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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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论2011.10●修回日期:2011-10-09作者简介:何庆江(1978-),男,湖北广水人,九江学院商学院讲师;吴学兰(1980-),女,安徽宿松人,九江学院图书馆馆员。
摘要:《侵权责任法》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责任,更不是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结合。
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应该成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理性选择。
但只有修改相关立法,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才能得以明确。
关键词: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文献标识码:A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何庆江1,吴学兰2(1.九江学院商学院,江西九江332005;2.九江学院图书馆,江西九江332005)产品责任的归责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做了相应规定,内容和结构基本上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其中,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于第41条,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条的理解基本一致,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无继续探讨的必要。
但就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类型,则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确定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无论对于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还是对于销售者利益的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观点述评《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涉及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过错责任说。
该说认为,不同于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只有证明产品销售者具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
其主要依据是第42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为无过错责任说。
该说认为,与生产者一样,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其所受损害与缺陷产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获得赔偿,而无须证明产品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
其主要依据是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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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 第3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21 No.3 2008年8月Journal of Shanxi Colle 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Aug.,2008政治 法律!收稿日期:2008-03-16作者简介:黄修斌(1982∀),男,湖北汉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黄修斌(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
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
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
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8)03-0066-03 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判例中出现,它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如果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进入20世纪,产品责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扩大而日益突出,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对于其法律性质,早期多数国家认为只是一种合同责任,没有合同就不存在产品责任。
但是到了近期,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作为产品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1.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但非绝对(absolute),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不考虑过错因素。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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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摘要】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担保责任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责任原则。
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之分析,系统阐述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之合理性以及完善严格责任之思考,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之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产品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理性;市场份额原则严格责任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选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充分运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避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之现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中。
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确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体现的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
因为此条文通过用“缺陷”概念取代“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得责任的基础更加明确。
加之“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表示必须一定为或不为的意思,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严格责任。
【1】而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生产者虽然应对其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实践中受害者仍须背上沉重的举证包袱,其充其量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2】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以上条款所体现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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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一般描述为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其民事责任”。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包括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中又包含了合同责任、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仅指产品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具体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从大部分学者的著述来看,这两个概念同时适用不做区分。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外延不宜太广,应做必要的限制,否则很难说明问题的本质。
因此,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特指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对现实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应从微观方面入手。
正如一部分学者在其著述中所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由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严格责任这几个阶段”。
[2]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诠释。
同时,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等概念在产品责任法中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有时相互指代。
这时他们处于同一层次上,但事实上在处理现实问题中,他们是两个层次上的概念。
应该说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概念,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应是上述概念的下位概念,他们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
但是为了行文方便,有时不加区分,相互指代罢了。
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产品侵权责任中所包含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另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在法学和现实法律中真正确立起来是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产物。
他们的出现和运用要比传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晚的多。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https://img.taocdn.com/s3/m/0aa1440d16fc700abb68fcae.png)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摘要】在产品责任中,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在承担责任时,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两者对外是否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问题上,由于现行相关法条表述上容易产生疑义,学者们也对此有着不同的意见,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人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相应的法条进行分析,结合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得出正确的结论,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他人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失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对“产品责任”的最早规定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产品责任之外,我们也还经常看到另外一个词,即“产品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民事责任,同时也包括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并非相同的概念,前者所指向的责任承担方式仅指民事责任。
