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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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做出违法、不当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正公平、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追究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海事行政检查职责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四)收到有关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实名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四)滥用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五)不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而实施执法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六)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七)未按规定发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条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行为的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因素,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四)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关闭窗口】小】字体:【大中发布时间:2012-0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第一条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第二条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第三条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督察人员管理第二章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第四条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条(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年以8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年以上海事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第六条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第七条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第八条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第九条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事调查官队伍建设,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处理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系统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称海事调查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海事调查官等级与资格第四条海事调查官分为助理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和高级海事调查官三级。

中、高级海事调查官又分为涉外海事调查官和非涉外海事调查官两种。

第五条海事调查官应热爱海事调查工作,思想进步,政治可靠,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公平、公正、廉洁。

第六条助理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三)曾参加3次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四)经所在单位培训、考试合格。

第七条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三)取得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或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5年以上并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10年以上;(四)曾参加3次以上大事故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或主持过3次以上一般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五)经中级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三)取得中级海事调查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或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0年以上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累计15年以上;(四)曾参加4次以上重大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或主持过5次以上大事故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五)经高级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合格。

第九条涉外海事调查官除满足中、高级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英语四级以上或相当水平的证明;(三)曾参加3次以上涉外事故的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xx-05-21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名 )等 。
4 管理 中心 投诉 电话 、受 理时 间 ; .
5 管理 中心 的服 务 项 目均 不 收 费 。其 他 与 . 住 房公 积金 业务 相关 的收 费项 目 ,应公 布收 费
反馈 时 限 :管 理 中心 收到投 诉 建议 后 ,在第

时 间 与投 诉 人 沟 通 ,1 5个 工 作 日内将 办 理 结
国务 院公报 2 1 0 l・1 5
三年 以上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的 ,应 在 受 理 申请 后 1 0个工 作 日内予 以答 复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查 询 结 果 有 异议 的 ,可 向管理 中心 申请 复 核 。复核 结果 应在 1 5个工 作 日内反 馈 申请人 。


李 盛 霖
二 。一一 年一 月 四 日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规 定
第章总 则 一
第 一条 为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 法 律 、 政 等 行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1・ 5 法规, 制定 本规 定 。
五 、政 策咨询 有 关要 求 :
部 门文件
指 引 中下划 线部 分 由各管 理 中心依 据本 地现 行 的政 策文件 ,对相应 内容作 具体 规定 。 文 中办 理 时限 为最低 标 准要求 ,各 地应 采取
有 效措 施 ,积极 缩短 办理 时 限 。
咨询 渠道 :办 理场 所 的柜 台或 咨询 台 、客 户
交通 运输 行政 执 法 证 件包 括 《 通 运输 行 政 交
执 法证 》 海 事行 政 执 法 证 》 和《 。从 事 海 事执 法 工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并具体指导 、监督 下一级 海事管理机
构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 办法 自印
发之 日 起 施 行
《 规 定 》建立 了防止船舶污 染水域承
诺 、不良信 用记 录、黑 名单 、不 良行 为公示 、行 为劝阻、业务指 导等 多种
综合治理方式 ,设置 了船 员协会 、船
机 关开展船舶 登记 的业务范 围由中国
案执行情况检 查 近期 ,交通运输部
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
执 法责任追究适用此规定 . 规定所称
国海事局 负责港 口建设 费征收工作的 组 织和实施 直属海事局 负责辖 区内
港 口建设 费的征收工作 港 口建设 费
对检查 中发现存在 未报备运价或 未按
报备运价执 行违法违规经 营行 为的1 4
中 国海 事 局 印 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 登记 管理 ,规 范船舶 登记行 为,中国海事局对2 0 1 5 年颁 布的 船舶 登i L s - 作规 程 》进行
了修订 ,并于2 月…日印发实施 规程
信息 中国海事局统一 负责全国海事
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管理 工作 各
中国海事局印发 《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
工作 ,进一步规 范征收行 为 ,中国海
公众参与治理方式,强化社会监督,
拓 宽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 渠道 ,为公
众依 法 、高效 、便利地参与 防止船舶 污染水域治理工作提供 了法律保障
( 编辑 :刘艳 利 )
事局对2 0 1 1 年印发的 《 港口建设费征
事故发生 ;深入开展隐患排 查 台 理, 抓好 源头管理 ;加 大现场监督检查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确认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确认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确认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海
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6.26
•【文号】海政法[2013]442号
•【施行日期】2013.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确认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海事行政
执法人员资格的通知
(海政法〔2013〕442号)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我局工作安排,确认你局上报的《福建省地方海事局关于报送现有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的报告》中315名人员(名单附后)具备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现予公布。

请你局将其他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但目前不在执法岗位的人员证件予以统一收存并妥善保管。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3年6月26日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现有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附件2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海事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全文xx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xx]第1号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标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安康;(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号:海政法[2014]141号颁布⽇期:2014-03-07执⾏⽇期:2014-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节书证的收集第三节物证的收集第四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收集第五节证⼈证⾔和当事⼈陈述的收集第六节鉴定意见的收集第七节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第三章证据审查与认定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7⽇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海事⾏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途。

