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反海外腐败法 全文 1998年 11月 10日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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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为禁令事件的始末

美国对华为禁令事件的始末

美国对华为禁令事件的始末上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扶持半导体产业,组织了多家公司来整合半导体资源人才,以提升日本半导体芯片的技术水平。

1980年日本拿下全球30%的半导体内存市场,5年后其世界市场占有率超过50%,将原先处于领先位置的美国甩在身后。

到了1993年,世界前十大半导体公司中,日本就独占六家。

至此美国的芯片公司纷纷受挫,AMD净利润下降2/3,英特尔亏损1.73亿美元,宣布退出DRAM存储业务。

80年代日美贸易战争开始,其中打得最为惨烈就是半导体这个硝烟四起的战场了。

1986年9月《美日半导体协议》签署,日本被要求开放半导体市场,扩大外国半导体加入日本市场的机会;不久,日本出口的3亿美元芯片被征收100%惩罚性关税。

随着《美日半导体协议》的签署,日本的半导体芯片产业从浪潮之巅滑向深渊。

兵败如山倒,上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半导体企业纷纷败北。

到了2016年,世界半导体企业前十名中仅剩一家日本企业。

美国禁令的端倪如今的中美贸易战和华为事件跟日美半导体之战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似度,美国的一系列动作其实可以看出其早已在刻意针对华为。

早在2018年1月初,美国政府便坚决反对华为和AT&T签约合作,禁止华为手机进入美国市场;2018年8月特朗普签署了“国防授权法”,禁止美国政府机构和承包商使用华为和其他中国公司的某些技术;2018年11月美国政府联系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在内的国家,要求他们的电信公司避免使用华为的设备;2018年12月,应美国要求,华为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被捕。

华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由员工百分之百控股,目前已经超过爱立信成为全球最大的通信设备供应商,其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70多个国家,出货量和市场份额都拿到了全球第二,服务了全球三分之一的人口。

此外,华为在5G 专利技术占比达到50%左右,签订了全球数量最多的5G商用合同,是目前最大的5G厂商。

但也正是因为华为的实力不断提升,让美国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对其采取了一系列打压措施。

《监督学》考试答案

《监督学》考试答案

一.填空题: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2.(《美洲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约,对预防贪污腐败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

3.(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

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4.(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察思想中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5.(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

6.(绩效)审计的作用在于通过审计促进被审单位实现最佳投入产出关系,实现其资金运行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

7.(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和揭露。

8.(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

9.(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

10.(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11.(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申辩理由,并提出改正、撤销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害的请求。

12.(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13.(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14.(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15.(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16.(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第11号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第11号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S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前文概要》根据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为了获取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公务员行贿或者约定行贿的美国法人和个人将收到刑事乃至民事处罚。

FCPA由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和会计条款(accounting control provisions)构成,前者由美国司法部(UA Department of Justice)管辖,后者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辖。

根据后者的规定,美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股票的日本公司)必须正确报告包括行贿受贿的会计处理在内的财务数据。

这些公司不得将行贿支出隐藏在其他会计科目中,或以其他明目表示。

违反FCPA的情况下所受的处罚,个人的情况下刑事方面最高可判处25万美元的罚款并处最高5年的徒刑。

公司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200万美元的罚金。

另外,公司和个人都会成为民事处罚的对象。

根据联邦法律,可对被告处以最高相当于非法所得或者第三方所受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

此外,作为对公司的制裁,公司将会被剥夺成为美国政府承包商的资格以及停止出口经营权。

违反FCPA对经营上也有同样深刻的影响。

为遵守法令所必需进行的内部调查需要花费相当大的费用和时间。

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法令一般需要公示,这回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商誉。

即使公司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改善措施,但是已被公认为有贿赂行为的美国法人也许不得不远离与发生行贿的国家,特别是和政府有关的事业。

有的情况下,在美国国内有可能会被股东代表起诉。

不管怎么说,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在发展中国家是家常便饭。

中国腐败的情况尤其严重。

1.有关FCPA中国所特有的问题对于很多在中国经营的外国法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是一样的。

然而,我们想就其中一些中国所特有的问题进行探讨。

1.1.“外国公务员”的问题FCPA所禁止向其行贿的“外国公务员”的定义为“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以及为这些机关或代表其行使官方权力的人”。

美国两党制形成过程中的“政党分赃制度”研究

美国两党制形成过程中的“政党分赃制度”研究
1 美国两党制形成........................................................................................................... 8
1.1 18 世纪美国两党制的雏形............................................................................... 8 1.1.1 美国联邦党与反联邦党.......................................................................... 8 1.1.2 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 12

Stu d ie s o n S p o S ils y ste m o n th e Fo r mat io n
A T o f m eri can wo - P a rty Sy st em
论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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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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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 权
石 庆环 教授
世 界 史
二 ○ 一 八 年 五 月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basic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which makes simple generalizations and generalizations ab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on relevant aspects. The research features and innovatio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second part is the first chapter of the text of the article, which mainly introduces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non-political parties to gradually formed the perfect two-party system The third part is 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article, which introduces the basis of the spoils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appearance of the spoils system of the political party, the reas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poils system i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poils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ourth part is the third chapter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s the. the attitude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on the spoils system. And the measures and influ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rol the spoils system. And the measures and influ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rol the spoils system. The fifth part is the conclusion of this article, which Outlines my understanding of the spoils system of the American and the corruption of American governance, and the useful experience to find out the corrup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合规概念的泛化及新范畴的确立:组织合规

合规概念的泛化及新范畴的确立:组织合规
⑦ 陈瑞华: 《有效合规计的基本标准》,载《中国律师》2019 年第 9 期。 ⑧ 同上注。 ⑨ 同前注⑦。 ⑩ 李本灿: 《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根基》,载《东方法学》2020 年第 5 期。 ⑪ 蔡仙: 《论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制度》,载《法律科学》2021 年第 5 期。 ⑫ 蒋安杰: 《企业合规:企业治理模式的司法探索》(对黎洪的采访),载《法制日报》2021 年 3 月 17 日。 ⑬ 陈瑞华: 《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 年第 1 期。 ⑭ 蒋安杰: 《企业合规:企业治理模式的司法探索》(对喻海松的采访),载《法制日报》2021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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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概念的泛化及新范畴的确立:组织合规
犯罪的一套机制”,虽然切中了要害,但并不全面,因为合规不仅仅为了预防违法、犯罪,还有提高效益、建 立信誉和规范管理等机能。第三种观点将企业合规定位于“守法规则”,如此似乎无法区分“法律执行”与 “企业合规”或将二者混为一谈。显然,第四种观点从方法论上将“企业合规”视为一种“治理体系”,虽然 言之有理,但似乎缺乏对企业合规实质内涵与边界的界定,包括其具体内容或范围也不十分清晰。当然, 任何一个事物或概念从不同角度可作出不同的分析或解释,这也是十分正常的。但对于同一个事物,也的 确需要一个统一的认识与界定,不然难以达到认知上的统一或辨识标准上的一致,从而影响科学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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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概念的泛化及新范畴的确立:组织合规
的规划,旨在记载和统筹公司如何遵守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公司章程以及合乎规则与规范的整体运营。也 就是说,作为合规目的的最终实现,合规的整个推进过程需要特定的“合规计划”来推动、来落实。不仅作 为一个企业是这样,甚至作为一个国家也是如此。美国联邦司法部曾经针对企业合规或公司犯罪的监管与 起诉政策制定过大量的执法与司法手册,包括司法指引与备忘录等,甚至将企业有效合规治理作为案件 是否起诉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像《美国联邦司法手册》确立的“美国联邦起诉商业组织原则”,其中就阐 述有在对公司进行调查、决定起诉、谈判或达成协议时应重点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在 犯罪时以及在被起诉时合规计划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实施充分有效的公司合规计划或者改进现 有合规计划”所作出的补救性措施。⑦像 1991 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 8 章确立的“组织量刑规则”,其 中规定的公司犯罪“罚金数额”就将是否制定有效“合规计划”作为重要因素进行考量。像美国司法部发 布的《刑事部门事务中检察官的选择》(备忘录)就要求作出起诉决定时应考虑“公司是否在合规计划和 内部控制上进行了重大投资和改进”。⑧像美国司法部 2017 年发布的《公司合规计划评价指引》,后经 2019 年 4 月修改并重新公布为《公司合规计划评价》。其中规定对公司犯罪提起公诉时需考量“合规计划”有 效性的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的合规计划是否设计良好”;二是“这个计划是否得到了认真、真诚的执行”; 三是在实践中“公司的合规计划是否取得良好得运行效果”。⑨应当说,这是目前无论企业或单位内部还是 国家或行业较为标准或应重点借鉴或参照的“合规计划”要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合同 约定 范本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合同 约定 范本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合同约定范本关键信息项合同签署日期合同签署地点合同各方甲方(公司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合作方或承包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合同目的合同内容服务或产品的具体描述合同履行的时间框架合规声明遵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承诺禁止贿赂或其他不当支付的具体条款财务条款费用或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审计与记录记录保持的要求审计权限违约与赔偿违约定义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协议的生效及解释合同背景说明1.2. 双方同意按照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业务操作,确保双方合作的诚信与合规性。