一、产品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和根据。
归责是解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一个基本准则。
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导致行为人最终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1]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在这一问题上也几乎不存在着什么争议。
因为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还是《侵权责任法》第41条,均表明了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中应当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但是,对于销售者到底是应该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则存在着分歧。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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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制造、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设计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安全性原则:产品设计者应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避免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
1.2 风险评估原则:设计者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1.3 质量控制原则:设计者应确保产品在设计阶段符合质量标准,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生产过程中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材料选择原则: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2 生产工艺原则:生产者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2.3 质量检测原则:生产者应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三、销售环节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信息披露原则:销售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和风险。
3.2 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出现问题时给予及时的维修、更换或退款等处理。
3.3 经销商责任:经销商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四、使用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4.1 正确使用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错误使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4.2 维护保养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4.3 警示标识原则:生产者应在产品上标明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特殊使用要求和风险。
五、追溯机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5.1 产品追溯原则: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渠道。
5.2 信息记录原则:生产者应记录产品的生产信息和销售信息,为追溯提供依据。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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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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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 第3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 ol.21 N o.3 2008年8月Journal of Shanxi C ollege for Y outh AdministratorsAug.,2008【政治・法律】收稿日期:2008-03-16作者简介:黄修斌(1982—),男,湖北汉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黄修斌(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
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
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
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8)03-0066-03 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判例中出现,它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如果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进入20世纪,产品责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扩大而日益突出,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对于其法律性质,早期多数国家认为只是一种合同责任,没有合同就不存在产品责任。
但是到了近期,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作为产品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1.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 ),但非绝对(abs olute ),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不考虑过错因素。
论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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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食品侵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都有重要影响,本文对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销售者;食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引言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对整个侵权法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侵权法立法目的和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
对归责原则的正确把握,是研究及运用整个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关键。
所谓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也就是确定谁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缺陷食品致人损害时,用以确定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相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二、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理论观点(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最早由罗马法创设,《十二铜表法》的条文中就多次使用了过失的概念,并取代了传统的加害原则。
后来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之正式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此后,西方各国民法均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对过错责任原则做了如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标准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缺陷,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学者认为这也表明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中,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处的不同地位不同,分别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制度。
(2)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存在特别规定时,以已经发生的损害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不管与该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有无过错,都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就大大提高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有效的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权利。
具体到食品侵权领域,首先根据上述《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但是他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不能作为我国对产品责任的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的依据。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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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得友 。 中国海洋大学 0 3级硕士研 究生 , 国海 洋大学 法学院 , 中 山东. 岛。研 究方 向: 青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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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鸡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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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学
报
20 聋 06
规定表明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 任。笔者认为 , 该条所规定 的销售者所承担的过 错责任原则是本文所述的对 内责任原则。 该法第 4 条规定 , 3 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 产者要求赔偿 ,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 而且规定 了生产者 和销售 者对受害人承担 责任 后, 享有向有责任 的对方追偿的权利 , 这实际上是 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在任何 方无能力或拒不赔偿时 , 受害人可以要求承担 连带责任的其他责任者赔偿 , 责任者有权 向其 该 他责任者追偿。这样既及时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 权益 , 又赋予无过错的销售者追偿权 , 有效保护 了 无过错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销售者对受害人 承担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 , 则显然与该连带责任 的规定相矛盾。笔者认 为, 确定 了销售者对受害 人承担严格责任 , 产 品质量法》 4 《 第 2条第二款 的规定就显得多余 , 销售者 即使能够指 明缺陷产 品的生产者 , 也能够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时 , 其 对受害人 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 综上分析 ,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 销售者承担对 外责任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2 对 内责任原则。 . 《 产品质量法》 4 第 2条第 1 款规定 , 销售者 因其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损害 的,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 , 该条款确定 了销 售者的对内责任原则。该法同时规定了生产者和 销售者之间的相互求偿权。如果该产品的缺陷可 归因子销售者 , 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 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生产者要免责 , 必须证明销 售者对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 。 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 销售者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 , 此时销售者欲免责 , 同样要证明 生产者对产品缺 陷的存在有过错 , 同时销售者有 权证明其无过错而免责。法律规定销售者 的过错 责任是因为: 产品是由生产者生产的, 生产者最能