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政执法证件的海事⾏政执法⼈员承担。

海事⾏政执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并应当主动表明⾝份,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

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类别和等级第六条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一)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二)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三)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四)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五)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海事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海事立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规范海事立法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立法法》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有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下列总称“海事法规”)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报批、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海事法规,是指:(一)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后提交国务院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的海事法律草案;(二)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后,由国务院审定的海事行政法规草案;(三)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性海事法规草案;(四)交通运输部审定的海事规章草案;(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海事规章草案。

规章下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与废止,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海事局法制部门(下列简称“法制部门”)负责海事法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报批与废止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中国海事局各业务主管部门(下列简称“业务部门”)依照本规定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海事立法工作,协助法制部门做好有关海事立法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与地方海事局根据中国海事局的委托,协助做好有关海事立法工作,依照本规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四条海事立法工作应当符合《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立法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交通、海事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与海事管理工作实际,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责权明确的原则,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海事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海事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海事法规根据内容需要,能够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者进行的一种处罚方式。

海事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顺畅。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依据、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事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海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它是国家海事管理部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海事行政处罚的依据海事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根据海事法的规定,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海事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涉及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船舶安全管理违规、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违规经营等。

四、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和执行。

立案是指对于违法行为的初步核实和登记;调查取证是核实违法行为的过程,包括现场勘查、调查问询等;听证是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公开、公正的庭审;裁决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对违法行为做出的最终处罚决定;执行是指对于裁决结果的履行和监督。

五、常见的海事行政处罚措施常见的海事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暂扣证照、吊销执照、查封船舶等。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国家海事管理部门会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海事行政处罚的意义和作用海事行政处罚对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对海事法规的遵守意识,保护国家的海洋利益。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处罚是国家海事管理部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确保海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顺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实施情况;
(三)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重大或专项的海事执法活动;
(二)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导致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四)被检举、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满足以下频次:
(一)中国海事局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全国海事系统的执法督察;
第四章 执法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岗位,配备足够、合格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通过专门培训及考试,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关于颁布实施《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08]66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加强海事调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查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现颁布《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请严格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事调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查人力资源~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海事调查官等级与资格第四条海事调查官分为高级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和助理海事调查官三级。

每一级分为涉外和非涉外两种。

1第五条助理海事调查官任职资格:,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年以上,,四,经助理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六条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参加海事工作8年以上~具有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0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累计10年以上,,四,经中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七条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参加海事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15年以上,,四,经高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2,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xx-05-21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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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巡执法支(大)队人员;
(七)承担航标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十三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且在有效期内,但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岗位的人员,其《海事行政执法证》由所在省级或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海事行政执法证》被收存的人员调任执法岗位的,按程序领取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廉政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被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非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
确因工作需要,地方海事系统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经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换证审验的内容按照年度审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处理情况、海事行政执法证补证申请、遗失公告、法制(业务)培训记录、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决定,由其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第十五条 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由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海事行政执法证》:
(一)《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
(二)持证人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海事管理机构的;
本办法所称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做好《海事行政执法证》相关管理工作。
《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按照权限实施。
(一)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涂改、转借《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被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被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其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并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发还《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是否完成规定的执法人员年度法制培训;
(三)健康状况是否适于从事海事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提出换发申请,由执法人员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换证审验,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换证审验表》和《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并将《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逐级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业务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
海政法〔2013〕809号
颁布时间:
2013-11-28
生效时间:
2014-01-01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加强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事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或以上学历;
(三)海事系统正式在编人员;
(四)参加规定的资格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
(五)完成相应的海事执法见习;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经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海事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海事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逐级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与原损毁或者遗失的证件有效期一致。
《海事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通过当地市级或以上报纸、海事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海法规〔2004〕228号)同时废止。
(三)持证人员退休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年度法制培训,包括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但不在执法岗位人员。
年度法制培训内容包括海事依法行政、法律基础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海事执法实务、执法实践模拟、典型案例分析等。
第十七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单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上一年度执法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表》(见附件3)和《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逐级上报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年度审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执法违法、违纪、不作为、错案、执法风纪不良等行为或情节;
(一)在法制管理或行政执法岗位工作8年或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5年或以上,且具有航海、轮机、海事管理等海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相应的海事执法见习:
(一)具有航海、轮机、海事管理等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2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海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未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见习执法人员可在2名或以上海事持证执法人员监督下从事海事执法活动的辅助工作。
第二章执法证取得
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制度。
第七条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省级、市级海事管理机构领导;
(二)省级、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防管理、船舶检验管理、规费征稽等海事执法职责的部门及法制、纪检监察部门人员;
(三)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及所属站所人员;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人员;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人员;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员,批复海事行政执法资格,准予办理《海事行政执法证》。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作《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五年。
《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章持证管理
第十二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下列人员,可以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离岗培训内容参照年度法制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决定,并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海事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事行政执法证》是指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名义颁发,表明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海事行政执法活动资格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本办法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
本办法所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和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吊销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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