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 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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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一、引言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从现行立法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一项连接作者、作品、著作权三者的关键要素,可以说是著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如何有效合理的行使这项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署名权的价值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一)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
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
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几百上千年前,人们在创作的作品中会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这并非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很自然的事实行为。
所以,诗仙李白在他那个年代就开始火了,一直火到了现在,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作品,还是得益于对作品的署名,否则多少作品将成为默默无闻的作品。
我们推崇李白,正是因为无数优秀且署名为李白的作品。
(二)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三)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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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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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陈浩 09929202一、署名权的含义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易生歧义,用“表明”一词,言外之意似乎将“匿名”排除在外,因为当“匿名”时就不能表明作者身份,只是作者有权随时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而以。
故我认为该项最好改为:“署名权,即要求确认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
在所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署名权都是其中一项最基本的精神权利,因为它关系到对作者身份的确认。
在这儿有个相关的问题就是“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的关系。
我认为这两者本质意义相同,国内外许多着名学者也都持这一观点。
例如,郑成思先生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版权法,把这两者分为两项,其实这二者讲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①。
法国佛朗松认为:作者身份权即作品传播时,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名字公布于众的权利②。
不过我认为严格的说,这两者也不能绝对等同,因为署名权是确认作者身份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惟一途径。
下面是署名权的几点含义(但不限于):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2.作者有权选择其作品被使用时的署名方式,包括真名、假名(笔名、别名、艺名、雅号等)、不署名等,且作者选定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只有作者才可以。
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是署名权引申出来的必然结果–––禁止权。
根据WIPO编写的《伯尔尼公约指南》,署名权的禁止权包括:①非作者不能在作品上署名;②不是作者的作品不能署作者之名。
但经作者同意而署名(未参加实质性创作活动)该怎么看呢我认为这时是权利滥用。
例如作者报答辛勤校对书稿的妻子,因而署上她的名字。
这会产生不公的后果,因为事实上作者在欺骗读者,而不管作者是否是善意的。
这种情况下,以“诚信原则”、“公序良俗”来判断和衡量,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与公共秩序相悖的。
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 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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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裁判要旨】姓名是各人的代号,它将作者本人与其作品联系起来。
擅自将非作者名字署在非其作品上,一方面会使公众对这篇文章产生一个错误的心里预期和感知,另一方面也会因为这篇作品水平影响他人整体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
该行为应当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构成了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但在他人默许等特殊情况下另当别论。
【案情】张某认为其本人并非《球形亚镍的制备条件对其电能性的影响》、《高电化性能球形亚镍的研制》二个作品的作者,王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张某名字一并署上发表,构成对其民事权利的侵犯。
张某最终以自己的署名权而非姓名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另案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隐含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张某本次起诉并非涉案作品作者,他应当以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还是《著作权法》?有观点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系通过创作作品取得原始著作权;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继受取得著作权,例如合同约定转让、赠与以及遗赠、继承等。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至少包括:⑴作者表明自己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⑵作者同时有不署名的权利;⑶作者有禁止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①也就是说,只有著作权人才有署名权。
张某不是著作权人,不存在署名权,更无受到侵犯之说。
张某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向法院起诉王某侵犯了其姓名权。
“冒名”引起的署名权是非刍议
![“冒名”引起的署名权是非刍议](https://img.taocdn.com/s3/m/00176656804d2b160b4ec04c.png)
用 者 进行 姓名 指 示 — — 如 果 作 品 署 名 发 表 .其 他 人 在 以后 以 出版 、 播 或 改 编 等各 种 形 式 公 开 利 用 时 , 当说 明 其 署 名 。 广 应
至 于 冒名 , 的 是 假 冒别 人 署 名 , 般 包 含 三 种 情 况 : 指 一 一
异 于 以上 诸 多 学 者 之论 断 .也 有 许 多 学 者 认 为 冒名 行 为
属 于 侵犯 他 人 的署 名 权 之列 , 且 提 出 了 许 多 的依 据 。 并 首先 ,经 常 被 人 们 引 以为 据 的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编 辑
的 《 尼 尔 公 约 指 南 》 该 指 南 确 认 作 者 身 份 权 中包 括 了禁 止 伯 ,
体 的 作 品 而产 生 的 . 权 利 也 是 针 对 具 体 的 作 品 而 言 的 。 ” 其 所