合同目的2.1. 本合同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_,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产品。

2.2. 合同的履行将遵循FCPA的相关规定,确保所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合同内容3.1. 服务或产品描述:乙方应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履行时间框架:本合同的服务或产品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完成交付。

合规声明4.1. 遵守FCPA的承诺:甲方与乙方均承诺严格遵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及所有相关反腐败法律法规。

4.2. 禁止贿赂条款:甲方与乙方承诺不向任何政府官员、代理人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贿赂、回扣或其他不当支付,以影响或获取业务机会。

财务条款5.1. 费用或报酬:本合同下的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美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1.英国政府颁布的首部反腐败的法律《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是1889年颁布的。

2.2014年1月29日,巴西新反腐败法正式生效,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更加严厉,将行贿缴纳罚款的最高限度提高至企业年毛收入的20%,或者是6000万雷亚尔。

3. 《欧洲理事会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于1997年正式通过并生效。

4.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公共管理部门的腐败预防工作,于1998年制定并通过了《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

5.《德国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规定,所有公共项目订单发放和招标都必须在“竞争”的原则上进行,这对于预防腐败尤为重要。

6.UNCAC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简称7.美洲国家组织于1996年3月通过了《美洲反腐败公约》。

8.《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在1997年5月26日通过。

9.《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是1997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

10.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月27日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

11.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反腐败民法公约》。

12. 《援助非洲全球联盟非洲国家反腐败原则》于1999年获得通过。

13.香港廉政公署的英文简称是ICAC,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

14.《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萌芽,标志着打击腐败行为的范围开始延生到国外。

15.为退订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国际商会于1977年公布了《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敲诈和贿赂的建议》。

16.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其应被翻译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7.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自2000年12月12日起向成员国开放签署,按照规定,该公约有40个签约国批准通过之后即可生效。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肖扬宇(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450)摘要:随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心从国内企业转向其他国家的企业,我国商事主体在海外所面 临的腐败规制风险显著增加。

当前,我国单一罪名模式的反海外腐败立法在规范要素和域外管辖方面仍存在 着一定的不足。

我国反海外腐败立法应该向实用型立法转变,坚持对国内商事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和外国商事 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双向规制的路径,通过进一步完善反海外腐败法律规范,提高我国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 科学性,通过健全会计、金融、技术等配套制度增强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实效。

关键词:海外腐败;实用型立法;管辖权Regulatory Transformation in China's Legislation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Xiao Yangyu(School of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450, China )Abstract : With the regulatory focus in 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transforming from domestic enterprisesto other countries' enterprises, the risk of corruption regulation faced by China's commercial subjects abroad has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At present, our legislation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adopts a single accusation model and has deficiencies in regulatory elements and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I t should be transformed to a more practical one and adhere to a two-way regulation on both domestic commercial subjects' oversea corruption and foreign commercial subjects' overseas corruption. By further perfecting the legal norms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the scientific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can be improved,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system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can also be enhanced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supporting systems of accounting, finance, technology, e t c .Keywords : overseas corruption; practical legislation; jurisdiction[中图分类号:D F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〇96_8752 ( 2〇21 ) 02-0037-08]D O I : 10.13310/j .cnki.gzjy .2021.02.005近几十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 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美国国内企业转向了 其他国家的企业。

海外反腐败法

海外反腐败法

1.基本禁令《海外反腐败法》规定,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种业务的行为属违法。

要构成这一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5条:A:犯罪主体:《海外反腐败法》可能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

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

美国在界定向外国官员行贿行为的司法管辖权时,取决于该违法者是发行人、国内利益相关者、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公司。

发行人是一个在美国注册或者需定期向SEC提交报告的法人。

国内利益相关者,指美国公民、美国国民或者定居在美国的自然人,或者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或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总公司、合伙制公司、协会、联合股份公司、信托、未合并组织或独资企业。

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依照属地管辖或者属人管辖原则,可由《海外反腐败法》追究责任。

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行为,如果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以美国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邮寄、转移向外国官员支付的贿赂,该发行人或国内利益相关者要对此行为负责。

转移手段或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有线支付或者州际、国际间旅行支付。

此外,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对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

因此,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可能对经授权在海外的员工或代理人用国外银行账户进行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哪怕并没有设在美国境内的人员参与该行为。

1998年以前,除了那些有资格作为发行人的企业外,《海外反腐败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外国自然人。

1998年修订版将《海外反腐败法》通过属地管辖权扩展到外国公司或自然人。

一家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不论该行为是否使用美国邮政系统或者其他转移支付工具。

最后,美国母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海外子公司被授权、指示或者控制的活动引起争议。

同样,如果他们被海外子公司雇佣或者代表海外子公司行事,美国公民、居民、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介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介

[资料]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mag/preview.aspx?ArtID=5367ஸஸ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缩写FCPA)制定于1977年,1988年修订,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公开交易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规定。

ஸஸ美国纽约证交所1970年中期曾做过一项研究,发现有400余家美国公司承认曾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所涉总金额超过3亿美元。

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以制止海外腐败行为,重建美国商业系统的公众信誉。

ஸஸF CPA规定,美国公民个人或某些海外股票发行者,如向外国官员支付财物,以达到获得或保留生意的目的,即属违法。

自1998年起,此法案亦对在美国境内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的外国公司和个人适用。

ஸஸ法案对适用范围界定得非常明晰,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

而外国官员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任何有政府职能的机构官员。

如果美国公司打交道的是外国王室成员、议员以及国有企业官员,美国司法部FCPA网页建议,应向司法部FCPA小组申请裁量是否属于“外国官员”范畴。

FCPA并不对行贿的是政府高官还是低级官员而有区别对待,哪怕受贿者是最底层的职员,亦同样被视为非法。

“重要的是行贿意图而不是受贿者级别。

”司法部网页上的解释说。

法案还规定,不得通过第三方向外国官员行贿,亦不得对通过第三方行贿视而不见或装作不知。

被确认违反法案的公司罚款最高可至200万美元,而故意违反该法案的个人(包括官员和公司管理人员)可处以高达10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罚并用,并承担民事责任。

FCPA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则适用于在美上市公司,规定要求,上述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财会制度,并保留交易的财务记录,以防止产生非法开支。

