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电大国际公法,网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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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C
A. 新国家
B. 新政体
C. 新政府
D. 新国体
2.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A. 条约优先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C. 国内法优先
D. 后法优先
3.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A. 中国与前苏联
B. 中国和印尼
C. 中国与法国
D. 中国、印度和缅甸
4.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一项是()。
A. 国际条约
B. 国际组织的决议
C. 国际习惯
D. 一般法律原则
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张二元论平行说。
A. 奥本海
C. 凯尔森
D. 孔慈
6.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 承认意味着建交
C. 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满分:2分
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A. 绝对主义
B. 普遍主义
C. 限制主义
D. 连带主义
8.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宣告说
B. 平行说
C. 自然法学说
D. 实在法学说
9.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的承认。
A. 新国家
B. 新政体
C. 新政府
D. 新国体
10.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A. 实在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格老秀斯派
D. 自然法学派
11.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1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A. 具有固定的居民
B. 有确定领土
C. 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D. 有普遍管辖权
13.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A. 以山为界
B. 几何划界
C. 天文学划界
D. 扇形划法
14.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
A. 奥本海
B. 凯尔森
C. 狄骥
D. 格老秀斯
1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19世纪
B. 18世纪
C. 20世纪
D. 17世纪
16.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 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 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1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A. 绝对主义
B. 普遍主义
C. 限制主义
D. 连带主义
18.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
A. 白版原则
B.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C.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D.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1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A.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 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C.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D. 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20.最早将西方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的人是()。
A. 边沁
B. 丁韪良
C. 惠顿
D. 梅汝璈
1. 马六甲海峡是(A )。
A. 领峡
B. 公海海峡
C. 内海峡
D. 自由海域
2. (D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蒙特利尔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3.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
A. 通过制度
B. 无害通过制度
C. 自由航行制度
D. 条约规定的制度
4.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5. 英国的( 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
C. 宾刻舒克
D. 真蒂利斯
6. ( A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折线基线法
D. 几何直线法
7.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C )A. 自由占领 B. 自由开发 C.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D. 国家专属区
8. ( D )不能行使紧追权。
A. 军舰
B. 军用飞机
C. 政府船舶
D. 民用商船
9.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A )。
A.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10.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B
)A. 500海里 B. 350海里 C. 400海里 D. 200海里
11. 国际海底区域是(B )
A. 公海海底
B.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 大陆架
D. 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2.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D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
C. 宾刻舒克
D. 真蒂利斯
13. ( A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
由利用。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
C. 宾刻舒克
D. 真蒂利斯
14.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A )。
A. 巴黎公约
B. 芝加哥公约
C. 泛美商业航空公约
D. 海牙公约
15.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C )。
A. 内海
B. 历史性海湾
C. 国际航行的海峡
D. 群岛水域
16. 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D )。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蒙特利尔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7. 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 地球表面
C. 月球表面
D. 公海
18.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
A. 1952
B. 1954
C. 1956
D. 1958
19. 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B )
A. 飞机
B. 热气球
C. 人造卫星
D. 航天飞机
20.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d)。
A. 将月球据为己有
B. 在月球进行战争
C. 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 先占天体
21.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 B )。
A.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B.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 开发资源自由
D. 建立法律之自由
22.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A )。
A. 国内运输权
B. 飞行专属权
C. 机场的建造权
D. 航行资料专有权
23.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 12海里论
B. 大炮射程论
C. 200海里论
D. 国家管辖论
24.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C )专属管辖。
A. 船旗国
B. 有关人员所属国
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D. 沿海国
25.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A )。
A. 登临检查
B. 武力攻击
C. 紧追
D. 诉讼
二、多项选择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
1.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ABD )。
A. 琼州海峡
B. 渤海湾
C. 台湾海峡
D. 上海港
2.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CD )。
A.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
B. 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
C. 探索和利用自由
D. 是人
类共同财产
3. 海牙公约规定,(AC )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A.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行为
B. 在航空器中放置破坏装置或物质
C.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威胁行为
D. 破
坏民航机场设备
4. 大陆边由(ABC )部分组成。
A. 大陆架
B. 大陆坡
C. 大陆基
D. 大陆底
5.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CD )的权利。
A. 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
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
C. 登临权和紧
追权 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
6.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
A. 航行自由
B. 飞越自由
C.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D. 捕鱼自由
7. 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BCD )
A. 航行自由
B. 捕鱼自由
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D.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
8. 除了沿海国,(BC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A. 群岛国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D. 毗邻国
9.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ABCD )。
A. 航空器登记地国
B. 航空器降落地国
C. 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D. 罪行发生地国
10.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包括(ABC )。
A. 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B. 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C. 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D. 接收空间物体的
国家
11. 领空主权表现为(ABCD )
A.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B. 制定航空法规
C. 设立空中禁区
D. 保留国内载运权
12. 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 )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A. 海关
B. 财政
C. 移民
D. 税收
13.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14. 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AC )。
A. 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B. 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
C. 各国对
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 D. 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
15.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AB )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平行线法
D. 天文划线法
1.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A.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 政治性的条约
C. 道路交通条约
D. 有关中立化条约
2.下列哪些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A. 国债
B. 地方债务
C. 地方化债务
D. 恶债
3.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D. 有关的辅助资料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A.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B. 不干涉内政原则
C. 多边协商原则
D. 禁止反言原则
5.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C.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
D.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6.以下哪几项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A. 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
B. 中国与美国的关系
C.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D. 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
7.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
A. 居民
B. 领土
C. 政府
D. 主权
8.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A. 国家领土割让
B. 国家领土合并
C. 由于先占
D. 由于添附
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 各国必须遵守
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D.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10.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 国家
B. 争取独立的民族
C.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11.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C.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D.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12.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
A. 先占
B. 时效
C. 添附
D. 割让
1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
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14.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A. 共管
B. 割让
C. 势力范围
D. 国际地役
15.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A. 二元论说
B. 社会连带学说
C. 平行论说
D. 规范法学说
16.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方式解决。
A. 武力
B. 谈判
C. 国际仲裁
D. 国际司法程序
17.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A. 普芬道夫
B. 奥本海
C. 李斯特
D. 宾刻舒克
18.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A. 军事演习
B. 自由考察
C. 占领
D. 建立科学研究站
19.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 。
A. 添附
B. 全民投票
C. 自愿割让
D. 时效
20.可以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的选项包括()。
A. 国际条约
B. 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C. 国际组织的决议
D. 国内法院的民事案件判决
三、案例分析
1.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 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
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
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
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
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
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
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2.2.荷花号案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
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
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
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
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
答: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
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
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例如,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这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
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
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
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
《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
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
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
@@卓长仁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
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
《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
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
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在本案中,韩国属于航空器降落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根据《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韩国具有管辖权,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不违反国际法。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
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
诺特鲍姆案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1、(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
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