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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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了所预期的结果。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就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主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达到犯罪结果,或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必然性预见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在犯罪人具有上述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客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完成了犯罪结果。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而对于盗窃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获得了财物所有权,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客观方面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实际完成程度的要求,只有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预期的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要求。

必然性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即在相同条件下必然导致相同结果。

而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只有在犯罪行为具有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完成程度的要求,它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完成、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的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得到满足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为犯罪既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客观性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考量,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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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

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一、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是一种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对其产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

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对自己无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别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客观情况的意外变化,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有碍犯罪既遂的主观因素。

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将“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与行为人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背的界限上。

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析为若干方面:首先,在客观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法 治 视 点
2 0 1 5年第 4期
论 犯 罪 既 遂 的判 断标 准
唐虞 茜 , 何松 涛 , 冯 曦
( 1 .  ̄J l l 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 阳 6 4 1 3 0 0 ; 2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 院研究生部 , 四川 成都 6 1 0 0 5 2 )
【 摘 要】 犯罪既遂通常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即构成要件齐备说。近年来, 理论
乙, 把丙砍死 。 这里 , 法定 的犯 罪结果 产生 了 , 但行 为人 甲所 追 构成 的完整齐 备不会 呈现 出 同一个 模式 :完 整的犯罪 构成 只 求 的犯罪 目的( 即 目的结 果 ) 并 未达 到 。 因此 , 对犯 罪结果 的理 能是相 对于一 定形态 的犯 罪而 言的 。基 本 的犯 罪构成 对应 的 解不 同 。 犯罪 结果的具体 观点 也不 同。 狭义 的犯罪 结果说 与犯 是犯 罪既 遂 , 修正 的犯 罪 构成 对应 的是 犯罪 未遂 , 犯 罪 预备 和 罪 目的说 实质上是 一致 的 。因为行 为人 所追求 的犯 罪结果 也 犯罪 中止 , 它们 在具 体要 件 的 内容上 是有 所不 同 的 , 因此 , 在 就是行 为人所要达 到的犯罪 目的。 衡量修正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完整齐备时 , 不能以基本的犯

成形态 。这种观点 以犯罪 目为标准 , 把 既遂 之“ 遂” 理解 为“ 遂 意、 遂愿 ” , 进 而把犯罪 既遂理解 为犯罪 目的的达 到。
意义在 于量刑而 非定罪 。 进 而言 之 , 犯 罪构 成与犯罪形 态是 性
质不同的两回事。犯罪构成所讲的都是行为成立犯罪所需要 ( 三) 犯罪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这种观点以犯罪构成要 的法定事实条件 。不涉及行为成为犯罪之后呈现何种形态的 而犯罪 形态是 指行 为成立 犯罪 之后的状态 。 如果 在 同一 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其他犯罪形态的标准 , 问题 ;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摘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征:1.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阶段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程。

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

二、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

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

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因为甲有杀人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痛才使其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B.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因为甲是在去杀人途中自动返回的,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C.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因为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甲只有主观杀乙的意图,而无客观杀乙的行为2.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

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

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

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B.杀人中止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3.李某以给吃麻醉糖的方法将小玲(女,7岁)骗走,意图贩卖营利,后因行情不好,多次未能成交,一直将其用来供自己使唤、奴役,后来在一次交易尚未达成之前,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则其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A.拐卖儿童罪既遂B.拐卖儿童罪未遂C.拐骗儿童罪既遂D.拐骗儿童罪既遂与拐卖儿童罪未遂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5.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6.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3篇)

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既遂形态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款中。

本文将围绕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从概念、特征、种类、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形态中的一种,是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

三、犯罪既遂的特征1.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

2. 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 犯罪行为已经实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目的。

4. 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

四、犯罪既遂的种类1. 完全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现了犯罪目的,造成了危害结果。

2. 部分既遂:犯罪人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未实现犯罪目的或未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

3. 意外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导致犯罪目的实现或危害结果发生。

4. 拖延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拖延时间导致犯罪目的实现或危害结果发生。

五、犯罪既遂的处罚1. 刑法分则对犯罪既遂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2. 在处罚犯罪既遂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3. 对于犯罪既遂,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4. 对于犯罪既遂,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六、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举例以下列举几个刑法分则中关于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般有三种观点:结果说;⽬的说;构成要件说。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为⼈预期的犯罪⽬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般有三种观点:
1.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形态。

2.⽬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为并且达到了⾏为⼈预期的犯罪⽬的时所呈现的停⽌形态。