由于这些条款的执法机关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所以违反这些条款的处罚与大多数违反其他证券法律的处罚一样,违法者通常会被处以罚款,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美 国反海 外 腐败法 (h me cnF ri omp Pat e 调 查过 程 中的 国际合 作也 逐渐 增 多 。美国 相关执 法部 门对 互联 T eA ra oeg C r t r i i n cc A t 称F D )I c简 , C A  ̄ 定于 17 ] 97年 , 是一部 旨在 I止 国 际商业 活动 网 和外 国媒体 的跟踪 监控不 断加 强, 5 且 世界 上任何 一个 国家有关 反
中 的腐 败行 为 的刑 事制 定法 。该法 由美 国司法 部和 证券 交 易委 腐 败的调 查或者新 闻报道 都有 可能 启 动美 国反海 外腐 败行 为 的 员 会作 为执 行 主体 。其 最大 的特 点是该 法 规定 的刑 事 责任 几 乎 刑 事调 查程序 。l8 98年 的修正 案排 除 了一些所 谓的“ 润滑 费” 的 可 以及 于世 界上 任何地 区发生 的腐败 行为 。 非 法性 ,使得 一 些公 司正 常的 业务推 广行 为得 以豁 免 。但 19 98 上 世纪七 十年代 , 国政界 、 美 商界相继 出现 诸如 水 门事 件 、 公 年 的修 正案将 F P C A的管 辖范 围进 一步扩 大 , 外 国企业或 自 将 然 司收受 贿赂等 很多 腐败丑 闻 。 国证券交 易委 员会提 交 的一份 调 人 在美 国境 内实 施 的, 反 P P 的行 为也列 入该法 管辖 范 围 。 美 违 CA
近 十年 来 , 国 F P 的实施 强度 和惩 罚力度 明显 加大 , 美 CA 业
已成 为当 今美 国企 业最 为 敬畏 的法律 。主 要 体现在 以下 几个 方

这些 公 司承认 , 自己曾经 向外 国政府 官 员、 客 和政 治团 体支 付 面 : 政
1 越来 越 多的 出现 针对个 人 的公诉 。F P 实施 的前十 几 . CA 年, 多是针 对公 司 的处 罚。 些年来 , 处 罚公司 的 同时 , 腐败 பைடு நூலகம் 在 对

君合专题研究报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基本原则 (20130322)

君合专题研究报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基本原则 (20130322)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1977年针对日渐增多的美国公司向外国官员行贿行为而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遏制贿赂、创造公平诚信的商业环境、恢复公众对统一市场的信心。

2012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tock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和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联合发布了一部FCPA资源指南。

综合FCPA及其资源指南,FCPA 的基本原则可以做如下总结:一、FCPA的反贿赂条款1. 反贿赂条款适用于以下主体:¾证券发行人(“issuer”)及其管理人员、董事、职员、代理人或代表该发行人行事的股东。

所谓“证券发行人”是指其所发行的证券根据《证券交易法》在美国登记、或被SEC要求提交定期报告的公司,也就是证券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柜台交易的公司。

¾美国国内单位(“domestic concern”)及其管理人员、董事职员、代理人或代表该国内单位行事的股东。

“国内单位”是指(1)任何作为美国公民、国民或居民的个人;及(2)任何公司、合伙、团体组织、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法人组织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主要营业地点在美国,或是根据美国某个州、属地或自由联邦的法律设立。

¾前两者之外的在美国境内从事特定行为的外国个人或实体。

指在美国境内通过代理或者亲自实施贿赂外国官员行为的外国个人或实体。

2. 反贿赂条款所禁止的行为:FCPA禁止以上三类主体向外国官员提供、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供、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项或好处。

商业目的判定(“business purpose test”)是判断FCPA是否适用的重要标准。

FCPA适用于行贿者为诱使或影响外国官员利用其职位协助行贿者获得或保持业务而进行的贿赂。

于冲:简评美国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

于冲:简评美国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
美国作为全球海外投资资本输出的重要国家,对 日益猖獗的海外商业贿赂也加强了执法力度。 近 10 年 间, 美国司法机关分别对 120 余家进行海外商业贿赂 的公司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处了罚金。
一、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案 美国 控 制 组 件 公 司 (Control Components Inc.)总 部 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主要设计和生产用于核能工 业、石油天然气工业和发电工业的控制阀。 据美国司法 部官 方 网 站 数 据 显 示 ,从 1998 年 起 ,该 公 司 就 开 始 向 阿联酋、马来西亚、中国等国的国家公务人员、企业高 管 行 贿 ,并 因 此 获 得 了 巨 大 的 商 业 机 会 ,仅 2003 年 到 2007 年就获得约 4650 万美元的巨额利润。 控制组件公司的行贿方式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将 贿赂直接交给对方公司的职员, 或者聘用代理人作为 “中间人”将贿赂转交给行贿对象。 其中,通过中间人行 贿是控制组件公司实施海外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这 些中间人一般是其他公司的职员或者行贿对象的亲戚 朋友,由于这种行贿方式较大的隐蔽性,使得控制组件 公司的海外商业贿赂能够比较隐秘的进行。 但是在大 部分情况下, 控制组件公司并不是直接给予受贿人现 金和财物,而是通过培训和考察的名义,安排行贿对象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指控和控制组件公司认罪协 议 ,从 1998 年到 2007 年 ,控 制 组 件 公 司 违 反 《反 海 外 腐 败 法 》和 《旅 行 法 案 》,向 遍 及 全 球 的 外 国 企 业 高 管 、 职员以及外国国家公务人员行贿。 公司负责海外销售 的董事马里奥·科维诺在 2009 年 1 月因违反 《反海外 腐败法》向外国国有公司雇员行贿 100 万美元,被判有 罪。 2009 年 2 月,该公司另一高管财务总监理查德·莫 洛克同样因涉嫌海外商业贿赂被起诉。 2009 年 ,该公 司 6 位前高管被指控违反 《反海外腐败法》、《旅行法 案》以及其他法律,涉嫌 16 项刑事犯罪,被判入狱。

西门子海外贿赂案与反海外腐败法

西门子海外贿赂案与反海外腐败法

全国M P A c c 教学案例库案例编号:案例名称:西门子海外贿赂事件与反海外腐败法适用课程:《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选用课程:《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或者《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 编写目的:通过本案例的教学引导学生在道德-利益冲突时的道德决策原则和方法以及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通过本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加深对企业中道德决策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社会文化和组织环境)的理解。

同时,在面临利益和道德权衡的伦理困境时,本案例也有助于他们在做出正确的道德决策。

此外,本案例资料也有助于学生掌握职业会计师针对客户的不道德行为是如何做出反应的。

知 识 点:跨国经营中的道德决策 反海外腐败法 职业会计师的职责关 键 词:海外贿赂 社会文化 组织环境 道德决策 会计师职业道德 案例摘要:作为世界著名的跨国企业,西门子近年来由于卷入海外商业贿赂案件中而备受世界瞩目。

尽管美国在1977年便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但在其他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类似的法律。

当某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政府官员接受贿赂成为一种商业潜规则时,从道德意义上讲,跨国企业是否可以采取商业贿赂的办法以获得交易机会?审计师对于跨国企业的海外贿赂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反应?这些问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提供单位:重庆大学MPAcc 中心。

案例作者:辛清泉,博士,重庆大学MPACC 《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任课教师。

编写时间:2009年3月。

全国例库西门子海外贿赂事件与反海外腐败法一、案情简介西门子,一个百年品牌,一个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受尊敬的跨国巨头之一,却在近年来不断卷入海外商业贿赂的漩涡之中。

据美国证券委员会调查指出,从上世纪90年代起,西门子开始通过系统的不法行为,以向官员行贿方式在全球开展业务。

美国证券委员会称,西门子行贿行为规模惊人,总计为超过290个项目或销售向各国政府官员行贿,涉及委内瑞拉、中国、以色列、尼日利亚、阿根廷、越南、俄罗斯、墨西哥等国。

近期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诉讼案

近期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诉讼案

1近期《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诉讼案由TIMOTHY L. DICKINSON, WILLIAM F. PENDERGAST 和JENNIFER D. RIDDLE 供稿2009年2月11日,KBR, Inc.(“KBR”)就其子公司Kellogg, Brown & Root LLC (“KBR LLC”)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反腐败法”)所导致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达成了和解协议。

导致这些违反反腐败法的行为大致发生于1994年至2004年期间,即KBR 于2007年4月从其前任母公司Halliburton Company (“Halliburton”)独立出来之前。

我们将在下文中,对导致控罪的违法行为的背景及和解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此外,我们还将就该起反腐败法诉讼案的独特之处加以探讨。

