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罗马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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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罗马法学家
纵观古代法罗马法可以说是最成熟和最完美的法律体系了,甚至和封建时代的法律比起来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日尔曼人还搞不清占有和所有权的关系的时候,在他们之前的罗马人就已经清醒的认识到占有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取得。
然而究竟是什么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以至于罗马法能够有如此辉煌的成就呢?
我想罗马法里那些其他古代法律体系中没有出现过的一个专业法学家阶层——古罗马的法学家们的功劳是不能被掩盖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大概出现在公元前3世纪,这是历史上第一个对世俗法进行专业研究的一个法学家集团。根据意大利罗马法专家桑德罗•斯奇巴尼的统计,到公元6世纪,古罗马主要的法学家有108名。
古罗马的法学家是专业的,这点非常的重要。因为他们是专业的,所以他们可以花他们大部分的时间甚至是全部的时间来进行“司法实践”或者对法律进行学习
研究。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古希腊的那些“法律研究者“们,他们都不过是兼职的。他们要把自己大部分的时间用在自己的本质工作上,所以,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去关注自己的兼职。
而站在历史的角度上来说,罗马法的确是比希腊法更加的完善的系统。从这里不难看出,专业的法学家对于罗马法的发展是有着重要的作用的。
正是罗马法学家最早区分了法、法律和法学的概念。他们用ius来表示“法”;用les 来表示“法律”。
罗马法学家探讨了Ius的定义。乌尔比安指出“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ius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ius-titia (正义)。实际上,(正如杰尔苏所巧妙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对善和公平的含义,《学说汇纂》的注释称,所谓“善良”,是指合乎道德;所谓“公平”,即合乎正义。乌尔比安关于“正义乃归还个人其应得”的观点被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肯定:“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由上可见,罗马法学家所指ius的精髓是不违背道德的善良,是不损害他人的正义,是确认各得其所的公平,是对正义的应然状
态的追求、表述或确认,是一种动态的法。
与此相对的,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于Les作了界定。盖尤斯将法律定义为由人民做出的规定与命令。帕比尼安说“法律是所有人的共同规范;是智者们的决定;是对有意或无知而实施的犯罪的惩罚;是整个共和国民众间的共同协议。”罗马法学家还探讨了法律的特征,乌尔比安说“法不是为个别人制定的,而是普遍地针对所有人。”彭波尼说“必须针对那些正常出现的事物而不是针对那些意想不到的事物确定法律。”莫德斯丁指出“法律的功能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显然,在罗马法学家那里Les比Ius范围狭窄,它主要指的是实在法,与ius相比,les 是一种静态的实然状态的法律。
同时,罗马法学家还明确提出了法学的概念。罗马人称法学为iurisprudentia,其字面含义是“关于法的知识”。乌尔比安关于法学概念被公认为最具权威:“法学是神的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盖尤斯和优士丁尼都认可乌尔比安说法,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原封不动地重复乌尔比安关于法学的上述定义。虽然他们“将法学蒙上一层神学色彩,但在古代能对法和法学做出如此清晰解释的,大概只有罗马一个国家。”值得指出的是,拉丁文的“法
学”(iurispru-dentia)一词是由Ius(法律)和Proviclere(知识)合成。后来的英语、法语、德语中“法学”一词均来源于此。
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和法律区别的提出,对于罗马法来说可以算是一个不小的成就。这已经接近了近现代人们对于广义的法与狭义的法的区别了。而法学的提出更是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这使得罗马法更加的“科学”。
另一方面,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进行了多层面的划分,从而初步构建了罗马法律体系的框架,甚至可以说是日后大陆法系的框架。
从法的性质角度,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从法的适用角度,罗马法学家把法又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从私法的内容角度,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而关于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分类方法首见于盖尤斯。
对于法律的分类,使得法律研究变得更加的有条理,更加的系统,更加的科学。而且不难看出这些分类对于以后的法律也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比如《德国民法典》。
所以,从上所述的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对于罗马法的发展与繁荣是有着重大的贡献的,甚至对于近代法的影响也不容小视。所以,在我们研究罗马法的时候,那些法学家们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