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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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于票据的一般规定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掌握。难点内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熟悉:正确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追索。
概念
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公示
催告
1.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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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
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 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 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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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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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 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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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 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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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
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 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主体: 1、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 2、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3、个人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立
办理现金缴存,但
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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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类型
用途
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
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
务。(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
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
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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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2019初级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讲义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七八九小节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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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 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 保证人、背书人。
总结
3第 章 练习题
❖ 【例题1·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3第 章 练习题
【2015例题·单选题】企业拿一张未到期的
汇票道银行去进行贴现,体现了票据的( )
功能。
A.支付功能
B.汇兑功能
C.融资功能 D.结算功能
【答案】C
二、票据权利(★★★)
❖ 1.票据权利的概念(P132)
❖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 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 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 权利。
❖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 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 (1)挂失止付(P126) ❖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
3第 章 练习题
❖ 【考题·单选题】(2013年)张某因采购 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 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 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 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P125)
)。
❖ A.甲明知乙偷来一张支票,乙向其转让,甲欣然接受 ❖ B.丙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某灾区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
了该支票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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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指导讲义第20讲单据经济法根基〔 2021 〕考试指导第三章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单据【总结】二、单据行为概括:单据行为是指单据当事人以发生单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单据上署名或盖印为权益义务建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事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单据不合规,受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讲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基于上一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以后必定要在上边署名画押。
但是,小张依旧感觉不放心,毕竟以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因此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改正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出票,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托给收款人的单据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单据,即在原始单据上记录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托单据,马上作成的单据交托给别人据有〔给欠条〕。
这二者缺一不行。
2.出票的根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拥有真切的委交托款关系。
(2〕有靠谱的资本根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单据用以欺骗银行或许其余单据当事人的资本。
3.出票的记录事项出票的记录事项等到详细单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录事项是什么?①观点:单据记录事项是指依法在单据上记录的单据有关内容。
②记录事项分类记录事项类型〔4 类〕详细内容一定记录事项也称必需记录事项,是指?单据法?明文规定一定记录的事项,如不记录,单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外,?单据法?规定的其余应记录的事项,这些相对记录事项事项假如未记录,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其实不影响单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指?单据法?不强迫当事人一定记录而同意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录随意记录事项时不影响单据效劳,记录时那么产生单据效劳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录不产生单据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相对记录事项、随意记录事项外,记录的其余法上效劳的事项事项,但这些事项不拥有单据效劳4.出票的效劳出票人签发单据后,即担当该单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班讲义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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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历年考试各种题型都会涉及,内容多,记忆量大,历年分值在15分左右。
需要大家准确理解,结合实务工作中接触的内容以及老师强调的理解方法去进行学习。
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银行账户、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是不定项选择题的重要命题知识点,复习难度相对较大。
目录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节票据第四节银行卡第五节网上支付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第七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知识点1: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3.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判断题】(2019年)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机构办理支付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2.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3.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票据和汇兑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4.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5.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仍然有承担付款责任的义务)。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小西老师-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班-第3章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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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节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第四节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第五节支付结算纪律和法律责任章节概述本章属于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分值约15分。
从题型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均会涉及。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重点掌握和理解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和票据,以及各种支付方式的具体应用要求。
2022年对整章框架做了重新设定,新增了一些与时俱进的内容如“条码支付”、“网络支付”,删除了“第三方支付”、“国内信用证”具体内容。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支付结算的工具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1.【提示】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2.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等。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包括: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提示】1.票据和汇兑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2.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条码支付在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A.本票B.股票C.支票D.汇票【答案】ACD【解析】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三种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支付结算的原则(二)支付结算的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VS变造【提示】①伪造是针对签章,变造是针对签章以外事项。
②伪造、变造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济法第三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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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 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 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5.背书特别规定(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1.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2.提示承兑(1)“ 定日”付款或者“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 出票日起1 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_票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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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票据【总结】二、票据行为概述: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案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票据不合规,遭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谈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鉴于上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之后一定要在上面签字画押。
可是,小张依然觉得不放心,毕竟之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所以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更改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给欠条)。
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出票的记载事项出票的记载事项等到具体票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载事项是什么?①概念: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相关内容。
②记载事项分类记载事项类别(4类)具体内容必须记载事项也称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任意记载事项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记载的其他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初级经济法:零基础导学04(票据3)
![初级经济法:零基础导学04(票据3)](https://img.taocdn.com/s3/m/6a182b57b90d6c85ec3ac675.png)
【案例1】D 胁迫 C 将票据转让给自己,后 D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毫不知情的 E ,E 已经 支付合理对价。
问:E 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答:E 取得票据权利【依据】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 2】甲偷了 C 的印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 D ,D 恰巧目睹了偷盗的过程问:D 享有票据权利么? 答:D 不享有票据的权利。
【依据】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020 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导学班(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 3】D 胁迫 C 将票据转让给自己,后 D 将票据“赠与” 毫不知情的 E 。
问:E 是否取得票据权利?答:E 不取得票据权利。
因为 D 没有票据权利,导致 E 同样没有。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温馨提示:本次课程从上次课程讲义的第 5 页开始讲解。
(三)行使与保全【考点回顾1】【考点回顾2】【2016 年真题】2015 年5 月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 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
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该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为出票人B.乙公司为收款人C.戊公司为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D.P 银行为付款人【答案】ABCD【解析】(1)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3-3章+票据行为S知识讲解
![第3-3章+票据行为S知识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cfa42274453610661ed9f4e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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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判断下列背书是否连续(假定时间无问题)。
Endorsee B C D E
Endorser A (signed) B (signed) C (signed) D (signed)
DD/MM/YY // // // //
Endorsee B
D
Endorser A (signed) B (signed) C (signed) D (signed)
On delivery of B/L No.125.
