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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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医药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我院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公示。
2、药品价格必须按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3、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的各项价格规定,按照辽宁省物价局的项目规范,采用明码标价的方式,给患者查阅。
4、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或电子屏等。
5、公示的药品价格标明厂家、商品名、规格、剂量、数量价格。
6、凡是药品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和物价员在规定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公示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低昂。
8、对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价格主管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收费及价格公示制度
1、在门诊大厅收费处上方设置电子滚动屏,各相关科室收费项目悬挂明显位置,公示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及批准文号。
2、医用材料由设备科管账员负责输入,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候应及时调整。
3、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负责物价部门通知信息科输入,如有新医疗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台,执行市物价局文件,于实施时间按新价格收费。
4、单病种病人评价医疗费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全市通报公示后并执行。
辽宁省核工业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