3.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形态。

⼆、犯罪既遂的标准
1.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为⼈预期的犯罪⽬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2.例如,破坏交通⼯具罪以⾏为⼈破坏⽕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以使这些交通⼯具发⽣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只要⾏为⼈实施了⾜以使这些交通⼯具发⽣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为,即便没有实际发⽣交通⼯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具罪的既遂论处。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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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危险犯是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为犯是指以犯罪⾏为实施到⼀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

这都是犯罪既遂的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提供。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为:1、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

2、危险犯是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

3、⾏为犯是指以犯罪⾏为实施到⼀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

法律依据:《刑法》第⼆⼗⼆条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条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条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的区别是什么(⼀)发⽣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在已经着⼿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

(⼆)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为⼈的本意,即欲为⽽不能为。

在犯罪中⽌中,⾏为⼈出于⾃⼰的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不为。

这是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三)⾏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为⼈没有完成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要求⾏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犯罪中⽌还要求⾏为⼈必须有效地防⽌他已经实施的犯罪⾏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摘要】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

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

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理论中的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着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1]但有学者反驳认为,在犯罪论中研究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问题,都是在行为人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行为人缺乏某一方面的必备要件,不能成立犯罪,就无所谓犯罪的预备、未遂或既遂了。

可见,传统关于犯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不是没有疑问的。

事实上,关于危险犯的既未遂的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有无既遂以及具体罪名既未遂认定等等的争议,都与我们对既未遂区分坚持的标准有关。

因此,再谈既未遂标准这一老话题,不是没有必要。

一、国内外关于既未遂的立法例及学理解释既未遂的立法例综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可以看出既未遂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条第2款。

其二,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或者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1款规定:“实施毫不含糊地表明旨在犯罪的,适当的行为的,如果行为尚未完成或者结果尚未发生,对犯罪未遂负责。

”其三,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和犯罪目的的达到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泰国刑法典第80条规定:“着手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完成或者虽完成但是没有达到其目的的,是未遂犯。

犯罪既遂法律规定(3篇)

犯罪既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内容。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也是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对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概述1. 犯罪既遂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基本形态之一,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形态相对应。

2. 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1)刑法分则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死亡结果。

(2)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刑法总则对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包括: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既遂的基本特征。

② 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是:犯罪既遂的,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③ 犯罪既遂的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既遂的时效问题是:犯罪既遂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三、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1. 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1)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成立,首先要求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这里的“全部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

2011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1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1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 313 条的解释C.我国《票据法》第 102 条关于票据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 )。

A.犯罪地国家的刑法B.犯罪人国籍国的刑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国际条约缔约地国家的刑法3.甲冒充治安联防队员到某赌场“抓赌”,在赌徒慑于其联防队员身份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没收”赌资 5 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诈骗罪D.抢夺罪4.下列有关犯罪行为方式与罪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作为是故意的,不作为是过失的B.作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作为是过失的C.作为是直接故意的,不作为是间接故意的或过失的D.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5.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 )。

A.甲罪+乙罪=丙罪B.甲罪+乙罪=甲罪C.甲罪+乙罪=乙罪D.甲罪+甲罪=甲罪6.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 )。

A.实行犯的行为B.教唆犯的行为C.组织犯的行为D.主犯的行为7.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在境内非法销售本企业制造的、射击精度不合格的枪支。

该行为构成( )。

A.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B.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8.下列行为中,应按伪证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检举余某奸淫幼女B.乙担任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意图使文某逃避刑事处罚C.丙在进行遗嘱真伪鉴定时,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造成法院错判D.丁在为犯罪嫌疑人申某作哑语翻译时,故意进行错误翻译,致申某无罪释放9.甲公司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某商业银行借款 3 0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

犯罪既遂法律规定(3篇)

犯罪既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备了犯罪既遂的实质条件,构成了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形态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对象。

我国刑法对犯罪既遂的规定,旨在明确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我国犯罪既遂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1.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备了犯罪既遂的实质条件,构成了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既遂形态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对象。

2.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1)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指犯罪分子是否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客观要件:犯罪分子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盗窃等。

② 主观要件:犯罪分子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分子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③ 客观与主观的统一:犯罪分子的行为与心理状态相一致,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2)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指犯罪分子是否实现了犯罪目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完全实现:犯罪分子实现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目的,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杀害。

② 部分实现:犯罪分子未能完全实现犯罪目的,但已部分达到犯罪目的,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被害人并未死亡。

3. 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2)刑罚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以下刑罚:① 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② 拘役。

