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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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船舶保险
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西路23号信宇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飞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航兵,海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5楼。
负责人曲伟,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明,海南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因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海口海事法院(1997)海商初字第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远及其委托代理人牟飞鸣、王航兵,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太保)的委托代理人郑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2月1日,昌信公司同海南征达船务有限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将万利达轮光租给昌信公司经营。同年4月11日,昌信公司向海南太保投保,保险单约定:险别为一切险,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170万美元,保险期限从1996年4月12日零时至1997年4月11日24时,保险费为5.1万美元,保险条件为按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投保,航行范围为中国沿海、韩国、日本、港澳台、东南亚、文莱、巴布亚新几内亚。还特别约定:第一航次从境外返回内地港口,须经我司检验,否则出险造成损失我司不负责任。同年5月20日,万利达轮第1次从境外返回汕头港后,依约请求海南太保前去检验,但海南太保告知暂不派人前去检验,要求告知该轮下次返回国内港口的具体时间及目的地,验船前可按现保险责任执行。5月25日,万利达轮驶离汕头港,在香港加油和物料后驶往巴布亚新几内亚,6月7日抵LAE(莱城)港锚泊。8月9日,万利达轮起航于8月14日抵所罗门群岛H0niara(霍尼亚拉)港,8月15日1235时移泊至Payuvu(帕务务)港装载原木。装货中,该轮左舷与码头圆木靠垫
碰撞,造成左舷第三压载水舱顶角及上方船壳变形,76号肋骨严重裂损,75号肋骨严重弯曲。
事故发生后,船长即令停止装货,并指示船员进行修理,8月17日凌晨修理完毕。8月19日1700时,装货完毕。8月20日,移至霍尼亚拉港加油,8月21日,驶往目的地香港。万利达轮实际配备船员24人,均持有合格适任证书,其中大管轮和二管轮均有伤病,但无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8月30日,该轮主机汽缸油用完,经请示后以同一品牌同一指标的主机润滑油替代。9月7日1120时,该轮主机因故障停车,9月8日1030时启动续航,1745时,主机再次故障停车。同日,该海域有台风SALLY(即9616号)经过,万利达轮发生剧烈的纵横摇摆。9月9日0100时,主机启动后定速迎大浪航行,0645时主机又发生故障停车,其时该轮概位为北纬16度43分2秒,东经118度22分7秒。此后,该轮失去动力飘航。同日,该轮船员发现第一货舱右船壳水线以下1—2米处出现漏水,具体位置为货舱中部竖向龙骨处,船长即令船员用污水泵和手提泵排水,因船壳多处漏水,且海况为大浪和长涌,泵水无法抵消进水,该轮出现艏倾,封进水裂缝未果。9月10日,该轮飘航海域生成一热带气压并将在未来48小时内加强成为热带风暴,受该气象影响,一舱进水无法控制,船舶纵摇剧烈,船长遂于当日1935时发出SOS求救信号。9月11日早上,该轮前主甲板已在水线以下,而救助拖轮预计于9月12日才能抵达,当时海况为大浪和长涌且渐趋恶劣,9月11日0630时,船长下令弃船,当时该轮船位为北纬16度42分,东经118
度01分,至0830时,所有船员登上在附近的英国壳牌公司所属Serieata轮,当时,万利达轮船位约为北纬16度41分,东经117度65分。弃船当时,该轮尚未完全沉没,但船头完全没人海水中。9月11日至14日,救助拖轮在弃船海域搜寻未发现万利达轮遗骸。
事故发生后,昌信公司向海南太保提出了索赔,但海南太保未理赔。万利达轮的船级为中国船级社CCS级,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各项船级证书,但其中国际载重线年检、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年检、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年检、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年检、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年检等法定证书检验项目和船级年检、船级中期检验、坞内检验、尾轴及推进器检验等船级检验项目,以及两个人级检验项目已过期,且展期3个月亦届满,对上述项目均未检验。昌信公司曾在展期3个月内的1996年6月11日向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提交申请检验报告,大连分社批注称:待该轮抵达本港,需与船东代表或船长确认所需检验项目后,再进行申请评审和标识。因该轮沉没,故未作检验。昌信公司于同年8月13日向海南太保申请扩
展航次至所罗门群岛,海南太保同意扩展至所罗门群岛,期限为1996年8月15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万利达轮8月31日位于北纬1度54分,东经132
度37分,已进入保单约定的海域,弃船方位北纬16度42分,东经118度01分,亦在保单约定行航行范围内。
原判认为:昌信公司同海南太保之间船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万利达轮出事航次18天的航行正常行驶证明该轮适航。该轮沉没的直接原因是船壳进水及主机失去动力和恶劣气候无法控制进水,属于保单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海南太保应负赔偿责任。万利达轮虽未对多个船级证书和检验项目过期未检负有过错,但依有关规定,船级暂停不属于保险终止事由。海南太保在昌信公司投保时应依职责审查有关船舶情况,对海南太保未询问的问题昌信公司无需告知,故未违反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该轮船员配备适航。该轮在帕务务港的碰撞对船体结构未造成影响。该轮以相同技术指标的主机润滑油替代汽缸油并无不当。昌信公司主张施救费用和事故调查费用证据不足,主张利息损失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海南太保支付昌信公司保险赔偿金170万美元,驳回昌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昌信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昌信公司向海南太保就万利达轮投保了一切险,在保险期间内该轮发生事故,海南太保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昌信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70万美元及救助打捞费和事故调查处理费。海南太保在昌信公司索赔后拒赔,应从其拒赔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一审法院仅判令海南太保支付保险赔偿金170万美元,而对施救费用和事故调查费用以昌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已发生和实际支付而不予保护,对昌信公司提出的利息损失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保护,属认定事实错误。海南太保无理拒赔已构成违约,本应依最高法院规定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昌信公司仅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属最低限度的要求,已大大减轻了海南太保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请求,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判令海南太保赔偿救助打捞费用和事故调查费用103750美元及1803750美元自1996年12月8日起的利息。
海南太保不服原判上诉称:(一)万利达轮在事故发生前,已因船级暂停而导致船级证书失效,该轮已失去船级。由于该轮船级变动和失去船级,船舶保险合同早已自动终止,海南太保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船级暂停不属于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终止的事由,对海南太保主张的保险合同因万利达轮船级暂停而终止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判决确有错误。(二)万利达轮在事故航次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昌信公司对此未恪尽职责,依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属保险人的除外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