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怡建《税收学》(第3版) 课后习题 (第十八章 税收管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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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税收管理

1.我国税收立法机构如何确定?

答:税收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我国的税收立法机构的确定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国家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3)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和指示。

(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6)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2.我国税收立法程序如何进行?

答: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

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

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3.税务机关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主要有: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3)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

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5)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6)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8)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纳税人应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答:纳税人应享有的主要权利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5.我国分税制下税收收入如何划分?

答:国家需要有相应的收入,作为履行职能的财力来源和财力保证。我国现行税收收入划分采取分税制的方法,即按税种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按税收管辖和支配权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类。

(1)中央税。属于中央税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税种主要有:

①增值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基数部分)。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分享。2003年起,新增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分享。2003年起,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⑤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分享。2003年起,新增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⑥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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