不作为是指在管理职务中,有些人明知问题存在,却敷衍塞责,拖延处理或者干脆不管不问的现象。

下面就以某地政府未解决居民报修问题为例进行分析。

某个小区居民多次向所在的地方政府报修小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路面损坏,垃圾清理不及时,以及管道堵塞等。

然而,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报修后并没有及时回应和处理,而是一拖再拖,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

居民们感到极度的失望和无助,不满情绪开始蔓延,公共秩序也随之受到威胁。

案例分析不作为现象的出现通常和多方面因素相关。

在这个案例中,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行政懈怠:政府部门对快速高效解决问题缺乏迫切性和责任感,导致对居民报修问题不重视。

2.资源分配不均:可能由于资源紧张或者其他优先事项的存在,政府部门未能将足够的资源用于解决小区环境问题。

3.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监督和追责机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责任意识淡薄。

4.信息沟通不畅:政府部门与居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通畅,导致居民的报修信息无法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不作为的问题,提高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改进行政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树立高效务实的工作理念,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真正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

2.加大资源投入:政府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将有限资源用于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3.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监督和追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和责任落实,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4.加强信息沟通:政府部门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保障居民的各项需求和问题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结语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对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一、案例分析:1.1 案例背景:某地区某部门存在一起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

该部门担当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履职、不作为的情况。

1.2 典型案例:(1)案例一:X案X案中,该部门接到民众举报有人在某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斗殴,但该部门未及时介入调查,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最终影响了公共秩序。

(2)案例二:Y案Y案中,该部门收到裙众对某小区疑似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但迟迟未对此进行核实,致使情况持续存在,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安全隐患。

1.3 问题分析: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反映出该部门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不只是因为资源匮乏或工作压力大,更是缺乏责任感、勇于担当的精神风貌,从而导致了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二、整改措施:2.1 规范机制:(1)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履职不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树立典型案例。

(2)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

2.2 强化责任:(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激发责任心和使命感。

(2)设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勇于担当的员工给予奖励,塑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2.3 提高效率:(1)配置足够的资源和人力,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

(2)强化内部交流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耽误。

三、材料:3.1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的通知:针对上述问题,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为加强部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特制定以下规定:(1)对于担当不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降级处罚等。

(2)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

3.2 业绩考核及奖惩办法:为了更好地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制定业绩考核及奖惩办法:(1)对于积极履职、积极作为的员工,将给予物质奖励及表彰;(2)对于不作为、不担当的员工,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课件:案例研讨:不真正不作为犯

课件:案例研讨:不真正不作为犯
案例研讨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被告人的丈夫因为婚姻纠葛与家庭不和上 吊自杀。当他已经失去知觉、但还是可以 被救活的时候,被告人回来发现了他,却 仍然让他吊死了。她“对于该与她无关地 事情是表示同意的”,“不希望通过提供 帮助改变什么。”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 裁判结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 裁判理由: • 1.德国刑法没有规定自杀的帮助、教唆行为构成
犯罪,因为刑法禁止剥夺的只是他人的生命,而 不是本人的,自杀被一致认为不是犯罪行为,对 自杀之帮助就因为缺乏一个可罚的主行为而被排 除了,无论帮助是何时被提供的,也改变不了什 么,因为即使该原则也以一个主犯罪行为为前提。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2.妻子发现丈夫失去知觉地吊在绳套中时,她没有采 取任何行为就离开了,此时,如果没有采取行为是违 反义务的,并且被告人知道该义务,被告人就要受到 刑法上的非难,因为违反义务的不作为原则上与被禁 止的作为在不法的内涵上时等同的。……
• 负有帮助义务者通常对事实状况有完全的或者很大一部分 支配,可以通过他的干预决定性的改变事实的情况,如果 他违反义务地不这么做,那么他针对该不作为在内心里提 出的、死亡结果不是自己引起的这样的意思,就是不重要 的,不能决定“帮助犯故意”之成立,因为根据特别的义 务状况和义务者对事实的支配,从属于他人的正犯意志之 法律前提变得不再重要,因此,在这样的场合里存在的是 正犯的故意。……
为不阻止他人自杀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的正犯,有道理吗?
• 罗克辛: • 存在价值上的冲突。既然自杀的积极帮助是不可罚的,单纯不
阻止自杀原则上比积极的帮助更为轻微,却成立正犯性的杀人 罪。 • 配偶之间的保证人地位只应当保护彼此免受外部的危险,而不 是自我危险,因为一方配偶并非另一方面的监护人。由此得出 的与联邦最高法院相反的结论是,不阻止自杀在杀人罪方面是 不可罚的,不过其有效的前提是自杀者对自己的行为答责(即 自杀时没有精神错乱,没有受到内生性抑郁的影响等)

