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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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思维导图)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思维导图)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劳动关系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关系反映劳动关系当其形成后,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影响,使劳动关系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法律关系时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区别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范畴经济基础的范畴是思想意志关系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前提以劳动为前提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范围大(从各方面研究)小(从法律方面研究)内容劳动法定权利义务法律效果不具有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果表现方式内容范畴形式范畴分类以用人单位性质为标准企业、个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否具涉外因素国内、涉外表现形式不同典型、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法律特征主体特定性固定位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双重意志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物质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主体劳动者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劳动者劳动权利、劳动行为能力具备条件这两种能力,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格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招未满的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者劳动权利与劳动行为能力特点统一性两者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可分割性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施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法律关系,一般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条件进行劳动保护,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行为能力表现为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能力要有财产、场所、组织机构权利、行为能力的特点受国家严格干预,须按法律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内容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产生、变更、消灭产生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依照法规,通过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劳动法主体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客观情况出现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消灭主体间法律关系依法解除、终止,成为消灭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必备的主要条件劳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分类(按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以意志为转移,行为人可以控制的事件不以意志为转移,行为人不可控地震、洪水、劳动者伤残病死(自然事件)战争、动乱(社会事件)劳动者基本权利就业权指有资格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没有1就没有后续的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内涵1.就业自由;2.就业平等;3.就业促进;4.解雇限制劳动报酬权内容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报酬支配权核心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法律保障的重点生活保障权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死残等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具体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疾病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包括就业前、再就业前的培训和在职培训休息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提起诉讼,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基本义务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必须全面的、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劳动内容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劳动技能指生产过程中岗位对劳动者素质方面要求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为防止伤亡,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纪律常以雇主规章制度形式表现应遵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劳动者应对商业秘密保密、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内容是劳动,双方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联系是: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
15
劳动合同的续订
提出续延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出的要 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 又未续订,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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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核算1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 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 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 原则,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补偿同前
经济性裁员,由于客观发生变化,双方意见无法达 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 补偿金
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劳动法与 劳动关系管理
1
劳动关系的含义
又称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等 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企业或事业单位等(而不是政府)劳动关系
是劳动力(雇员)与劳动力使用者(雇主) 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 企业劳动关系的实质: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 现形式,与劳动分工无直接联系 企业劳动关系的表现: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 体之间的关系;劳动给付和工资的交换关系
20
补偿金核算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应发不少 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 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医疗费的50%,绝症不低 于医疗费的100%
约定条款
其他补充条款 没有协商约定的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约定条款的内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2课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2课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案第2课劳动法律关系宣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恒紫金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试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并发表一下你的想法?【学生】思考、讨论【教师】组织发言请小组组长总结全组结论,派代表进行发言【学生代表】发言传授新知(25 min)【教师】讲解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兼容性①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②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二)干预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三)职业性职业性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并利用单位的生产资料进行劳作,创造价值。

【教师】讲解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一)劳动者1、劳动者的概念及主体资格条件(1)劳动者的概念: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2)主体资格条件:①达到法定年龄②具有劳动能力。

【教师】请学生分析教材上的案例(P19),并根据所讲内容分组讨论下列问题(1)什么是童工?什么是劳动法主体?(2)哪些单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徐某是否构成工伤?【学生】阅读案例、分组讨论【教师】组织发言请小组组长总结全组结论,派代表进行发言【学生代表】发言【教师】点评总结,继续讲解新知识2、劳动者的类型①按用人单位性质分企业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国家机关劳动者、事业单位劳动者、社会团体劳动者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②按劳动者是否在编为标准,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劳动者分为工勤人员和非工勤人员(二)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的概念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以及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劳动关系应该具有如下四个要件:1.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劳动给付行为发生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首要构成要件。

2.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

3.默认的意思表示即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成的,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即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近来又出现了强化的默示契约说,认为在判断从属关系和意思表示成立时,要有更慎重的判断要素。

即认定劳工是以雇主为对象,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雇主对劳工有职务安插配置权与惩戒权,并能在实质上决定工资额度,符合以上各项要素的事实的,才能判断劳资双方默认的意思表示成立。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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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章:⼀、劳动法的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劳动⽣产率(三)规范劳动⼒市场,完善市场运⾏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五)国家⼈权保障的标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实⾏劳动⾏为⾃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第⼆章:⼀、劳动法产⽣的原因(⼀)劳动法的产⽣是⼯⼈阶级长期⽃争的结果(⼆)劳动法的产⽣是发展⽣产⼒的要求(三)劳动法的产⽣是维持⾃由竞争条件的需要⼆、国际劳⼯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活⽔平的提⾼,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世界的持久和平。