以 可 以得 出他 也 认 为 冒 名不 会 侵 犯 他 人 署 名 权 。⑤ 更有 甚 者 .人 大 王 利 明教 授 认 为 知 识 产 权 本 意 为 智 力 财 产 权 , 人 们对 其 创 造 的 “ 是 智力 产 品 ” 享 有 的财 产 专 有 或 独 所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52b462e35ef7ba0d4a733b36.png)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作者:柴丹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柴丹丹(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
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
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冒名行为;署名权;姓名权一、冒名行为的内涵及类型冒名行为,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声誉为目的,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冒名行为多以自然人为主体,但特殊情形下,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其主体。
被冒名者通常是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
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二,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三,临摹他人的作品,署原作者的名字,主要存在于美术作品的冒名行为中。
十八、学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争论(一)侵害署名权说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其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2)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3)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冒名行为侵害署名权的理由:(1)署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含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通过支配姓名行使署名权,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真实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因其对姓名的支配使用,属于姓名权的内容,但由于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将其归入著作权中进行特殊保护。
在涉及作品及作者身份问题时,应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的规定。
(2)冒名行为中冒用他人姓名仅仅是手段,而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冒用他人笔名的法律规定(3篇)
![冒用他人笔名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be430d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0e.png)
第1篇引言笔名,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创作标识,广泛应用于文学、艺术、学术等领域。
然而,随着网络和出版业的快速发展,冒用他人笔名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冒用他人笔名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冒用他人笔名的概念冒用他人笔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笔名进行创作、发表作品或者进行其他相关活动。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多个法律关系。
二、冒用他人笔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并享有由此产生的名誉、荣誉等权益。
冒用他人笔名,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冒用他人笔名,侵犯了原作者的姓名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冒用他人笔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特定情况下,冒用他人笔名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冒用他人笔名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三、冒用他人笔名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冒用他人笔名,给原作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依据《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冒用他人笔名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出版物登记证等。
3. 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笔名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冒用他人笔名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冒用他人笔名的法律后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居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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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1.乘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求偿?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全部赔偿答:应该选A。
B-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发生了竞合,但不构成连带责任的要件;C-以侵权之诉就可以;D-两份赔偿,违背了民法中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2.合同法中有两个问题不懂(1)合同法中的转让在途货物,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货地址,如运输的目的地,那么货物风险是以合同成立时还是交货时转移呢?(2)试用买卖中,货物的交付是否应该以合同成立时算?如果是的,那么货物风险和孳息应该归卖方所有吧。
答:买卖在途货物的,无论运输目的地是否与买受人要求的最终货物交付地点吻合,在途买卖的性质没有变,都是单证交易而不是实物交易。
风险以合同成立时转移。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在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适用第140条简易交付规则,因而试用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和孳息归属归所有人,而非买受人。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民法基础班的练习题认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问判断标准是什么?答:意思表示问题确实是民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
现在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
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真意保留,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开玩笑的行为;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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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甚至不署