For A Co.,London.
(Signed)
票据法第33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 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附带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约束作用,但它与付
款人、出票人无关(也即背书行为有效,条件无效)。
当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不管条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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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书、交付和抬头—都涉及票据权利
出票--收款人有三种记载方式--抬头 背书--同样有三种记载方式
交付—两种方式
记名交付-记下受让人; 不记名交付—不记受让人
背书:背面记载-涉及票据权利的转让 抬头:正面记载收款人-涉及最初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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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抬头---不得转让
指示性抬头---背书转让(完全背书、空白背书等)
指背书指示中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Pay to A Bank only 仅付A银行 Pay to A not transferable/negotiable
付给A不得转让/流通 Pay to A not to order 付给A, 不得付给指定人 禁止被背书人把汇票再行流通或转让, 被背书人
只能凭汇票取款。
Endorsee B C D E
最新初级会计必考《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第七节
![最新初级会计必考《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第七节](https://img.taocdn.com/s3/m/3f4f1fba84254b35eefd34a9.png)
第三章 支付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 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 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 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 责任的人。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 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如果遇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四)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 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 票据行为资料讲解
![第三章 票据行为资料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2aaa5bbd5f0e7cd185253660.png)
2、意思表示
• 是以一定的方式将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 。
• 解释原则: • (1)票据外观解释原则。 • (2)票据客观解释原则。 • (3)票据有效解释原则。 • 外观主义、表示主义Vs:主观主义、意思主义 • **典型案例11
2020/8/16
(二)特别要件
• 1、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记载。 •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票据法第22、75、84、29、42、46条。 • ①签名规则:名与章?本名与别名?签姓?代签?单
如同实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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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见代理
• 3、制度价值:保护善意持票人所代表的 “动 的安全” 、交易安全。(被代理人代表 “静 的安全” )
• 4、法律后果: • (1)法律强制本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 • (2)第三人对于外观责任的选择权。 • Vs.票据代行,(职工、秘书)直接以本人名
义代为签章,应由本人负担票据责任。 • **典型案例12
2020/8/16
本章重点难点问题
• 1、票据行为与一般法律行为的区别? • 2、如何理解票据行为的四性之间的关系
? • 3、比较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
性的异同? • 4、票据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区别? • 5、票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制度价值
为人无代理权。 • 3、法律后果:票据法第5条2款。 • 与民事代理的区别:无票据代理的追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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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越权代理
• 1、含义:超越代理权限而代为票据行为 。
• 2、法律后果: • (1)全额责任说。 • (2)本人无责任说。 • (3)越权部分说。 • 思考:评价越权部分说的优劣?
代理人)名义代为票据行为。票据法第5条。 • 二、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 (一)须经本人委托授权。 • 实然:中国可否依据法定代理制度产生票据代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网友回忆版)](https://img.taocdn.com/s3/m/f7425526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1e.png)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网友回忆版)[单选题]1.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A.没收财产(江南博哥)B.吊销许可证件C.罚款D.支付违约金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ABC属于行政处罚。
[单选题]2.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组织中,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是()。
A.基金会B.全民所有制企业C.个人独资企业D.有限责任公司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考查考点】第一章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单选题]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岗位设置的表达中,不正确的是()。
A.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属于会计岗位B.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C.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D.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岗多人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考查考点】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岗位设置[单选题]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行为未记载日期法律后果的表达中,正确的是()。
A.未记载出票日期的,票据无效B.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为承兑日期C.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该背书无效D.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到期日为保证日期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选项B错误。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选项C错误。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D错误。
【考查考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行为[单选题]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非绑定账户向Ⅱ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的日累计限额为()。
A.3万元B.1万元C.5千元D.2万元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习题(带答案)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习题(带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867f324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14.png)
第三章单元测试1.【单选题】某单位出纳在10月20日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下列填写正确的是()。
A.零拾月零贰拾日B.零壹拾月贰拾日C.零壹拾月零贰拾日D.拾月零贰拾日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需要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宣告破产B.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C.被吊销营业执照D.法定代表人死亡3.【单选题】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时其结果是()。
A. 票据无效B. 以中文大写为准C. 以阿拉伯数码为准D. 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中较小的为准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卡分类中,以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的是()。
A.单位卡与个人卡B.信用卡与借记卡C.人民币卡与外币卡D.磁条卡与芯片卡5.【单选题】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
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公司将票据质押给乙银行应做成背书B.甲公司背书时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C.甲公司的质押背书属于转让背书D.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6.【单选题】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规定金额为()。
A.1万元B.3万元C.5万元D.10万元7.【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面值15000元的支票支付货款,但甲公司账面无款支付,属于空头支票。
如能确定甲公司不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人民银行应当对甲公司处以的罚款额()元。
A.1000B.750C.500D.3008.【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有关论述,正确的是 ()。
A. 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B. 不记名预付卡的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C. 预付卡可以透支D. 不记名预付卡可以办理赎回9.【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网上银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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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
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记载不产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考题·判断题】(2010年)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答疑编号5694030701]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
题目表述正确。
【考题·判断题】(2009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
[答疑编号5694030702]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
力的事项。
本题中,支票上已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该支票就是不得转让的。
(二)背书
1.概念: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背书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