背景KBR LLC 是M.W. Kellogg Company 和 Kellogg, Brown & Root, LLC 这两家公司所有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承继实体。

1998年9月之前,M.W. Kellogg Company 是Dresser Industries, Inc.的全资子公司。

1998年9月,Dresser Industries, Inc.并入 Halliburton 。

1998年12月,Halliburton 的子公司 Brown & Root, Inc.更名为Kellogg, Brown & Root, Inc.。

1999年1月,M.W. Kellogg 并入Kellogg, Brown & Root, Inc.。

2006年3月,KBR 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并于2006年11月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

Halliburton 一直持有KBR 的多数股份,直至 2007年4月,Halliburton 将其持有的所有KBR 股份与其股东进行了交换。

2007年4月5日,Halliburton 完成了剥离KBR 的计划,KBR 自此成为独立的公开上市交易公司。

《陷阱》案例精选——朗讯中国“贿赂事件”解读

《陷阱》案例精选——朗讯中国“贿赂事件”解读

《陷阱》案例精选——朗讯中国“贿赂事件”解读2004年4月6日,朗讯总部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称,因为存在涉嫌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缩写为FCPA〕的内部治理不力行为,朗讯将解雇其中国区包括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财务经理以及销售经理在内的4名高级治理人员——这是中国国内第一例跨国公司以违犯FCPA名义解雇高级雇员事件,路透社、美联社、道琼斯以及«纽约时报»、«金融时报»等西方主流媒体几乎都抢在第一时刻对此进行了报道。

朗讯中国事件起因于朗讯在沙特的贿赂丑闻——2003年8月,沙特Silki-La-Silki国家电信公司向纽约联邦法院递交起诉书,指控朗讯以及瑞士的ACEC公司在1995年至2002年期间,向沙特前邮政电报部部长阿里·艾·约哈尼行贿了价值1500万至2100万美元的现金和礼物。

作为回报,约哈尼做出了专门多有利于朗讯的决策,从而使朗讯在沙特无线通信市场上获得了〝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生意——比如推动该国最大的上市公司沙特电信公司和朗讯合作,同时同意朗讯终止与Silki-La-Silki的一项合同,造成该公司6300万美元的缺失。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强大压力下,朗讯开始在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内部审计——这包括朗讯在巴西、中国、印度、印尼、菲律宾和俄罗斯等地的机构。

调查结果说明,在这些机构中,〝仅〞有朗讯中国涉嫌FCPA 的腐败行为。

朗讯随之自曝家丑。

我国媒体同样不甘人后——在这些连篇累牍的分析中,朗讯针对朗讯中国贿赂事件的危机公关,不仅在商圈内赢得了〝诚信〞的美誉,也被视为向中国商业环境〝潜规那么〞的公布挑战——然而,当我们平复下来,翻读一下近年来朗讯的一些重要事件〔譬如Winstar破产案,2001至2002年对其中国合作伙伴上海邮通、上海光通等的单方面撤资行动,华人工程师〝朗讯科技间谍案〞,涉嫌6.79亿美元假帐风波以及沙特贿赂丑闻等等〕,朗讯在其中的所作所为看起来并不总是如此的〝诚信〞;同时,中国差不多成为朗讯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的大市场,对其2003财年收入奉献已达11%,而朗讯中国又刚刚再次拿下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涉及朗讯几乎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因而此次公布触及中国商界乃至政界的讳区,就专门有可能令自己丧失在中国市场的诸多竞争优势。

反海外腐败法---译本

反海外腐败法---译本

反海外腐败法---译本反海外腐败法美国司法部门刑事法庭欺诈局第10街和宪法街,西北部(债券楼第4层)华盛顿20530联系电话:(202) 514-7023传真:(202) 514-7021网址:http:///criminal/fraud/fcpa电子邮箱:********************美国商务部国际商务首席顾问办公室第14街和宪法街,西北部5882 房间华盛顿20230联系电话:(202) 482-0937传真:(202) 482-4076网址:http:///legal简介《1988年贸易法》指示总检察长提供指导有关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司法部的执法政策。

(15 U.S.C.§§78 dd-1)对于潜在的出口商和小型企业这些无法获得专业律师对《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问题的,对司法部的外国腐败行为法案的意见程序作出回应指导有限。

下面描述和合规职责的一般解释和潜在负债根据《反海外腐败法》。

这个小册子构成司法部《反海外腐败法》的一般解释。

美国公司寻求在国外市场做生意必须熟悉《反海外腐败法》。

总的来说,《反海外腐败法》禁止为获取或保留业务目的贿赂外国官员。

此外,其他法规如邮政电信和网络欺诈的律例,18U.S.C.§1341,1343,和旅行法,18U.S.C.§1952,这些法律条例为联邦提起违反国家商业贿赂法律诉讼提供依据。

司法部是首席执行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挥协调作用。

商务部办公室总法律顾问也回答了美国出口商涉及《反海外腐败法》基本要求和约束的一般问题。

这本册子旨在提供《反海外腐败法》的一般描述,并不试图代替私人法律顾问提供关于《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具体问题的建议。

此外,这份册子中的材料并不打算提出目前司法部和SEC对特定事实情况的执行意图。

背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70年代中期的调查显示,400多美国公司承认了有问题或非法支付超过3亿美元的外国政府官员、政界人士和政党。

FCPA中文

FCPA中文

[截至2004年 7月 22日]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与账簿和记录条款通过公法 105-366 更新 (1998年 11月 10日)美国法典第15篇. 商业與贸易第2B章—证券交易§ 78m. 定期和其他报告(a)证券发行者的报告;内容每一个按照本篇第78l 条登记的证券发行者,必须按照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合适适当保护投资者和确保证券公平交易的规则和条例,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委员会规定的信息和文件(及其副本),使得按照本篇第 78l 条提出的申请或登记中必须列入或同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保持合理的最新内容,除非委员会可能不要求提交在1962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的任何重要合同。

(2)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年度报告(及其副本)-如果委员会有规则和条例规定必须由独立公共会计师出具证明-和季度报告(及其副本)。

每一个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发行者也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关于这种信息、文件和报告的复制本原件。

(b) 报告格式;账簿、记录和内部会计;指令* * *(2) 按照本篇第 78l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每一个发行者以及按照本篇第 78o(d) 条规定提出报告的每一个发行者必须--(A) 维持和保留账簿、记录和账目的合理的细节,足以准确而公正地反映发行者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B) 设计和维持一个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足以提供合理的以下保证--(i) 交易是按照管理部门的一般或具体授权进行;(ii) 保留必要的交易记录,以便 (I) 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标准准备财务报表 (II) 保證资产的可靠性;(iii) 只有按照管理部门一般或具体的授权才能使用资产;以及(iv) 每隔一段合理的时间把资产的账目记录与资产现状核对,并对任何差异采取适当的行动。