③ 罚金。

④ 没收财产。

⑤ 剥夺政治权利。

⑥ 驱逐出境。

(3)刑罚的执行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接受刑罚的执行。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备注:一般情况下,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红线表示特殊情况下“着手”有可能前置或者后置于“实行行为”。

例如:盗窃案例如:投毒案小总结: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1、犯罪预备成立条件:(1)主观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3)没有着手(4)未能着手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分预备阶段的中止)2、从属预备犯和独立预备犯独立预备犯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犯的即遂化。

例如:刑法第120条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犯罪未遂成立的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区分实行阶段的中止)2、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2.中止犯的处罚中,对于“造成损害”的理解(1)“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一定是犯罪行为造成的,而不能是中止行为造成的例如:甲盗窃时,刚搬起某财物又不想盗窃了,放下的时候不小心砸伤了乙,这里砸伤乙的行为是中止行为导致的,应另行评价,数罪并罚。

(2)这里的损害是某一种轻罪的实害结果(不能是该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例如:甲想杀乙,用到砍乙,刚砍了一刀看乙可怜不想杀了,但是造成了乙轻伤的结果,这里的轻伤结果就是故意伤害轻伤这个罪的实害结果。

但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而非故意伤害轻伤。

(3)损害仅限于对他人(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属、无关的第三者等)的损害,而不包括对行为人自己造成的损害课后习题巩固检测1、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

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

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

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

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

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

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

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观念:既遂:(⼈)的⾏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获益(损⼈利⼰,多以损⼈为准) 形式标准:实⾏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例: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致死〕的,处死刑、⽆期徒刑……(故意杀⼈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式:实⾏⾏为) 2、前款罪的预备⾏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前款罪的中⽌⾏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116条破坏交通⼯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为犯。

对危险犯:a,⼀致:不适⽤未遂。

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但不适⽤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

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就是⼀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结果加重犯。

第119条。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实⾏犯罪。

“着⼿”:开始实⾏⾏为(犯罪)实⾏⾏为=分则条⽂规定的犯罪⾏为=构成要件(客观)⾏为=严格意义的犯罪⾏为。

论情节犯的既、未遂形态1

论情节犯的既、未遂形态1

(4)论情节犯的既、未遂形态一、情节犯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我国刑法中很多条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特别注明这一要件,则此种犯罪就不是情节犯。

如刑法第243 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又如刑法第260 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诬告陷害罪、虐待罪中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规定,因此都是情节犯。

由于林林总总的情节犯的性质、情况不同,因而各种犯罪的, ' l 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规定所包含的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综合起来,情节犯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法定性。

情节犯的成立应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即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这一特别的犯罪情节要件,否则就不是情节犯。

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意义,就在于界定犯罪与一般危害社会行为的界限,表明只有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会受到2 、广泛性。

情节犯中的情节,从内容上看,范围广泛,既有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又有客观方面的内容,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反映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情节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①】等,反映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情节有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对象的性质和价值、犯罪的环境、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过程(持续时间的长短)、犯罪的社会影响、犯罪直接后果和间接的后果等。

, ' l 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没有本质上的区分,情节恶劣更突出伦理上的否定评价。

如刑法第260 条规定的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情节是否恶劣:一是虐待时间长短,二是虐待次数多少,三是虐待手段是否凶残,四是虐待动机是否卑劣,五是虐待对象是否是年老、年幼、怀孕妇女等。

“情节恶劣”可以体现在以上五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

第三单元第六课《犯罪形态与刑罚》教案设计

第三单元第六课《犯罪形态与刑罚》教案设计

第三单元第六课《犯罪形态与刑罚》教案设计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类型;明确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诸形态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对犯罪既遂几种类型的理解;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得逞的含义。

教学时数:讲解、案例讨论。

教学要点:一、故意犯罪形态概述(板书)(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和种类(板书)故意犯罪形态,又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及犯罪中止形态(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板书)1、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2、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限性。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3、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三)犯罪既遂(板书)1、犯罪既遂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板书)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既不能完全以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为准,也不能完全以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为准,而应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2)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的类型(板书)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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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摘要:根据既遂的构成要件说,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者犯罪结果是否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因为它们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的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一切犯罪中。

关键词:犯罪既遂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了犯罪未遂,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因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如何界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概念。