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警示案例

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警示案例

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警示案例标题:强化执行力,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不担当不作为问题警示案例引言:干事创业精气神是指具备积极主动、勇于担当、不畏艰难险阻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

然而,尽管这一精神在工作环境中被广泛提倡,但仍有些人在实践中出现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系列案例,寻找问题根源并提出对策,旨在强化执行力,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

一、案例一:李明面对困难缺乏担当精神李明是一家大型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工地施工管理。

一日,他接到上级派遣的一个紧急任务,需要在短时间内安排好一家外部公司的合作事宜。

然而,李明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时,表现出了明显的不担当不作为的态度。

他优柔寡断、迟疑不决,导致合作时间拖延,项目进度推迟,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

分析:首先,李明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决断力。

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他没有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方案,而是过分依赖别人的意见。

这种不挑战自我的心态,使他无法应对工作中的困难,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影响工作结果。

其次,李明缺乏责任感。

一名优秀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对工作结果承担起全面的责任。

然而,李明对自己的工作结果没有真正的认识,不知道如何承担责任,这导致他对工作是否顺利进行不感兴趣,缺乏担当精神。

对策:为了解决李明这种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培训: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决断力,加强他们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可以开展案例分析、团队讨论等形式,帮助员工养成自主解决问题的习惯。

2.激发责任感:通过设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对工作负责,并及时反馈工作结果。

同时,领导应当充分肯定员工的付出,鼓励他们承担更多的责任,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3.建立沟通机制:组建跨部门的项目工作小组,加强不同岗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同解决问题的合力。

通过分享经验、交流问题,提高整体工作效能,激发团队的干事创业精气神。

失职渎职典型案例剖析

失职渎职典型案例剖析

失职渎职典型案例剖析一、“瞌睡门”事件。

在某个重要的会议上,参会的官员甲竟然公然打瞌睡。

这可不是普通的小会,那是关乎本地区民生项目规划的关键会议呢。

1. 行为表现。

当时,台上的专家正滔滔不绝地讲解着新的水利工程计划,这个计划涉及到几个贫困村庄的灌溉和饮用水问题。

可是官员甲呢,脑袋一点一点的,就像小鸡啄米似的,最后直接趴在桌子上呼呼大睡起来。

周围的人都投来了异样的目光,但是他却毫无察觉。

2. 失职渎职原因剖析。

官员甲之所以会这样,首先是他缺乏对工作的基本尊重和责任感。

他可能觉得这种会议就是走个形式,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些项目对老百姓的重要性。

他前一天晚上可能参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应酬,导致第二天精神萎靡。

这就像一个战士上战场前却喝得酩酊大醉一样,是对自己职责的严重亵渎。

3. 造成的后果。

由于他在会议上打瞌睡,错过了很多关键信息。

后来在对水利工程计划进行表决的时候,他稀里糊涂地就投了票。

结果这个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漏洞,有一个村庄的灌溉渠道修错了方向,导致大片农田干旱,村民们辛苦种的庄稼都快枯死了,村民们怨声载道,对政府的信任度也大打折扣。

二、“签字不看”事件。

官员乙在处理一份土地审批文件的时候,那叫一个“神速”,直接看都没看就签字了。

1. 行为表现。

这份土地审批文件厚达几十页,里面涉及到土地的性质、用途、环境评估等重要内容。

可是官员乙呢,就像完成任务似的,别人把文件拿过来,他眼睛都没抬一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他可能还在心里想着,反正以前都是这么签的,不会有什么问题。