(3) (A) 对于关系到美国国家安全的事务,不得要求任何人因為与负责此类事务的任何联邦部門或者机构负责人合作采取行动而承担本款第(2)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如果与该联邦部門或者机构负责人合作采取的行动是根据该负责人具体的书面指令,并依据关于发布该指令的总统授权。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2020年6月第22卷增刊㊀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㊀㊀Jun.2020Vol 22Supplement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童嘉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上海200042)㊀㊀[摘㊀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颁布至今,已成为公司在进行跨国商业交易活动时无法忽视的风险基准之一㊂‘反海外腐败法“在依据地域管辖等原则划定管辖范围的同时,还利用反腐败执法机构强势执法在实践中不断扩张域外管辖㊂中国作为吸引外资的新兴市场,清廉指数相对落后,一直是‘反海外腐败法“适用案件的高发地区㊂随着中国倡议的提出,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中方企业的执法㊂对此,我国政府应致力于完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平等自由的营商环境,中国企业应积极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多方面举措尽可能避免因FCPA管辖扩张而造成的损失㊂[关键词]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中国;合规建设[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20)S1⁃0051⁃07[作者简介]童嘉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㊂①㊀卢建平,张旭辉主编:‘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㊂②㊀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Washington,D.C.,LitigationReleaseNo.17127(2001-09-12)[2019-11-18],https://www.sec.gov/litigation/litreleases/lr17127.htm.③㊀刘霄仑㊁赵金萍主编:‘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㊂④㊀15U.S.C.ɦ78dd-2.⑤㊀同前注3,第204页㊂⑥㊀同前注1,第14页㊂一㊁‘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基本原则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简称FCPA)自1977年颁布,先后经历了二次修订,如今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合规建设无法忽视的重要法律与风险基准之一㊂颁布前期,其仅对国内企业适用,导致该法饱受国内企业诟病,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反海外腐败法“被赋予域外效力,并对所确立的地域管辖㊁国籍原则㊁效果原则等进行了扩张性解释㊂(一)针对非本国当事人的地域管辖原则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规定,美国对在美国领土内从事行贿行为的外国公司和个人适用地域管辖㊂司法部对地域管辖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其代理人促进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不管是否适用美国邮政或其他州际商业的手段,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㊂①美国领土亦被广义地解释为包括美国所主张的领土管辖的所有领域,包括运用美国的通信与电缆等方式完成或推进不恰当支付,美国法院都可以由此确立管辖权②㊂在此情形下,外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领土内的某些行为不需要发行人或国内相关者那样具备强烈的关联性,只要行为潜在的附带成分存在此类暗示,具备导致贿赂活动的发生或进一步促进其发展的可能,就足以援引司法管辖权㊂(二)针对本国公民的国籍管辖原则‘反海外腐败法“对发行人与国内相关者适用针对本国公民的国籍管辖,同时进一步扩展对本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效力㊂一方面,FCPA未对发行人的国籍做明确表述,但在其性质上规定 依据美国或美国的一个州㊁准州㊁属地㊁州或其政治分区的法律成立的发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2条的规定注册证券,或者根据该篇第15(d)条要求其交存报告的任何实体),或者在该发行人机构内担任高级职员㊁董事㊁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美国人,或者作为代表该发行人行为的任何股东 ③㊂ 国内相关者 指发行人以外的任何国内相关者,以及该国内相关者的任何高级职员㊁董事㊁雇员与代理㊁或者作为代表该国内相关者行为的任何股东④㊂以上主体如果其在美国境外从事贿赂性质的活动,不论是否使用了任何邮件或州际商务的任何手段,均构成违法⑤㊂该管辖又被称为选择性管辖,即将美国人在境外实施的任何有助于非法支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⑥㊂(三)执法过程中确立的效果原则与单一经济体原则此外,‘反海外腐败法“还在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管辖权的域外适用,分别确定了效果原则㊁单一经济体原则㊂效果原则指对在美国领域外发生的腐败犯罪,只要能够预见并对美国的商业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非美国主体所为,法院依旧可对其行使管辖权①㊂①㊀HLowellBrown, ExtraterritorialJurisdictionunderthe1998Amendmentstothe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DoestheGovernmentsReachnowExceeditsGrasp ,NorthCarolin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CommercialRegulation,Vol.26,2001,p.239.②㊀15U.S.C.A.ɦ(m)(b)(6).③㊀程宝库:‘商业贿赂全球治理的立法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129页㊂④㊀Dooleyv.UnitedTechnologyCorp.,FederalSupplement,Vol.803,1992,p.439.⑤㊀DOJandSECEnforcementActionsperYear[2019-11-30 http://fcpa.stanford.edu/statistics-analytics.html.⑥㊀同上注㊂⑦㊀同上注㊂⑧㊀RodJRosenstein,DeputyAttorneyGeneral,DOJ,RemarksattheNewYorkCityBarWhiteCollarCrimeInstitute(2018-5-9)[2019-11-01]at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deputy-attorney-general-rod-rosenstein-delivers-remarks-new-york-city-bar-white-collar.此外,在跨国公司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责任承担上,FCPA进一步确定了单一经济体原则,将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纳入管辖,若符合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的实质性参与要求②,其后果由具有美国国籍的母公司承担㊂实质性参与并不以母公司全资拥有或以多数股拥有海外子公司控制权作为管辖依据,欲证明母公司无法控制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美资所占份额较少只能作为证据之一,母公司还需要举出其他证据,以充分证明自己确实不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③㊂若证券发行人在本国或外国公司中拥有50%以上的投票权,则其有义务确保其子公司遵守会计条款,否则证券发行人将对子公司违反FCPA的会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㊂反之,若投票权在50%以下的母公司在合理程度内善意运用其影响力使子公司遵守相关要求,则无需对子公司违反会计条款的行为承担责任④㊂该原则作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体现,将母子公司绑定为单一经济体,是国籍原则的补充和扩张㊂二㊁‘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发展趋势美国执法部门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简称DOJ)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简称SEC)已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对众多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起诉并追责,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反腐执法起到毋庸置疑的推进作用㊂美国赋予‘反海外腐败法“以域外效力,辅之以DOJ与SEC的强力执法,使得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见表一),执法力度大大上升㊂同时,针对国外公司的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调查力度也不断增大(见表二)㊂此外,近年来的一系列执法案件,体现了DOJ与SEC在反海外腐败的最新执法趋势,值得特别关注㊂(一)管辖重点向个人责任转移美国反腐败执法机构DOJ与SEC在逐渐将管辖从公司向个人责任转移,执法机构近三年的执法案例中,图1㊀FCPA颁布历年执法案件数量总计(每隔三年统计)⑤图2㊀FCPA颁布历年针对国内与国外主体的起诉案件数量总计(每隔三年统计)⑥针对个人的指控远超对公司的指控,2019年更是达到16起之差⑦㊂DOJ副部长罗森斯坦强调了反海外执法对个人提起诉讼的重要性,DOJ的执法目标在于 通过惩罚每一个做错事的人来减少下一次违法行为的发生可能㊂ ⑧由于公司只能通过其雇员和代理人采取行动,因此,对雇员和代理人个人责任的追究具有重要意义,将对预防和遏制腐败产生最大的影响㊂因此,执法机构在对跨国公司开展FCPA调查时,常伴之以对公司高管和股东的指控㊂以2019年3月的一起FCPA执法案例为例,俄罗斯最大运营商MTS与DOJ和SEC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及和解协议,将支付8.5亿美元罚款以了结美国当局对其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业务过程中行贿和洗钱的指控㊂然而,MTS同时被迫承诺充分配合DOJ对涉嫌贿赂的个人持续调查,由此可见,在追究企业贿赂责任同时,执法机构仍未放弃对个人行贿2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2卷责任的追究①㊂(二)对代理责任与其他法律的积极适用代理责任起初用于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FCPA的违法责任㊂‘ 反海外腐败法⓪资源指南“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代理责任亦做出了扩大解释,母公司将作为代理人为子公司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㊂代理责任的标准是 控制 ,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贿赂行为存在指示或不当控制,则母公司就是子公司的 另一自我 ,需要为子公司的不法行为承担有限责任㊂②同时,对于全面控制的认定,指南也列举了相应具体情形,③在母公司被认定存在相应的不法控制行为时,才能基于代理理论来 揭开公司面纱 ㊂在霍斯金斯案中,第二巡回法庭将代理责任同时适用于公司主管人员㊂否认霍斯金斯承担共谋责任的同时,表示如果有充足证据表明该被指控人是发行人或国内相关者的代理人,其仍可以根据FCPA中代理人责任而面临法律制裁㊂在2019年11月末对霍斯金斯案的判决中,陪审团通过证据认定其作为Alstom美国公司的代理人,听从了阿尔斯通美国公司高管Pierucci的指示,因此需承担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下的代理责任㊂霍斯金斯案作为FCPA在实践中适用的里程碑式案件,正引导着执法部门的执法趋势,使其缩小共犯和共谋责任的调查,转而更为依赖代理理论㊂此外,陪审团还根据霍斯金斯及其他人聘请顾问隐瞒付款的证据,对除一项以外的所有针对霍斯金斯的洗钱指控进行了定罪㊂④无独有偶,在何志平贿赂案中,何同样因违反‘反洗钱法“定罪㊂何提出抗辩称,其并无在美国境内进行行贿行为,且涉嫌洗钱的资金仅是通过纽约的代理银行汇款,与美国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属于在美国境内发生的相关行为㊂针对这一抗辩理由,联邦法院认为,何的行为致使资金从起源地中国转移到美国,或通过美国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进一步助长了非法活动,此外,只要任何交易记录表明源自美国境外的转账通过美国境内的代理行进行,并在美国境外的目的银行终止,都构成了进出美国的单独交易的充分证据,从而违反‘反洗钱法“㊂⑤由此可见,关于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只要与贿赂行为存在目的上的相关性,也会被纳入FCPA的管辖范围㊂除‘反洗钱法“外,‘证券法“亦是反海外腐败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㊂由于上市公司进行向海外官员贿赂时没有报告向股东支付款项,侵害了股东知情权,且公司为允许外国贿赂而设立的巨额行贿基金,削弱了证交会对严格会计准则的要求㊂⑥因此,上市公司向外国政府进行秘密支付违反了‘证券法“㊂⑦一系列与FCPA相关的其他法律,正被DOJ作为其他有力武器用于反海外腐败调查㊂三㊁‘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对中国政府与企业的挑战随着作为世界最大新兴市场之一,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在全球社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㊂中国逐渐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低廉的生产力成本,加以对外开放的政府政策扶持,使得外国投资极具吸引力㊂‘反海外腐败法“针对执法的强力扩张将给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带来重大阻碍,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往来提出严峻挑战㊂(一)中国倡议带来的挑战与危机根据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hinaBusinessCouncil)于2019年8月底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受访多家美国企业中,有97%的受访企业2019年在中国盈利,有87%的受访企业选择 没有或没有计划将经营活动迁出中国 ㊂此外,82%的受访企业表示,2019年仍将中国列为公司的战略重点㊁甚至是首要战略重点㊂⑧然而,由于中国特有的交易习俗及人情往来的文化理念,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与中国的对外投资不免遇到相关的贿赂行为,包括中国公司在他国的贿赂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㊂根据透明国际2019年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中国得分仅为41,排在世界第80位㊂⑨活跃的投资交易市场35增刊童嘉嘉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MobileTelesystemsPjscandItsUzbekSubsidiaryEnterintoResolutionsofƔ850MillionwiththeDepartmentofJusticeforPayingBribesinUzbekistan(2019-03-07)[2019-02-20],https://www.justice.gov/opa/pr/mobile-telesystems-pjsc-and-its-uzbek-subsidiary-enter-resolutions-850-million-department.StephenRMartin:‘ 反海外腐败法⓪的近期执法趋势:母公司就子公司不法行为需承担的责任“(2015-09-17)[2020-02-29],LexisNexis律商实践指引板块㊂传统上,由于某些因素的存在,如不遵守公司的手续;资金不足;资金或其他财产相互混合;共同所有权;管理人员㊁董事和员工;办公室共享;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时未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等,将促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支配和控制不当㊂UnitedStatesv.Hoskins,2ndCircuit,USDistrictCourtCases,2019,pp.1-10.UnitedStatesV.ChiPingPatrickHO,No.17-cr-00779,2018,pp.15-18.WallaceTimmeny, AnOverviewoftheFCPA ,Syracus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Commerce,Vol.9,1982,p.235.StanleySporkin, TheWorldwideBanningofSchmiergeld:ALookatthe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onitsTwentiethBirthday ,Northwester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Business,Vol.18,1998,p.269.央视网: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调查报告:无证据显示美企将大规模撤出中国(2019-08-11)[2020-03-04],http://news.cctv.com/2019/08/31/ARTIcqt5nppG72RaeHIgkT0v190831.shtml㊂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2019[2020-03-04],https://www.transparency.org/cpi2019.与排名靠后的清廉指数务必将更加吸引美国反海外腐败执法部门对中国公司与中国市场的关注,以确保美国公司在华的公平交易环境㊂2018年FCPA执法的企业案件中,其中有约33%的案件涉及在中国的行贿,在FCPA四十多年的执法史上,中国是FCPA执法案件中发生贿赂行为最多的司法辖区㊂FCPA历史执法案件总计约260件,其中54起涉及在中国的行贿,远超于其他国家㊂①美国反跨国贿赂执法部门将兴趣转移至中国,同时也导致了针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诉讼的增多㊂2018年11月1日,DOJ总检察长杰夫㊃塞申斯(JeffSessions)宣布了一项针对中国的新倡议(ChinaInitiative),着重于查明和起诉 中国经济间谍活动 ㊂②该倡议明确表示了DOJ接下来的执法目的主要在于查明涉及与美国企业竞争的中国企业违反FCPA的相关案件,而接下来的执法领域将主要侧重于贸易和知识产权㊂尽管在过去几年中,FCPA执法行动很大一部分与向中国官员行贿的案件相关,然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针对非中国公司,而非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企业㊂随着中国倡议的提出,DOJ明目张胆地将其执法重心转移到中国本土企业的对外贿赂㊂中国倡议存在违反OECD‘反贿赂公约“的可能,根据公约规定,各国在追诉外国贿赂犯罪时,不应考虑本国经济利益,③然而,中国倡议明显出于打击中国企业与中国市场以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㊂无论如何,DOJ的中国倡议似乎都在将FCPA武器化,使其逐渐成为美国针对中国进行国际贸易政策干预的重要工具㊂④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正面临着FCPA执法管辖的潜在风险,企业合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㊂(二)中美反跨国商业贿赂法律不同导致的根本性冲突不同于FCPA针对反海外贿赂完整立法的专业模式,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行政法规㊂随着我国于2006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公约的影响下,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六)“与‘刑法修正案(七)“中在对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化㊁法人贿赂刑事责任㊁利用影响力受贿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刑法修正案(八)“还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可以说,我国反贿赂刑法在总体上已经实现了与‘反腐败公约“的对接,这也是我国近年来追逃追赃逐渐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原因㊂⑤尽管我国对于国内的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的行贿与受贿行为都有着明确的禁止,然而,我国仅将对外国公职人员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主动行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未规定外国公职人员㊁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㊂这种只惩罚供应方而不惩罚需求方的规定是我国尊重他国属人管辖,同时也是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的体现㊂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项国际反贿赂公约要求各国通过国内法,将外国官员受贿定为犯罪行为㊂⑥由于我国‘刑法“并未跨国贿赂行贿做出管辖权的特别规定,因此,针对跨国行贿方犯罪在理论上适用刑法的四大管辖原则,即地域管辖㊁属人管辖㊁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㊂在相较于FCPA将在美国境内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外国公司和个人纳入管辖范围,中国的反商业贿赂制度仅规定企业的经营者⑦为其所规制的犯罪主体,并未将规制的犯罪主体延伸至域外㊂与FCPA的管辖范围相比,我国刑法对于海外行贿对象的规制较窄,导致我国管辖权的涵摄力逊于FCPA㊂⑧此外,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与FCPA规定在行贿对象方面具有巨大差异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私营部门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相应规制,⑨然而,FCPA仅限于对海外公共部门贿赂行为调查起诉㊂由于中美两国的政治体制㊁行政体制㊁公务员制度有着巨大差异,国外的4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2卷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㊁方达律师事务所,‘2018-2019中国年度企业合规蓝皮书“,第27页㊂USDepartmentofJusticePressReleaseNo.18-1436:AttorneyGeneralJeffSession sChinaInitiativeFactSheet(2018-11-01)[2019-12-02],at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file/1107256/download,Dec.2,2019.OECD,ConventiononCombatingBriberyofForeignPublicOfficialsin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actions[2019-12-11],http://www.oecd.org/daf/anti-bribery/ConvCombatBribery_ENG.pdf.ShearmanSterling,FCPADigest-RecentTrendsandPatternsinTheEnforcementofThe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Jan.2019,p.26.