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的处罚
行政 规
执法依据 三定方案
对采取虚
4
报、隐瞒 、伪造等 手段,骗 取医疗救 助资金的
行政 处罚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基金 监管
司
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采 取虚报、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 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 的,由有关部门 决定停止社会救 助,责令退回非 法获取的救助资 金、物资,可以 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 价值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 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 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
第二条: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 法对价格活动进
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 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 处罚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基金 监管
司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湘政办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卫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全省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及职业道德建设。
围绕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发展全省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素质。
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信息服务、目标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把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强的工作,转移到学会、协会和下属单位承办。
按照理顺关系的要求,将行使行政职能的省中医管理局、省药政局、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入厅机关。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厅属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0•【字号】梧政发[2001]87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保留梧州市卫生局。
梧州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梧州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交给梧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筹建)。
2.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梧州市劳动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梧州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入卫生局。
2.市爱国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能把全市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考试、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考试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办。
(四)加强的职能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和信息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新政
E-mail:chenlina@ 责编/陈丽娜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
“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文/ 本刊记者 孙敏 整理报道
中国机构编制网9月10—11日相继公布 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 方案),对医药卫生领域三部门的权责进 行了明确划分的同时,也对各部门的职能 作出了调整。这些变化将会给基层工作带 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来一一解析。
从具体职能来看,国家医保局的工作 还有招标采购政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 医保动态调整、药价谈判、以及药品、医 用耗材、医疗服务的收费政策。
医保局三定方案
(一)信息系统建设
1.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推进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2.实现医疗保险业务一网通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二)数据管理与分析
1.建立医疗保险大数据分析机制,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保障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2.组织专家评审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规范价格管理。
五、待遇保障
(一)待遇政策
1.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待遇政策。
(二)待遇支付
1.优化待遇支付流程,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建立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风险防控机制,防止欺诈、冒领等行为。
1.市级设立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2.设立以下内设机构:基金监管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待遇保障处、信息管理处。
(二)职能划分
1.基金监管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2.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医药价格管理及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3.待遇保障处:负责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制定、待遇支付及政策宣传。
4.信息管理处: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及数据管理。
三、基金监管
(一)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2.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3.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防止基金流失。
(二)违规处理
1.对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医药服务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95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按照国家医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药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中药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中医医院评审、教育质量检查、一般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事务性工作,授权直属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赣府厅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常委会的决定,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的程序与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支付、管理、运营和缴费基数核定管理事务,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调剂计划,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储存、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管理经办工作。
(四)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五)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程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济政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除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将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2.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粤府办〔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管理。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推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杭政办函[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杭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具体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承担。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七)加强医疗服务和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受委托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7•【文号】国办发[1998]50号•【施行日期】1998.06.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国办发〔199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3、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南政办[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市地税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青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政事权限清单
3.负责审计监督。
1.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等监督检查工作;
4.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大对重要领域、重大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力度。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事业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
《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干部人事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2.做好干部教育培训;
3.做好干部日常监督。
1.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事业人员后备干部;
2.对事业单位人员做好教育工作;
3.严格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抓好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纪律规矩教育,落实全覆盖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八小时外监督力度,增强提醒函询诫勉力度、持续抓好干部作风整顿,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大惩处;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干部工资总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申报
向主管部门申报干部工资总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人社及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和落实相关工资待遇;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潍坊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国家卫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简讯国务院:明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医疗保障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3.计划生育方面,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4.医疗卫生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中央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国务院: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引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国家卫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23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21【实施日期】2002.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二)新增加的职能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职能。
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职能。
(三)划出的职能1、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市经贸委承担。
2、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部分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职能,交由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招、聘用职工下达计划,劳动力直接进入市场,实行“双向选择”,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8]38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7【实施日期】2008.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卫生管理的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职能调整新增职能:(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药品三统一监督管理。
强化的职能:(一)探索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二)推进“医疗在银川”实施工作,不断扩大医疗卫生服务辐射面;(三)进一步加大我市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力度,不断增强卫生单位内部活力。
转变及下放的职能:(一)将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考核等事业性工作下放社区管理中心;(二)将对母婴保健机构的日常监督职能下放市卫生监督所。
划出的职能:银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整建制划转银川市城管局,其职能随机构一并划转。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二)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三)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二、主要职责经以上职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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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XXXX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疗保障局)是XX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州、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
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
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文书档案、保密、信访、督查、宣传、政务公开、政策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扶贫挂钩联系点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党风廉政等工作;指导医保窗口作风建设。
(二)综合科(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科、待遇保障科、医疗服务管理及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基金监管科)。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规划;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审核、划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
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承担县本级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筹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
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县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细则;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全县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XX名。
设局长XX名,副局长XX名。
第六条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管理的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20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