2. 失职渎职原因剖析。

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的工作态度极其敷衍。

他已经习惯了按部就班的工作流程,而忘记了每一份文件背后都是重大的决策。

而且他可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觉得这么多年都没出过事,这次也不会有事。

另外,他可能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觉得看了也看不懂,不如不看,就这么糊里糊涂地签字了事。

3. 造成的后果。

这份土地被违规批准用于建设一个化工工厂。

不作为案例分析知识讲解

不作为案例分析知识讲解

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

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

由于落水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其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

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立即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允许其他人用他的船去救人。

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

事后应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法院认为:黄某见死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

这样,黄某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应认定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引例中黄某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致使小船倾翻,也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虽然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尽管有社会关系被侵害,但黄某并不是故意犯罪。

问题的焦点是黄某不去救人最终导致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那么黄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一问题涉及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又因为人们的惯性思维认为危害行为就是危害人主动实施的具有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即作为的危害行为,往往模糊甚至忽略了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案例分析

不作为犯罪案例分析

不作为犯罪案例分析不作为是指⾏为⼈在能够履⾏⾃⼰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该义务。

成⽴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为⼈有作为义务;(2)⾏为⼈能够履⾏特定义务;(3)⾏为⼈不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我们举四个⼩案例来理解不作为犯罪:案例⼀:⼩偷翻墙⼊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认为⼩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偷被咬死。

主⼈成⽴不作为犯罪。

⼩偷翻墙⼊院⾏窃,主⼈有权进⾏正当防卫,包括利⽤宠物撕咬进⾏阻⽌。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偷咬死。

作为藏獒的主⼈,能够制⽌藏獒的撕咬⽽不制⽌,导致⼩偷被咬死,主⼈成⽴不作为犯罪。

案例⼆: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悔意,欲将李-四送医。

路⼈王⼆*⼦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

路⼈王⼆*⼦就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由于张三的先⾏⾏为,致使李-四的⽣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为,因⽽只须定⼀个故意杀⼈罪,⽆需数罪并罚。

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王⼆*⼦的劝阻⽌⾏为,因⽽,就张三的不作为⽽⾔,王⼆*⼦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属教唆犯。

案例三:甲看见⼉⼦⼄(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成⽴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是⽆民事⾏为能⼒⼈,监护⼈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具有阻⽌的义务。

甲看见⼄掐住丙的脖⼦,本应阻⽌⼄的危害⾏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亡,因此成⽴不作为犯罪。

案例四:⽑⼦见有⼈掉⼊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救⼈,将绳⼦的⼀头扔⾄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娃,便放弃拉绳⼦,⼆娃因⽆⼈救助死亡。

⽑⼦不成⽴不作为犯罪,⼆娃掉落深井,此时⽑⼦对⼆娃并⽆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成⽴不作为犯。

1.案例剖析

1.案例剖析

《派出所工作人员不作为问责案》案例分析一、案例回顾2012年5月11日,市民朱某向市治庸问责办反映某区派出所在为其办理户籍过程中,一再拖延,两个多月都未办成不作为问题,要求速办。

经查发现,该派出所各层工作人员以及领导都有不同程度的不作为或者工作粗心大意的问题,给以相应的处分。

二、案例发生的根源分析1、制度不完善,没有完善的制度来检查工作人员的上岗数量和工作质量。

岗位人员并没有在岗而是由其他人员代理,工作人员到岗工作的监督制度不完善;另外,录入的信息有误是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造成的,说明了制度上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没有检查,做到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2、管理无效率,没有有效的管理工作人员的到岗到位;岗位人员到岗工作不到位,不仅是制度问题,而且与领导的管理不力脱离不了关系,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对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到岗执勤进行约束,也没有适当的激励惩戒政策来对服务质量进行引导。

3、主观服务意识不强,责任感匮乏,认识没有提高;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群众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很强的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切实的为群众考虑,为群众服务,不能以自己的事情为先,而是要以群众的问题为首要任务。