梁根林:‘中国反贿赂刑法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⓪:一个比较分析“,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91页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是例外,其在第16条第2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㊂‘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㊂赵骏㊁吕成龙:‘ 反海外腐败决⓪管辖权扩张启示 兼论渐进主义视域下的中国路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19页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㊂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㊁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㊂接受折扣㊁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㊂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㊂某些职位㊁职务在我国行政体制中并没有对应的称谓,该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㊂①此外,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在不少行业有着近乎垄断的地位,在市场体制改革中承担了关键性角色㊂然而,伴随着国有企业的 行政属性 ,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存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㊁亲属染手企业利益链㊁过度职务消费等现象㊂②根据FCPA的规定,任何外国官员㊁外国政党或其官方机构㊁外国政党候选人㊁知晓或部分知晓,将给予或答应给予上述三种人贿赂的个人都属于外国公职人员㊂③在此规定下,DOJ与SEC极有可能将一家大型国有公司的高管视作外国公职人员,从而使其存在受到FCPA调查的风险㊂我国对反贿赂犯罪各概念的解释与FCPA有着明显差异,势必导致适用与执法上的巨大差距㊂依据FCPA指控,个人最高面临20年监禁刑,但根据我国刑法,行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㊂④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与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越来越重视廉政与反贿赂建设,不断开展反腐败执法运动㊂FCPA与我国反贿赂法规从起诉到判决的程序具有明显差异,当跨国公司作为重叠管辖的主体被执法力度强大的美国与不断增强反腐败执法力度的中国同时管辖,无疑将处于管辖重叠的尴尬境地,并面临并行罚款的危险㊂四㊁我国面临‘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具体法律应对鉴于美国借助FCPA不断在实践中扩张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企业的海外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亦会使得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望而却步,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㊂因此,中国政府与中国企业都应当重视合规建设,尽可能避免FCPA带来的负面效应㊂(一)政府应致力于完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非新事,国务院自2014年就提出需要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其中包括政务诚信㊁商务诚信㊁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㊂⑤在此背景下,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及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㊂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由行政机关制定相应等级评定标准,通过互联网监管与企业自行报送收集数据,将收集的数据与评级要求匹配,做出相关的等级评定,从而根据评级结果实现对公司进行惩治或激励㊂2017年底,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意在对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普适性的指导意见㊂根据实务经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通常更注重企业合规制度的建设㊁实施,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实施反而会使得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较高的评级,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在中国开展业务㊂⑥此外,我国还于2018年底集中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与‘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两份‘指引“作为中央企业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合规管理工作重要的政策引导,详细对中央企业的市场交易,企业境外经营的跨境贸易㊁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要求㊂中国的企业合规管理已经有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和操作指引,两份‘指引“对风险领域㊁重点内容的归纳也是所有在境内境外经营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的问题㊂⑦完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政务诚信建设与商务诚信建设,营造平等自由的环境以吸引外资,对排除美国利用FCPA对他国在中国的商事活动的干涉,具有重要作用㊂如上文所述,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进行贿赂是外商企业在华因贿赂公职人员而受到FCPA管辖的重要原因,2018年松下电器(PanasonicCorp.)就因其美国子公司向中国某国有航空公司高管提供退休后年薪20万美金的咨询职位以向国有航空公司销售其飞行娱乐和通信系统产品,而被指控违反FCPA的反贿赂条款与会计条款,最终支付2亿8040万美元的罚金㊂⑧此类涉及对中国国有企业领导层进行的非法支付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在FCPA的调查案件中不胜枚举,反映了我国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内部诚信政务建设55增刊童嘉嘉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张晶:‘我国刑法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对象认定“,‘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19日第6版㊂云翀,‘廉政建设与治理研究国有企业腐败治理中的法律制度研究“,‘第十届(2015)中国管理学年会论文集“,第558页㊂周少鹏㊁王心源,‘中美跨国商业行贿犯罪立法比较“,‘犯罪研究 2018年第12期,第80页㊂‘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㊂‘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的通知“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加强政务诚信㊁商务诚信㊁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纲要㊂规划期为2014-2020年㊂通力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十大问题解读“[2020-03-05],http://lawv3.wkinfo.com.cn/topic/61000000951/1.HT⁃ML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合规指引到合规体系搭建的实务解读“[2020-03-05],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1e84f8f42bba048e.aspx㊂人民网:‘松下电器在美子公司支付300亿日元罚款与美国政府和解“[2020-03-05],http://japan.people.com.cn/GB/n1/2018/0503/c35421-29963762.html㊂。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主要行业 提取物, 包括石油、气、矿产和油田服务 电讯服务和设备 制造商 国防 商用飞机和运输 制药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医院 金融服务, 包括私募基金 保险 能源 化工 保健 零售行业 咨询、工程和其他服务 电脑硬件和软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Group Name
多年来,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向许多公司, 无论是美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还是 其外国子公司, 亦或个人, 就《美国海 外反腐败法(FCPA)》和相关法律的范畴、涵义及适用提供咨询, 其 中涉 及了众多国家和事务。我们的业务既包括事前建议和咨询, 也包括调查和执 法工作。我们的业务遍及全 球, 拥有处理在新兴市场、特别是在拉美、东南 亚、中东和前苏联的贸易和投资交易的丰富经验, 而通常这 些交易都涉及政 府或准政府机构的参与。 在《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领域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世强律师事务所依 赖国际规制和合规业务组和白领犯 罪辩护业务组的律师资源。我们的律师不 仅拥有丰富的私人执业经验, 而且他们还曾在美国司法部、美国证 劵和交易 委员会以及美国国会常设调查分委会担任公职。我们曾为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特别诉 讼委员会进行过特别董事会调查和内部调查。我们的欧 洲分部也提供重要的见解(如欧盟数据保护法和英 国反洗钱法)和支持。 世强的律师们诉讼了凯(Kay)案件,它是解释《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范畴的主要判决之一。世强律师还曾 参与并且正在参与近期一系列《美国海 外反腐败法》案件和执法行动,涉及中东、拉美、前苏联、非洲和 亚洲。我 们还处于世界银行调查和制裁程序的前沿, 具备应对多个司法辖区平行诉讼 的经验。 世强律师曾在透明国际组织和美国律师协会的腐败和洗钱委员会担任领 导职务, 曾在美国国会就反腐败事务 作证, 并曾在美国出席经济合作与发展 组织(OECD)和欧洲安全合作组织(OSCE)腐败问题会议的代表 团中任 职。他们时常就《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相关国际法的尖端问题著书立说。 世强律师事务所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反腐败团队提供以下服务: 制订和执行合规项目, 包括培训、基准测试和最佳做法建议 就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程度、减轻风险以及对合伙人、咨询师、代 理和其他第三方的审计提供咨询 建议 在不同的交易和争端背景下制订减轻风险保障措施 就特定的公司交易、补偿要求和第三方机构安排起草法律意见、 商务评论信函和规制指导 在美国司法部、证监会执法程序和调查以及涉及美国国会、世界银行和其他美国机构的附属程序中 代表客户 确认和监督外国司法辖区的律师,以获得对关于向政府官员提供好处的当地法律的意见,并就协调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当地 法律事务提供综合建议 帮助客户解决由《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合规要求引发的当地争 端、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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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 7月 22日]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与账簿和记录条款通过公法 105-366 更新 (1998年 11月 10日)美国法典第15篇. 商业與贸易第2B章—证券交易§ 78m. 定期和其他报告(a)证券发行者的报告;内容每一个按照本篇第78l 条登记的证券发行者,必须按照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合适适当保护投资者和确保证券公平交易的规则和条例,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委员会规定的信息和文件(及其副本),使得按照本篇第 78l 条提出的申请或登记中必须列入或同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保持合理的最新内容,除非委员会可能不要求提交在1962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的任何重要合同。