三、国际劳动⽴法的内容核⼼劳动标准:在国际劳动⽴法中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的内容,被称为“核⼼劳动标准”,包括:结社⾃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使⽤童⼯及男⼥同⼯同酬等。

四、国际劳⼯组织的主要职能:1.从事国际劳⼯⽴法,2.监督国际劳⼯标准的实施3.在社会政策和管理、⼈员培训和使⽤⽅⾯提供技术援助4.进⾏劳⼯问题的研究和教育五、四个重⼤⽅⾯的共识:(2001年6⽉的第89届国际劳⼯⼤会上,国际劳⼯局局长在题为《减少体⾯劳动⽅⾯的缺陷——全球性挑战》的报告中,对与国际贸易与国际劳⼯标准的辩论(即“社会条款”之争)作了回顾和总结)(1)全球经济的最低社会要求,体现了劳动世界的基本⼈权。

(2)国际劳⼯组织是核⼼国际劳⼯标准的主管机构,国际社会肯定会对国际劳⼯组织为促进核⼼国际劳⼯标准⽽做的⼯作给予⽀持。

(3)核⼼国际劳⼯标准不应当被利⽤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的,任何国家的⽐较优势都不应当受到质疑,某些国家所拥有的⽐较充⾜的低廉劳动⼒的⽐较优势被肯定为贸易中的⼀种正当优势。

(4)核⼼国际劳⼯标准不仅对贸易有意义,⽽且对技术、⾦融、投资、企业开发及其他领域也同样有意义。

人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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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劳动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 动者的组织工会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2.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指向 对象,即劳动力。劳动力具有如下特征(见图12-1)。
第十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环境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思考练习
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了解 劳动合同解除的许可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知晓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管理 第三节 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协调机制
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 制” (见图12-2)。
图12-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二节 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管理
一、安全管理 二、健康管理
一、安全管理
安全通常是指对人们身体平安的保护,安全 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的人身安全管理首先要求用人单位要高度重 视全面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所谓全面安全公正主 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首先,是安全工作范围的全面性; 其次,是安全工作的全程性; 再次,是安全工作的全员性。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于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 水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基 础上,为了满足部分效益好的企业较高的医疗需 求而设立的医疗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4% 以内的部分,列入成 本。超出 4% 的部分,由企业税后利润中列出。
三、失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知识点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知识点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单:77-85(9分)多:120-125(6分)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1)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掌握劳动关系的二重含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了解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

【知识要求】1.劳动关系的含义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

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

(单08.05)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

忽略个体间的具体差异,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动者因集体劳动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单07.05,单12.11,单07.11)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劳动给付的劳动者亦可表述为雇员,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亦可表述为雇主。

雇员是与雇主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即雇主提供劳动的人;公务人员,如各级政府官员不是雇员,因为此类人员是通过公法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公法上的聘用关系,有独立的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单07.05,单10.11)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表现为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体之间的关系。

处于管理方最高层的是生产经营决策层,具有最高的管理权力与权威。

企业高层管理者一般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者。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和利益目标的差异,他们对待劳动关系的态度也就有所不同。

在各类生产组织中的中层管理者更为关心雇员的生产率问题,其职责和利益与生产的效率直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雇员的潜力发挥与情绪状况反映着他们管理的效率,进而决定着他们的地位与利益。

劳动法》教学大纲

劳动法》教学大纲

劳动法》教学大纲一、使用说明一)课程性质劳动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必修课程之一,它不仅被列为高等学校经济类8门核心课程之中,而且是工商管理类各专业9门核心课程之一,由此可见其地位在经济类院校中的重要性;《劳动法》作为财经类学校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直接影响学生对其他经济学课程的理解和掌握。

要求学生先修课程为经济法。

二)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框架,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及主要的研究方法,弄清劳动法的基本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制度,并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正确理解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法政策,不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时数:46学时四)教学方法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劳动法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2、掌握学科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办法,讲清劳动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适当介绍最新知识。

3、紧密联系实际,学会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把学科理论的研究融入对劳动活动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之中,切实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讲讲课程的重点与难点,指点、启发研究者自学。

