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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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主要内容:
一、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历史背景介绍:
朝代时间历时民族建立者都城辽朝916-1125 210年契丹人耶律阿宝机上京西夏1038-1227 190年党项人李元昊兴庆金朝1115-1234 120年女真人完颜阿骨打中都请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构建上会有怎样的特点?
(一)辽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
(二)金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
(三)西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
典。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本民族原有的习惯
法的内容。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1、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扎撒大全》)。保留了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刑罚严酷,带有浓厚的迷信禁忌色彩。
2、蒙古建国以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例是具有典型意义
的刑事判例的汇编,所以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
法的结合。(见教材P277)
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
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见教材P278)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刑罚上之变化:笞、杖减数而加等,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2)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大宗正府管辖;
2)犯盗罪的汉人要附加刺字,而蒙古人则不适用;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处罚不同,蒙古人因争讼或醉酒打死汉人征收烧埋银了事,同样情况汉人打死蒙古
人,立即处死且征收烧埋银);
3)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2、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契约制度
1)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先问亲邻——经官给据——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见教材P283)
2)借贷契约:羊羔息即一本一利
(2)损害赔偿:(民事制裁方式)
1)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
2)对死者征收“烧埋银”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赘婿: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但有限制独子及军户不得入赘。特殊赘婿“接脚夫”。
2)收继婚:父死则妻从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为什么会这样做?
3、行政法制的主要变化
(1)科举制在元朝的发展
元朝使科举制度化: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讨论:元朝科举考试的贡献?
2、行政建制的变化:行省、路、府(州)、县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见教材P285)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