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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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增多,亟待解决产品责任引发的矛盾纷繁复杂,这就要求相关产品责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研究和探讨产品责任法,有益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丰富产品责任法律理论,使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更加趋于规范化、科学化,针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在办理产品责任案件所总结的经验教训,提出如下十点思考和建议。
(一)关于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于该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对于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产品应仅限于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和初级产品。
笔者认为该主张无法适应现阶段对控制层出不穷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需求。
例如:商品房作为消费产品交付使用后如果发生倒塌,伤害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受害人应当以产品缺陷致害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获得赔偿,加之《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主体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没有制作者,因此对产品的外延不能限制过死,故产品应当包括动产和其有商品性质的不动产。
对于初级农产品,亦不应一概排除,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作为产品纳入其中,理由是:首先,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同样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其次,未经加工的农产品被消费者购买食用,可能直接威胁到购买者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笔者曾办理了一起蔬菜因残留大量甲胺磷在出售给某中学食堂后致使几十名学生中毒的案件,其中一名学生因此致残,在索赔过程中,法庭始终无法对蔬菜出售者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制裁,理由是:当事人已接受行政处罚,况且蔬菜不属产品,能够追究的只能是食堂。
立法上的欠缺造成我们今天常常出现含有禁用的农药或残留超标农药的瓜果蔬菜,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以及含有性激素的甲鱼、黄鳝等农副产品,这些食品常常威胁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但却无法以产品侵权责任追究制造者的法律责任,这是立法上的疏漏和不足。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分析与探讨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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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分析与探讨薛允民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法律中有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导致理论及实务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认识不同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建议。
即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立法完善市场经济的繁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产品的研发、设计和生产过程高度精密化和复杂化。
这一变化在丰富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消费者越来越难以了解产品的信息,产品的危险程度随之提高。
从生产方来看,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由产品缺陷造成的对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案件日趋增多。
产品责任问题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我国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才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此后,历经了多年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但由于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有关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立法技术的缺陷及法律规定的不一致,造成了人们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仍有较大分歧,因而成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主要障碍。
一、我国法律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一)《民法通则》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理论界则存在较大分歧,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说。
已故著名法学教授佟柔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对产品责任案件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将产品质量不合格规定为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这本身就反映出我国现行产品责任中的过失责任因素,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本身就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过失的客观表现形式,因此,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实际上仍属于过失责任的范畴。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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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相关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提供相关数据和案例以支持论述。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在产品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哪些方面应承担责任。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归责原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或组装产品的实体或法人。
根据归责原则,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他们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的实体或法人。
根据归责原则,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他们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产品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归责原则,消费者有责任正确使用产品,并遵守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
如果消费者未按照产品说明正确使用产品,导致损害发生,他们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4. 政府监管责任:政府在产品责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归责原则中,政府有责任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政府还应加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监管,确保其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在产品责任中,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相关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承担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承担:生产者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害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他们应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控制,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未能满足安全标准,生产者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 销售者责任承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害事件中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ffb62cf3186bceb19e8bb5d.png)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作者:侯棋淞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5期【摘要】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依据,其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然而我国现行的有关产品归责法律中存在不统一的局面,其中以产品销售者的归责问题最为突出。
文章认为,销售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关键词】归责原则;产品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对缺陷产品责任领域中生产者及销售者的归责原则相关法律分布在《民法通则》122条、《产品质量法》41至43条以及《侵权责任法》41条至43条当中。
《民法通则》第122条作为基础性法规对生产者及销售者的归责原则确定不清,导致学界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虽然《民法通则》第122条体现了加重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责任的思想,但就从条文本身来理解它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
随后,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至43条在基于《民法通则》122条的基础上对产品归责原则上做出了完善。
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五章与产品责任相关的41条至43条在归责原则上依《产品质量法》进行了沿用,只是未将《产品质量法》41条第二款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列入法条之内。
此外,《侵权责任法》对生产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未做出改变,同属于严格责任,同比两部法条就生产者的归责原则之规定是一致的,均认为在缺陷产品导致的侵权中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
但对于销售者的归责原则而言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可见《产品质量法》第42条、43条。
第42条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销售者的过错为要件,与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不同,属于过错责任。