5、适当布置作业和案例思考题,深化研究者对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

五)面向专业:人力资本管理类各专业二、考核方式:本课程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

具体方式为:平时成绩占30%,凄迷成绩占70%。

三、教材选用:《劳动法》关怀,XXX出书社,2010年4月。

四、教学内容劳动法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的维护。

本教材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实际出发,正确的阐述了我国的劳动政策和法律,坚持党中央所确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准绳,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对我国的劳动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同时吸收一些本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经验。

本教学包孕三编,第一编劳动法总论,第二编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第三编劳动争议的处理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劳务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本文将围绕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展开论述。

一、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双方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能因各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

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较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二、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方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了报酬,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1. 劳动者享有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同的权利。

如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2.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3. 双方在劳动争议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总之,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浅谈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

浅谈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

浅谈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一种社会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是基于劳动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从其概念来看,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当中是平等的主体;(二)劳动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兼顾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据劳动法律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能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两者统一、不可分割,要求必须本人依法行使,不能代理,而且某些工种对妇女、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所限制的,当遇到两个以上劳动法律关系时应该有主次之分。

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依法设立到终止,两者统一、不可分割,可由其职能机构的相关人员或代理人行使。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依据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劳动法——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劳动法律关系
❖ 〔一〕劳动者 ❖ v 1、劳动者的法律涵义 ❖ 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
的条件,即必须具备有劳动权利才能和劳动 行为才能。只有同时具有这两种才能,劳动 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 2、公民的劳动权利才能和劳动行为才能的 概念
❖ 劳动权利才能——指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 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才能。
劳动法律事实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续延、 暂停、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
二、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事实
有多种多样。按照劳动法律事实的发生 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可 将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并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 灭的客观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
❖ ❖ 理论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 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
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 行为,即合法行为。 ❖ 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即 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 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 的变更或消灭。
三、劳动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
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按照行为性质可将行为分为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的行为和 劳动司法行为。
❖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标准
的要求,法律主体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 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
❖ 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 议事件所施行的裁决行为。生效的仲裁调解 书,均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 因此是法律事实。
〔2〕产生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 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 而劳动法律关系那么以劳动法律标准的存 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标准调整劳动 关系的范围内。

劳动法解析

劳动法解析

劳动就业权 自由择业权 劳动报酬权
休息休假权 劳动保护权 职业培训权
劳动权受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家的保障,这种劳动权保障具 体体现为:
基本保护
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的最低限度的保 护,即基本权益的保障
全面保护
是对劳动者权益和权能的保护,包括人 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
优先保护
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都 给予合法保护的同时,优先保护在劳动关 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第二、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应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 特殊性,反应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第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 的稳定性。
第四、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各项法 律制度均有约束力。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第一、指导劳动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 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协调。
(5)用人单位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 权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重大处罚 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工会意见
(6)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贯彻“三方 原则”
(7)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方面,工会享有 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咨询权
3、物质帮助权
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 去就业机会时有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利。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
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 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 而出现的一种形态。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 ,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 式。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 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 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题型:1、单选 20题*1分2、多选 8题*2分3、判断 10题*1分4、简答 4题5、计算 1题6、案例 3题知识点:第一章劳动法学总论(重点章节)一、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和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本书观点)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1)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

(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1)广义:之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本书)——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要知道什么人属于劳动者P6,P9),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P13)1)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成果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三、《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关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第4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4章 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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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 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学界有不同见解:劳动行为;劳动力;不只是 劳动行为或劳动力。 在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复杂多样的具体表 现形态,视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可分为基本客体(或主客体)和辅助客体(或从客体) gjwang@ 4-8 两大类。
gjwang@ 4-16
凡是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都不是劳动 法律事实。2.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 因果关系须以劳动法为根据。 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可分为合法行为 和违法行为,还可分为合同行为、行政行为、调解 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 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灾 害之类的自然现象,疾病、伤残、死亡之类的人身 现象,以及战争、动乱之类的社会现象。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 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它在 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 现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主要是劳动条件。即劳动者 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用人单位因使用劳动力 而有义务提供的为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须的 各种条件。其中,既包括为劳动力使用所必须的生 产资料条件,以及为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不损害劳 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又包括为 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劳动力