4、单位中宣传力度不够,为群众服务的氛围不够。

只有树立明确的“做让群众满意的服务”的旗帜,有了服务的氛围才能保证服务的人员竞相竞争,争抢着为群众服务,以能够做到让群众满以为荣。

三、反思自身的工作从案例的深刻剖析中反思自己的工作,我的工作是负责体卫艺站党务工作和区中小学体育工作。

对照案例,做出反思我认为是很严肃的事情,而且是对我的工作具有很大指导意义的。

我们的工作导向主要是帮助基层学校,服务师生。

我们在党的十八大“办群众满意的服务”的号召下,根据区教育局的工作部署,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中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帮助基层,服务师生的工作。

根据已有的面向群众的工作情况,结合对案例的剖析,我有以下几点反思:1、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创建的目的和意义;2、进一步把握创建的重要环节,做好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建立明确的“做让群众满意的服务”的标杆,对我们的工作做一个正面的指引。

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事例

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事例

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事例
1. 乱作为:某公司的员工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未经核实就随意向客户
提供错误的解决方案,导致客户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进一步加剧了客
户的不满。

2. 不作为:某政府部门收到市民举报某建筑违法违规问题后,长时间
未进行调查和处理,使得该违法建筑项目在没有任何限制下继续进行,对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不敢为: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明知某位员工存在严重工作失误,但
却因为个人关系而不敢对其进行批评和惩处,这种不敢为的行为使得
员工的工作纪律更为松散,严重影响了整个团队的正常运转。

4. 不善为:在某地发生突发事件后,当地政府未能及时组织救援工作,导致灾区居民受到更大的伤害。

政府的不善为态度让人们失去了对政
府的信任,并引发了公众对应急管理系统的质疑。

教育机构不当行为案例分析

教育机构不当行为案例分析

教育机构不当行为案例分析教育机构不当行为案例:南市初中性侵事件事件时间: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5月10日事件地点:南市某初中事件细节:2008年3月15日,南市某初中发生了一起性侵学生的严重事件。

该初中的一名教师李某,在担任八年级三班班主任期间,在班级内多次对学生小明实施性侵犯行为。

据受害学生小明的回忆,自从去年9月份开始,李某经常以发放奖励或是针对小明学习成绩的问题为由单独找他谈话。

李某利用这些单独谈话的机会,毫无道德约束地对小明进行了多次的性侵犯行为。

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2008年5月10日,当天李某尝试再次对小明进行性侵犯时,不幸被小明及时逃脱并报警。

小明的家长得知事情的真相后,立刻报案并向南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教育局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并暂停了李某的教职。

在调查过程中,教育局聘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小明进行了心理辅导和评估。

经过详细的调查,教育局确认了小明提出的指控,并将该案件移交给当地警方。

警方立即对李某展开调查,并在他的住所搜查出大量涉案证据,包括手机短信、性爱录像等。

李某随后被刑事拘留,并被逮捕。

2009年,该案经过了一年的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犯有强奸罪和猥亵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同时,法院判决南市教育局支付小明及其家长精神损失抚慰金30万元,并宣布,南市教育局对该事件的处理不力,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律师点评:这起南市初中性侵事件对受害学生和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暴露了南市教育机构对学生安全保护方面的严重缺失。

教育机构应对学生的安全和心理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暂停教师的教职等措施,但是,对于这一事件的监管和教育局的行政职责履行仍然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规定,强奸和猥亵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法律对于此类罪行的定罪和刑罚非常严厉。

对于教育机构而言,应该建立健全学生保护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监管,确保学生能够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学习。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分析按照作为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构成不作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二是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职权。

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政府工作。

阳光政府已经是人们的心声,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但是没有作为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有那些,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学习一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吧!▲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情行政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答复。

但“答复”并不等于“必须公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010年12月,甲市某区政府收到李某以特快专递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区政府向其公开“区政府2003年征收某村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区政府未在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内对该事项予以答复,李某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区政府认为,该事项不应予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区政府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故责令区政府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评析1、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按照作为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构成不作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二是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职权。