但紧接第43条赋予了受害人在缺陷产品侵权后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求偿权,不考虑两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先赔付受害者的实际损。
只有在对受害者进行救济后,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产品缺陷由于对方造成为由,向对方进行追偿。
这样导致同一部门法中规制同一主体的两个法条出现矛盾,销售者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是属于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引起了学界的争议。
产品销售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销售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842d13a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ab.png)
第1篇一、引言产品销售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销售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产品销售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产品销售责任的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不能证明有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服务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服务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产品销售责任的范围1.人身损害产品销售责任主要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健康严重损害等。
2.财产损害产品销售责任还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如损坏、灭失等。
四、产品销售责任的承担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不能证明有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服务者责任服务者因提供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服务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86a1b2cbed5b9f3f90f1c99.png)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内容提要: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
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系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一、问题的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之下,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 [2]而且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所谓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之免责。
[3] “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的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 [4]各国(地区)产品责任大抵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严格)责任的演变, [5]体现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对缺陷产品的市场抑制目标、简化确定责任所需的证明过程、降低包括运行事故修复系统的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的公共政策目标。
[6]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
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筑起了“合同相对性”的堡垒,这意味着产品责任选择了违约责任;20世纪初,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公平的重视,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得以勃兴;20世纪60年代后,保护消费者以实现社会公平成为主导性国家政策,无过错责任开始盛行。
我国《侵权责任法》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由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彼此之间相互冲突,学界见解颇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给《侵权责任法》的解释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https://img.taocdn.com/s3/m/c4772864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f6.png)
作者: 贺光辉
作者机构: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湖南娄底417000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家
页码: 110-113页
主题词: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立法选择;综合责任
摘要:与不同时期的社会生产、交换方式及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世界范围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大多经历了一个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漫长演进过程。
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既有过错责任,也有严格责任,更有担保责任,因而为“综合责任”。
我国未来产品责任应采用以过错推定为主体、以市场份额相补充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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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赔偿 责任 ” 。如 果 仅 从《 品质 量 法 》 四十 产 第
二条 规定 , 以看 出《 品质 量 法 》 销 售 者 实 行 可 产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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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2卷 第 3期 21 0 2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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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销 售 者 产 品责 任 归责 原 则 的 立法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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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2 2 0 2 1 —0 —1
费 者 的连 带 责任 , 产 品质 量法 》 四十三 条 “ 即《 第 因 产 品存 在缺 陷造成 人 身 、 他人 财 产损 害 的 , 受害 人
作 者 简 介 : 张林 (9 2 汪 1 6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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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 安徽 安庆 人 , 徽 工 程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学 院 副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安 硕
过 错责任 和 过错 推定 原则 。 ]01 问 题 的关 键 就 [1-1 i1 4 在 于 , 产 品质量 法 》 分别 规 定 生 产 者 和销 售 者 《 在 归 责原则 的 同 时 , 又规 定 了生 产 者 和 销 售 者 对 消
的, 这就是 将产 品 的生 产 者 和 销 售 者 作 为 产 品 责 任 的主体 , 不 同 的是 对 生 产 者 和 销 售 一方 面也 在 于 人 们 对 法律 理 解 的错 误 。 要 想对 销 售 者 与 生产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归 责 原 则 , 须 另 必
对 我 国 现 行 的法 律 进 行 完 善 。 关 键 词 : 售者 ; 产 者 ; 品 责任 ; 销 生 产 归责 原 则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2 4 D 2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54 21 )3 0 8 4 17 —2 4 (0 20 —0 6 —0
一
、
关 于 我 国 销售 者 产 品责 任 归 责
责任分 别进 行 了规定 。《 品质 量法 》 四 十一条 产 第 规 定 :因产 品存 在 缺 陷造 成 人 身 、 陷 产 品 以外 “ 缺 的其 他财 产 ( 以下 简 称 他 人 财 产 ) 害 的 , 产 者 损 生
原 则 主流 观 点 的评 析
产 品责 任 立 法是 现 代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需 要 ,
也 是保 护消 费者 合法权 益 的需 要 。产 品 责任 立法
应 当承担赔 偿 责任 。生产 者 能够 证 明有 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 承担赔 偿 责任 :一 ) 将产 品投 入流 通 不 ( 未
包 括 的 内容 较 多 , 中产 品责 任 的 归 责 原则 是 产 其
(. 徽 工 程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学 院 , 徽 芜 湖 2 10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院 , 海 2 0 6 ) 1安 安 4 0 02 上 00 2
摘 要 : 更好 地 保 护 消 费者 利 益 的 角度 , 国立 法 应 对 销 售 者 与 生 产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归责 原 则 , 就 是 严 从 我 这 格 责 任 原 则 。但 我 国现 行 立 法 并 没 有 对 销 售 者 与 生产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归 责 原 则 , 方 面 是 因 为 我 国现 行 立 法 存 一
品责任 立法 的 核 心 , 为 不 同 的 归 责 原则 体 现 立 因
的 ;二) 品投 入流 通 时 , ( 产 引起 损 害 的缺 陷 尚不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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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者对 产 品责任 主体 的不 同要 求 。
在 国际 社 会 , 国也 是很 早 就 开 始 重 视产 品 我 责 任立 法 的 国家 之一 , 民法 通 则 》 开 我 国产 品 《 首
责 任立 法 的先河 。第 一百 二十 二条 规定 : 因产 品 “
质 量不 合格 造成 他人 财产 、 身损 害 的 , 品制造 人 产 者 、 售者 应 当依 法 承担 民事 责任 。运 输 者 、 销 仓储 者 对此 负有 责任 的 , 品制 造 者 、 售 者有 权 要求 产 销 赔 偿损 失 。 该 条 虽 然 没 有直 接规 定 产 品生 产 者 、 ” 销 售者 的产 品责 任归责 原则 , 从该 条 在《 但 民法通 则》 中的地 位 和一 般 民事 责 任 以过错 为 归 责 原则 来看 , 生产 者 、 售者 的产 品责 任 归责 原 则应 是无 销 过错 原则 , 即严 格责 任原 则 。 对产 品 责任规定 较 具体 、 面 的是《 品质 量 全 产
) 女 , 徽 安 庆 人 , 东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教 育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 , 安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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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销 售 者 产 品责 任 归 责原 则 的 立 法 选 择
不能 发现 缺陷 的存 在 的。 可见 《 品 质量 法 》 生 ” 产 对
产者 实行 的是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 同时 又 明确 规 定 了
生产 者 的免责 事 由。
《 品质量 法 》 四十二条 专 门规 定 了销售 者 产 第 的产 品责 任 问题 , 由于销售 者 的过 错 使 产 品存 即“ 在缺 陷 , 成人 身 、 人 财 产 损 害 的 , 售 者 应 当 造 他 销 承担 赔偿 责任 。销 售者 不能指 明缺 陷产 品 的生 产 者也 不能 指 明缺 陷 产 品 的 供 货 者 的 , 售 者 应 当 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