2012年中央电大劳动法期未考试90分保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2012年中央电大劳动法期未考试90分保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劳动法---名词解释1、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事实3、劳动法体系4、劳动法学体系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6、劳动就业7、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8、就业服务9、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开发10、劳动合同劳动契约劳动协议雇佣合同雇佣契约11、竞业限制竞业避止竞业避让12、劳动合同订立13、劳动合同的解除14、劳务派遣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15、非全日制用工16、工会法17、职工民主管理职工参与劳动参与18、职工代表大会19、集体协商集体谈判20、我国集体合同21、集体合同集体协议团体协议劳资协议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协约22、工资薪金薪水2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24、计时工资25、计件工资26、奖金27、津贴(补贴)28、最低工资29、特殊情况下的工资30、工作时间31、标准工作时间32、缩短工作时间33、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3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5、年休假带薪年休假36、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37、特种作业38、职业病39、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40、: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41、特殊群体劳动保护42、女职工43、未成年工44、社会保险45、社会救济社会救助46、养老保险年金保险47、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48、失业保险49、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50、疾病保险病伤保险健康保险51、生育保险52、职工福利职业福利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53、劳动法监督检查54、劳动保障监察55、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56、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57、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资纠纷劳资争议58、权利争议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59、集体争议多人争议60、团体争议集体合同争议6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6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6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64、劳动法律关系65、劳动法律关系主体66、劳动法律关系内容67、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68、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69、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7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71、劳动者自主择业7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73、职业中介机构74、商业秘密75、劳动合同的效力76、劳动合同的履行77、劳动合同的变更78、企业经营者年薪制79、探亲假80、探亲假期81、延长工作时间82、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83、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84、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85、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86、残疾人87、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88、失业89、失业保险金90、劳动风险91、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92、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93、工龄94、缴费年限95、产假96、职工集体福利97、职工个人福利98、利益争议经济争议99、个人争议个别争议100、和解101、调解102、仲裁103、劳动争议和解104、劳动争议仲裁105、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10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10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108、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109、劳动法律关系客体110、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11、劳动法渊源112、市场调节就业113、政府促进就业11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17、必备条款118、劳动合同期限119、工作内容120、劳动报酬121、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122、劳动条件123、约定条款124、补充保险125、劳动合同成立126、劳动合同生效127、无效劳动合同128、劳动合同的终止129、工会130、工会的性质131、工会的阶级性132、工会的群众性133、工会的自愿性134、集体协商的代表集体谈判的主体135、集体合同的变更136、集体合同的解除137、集体合同的终止138、按劳分配139、同工同酬140、工资水平141、工资制度142、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143、工资总额工资总量144、工资协议145、工资指导线制度146、劳动力市场工资147、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148、工资形式149、年薪150、法定工作时间151、正常劳动152、克扣153、无故拖欠154、休息时间(广义/狭义)155、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156、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157、公休日/周休息日158、法定节假日159:经期保护160、孕期保护161、产期保护162、哺乳期保护163、公共就业服务164、学徒培训165、职业技能鉴定166、就业困难人员167、就业援助服务试卷旧版:1、特殊群体2、行政处罚3、就业保障4、职业纪律5、职业卫生法律保障6、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7、失业人员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学教案

劳动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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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狭义上的劳动法
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 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在我国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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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1 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2 是有偿性劳动; 3 带有劳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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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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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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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 社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劳动关系的变迁: 不自由的劳动时代——租赁劳动时代罗马法时 代——团体主义时代——雇佣契约时代——劳动契 约时代——信息化社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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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法的产生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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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旧中国政府 时期先后批准了14年国际劳工公约;并于1944年成 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新中国自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参 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 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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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 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 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 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主体 4 劳动法有自己的完整独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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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劳动法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的区别
1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 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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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节 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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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职业资格的人等)。

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称为劳动法律
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

所谓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权利能力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所谓用工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

包括能够提供给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物质、技术和组织条件,其他符合国家法定最低标准以上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依存于它的民事主体资格,即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财产和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职能部门代理行使。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二、劳动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为劳动法律事实。

并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劳动法律事实,只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带来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事实才能成为劳动法律事实。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为合法事实,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一般也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一些场合,单方的意思表示以及违法行为或事件也能使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1.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劳动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

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中,合法行为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单方行为通常也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这是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特点。

例如,只有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合法行为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以欺诈、胁迫等行为产生的劳动关系为无效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合同从其产生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或单方行为则有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公民损坏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单方的馈赠行为也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等。

此外,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不同于变更、终止、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单方行为都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但是,除了合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或单方行为也可以使劳动关系变更或消灭。

例如,劳动者辞职或严重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都可以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是劳动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事实要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建立、变更、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

②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规范地表达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的必需内容。

残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

③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达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进行识别。

2.劳动法律事件
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或其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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