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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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

摘要:根据既遂的构成要件说,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者犯罪结果是否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因为它们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的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一切犯罪中。

关键词:犯罪既遂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了犯罪未遂,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因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如何界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概念。理解二者的相互关系及划分二者的界限,历来众说纷纭。本人认为,这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各自概念特征以及相互关系

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亦被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正确的认定犯罪完成和未完成形态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他罪的界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犯罪客观危害的决定性因素,各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主观罪过以及客观危害的程度,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研究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以及相关的犯罪发生、发展、变化和终结的各种情况,一方面有其相应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理论研究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对刑法学理论研究来说,有关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故意犯罪的认识,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有益。1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特征

犯罪既遂亦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关于犯罪既遂的解释或者犯罪既遂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学说: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3.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要件说是

中外刑法理论上较为通行的观点。2

本人认为,根据既遂的构成要件说,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者犯罪结果是否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因为它们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的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一切犯罪中,如刑法规定某些故意犯罪行为只要实施到一定程度,或者出现某种危险状态,或者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而构成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出现犯罪结果或者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因而目的说和结构说很难将既遂与未遂正确分开,不够全面和确切。只有以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构成要件说,不但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贯彻,而且能够适用于一切在停止形态的犯罪并将其既遂与未遂区别开来。

(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结果犯。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这里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

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物质性的,可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这类犯罪很多,而且多是常见罪行、多发罪行,典型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2.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

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就属于既遂。典型的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3.行为犯。是指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就为既遂,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

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也不要求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即危险状态的出现,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当然,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典型的如强奸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4.举动犯。举动犯又称为即成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

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大致有两种情况:①法律将某些特殊的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②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3

二、常见犯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1.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其他常见结果犯既遂未遂界限:

①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例如:张某抢劫出租摩托车案;以锤击打摩托车主,车主逃,张某骑车发动,未能发动,被抓。起诉未遂;法院判既遂。再如,甲某抢夺自行车筐中的手提包,以铁锤抗拒群众抓捕,当场被抓,抢劫罪既遂。

②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控制说”。①特定控制区域,居所、仓库,以把财物盗出控制区域为既遂。②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商店、饭店等,盗窃轻便物品,移离原位、隐藏于身,即构成既遂;大件物品,需盗出店外、室外或者物主的有效控制区域为既遂。③在公共场所,财产移离原处为既遂;在有人监控的公共场所,财物脱离监控为既遂。④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上,使财物脱离运输部门控制为既遂,如,货物脱离车辆,或转移至另一车厢;移离原位,造成管理人脱离对该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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