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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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wenku.baidu.com
由于北洋政府是在攫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之上 建立起来的,为了给他们的非法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 借以欺骗人民,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巩固其反动统 治,纷纷进行“立宪活动,产生了一些宪法和宪法性文 件。北洋政府主要的立宪活动有: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国会组 织法》,成立国会,着手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 华民国宪法草案》。因为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拟成,所 以又称《天坛宪草》。
衰世凯原本希望利用国会,改变《临时约法》中的某些 规定,通过立宪确立他的专制独裁的总统集权制。
但是,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仍幻想通过制 宪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进行权力再分配。因此, 《天坛宪草》基本维持了《临时约法》的原则和 精神,共分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它沿用了临时约法所确定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 形式,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并对总统的权力作相 应的限制。
对此,袁世凯气急败坏,即于1914年1月14日下 令解散国会,因此由国会制定的《天坛宪草》也 就成为一空文。
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解散国会,撕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 法》后,并不满足。他组织了御用的“中央政治 会议”作为立法机构。
1914年2月,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约法 会议”正式成立。“约法会”据袁世凯扩大总统 权力的意图,于1914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 约法》,史称《袁记约法》。
同时,由于每一个政权存在的时间比较短暂,也不可能 重新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只能沿用清律以应急需。
早在1912年3月 l1日,袁世凯一上台,就借口“民国法 律未经议定颁布”,下令前清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与 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其余的都暂准“援 用”,同年4月3日,参议院讨论临时大总统咨文时一致 认为,国体已经变更,民国法律未能仓猝颁行”“暂酌 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并决定:所有前清时规定的 《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 布的《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禁烟条 例、国籍条例等等,除与民主国体相抵触应行废止外, 其余均准暂时适用。
只有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 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北洋政 府在立法思想上主张沿袭清律,也恰恰从反面说明了它 与清末王朝一脉相承的关系。
二、主张“重典”、“隆礼”,维护反动政权。
1913年10月10日,袁世凯窃取了正式大总统的职位后, 为早日达到黄袍加身作皇帝的目的,在立法思想上,一 方面提倡尊儒和隆礼;另一方面实行严刑峻法,残酷镇 压人民。首先,在隆礼方面,早在1913年拟定的讨论 《天坛宪草》的过程中,即有过争论,最后决定在第十 九条第二项加入“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无论是袁世凯,还是以后的曹 锟、段琪瑞、张作霖,虽然政权频繁更替且名称不一, 但其性质却是相同的,都是为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服务的, 其制定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军阀专制独裁的统治。 现将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一、沿用清末法律,巩固专制统治。
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政府与清末政府一样,都是在半 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产生的反动政权。因此,在立法思 想和法律内容上必然存在着某种继承性和连续性。
第十四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一1927年)
1912年4月,袁世凯在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支持 下,利用手中的武装力量,篡夺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 建立了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即北洋政府,用以取代 南京临时政府。此后,衰世凯便逐步撕毁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破坏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企图恢复封建帝制。 但是,他的皇帝梦以其最终一命呜呼而告结束。
“袁记约法”是适应袁世凯专制独裁乃至复 辟帝制而炮制的一部反动的宪法性文件。共计十 章六十六条。它一方面抄袭了西方资产阶级宪法 的形式;另一方面,公开实行总统制,取消责任 内阁制。
“袁记约法”把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规定:总统为 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对外,大总统代表国家宣 战媾和或者缔结条约;对内,“统率全国海陆军”,制 定官制、官规,任免官吏,有权召集与解散立法院,否 决“立法院议决之法律草案”,并有宣告戒严及财政紧 急处分权等等。“袁记约法”甚至将总统的权力恢复到 封建皇帝的高度,规定:“经参政院之同意,得发布与 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
此后又将暂行新刑律中删除的维护封建礼俗的暂行章程 五条,重新恢复并加以扩充,于1914年12月24日颁布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十五条。
其中规定:对于尊亲属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尊亲属伤 害卑幼,仅致轻微伤害者,得因其情节,免除其 刑”(第八条)。“行亲权之父或母得因惩或其子,请求 法院施以六个月以下之监禁处分”(第十一条)。相反, 卑幼对直系尊亲属侵犯罪加刑二等,旁系加一等。还规 定与他人之妾,与良家无夫妇女和奸,要予以处罚。
1916年元旦,袁世凯一登上“洪宪皇帝”的宝座, 便公然宣称:“今日名分已定,正宜严君臣上下 之分,生乱臣贼子之惧,去共和之余毒,复古国 之精神”。从而为北洋政府尊崇孔教提供了重要 依据。此后,历届北洋政府无不以此为立法的基 本原则。
其次,北洋政府为了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采取重 典手段。除颁布一些特别法规外,还决定将清末 修订法律时已经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继续适 用。1914年7月30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了《徒刑 改遣条例》,规定:凡被判处无期徒刑和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内乱”、“外患”、“妨害国 交”、“强盗”等罪者,一律改为发遣。同时, 又将孙中山先生早已宣布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 适用。
袁世凯死后,为了争夺北京政权,形成了军阀割据、军 阀混战的局面,先后出现了由直系的曹锟、皖系的段琪 瑞控制的政权。直到1928年国民革命军打败了最后一股 残余的奉系军阀势力,由此宣布北洋政府彻底垮台。
北洋政府是封建军阀独裁政权。其法制体现了封建买办 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带有反革命军事专政的明显特征。
第一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