名。
3.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署名权主体: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
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署名权行使: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
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
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
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3.作品传播中的署名权: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
无论其他权利
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侵犯的。
4.尊重作者署名权: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
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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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的“署名”与“冒名”之辨
![著作权法上的“署名”与“冒名”之辨](https://img.taocdn.com/s3/m/eb9c4f8584868762caaed5f6.png)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0 8 — 0 9
基 金项 目 : 上 海 地 方 高 校 大文 科 学 术 新 人 培 育计 划资 助 ( HZ — B 2 0 1 2 0 0 3 ) 作 者简 介 : 刘鹏( 1 9 8 5 ) , 男, 山东 滨 州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教 育 院博 士 研 究 生 , 主要 从 事 知 识 产权 法研 究 。
作为作 者精神权利 的署名权 , 其是作 者精神权 利 的核心 。通过在作 品上署名 , 作者 向社会 公众宣告 其 与作 品之 间的 自然 关系 , 通 过作 品反映其思 想 、 人格 、 精神 、 情感 。作者 有权 在其 作 品上 自由署名 , 是基 于 他与作 品之 间的人 格联系 , 他人不得在作 者创 作的作 品上署名 , 是基于他人与作者创作 的作 品之 间不存 在 这种人格联 系 , 与此 同时 , 如 果他 人未 经 许可 修改 作 品, 作者有权拒 绝在 修改后 的 作 品上署 名 , 也 是基 于 他人 的修改行 为破坏 了作 者与 作 品间 的这种 人格 联 系 。正是从这个角度讲 , 作 者与作 品之 间的关 系通 常 被喻为父子关 系 , 作 品是作 者的儿子 。其 表 明作 者与 作品之 间具有一种 自然的 、 类似于父子关 系 的密切 联 系 。正是基 于这种人格 和身份联系 , 大 陆法系将署 名 权称为“ 身份权” ( r i g h t o f p a t e r n i t y ) 。 署名 权作 为 一 项与 作 者不 可 分离 的精神 权 利 , 在大 陆法 系和英 美 法 系 国家立 法 中都 予 以 了确 认 。 传统 的大 陆法 系著作 权 理 论认 为 , 精 神 权利 的哲 学 基础 是大 陆法 系中的精 神价值 观 。精 神价值 观是 法 国大 革命 时 代 “ 天赋人权” 思 想 以 及 德 国哲 学 家 康 德、 费希特 等人哲 学 思 想 影 响 的产 物 , 该观点认为 : “ 作 品是作 者灵性 感受 的创作 物 , 是作 者思 想和愿 望 的表 现 形 式 ; 一言 以蔽 之, 作 品 是 作 者 人 格 的 延 伸。 ” E 从而 确立 了 以保 护作者 精神权 利 为中心 的作 者权 ( a u t h o r ’ s r i g h t ) 观念 。因此 , 署 名权 保 护 的是 作 者最 为基本 的 人格 权 益 。对 于英 美 法 系 而言 , 版
网络侵权相关知识汇总
![网络侵权相关知识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4e98e8c210661ed9ac51f3ae.png)
网络侵权目录一、网络侵权 (2)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2)三、网络侵权行为 (6)四、网络侵权主体 (9)五、网络侵权责任 (12)六、网络侵权管辖法院 (14)七、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17)八、网络侵权法律规定 (24)一、网络侵权当今社会,网络的发达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大多数人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出现了许多网络侵权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网络侵权的类型有哪些吗?下面详细介绍网络侵权的相关知识,给大家阅读了解。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1、网络侵权的类型有哪些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是侵害人格权。
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修改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修改权](https://img.taocdn.com/s3/m/4c79e241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51.png)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修改权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修改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两项重要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而修改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删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改动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了署名权和修改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
首先,署名权是作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作品在公开传播时,作者都有权决定是否署名。
如果署名,作者也有权决定署名的形式,包括使用真实姓名、笔名或者匿名等方式。
署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原则,不能侵犯他人利益,不得误导他人以为署名人与作者为同一人。
同时,著作权法规定了修改权的保护,即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删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改动。
这个权利使得作者能够随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其作品能够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
然而,修改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应当遵循一定限制。
例如,著作权法规定,在他人已取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者对作品的修改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对署名权和修改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作者的创作权益和人格权益。
署名权保护了作者的名誉和可见性,让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荣誉和回报。
而修改权则体现了作品创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权,使得作者能够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作品,同时也保护了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然而,在实践中,署名权和修改权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使得作品很容易被修改、篡改或者冒名顶替。
这给署名权和修改权的行使带来了一定难度。