(2)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年度报告(及其副本)-如果委员会有规则和条例规定必须由独立公共会计师出具证明-和季度报告(及其副本)。

每一个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发行者也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关于这种信息、文件和报告的复制本原件。

(b) 报告格式;账簿、记录和内部会计;指令* * *(2) 按照本篇第 78l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每一个发行者以及按照本篇第 78o(d) 条规定提出报告的每一个发行者必须--(A) 维持和保留账簿、记录和账目的合理的细节,足以准确而公正地反映发行者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B) 设计和维持一个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足以提供合理的以下保证--(i) 交易是按照管理部门的一般或具体授权进行;(ii) 保留必要的交易记录,以便 (I) 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标准准备财务报表 (II) 保證资产的可靠性;(iii) 只有按照管理部门一般或具体的授权才能使用资产;以及(iv) 每隔一段合理的时间把资产的账目记录与资产现状核对,并对任何差异采取适当的行动。

(3) (A) 对于关系到美国国家安全的事务,不得要求任何人因為与负责此类事务的任何联邦部門或者机构负责人合作采取行动而承担本款第(2)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如果与该联邦部門或者机构负责人合作采取的行动是根据该负责人具体的书面指令,并依据关于发布该指令的总统授权。

在本项下发布的每一个指令必须详细说明援引本项规定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除非以书面指令加以延长﹐这种指令在发布一年后终止。

(B) 根据本项发布此种指令的每一个联邦部門或者机构负责人必须保留关于此种指令的完整档案,每年10月1日向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在上一年任何时间执行此种指令的情况概要。

(4) 除非按照本款第(5)项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 任何人不得故意迴避或故意不实施第(2)项所说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或故意伪造任何账簿、记录或账目。

(6) 按照本篇第 78 l 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发行者或按照本篇第 78o(d) 条规定提出报告的发行者,如果在本国或外国公司中拥有50%或更少的投票权,第(2)项的规定只要求发行者在发行者认为合理的情况下,本着诚意运用其影响力,使得该本国或外国公司按照第(2)项的规定设计或维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这种情况包括发行者在本国或外国公司的所有权所占的比例以及该公司所在国家关于业务经营的法律和惯例。

对于表现出诚意运用其影响力的发行者则被推定已经符合第(2)项的规定。

(7) 本款第(2)项的目的,這裡所說的“合理的保证”和“合理的细节”是指审慎官员对其行为感到满意的细节和保证。

* * *§78dd-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 30A条].发行者的禁止的海外交易(a) 禁止按照本篇第78l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发行者或按照本篇第78o(d)条规定提出报告的发行者,或该发行者的管理人员、董事、职员或代理人或代表该发行者行事的股东,如果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腐败手段来继续进行提供、支付、支付的允诺,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供、礼物、给予的允诺,或授权提供任何财物给以下这些人,都是违法行为--(1) 任何外国官员,為以下的目的--(A) (i) 影响该外国官员在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ii) 引诱该外国官员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的事情, 或 (iii) 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B) 引诱该外国官员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图帮助该发行者取得或保留给任何人的业务,或将业务交给任何人;(2) 任何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党的任何候选人,目的在于--(A) (i) 影响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在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ii) 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的事情, 或 (iii) 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B) 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图帮助该发行者取得或保留给任何人的业务,或将业务交给任何人;或(3)任何人知道此种金钱或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或允诺给任何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党的任何候选人的任何人,其目的在于--(A) (i) 影响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在其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ii) 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的事情, 或 (iii) 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B) 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图帮助该发行者取得或保留给任何人的业务,或将业务指使給任何人。

(b)例行政府行动的例外情况本条 (a)和(g)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给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的便利性或加速性支付,如果支付的目的是加速或取得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的例行政府行动。

(c) 肯定抗辩以下情况属于对本条(a) 或 (g)款下行动的肯定抗辩--(1)根据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所属国家的成文法规是合法的支付、赠与、提供或允诺的任何财物;或(2) 支付、赠与、提供或允诺的任何财物是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承付的或在其名义下的合理而正当的支出,例如旅费和住宿费,并且直接关系到--(A) 产品或服务的促銷、展示或说明;或(B) 与外国政府或其机构所签合同的执行或实施。

(d) 司法部长所定指導方針司法部长经过与委员会、商务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国务卿和财政部长协商,并在通过公共告示和评论程序征求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之后,必须在 1988年 8月23日之后最迟不超过一年﹐决定如何加强对本条规定的遵守,如何进一步澄清本条的上述规定以帮助工商业界,并根据该决定在必要而适当的情况下发布--(1) 与一般性的出口销售安排和业务合同有关的涉及各种具体行为的指导方针,就司法部现行执法政策而言,司法部长决定这些行为符合本条的上述规定;(2) 发行者可以自愿使用的一般性预防程序,以使其行为符合司法部关于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

司法部长必須根据第 5篇第 5章第 II节的规定发布上述指导方针和程序,这些指导方针和程序步驟必须服从该篇第 7章的管辖。

(e) 司法部长的意见(1) 司法部长经过与美国适当的机构协商,并在通过公共告示和评论程序征求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之后,必须建立程序,以答复发行者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司法部有关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的具体询问。

司法部长必须在收到该询问之后30天内提出答复该询问的意见。

该意见必须说明,某些具体的可能行为,就司法部的现行执法政策而言,是否违反本条上述规定。

对于在上述询问范围以外的其他可能行为,也可以请求司法部长提出意见。

对于根据本条有关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可以反证推定,发行者在询问中提出的行为,如果经司法部长发布意见认为这种行为符合司法部的现行执法政策,就是符合本条的上述规定。

这种推定可以用占据绝对优势的证据加以反驳。

就本款而言,法院在审议这一推定时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司法部长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备,以及该信息是否属于司法部长收到的任何询问中提到的行为的范围。

司法部长必須根据第 5篇第 5章第 II节的规定建立该程序,该程序必须服从该篇第 7章的管辖。

(2) 发行者按照第(1)项建立的程序提出询问时向司法部或任何其他美国机构提出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材料,以及这些机构收到的或准备的文件或材料,必须免除根据第 5篇第 552条规定的公布,除非得到发行者同意,都不得公布,不论司法部长对该询问是否提出答复或发行者是否在接到答复之前撤回该询问。

(3) 任何发行者根据第(1)项向司法部长提出的询问可以在司法部长就该询问发布意见之前撤回。

撤回的询问不再有效力或者影響。

(4) 司法部长必须尽实际最大可能向可能的出口商和小商号及时提供司法部有关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的指导方针,因为这些出口商和小商号无法获得关于这种规定的律師咨询。

这种指导方针仅限于对第(1)项提出的询问的答复,内容包括具体的可能行为是否符合司法部关于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以及关于在本条上述规定下的遵守责任和义务的一般性说明。

(f) 定义为本条的目的:(1) (A) “外国官员”是指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者机构、或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职员,或以公务职位代表任何外国政府或其部門或者机构﹐或代表任何公共国际组织行事的任何人。

(B) 为 (A)款的目的,“公共国际组织”是指--(i) 根据《国际组织豁免法》(22 U.S.C. § 288)第 1条由行政命令指定的组织;或(ii) 总统行政命令为本条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国际组织,自该命令在《联邦日志》发布之日起生效。

(2) (A) 一个人“知道”是指对于行为、情况或结果--(i) 其人认识到所从事的行为,认识到情况的存在,或认识到结果很有可能发生;或(ii) 其人坚决相信该情况存在或该结果非常有可能发生。

(B) 如果犯罪的要素取決于對某一情况是否存在的認知,一个人认识到此种情况非常高度存在就是具备了此种認知,除非其人实际上相信此种情况并不存在。

(3) (A) “例行政府行动”仅指外国官员采取的普通而平常的以下行动--(i) 取得许可证、执照或其他官方证件,使得一个人有资格在外国经营业务;(ii) 办理政府证件,例如签证和工作定单;(iii) 提供警察保护、收递信件、安排关于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或关于货物通过邊境的检查;(iv) 提供电话服务、水电供應、装卸货物、保护易腐产品或商品以免变质;或(v) 类似性质的行动。

(B) “例行政府行动”不包括外国官员关于是否或在何种条件下把新业务交给某一方或继续该业务的任何决定,也不包括参加决策过程的外国官员关于促成决定把新业务交给某一方或继续该业务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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