行政机关不作为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拒绝履行,即明确答复不履行;部分履行,即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警示案例

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警示案例

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警示案例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士选择投身到创业和干事的浪潮中。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也有一些人在担当和作为上出现了问题,甚至在关键时刻缺乏必要的精气神。

这些案例给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在干事创业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自身的精气神,不断担当、不断作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A先生在创业初期,面临了一次重要的商业决策。

但他却因为缺乏决策的勇气和精气神,导致错失良机;公司面临了严重的发展困境。

2. 案例二:B女士在担任领导职务时,面对一项紧急任务,却因为消极懈怠和不作为,使得团队错失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

三、问题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引发了我们对于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问题的思考。

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源自于个人的能力和勇气不足,导致在关键时刻缺乏担当和作为的勇气。

另可能还有外部因素的干扰,也影响到了个人的精气神。

四、解决建议1. 提高个人能力和勇气。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锻炼,提升自己在关键时刻的决策能力和勇气,做到及时担当、果断作为。

2. 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组织和企业要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在面对困难和挑战的时候有足够的精气神和勇气。

3. 完善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精气神和担当精神。

五、个人观点干事创业是一个需要付出和奉献的过程,需要在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时,保持足够的精气神和担当精神。

任何一次的缺乏担当和作为,都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

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自身的精气神,不断担当、不断作为。

六、总结以上案例提醒我们,在干事创业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可能会面临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又往往意味着重大的机遇损失和事业崩溃。

我们需要从案例中吸取教训,时刻提醒自己保持精气神,不断担当、不断作为,从而在干事创业的道路上取得更好的成就。

七、拓展思考除了个人能力和外部环境因素外,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还可能源自心理因素。

不作为案例

不作为案例

不作为案例简单案例:一、邱某,女,31岁,幼儿园教师。

邱某于200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带领幼儿4名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王某(男,5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

邱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个中学生王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邱某在附近找一个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池约75厘米,半人深,但邱某、王某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齐高声呼救。

最后有一个农民张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时间已晚,幼儿被救上来后,已经停止呼吸。

讨论:邱某和王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邱某构成,王某不构成二、王某,女,18岁,某中学学生;刘某,男,18岁,系王某同班同学。

1998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外出玩耍,途中,幼儿李某(女,3岁)不慎失足跌入路旁一个未加盖的下水道中,该窨井中的污水深约2米左右。

这时王某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

王某的同学刘某路过此地,见状在旁观看,也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待到李某家人闻讯赶来,将李某打捞上来时,李某已溺水身亡。

讨论:王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王某构成,刘某不构成三、被告人:吴某,男,51岁,原在某旅游风景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旅游业。

1998年5月30日早6时,吴的女儿将3条双人脚踏船租给了6位游客。

7时许,因风速超过警戒线,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业。

后吴发现6名游客驶出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

之后,他与其中4人换船,驶回岸边。

但由于风力太大,只有4人脱险。

脱险的游客找到吴,要求救同伴,但吴没有采取营救措施。

当晚7时,两名游客的尸体被发现。

讨论: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构成四、2003年6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曾某(女,40岁)因胞妹与钟某发生口角,率领两个妹妹和妹夫前往钟家理论。

双方在钟家铁门外发生激烈争吵。

之后,身材矮小又怕事的钟某打开铁门欲邀曾某等人找管理人员评理,遭曾某及其妹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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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

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

由于落水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其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

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立即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允许其他人用他的船去救人。

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

事后应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法院认为:黄某见死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

这样,黄某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应认定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引例中黄某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致使小船倾翻,也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虽然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尽管有社会关系被侵害,但黄某并不是故意犯罪。

问题的焦点是黄某不去救人最终导致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那么黄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一问题涉及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又因为人们的惯性思维认为危害行为就是危害人主动实施的具有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即作为的危害行为,往往模糊甚至忽略了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所以有一种看法认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只是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