其次,认定署名权和修改权的归属和范围也需要审慎规定,避免权利的过度扩大或者滥用。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和修改权是保护作者创作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两项重要权利。
署名权使得作者能够决定自己作品的署名方式和透明度,而修改权使得作者能够对作品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两项权利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创作,增强作品的独创性和完美性,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相关的挑战和问题。
著作权法所赋予的署名权和修改权,为作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也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假冒他人署名是否侵犯署名权
![假冒他人署名是否侵犯署名权](https://img.taocdn.com/s3/m/0021ada1336c1eb91b375d30.png)
People who can use the wisdom of others to accomplish their own work are grea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假冒他人署名是否侵犯署名权导读: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严格的来说属于侵犯了别人的姓名权,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是在别人的作品上标注自己的名字,或者出售别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盗用别人的名字签名的,目的是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姓名权侵权。
一、假冒他人署名是否侵犯署名权?假冒他人署名不属于侵犯署名权,属于侵犯姓名权。
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不仅是冒充别人署名,其实在别人的作品上标注自己名字的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不是在作品上假冒别人签名,而是在其他的文件当中盗用别人的名字的,那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二、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反非法署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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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署名的思考蒋万庚【摘要】非法署名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是一种学术腐败行为,应当加以制止.挂名行为、借名行为和冒名行为是常见的三种非法署名行为,应当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4页(P78-80,92)【关键词】署名权;挂名;借名;冒名【作者】蒋万庚【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已20年。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次修正主要是针对加入WTO特定情况进行的,修订范围非常有限,是一个应急措施,没有对《著作权法》实施几年来进行系统总结和反思,没有完全解决社会实践中遇到的著作权问题[1],也没涉及署名权保护的问题。
2010年2月,《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同样,在署名权的保护方面也没有明确有效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非法署名行为普遍,对我国科研学术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
一、国内外反非法署名的规定非法署名,就是指没有参加创作,违法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只要是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不管是否征求作者的同意,都应视为非法署名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理论认为,著作权来源于“天赋人权”,作品不是一种普通商品,而是作者人格的延伸,著作权立法重心在于保护作者人身权。
因而,大陆法系国家较早规定了作者的人身权利,法国于1791年颁布《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1992年通过的《著作权法》详细规定了作者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内容,并有较具体的保护措施。
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署名权的保护,禁止非法署名行为。
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已成为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法》第94条规定“精神权利不得转让”,日本《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署名权属著作权人个人享有,不可转让。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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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132 单项选择题第1题:谭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变更为逮捕。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年,经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谭某当庭释放。
谭某提出赔偿请求。
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有期徒刑1年属于赔偿范围C.谭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D.赔偿义务机关对谭某的申请不予理睬的,谭某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司法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选项A正确,不当选。
一审法院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年并未执行,故不属于赔偿范围,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第2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选项C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项。
第2题: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以揭发隐私相威胁,使妇女进行各种淫秽表演给自己“即时视频观看”,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侮辱妇女,属于扩大解释B.将《刑法》191条(洗钱罪)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C.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电车,属于扩大解释D.将枪支被抢劫的情形解释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属于类推解释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 A错误。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公共场所”指的是物理空间,并不包括网络空间,该解释属于类推解释。
B正确。
“假冒他人署名”的性质认定
![“假冒他人署名”的性质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c4ec4005763231126edb112a.png)
的名义去发表或者发行作 品, 否则就有侵权 之虞 。 著作权法 关 于 “ 制作、 出售假 冒他 人署 名 的作 品 的” 行 为 既包括 制 作 、 出售假 冒他 人 署名 的 , 由作者