理解二者的相互关系及划分二者的界限,历来众说纷纭。

本人认为,这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各自概念特征以及相互关系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亦被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正确的认定犯罪完成和未完成形态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他罪的界限。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犯罪客观危害的决定性因素,各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主观罪过以及客观危害的程度,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研究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以及相关的犯罪发生、发展、变化和终结的各种情况,一方面有其相应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理论研究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对刑法学理论研究来说,有关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故意犯罪的认识,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有益。

1一、犯罪既遂的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特征犯罪既遂亦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关于犯罪既遂的解释或者犯罪既遂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学说: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3.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构成要件说是中外刑法理论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2本人认为,根据既遂的构成要件说,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者犯罪结果是否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因为它们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的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一切犯罪中,如刑法规定某些故意犯罪行为只要实施到一定程度,或者出现某种危险状态,或者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而构成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出现犯罪结果或者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因而目的说和结构说很难将既遂与未遂正确分开,不够全面和确切。

只有以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构成要件说,不但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贯彻,而且能够适用于一切在停止形态的犯罪并将其既遂与未遂区别开来。

(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主要包括这样几类:1.结果犯。

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

这里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物质性的,可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

这类犯罪很多,而且多是常见罪行、多发罪行,典型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2.危险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

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就属于既遂。

典型的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3.行为犯。

是指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就为既遂,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也不要求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即危险状态的出现,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

当然,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典型的如强奸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4.举动犯。

举动犯又称为即成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大致有两种情况:①法律将某些特殊的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出境证件罪。

②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3二、常见犯罪既遂的标准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1.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

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

其他常见结果犯既遂未遂界限:①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

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

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

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

例如:张某抢劫出租摩托车案;以锤击打摩托车主,车主逃,张某骑车发动,未能发动,被抓。

起诉未遂;法院判既遂。

再如,甲某抢夺自行车筐中的手提包,以铁锤抗拒群众抓捕,当场被抓,抢劫罪既遂。

②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

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

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控制说”。

①特定控制区域,居所、仓库,以把财物盗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②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商店、饭店等,盗窃轻便物品,移离原位、隐藏于身,即构成既遂;大件物品,需盗出店外、室外或者物主的有效控制区域为既遂。

③在公共场所,财产移离原处为既遂;在有人监控的公共场所,财物脱离监控为既遂。

④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上,使财物脱离运输部门控制为既遂,如,货物脱离车辆,或转移至另一车厢;移离原位,造成管理人脱离对该物监管的;或者将衣、鞋已经穿上、包上,只等到站下车的,既遂。

例如徐某,盗工厂备件9个(2500元),扔出墙外4个,5个在墙内。

骑在墙头吸烟,被厂卫队抓获。

即属未遂。

因为盗窃大件物品未能完全出工厂的控制范围(院墙)。

③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

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④诈骗罪,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

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⑤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2.有的条文要求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为既遂的(危险犯),没有发生危险,是未遂。

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

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均是危险犯。

常见罪的着手于既遂:①放火罪一般采取“独立燃烧”说,即引火物离开目的物,目的物的火焰达到能独自燃烧的程度,认为现实危险发生,为114条危险犯既遂;造成严重结果的,是115条放火罪结果加重犯。

②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开始投放危险物质;既遂:危险物质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③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

“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3.有些分则条文只要求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的,(行为犯)如果没有将行为实行完毕的,是未遂。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例如,陈某招募卖淫女建立卖淫窝点案。

白某、陈某预谋开一饭馆招募女孩三陪,按30%、20%、50%分成。

陈某招募到5个中学生,并开会说明有关三陪分成事项。

但未及卖淫即被查获。

认为未遂,理由是对该罪而言组织行为是着手,安排卖淫并实际发生卖淫为既遂刘家琛:《刑法新罪与疑难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5页。

这与组织恐怖集团、黑社会不同,组织恐怖集团、黑社会,以组织行为的完成为既遂。

这与非组织性犯罪也不同,非组织性犯罪,如盗窃、抢劫,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而仅仅是犯罪预备行为。

常见行为犯的“着手”和既遂:①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②绑架罪。

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

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

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③拐卖妇女儿童罪。

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

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

④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⑤强奸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插入说”在强奸对象为幼女的场合,实行行为:奸淫行为;既遂:“接触说”。

⑥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着手: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此外,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通常很难出现未遂的情况。

贩卖毒品只有在自认为是毒品而实际是假毒品的认识错误情况下,才出现犯罪未遂。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也很难出现犯罪未遂,因为财物往往原本就在行为地的占有之下。

但是偶尔也会出现未遂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打往自己的账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账即案发的,构成未遂。

当然,如果入了账户,构成既遂。

尹沛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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