诚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因为正是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详言之,就是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当中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不作为犯罪,在表面上看来,不作为人什么都没做,好像不构成犯罪,但这只是不作为这种特殊行为的假象;不作为正是由于和隐藏在其背后特定的法定义务联系在一起,所以才具有了违法性,更具有了与危害结果不可割断的因果联系。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义务只能是法定义务,而不能是道德义务、习惯义务等其它的义务。

所以,引例中黄某因没有法律上规定其去救人的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在道义上,这种见死不救的做法,虽然令人发指,但我们只能在道义上予以谴责而不能用法律去惩罚他。

通常,这种特定义务的形成,包括以下四种:
⑴法定的义务。

这里法定的义务特指那些只有归刑法调整的才能成为不作为的特定义务。

⑵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是指行为人由于具有特殊身份,因此负有特定的义务。

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老师有教书育人的义务(这些行为人似乎只有在特定地点才有上述义务)。

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受刑罚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受保护的特定法益消除危险的特定义务。

例如,甲带着邻居的小孩去公园游玩,小孩一旦被甲带出其监护人的范围,甲就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

所以,当如果有人把小孩推入水中,甲就有义务去救小孩,而不能因为小孩不是他推下去的而在一旁袖手旁观。

这种义务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

⑷约定的义务。

是指由合同或协议等合法契约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

而这种约定的义务通常只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仅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作用。

但当因未履行约定义务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同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相互吻合时,相应的不作为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刑事法律关系之中。

比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因此导致重大事故或酿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005年11月3日,广东省惠州市市民谢小姐在上班途中遭到抢劫。

谢在追赶劫匪一段路后,恰逢迎面开来一辆警车,谢即拦住警车请求开车的警察追赶劫匪。

谁知,该警察犹豫片刻说:“我已经下班了,你报警吧”,并拿出自己的手机给谢,让她打电话报警。

事后,谢小姐向警方投诉,认为该警察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虽然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应该享有下班休息的权利,但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任务,因此,作为人民警察,他不应当拒绝公民的保护请求,拒绝现场出警请求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本案中:“警察下班后”即是在“非工作时间”;那是否是“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下班后的警察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承担这种义务,他仅在本人恰好身处案发现场才承担着这个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一个下了班的警察拒绝现场出警请求,不仅违背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案例一: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争吵,宋某骂李某干脆死了算了,李某即在家当着宋某之面上吊自缢。

宋某坐视不救,李某因未得救而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宋某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应某、张某相约自杀,不会游泳的两人踏入河水自杀途中,应某自行退回岸上,坐视张某走入深水后溺水身亡而不予规劝。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应某作出判决。

案例三:李某在某县工厂做工时与该厂女工项某相识相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使项怀孕。

其后李某因故向项提出分手,项不同意,多次找李希望和好,但李总是逃避。

一天午后项某带着一瓶农药去李某寝室,与李某发生争吵。

李某在争吵过程中用一个打火机朝项掷去。

之后,项喝下带来的农药自杀。

李某明知项某喝了农药,不但不予抢救反而锁门而出,最终致使项某因中毒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

李某的行为同样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分析前述的前两个案例,被告人的特定义务均具备上述五要素:案例一中,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况且在李某上吊自缢这个法益危险状态的产生事件中,存在宋某与之争吵并辱骂其“去死”
的因果关系力,且宋某具有施救能力。

案例二中,应某负有规劝张某不再自杀的特定义务,是因为在张某跳河这一生命权危险状态事件中,其产生自杀决意是由于应某的自杀承诺,且应某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也有规劝张某的行为能力。

至于案例三,情况较前两个案例复杂,但李某以不作为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仍是成立的。

这里应当注意,李某的特定义务并非仅仅因为与项某恋爱并致其怀孕这种特定的关系以及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而产生。

李某特定义务产生的关键因素在于,在明知处于失恋的痛苦之中的项某可能会喝下农药自杀的情况下,仍以争吵、扔打火机等先行行为刺激项某,致使身为恋人且有身孕的项坚定自杀决心,造成了其服毒自杀的危害结果。

李某走开时又故意锁门,加大了项某不能得到及时抢救的概率即危险程度,更加表明其主观上对于项某的死是持希望的故意态度,加大了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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