本 人完 成创 作 的作 品 , 也 包 括 出售 非 由作 者 创 作 、 却 假 冒作 者署 名 的作 品 。在 著作 权保 护 过 程 中经 常 要 遇到 的 反 “ 冒名 ” 问题 , 无 疑 是 署 名 权 保 护 的
某人创 作 了一 幅《 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泽 东 肖像 》 的 画作 , 却署 上 著名 画家 吴冠 中的名字 。并且 该 画作还 被上 海朵 云 轩和 香港 永成 拍卖行 拍 出 了高 价 。其行 为侵 犯 的究
竟是 吴冠 中先 生 的 姓名 权 , 还是 署 名 权 ?法 学 理 论
还包 括更 深 一层 次 的意 思 , 即不允 许 他人 冒用 自己
作 者简介 : 沈
光( 1 9 8 6一) , 男, 浙 江绍 兴人 , 中 国政 法 大学 2 0 0 9级 中欧法 学 院双 硕士 研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国际经济 法 , 欧
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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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 冒名 ” 的规定 。基 于 以上三 个 方 面 , 不 少 专 家认 为
产生的原理。基于被 冒名者的姓名被他人擅 自利用的事 实, 应认定冒名行为侵 害了被 冒名者的姓 名权 。假 冒他 人 署名往 往还 会侵 害权 利人 的名誉 权 , 也 可能构 成不 正 当竞争行 为 。
[ 关键 词 ] 假 冒他 人 署名 ; 署名 权 ; 姓 名权 ; 作 品 [ 中 图分类 号 ]D F 5 2 3 . 1 [ 文献标 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3 ) O 1— 0 0 6 3— 0 4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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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署名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或匿名的权利。
在版权法中,署名权被视为作者的人格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一种精神归属感和尊严的体现。
下面将介绍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署名权的原则是尊重作者的意愿。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这意味着,除非经过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在作品上署名。
作者可以选择署用真实姓名、笔名或匿名等形式,而且可以在作品的不同版本中采用不同的署名方式。
署名权与作者的人格权密切相关。
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有权保持其独立性和完整性,包括作品的名称、内容、格式等。
他人不得对作品进行任意修改、删减、篡改等,以免损害作者的人格权。
同时,他人在引用、转载、改编等使用作品时,也应该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得对作者的署名进行删除或更改。
第三,署名权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有关。
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署名是作者获取声誉和荣誉的重要方式。
署名权的行使有助于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和社会进步。
因此,媒体、出版机构、网站等应当在使用作品时,注明作者的署名信息,保护作者的署名权。
第四,署名权与作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署名是作者获取经济回报的重要途径之一。
作者的署名通常会对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在转让、许可、授权等与作品相关的商业活动中,署名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作者有权要求合理的署名权利金或分成。
署名权的保护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版权法对署名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侵犯署名权的法律责任。
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作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它关系到作者的人格尊严、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在保护署名权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署名权才能得到有效维护,文化创作和知识产权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于不当署名的情况,以下哪一项与之无关
![关于不当署名的情况,以下哪一项与之无关](https://img.taocdn.com/s3/m/1b4b6a03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7c.png)
关于不当署名的情况,以下哪一项与之无关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如火如荼,网络平台也受到普遍的重视,对于不当署名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有人认为,无论是在社交平台上的发帖,还是在普通的博客类网站上的文章,都应该严格署名,而不能使用没有经过出处授权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以免侵犯他人权益。
然而,也有一些众说纷纭的说法,认为“人人皆可署名”,即便是把别人的作品做一些修改,只要有点自己的补充,都可以视为属于自己的创作。
正确的做法是,在使用他人作品的同时,至少要给该作品做出在明显的地方标记上作者的署名,以表明出处,不仅要保护自身不被抄袭,也可以助力创作者们继续从事创造性的劳动,甚至创造出更多更精彩的作品。
而有关不当署名的状况,不仅仅包括图片、视频等媒体类型,更有它的完整流程,例如:应及时删除被实质性篡改的作品,应及时更正发布的信息,应在被鉴定为不当署名的情况之下,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而且应拒绝剽窃他人成果,遵守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原则,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总的来说,不当署名的情况包括:盗用他人作品,隐藏出处和版权信息,对他人作品的篡改,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等,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我们一定要善加署名,既保护他人权利,又赋予社会更多可共享的文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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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
【裁判要旨】
姓名是各人的代号,它将作者本人与其作品联系起来。
擅自将非作者名字署在非其作品上,一方面会使公众对这篇文章产生一个错误的心里预期和感知,另一方面也会因为这篇作品水平影响他人整体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
该行为应当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构成了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但在他人默许等特殊情况下另当别论。
【案情】
张某认为其本人并非《球形亚镍的制备条件对其电能性的影响》、《高电化性能球形亚镍的研制》二个作品的作者,王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张某名字一并署上发表,构成对其民事权利的侵犯。
张某最终以自己的署名权而非姓名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另案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隐含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张某本次起诉并非涉案作品作者,他应当以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还是《著作权法》?
有观点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作者系通过创作作品取得原始著作权;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继受取得著作权,例如合同约定转让、赠与以及遗赠、继承等。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至少包括:⑴作者表明自己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⑵作者同时有不署名的权利;⑶作者有禁止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①也就是说,只有著作权人才有署名权。
张某不是著作权人,不存在署名权,更无受到侵犯之说。
张某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向法院起诉王某侵犯了其姓名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200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八)项②特意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制作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发表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同样也应当构成侵权,侵犯了其署名权。
对张某所享有的署名权应当从广义上去理解,即张某不仅有权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不署名或署笔名;对于张某不是作者的作品,一方面张某本人不应当在该文章上著名,另一方面他人也不应当将张某的名字署上。
虽然本案二人曾经关系友好,王某当时将张某名字一并署上发表出于善意,但不能排除其他类似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出于恶意“傍名人”,损害“被署名”人的声誉。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在国际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法认为“署名权”如果从禁止他人不正当地署名角度去行使,还包含更深一层意思,即不允许他人冒自己的名去发表及发行作品。
我国从《大清著作权律》
①周晓冰:《著作权法适用与审判实务》第74页、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
②1991年施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到后来台湾地区“版权法”以及日本、葡萄牙、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有类似禁止“冒名”的规定。
但是,也有国家认为假借他人姓名(或法人名称)发表自己的作品,是侵犯了民法中的署名权或姓名权,与版权法是不想干的,因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是作品,而不是姓名。
在学术界,多数版权法学家认可版权法中所管辖的冒名不是一般的冒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假冒。
由于作品均是精神创作成果,假冒名作家之名发表低劣作品,会给该作家声誉造成损害,这是典型的侵犯精神权利。
如果版权法连这种行为都不加控制,那么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太不完整了。
何况一般的冒名作品,大多会模仿被冒者的作品,至少把侵害的矛头指向被冒者作品的整体。
同时可能影响被冒者本应取得的收入。
因此,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的作品是与版权中的精神权利及经济权利都密切相关的,应当列入版权法管辖范围。
③
1994年上海法院审理的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案时也涉及到这个问题。
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画。
对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当时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
这种观点主要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为作品,离开了作品,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换言之,凡著作权人主张对著作权保护的,必须先有权利人的自己作品的存在,后有对作品的法律保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既包括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已经完成创作的作品,也包括了出售假
③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339、340页
冒他人署名的作者未曾创作过的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强对美术作品的市场管理和画家姓名权的保护,加大打击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力度。
画家的署名权既受到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姓名权保护,又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对公民署名权的保护。
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可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定为侵害著作权。
二审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两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
④
笔者认为,尽管本案与前述案件存在一些不同之处:本案是发表行为,吴冠中案是销售行为;本案是文字作品,吴冠中案是美术作品;本案是作者将本人和他人的姓名一并署上,“挂名”是出于对张某的尊重和善意,吴冠中案是作者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隐藏起来,将吴冠中的名字署上,“冒名”主观上是恶意的,但在将非作者名字署在作品上的行为是相同的。
从理论上将,姓名是人的一个代号,它将作者本人与其作品联系起来。
相关公众只要看见作品的署名,就会联想到一定的自然人以及这个人的年龄、性别、作品风格、学术水平等。
可以说,姓名起到了一个纽带的作用。
在未经张某许可的情况下,王某将张某名字一并或单独署在自己作品上,公众看见后会误认为此作品张某参加或单独进行了创作,公众不仅会对这篇文章产生一个错误的心里预期和实际感知,而且会因为这篇作品水平修正对张某创作能力的看法,对张某的知识产权产生了确确实实的影响。
笔者认为处理类似案件可以参照审理商标反向假冒侵权所遵循的原则。
正常情况下,商标也像姓名一样是一条纽带,使商
④详见上海法院网,案例编写者:吕国强。
品和其真实生产厂家联系起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能通过商标认识到生产厂家,并对商品的质量有一定的判断。
正常的商品、商标与生产厂家之间的关系如下:
图一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存在一般假冒和反向假冒两种情况。
前者是假冒者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贴上他人的商标予以销售,其割裂的是第一个链接环节,使假冒商品通过商标指向正规的生产厂家,使假冒者获取超额利润,使正规生产厂家的商誉受到伤害。
后者是假冒者将生产厂家的产品购买后,擅自将原商标去掉后换成自己的商标,这个商标起到的作用是将割裂了原商品与其生产厂家的联系,而将原商品与其他厂家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消费者看到商品时想到的是其他厂家。
图三
笔者认为,将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类似于图三中的反向假冒。
将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的名字发表,类似于图二中的一般假冒行为,均构成了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
事实上,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周国平诉叶舟、李世化假冒周国平署名制作《读禅有感悟》、《纯粹的智慧》等作品的案件中,案由即是侵犯署名权纠纷。
⑤
需要强调的是,将非作者名字署上是否构成侵犯署名权并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张某对有关事实和行为知晓或应当知晓,而采取明示默许或长期放任的情况下,则不宜简单认定王某构成侵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当别论。
编写人:赵艳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审员
⑤陈勇、蒋强、乔平、王茜:《知识产权法焦点、难点、指引》第92、9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791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