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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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

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

般应包括假定条 件 、 为模式 、 律后果 等要 素 , 行 法 而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范结 构 却 与 此 不 同 。若 以 此 论 之 ,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甚 至 不 能 称 为 法 律 规 范 , 仅 为 引 出具 体 而 国家 民商 法 适 用 的 技 术 性 规 范 。 由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是一个 全称命 题 , 系特 称 命题 。需要 指 出 的是 , 而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全 称 命 题 是 不 存 在 的 。 不 仅 在 社 会 科 学
自于传 统 国 际 公 法 学 者 对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判 断 。 传
统 国 际公 法 学 认 为 , “国 际 法 是 国 家 间 相 互 关 系 的 行 为规 范 , 是个 人 间或个 人 与 国家 间关 系 的规 范 ; 不 它 是 各 国公 认 的 规 范 , 不 是 一 国 立 法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而
对 于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认 识 , 分 学 者 指 出 国 际 私 部 法 目前 仍 不 具 备 国 际 法 性 质 , 此 种 观 点 又 分 为 两 种 而
此外 我们知道 , 律原则 、 则 合称 为法律规 范 , 法 规
同一 类 法 律 规 范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制 度 , 一 类 法 律 制 同 度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部 门 即部 门法 。 部 门 法 的 基 础 是 法律 规 范 。而 以法 律 规 范 的 逻 辑 结 构 来 看 , 律 规 范 法
Ma 011 v2
第4 O卷 第 3 期
Vo. 0 NO 3 14 .
浅谈 国际私法性质 问题
以 国 际 法效 力根 据 为视 角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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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性质和影响
国际私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独立自主的实体之间就其贸易关系、财产管理、
债权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发生事宜订立的协议,由它们各自承认和遵守的法律。

这类协议
不一定归结于国家公法,亦或遵从国家官方政策,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确立其权利和义务,因此也被称为国际民法。

国际私法有别于公法。

它是由普通民众制定的,虽然这可能包括商业公司,但它的作
用仅限于其参与的双方。

因此,它的决定对没有参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私法也不同于普通的国际法,即负责规定国家间关系、战争和仲裁权利以及国家
间贸易时,双方可以在其上进行调整或规定。

国际私法由个人双方制定,这使得它们可以
定义财产管理,以及其他双方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国际私法对于个体方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让双方在没有公共法规限定的情况下,
更好地解决争议或管理自己的财产权利。

其灵活性和包容性使它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国际贸
易关系的社会经济状况,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确定未来目标和关系的平台。

此外,国际私法在解决财产纠纷时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双方对争议点进行
审查,并立即正式记录,并在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解和协商。

此外,在国际私法规定下,
双方可以自由管理和控制其财产状况,从而有效避免司法纷争。

总之,国际私法是双边约定,可以通过根据双方协商,将其规定应用于特定的事宜,
从而更有效地进行管理。

它在财产管理、债权关系以及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解
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概述
在美国加州的房产如何分配?会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
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能否在美国得 到承认和执行?
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 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 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 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 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买方收取多交部 分货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他必须按照合同 价格付款。”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 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 有关法律关系 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 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 的有关法律关系 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支机构与我国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 关系 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 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 法律关系
9、【德】格哈德·克格尔著《冲突法的 危机》,萧凯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10、【美】弗里德里希·荣格著:《法律 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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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在南非海域与巴拿马货轮相撞。

国际私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学一、案例分析题(15分)其住所在法国的美国公民查威克在其住所地死亡。

根据其遗嘱,他的遗产归叔母和堂妹所有,仅留10美元给他的兄弟在内的若干人。

他的堂妹先于他而死。

因此发生了他堂妹的应继承份额如何处理的问题。

诉讼在纽约州法院提起。

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冲突,遗产的继承应依死亡者最后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解决;纽约州的实体法规定,其堂妹的遗产由查威克的兄弟取得。

法国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其已故堂妹的应继承份额应由其母(既查威克的叔母)取得;如果按照法国的冲突规范,则遗产的继承应依死者的本国法即美国法解决。

这样,纽约州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所指的援引外国法。

问:1.如果法官认为反致不是纽约州法律的一部分,本案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这也是本案的最后处理办法。

2.反致包括哪几种情况?各自的含义是什么?二、简答题(5X6=30分)1.请予以说明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2.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一般各国具体有哪些实践?3.识别冲突是如何产生、如何解决?4.何谓连接点?连接点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三论述题(15分)论述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学一、案例分析题1.法国法2.反致有四种情况。

各自含义请参见教材二、简答题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一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各国人民之间的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这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3)各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总结各国利用冲突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主要有下列的四种方法:(1)原始国法律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该权利登记地国的法律。

知识产权输入国一般不愿采用这种做法。

(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这种做法适合于著作权的保护,但对专利这种要采取申请、审查、批准制度的权利,一概适用这种做法有时不当。

(3)行为地法律说,对于知识产权的创立、内容消灭,适用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定义国内立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渊源的问题 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具体是指:(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2)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1)法律冲突的含义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2)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 社会关系大体可以区分为三个层面的国际 关系,它们“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 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规范国 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谢谢大家
我们认为在全球国际化进一步的今天,国际交往 的事实告诉我们,国际关系的理念已经发生了变 化,国际关系不再只是传统上认为的那种国际间 的公的关系,而是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商事的 以及民事的等各种关系的在内的新型的国际关系。 这几种关系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共同构成国 家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都 是国际关系不可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国际 私法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也就是说,国际法领域 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前者主要处理国家间 的政治关系,后者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民商事的关
国际法学派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 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 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同 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 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 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 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 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 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国内法学派
2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如冲突规范
只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来表现的,其效 力也仅仅限于一国境内;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 际条约和国际判例 3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由一国法院或 仲裁机构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则依靠谈判、斡 旋、或者国际法院来解决 4 各国主权独立,各自独立自主的制定其国际 私法,反映的只是一国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多国 意志的体现,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和共同遵守的规 则
(二)国内法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 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 隆茨等。 主 张:国际私法是是国内法而非国 际法 原 因: 1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 一种私的关系,与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具有同样的性质;国际法调整的是主权者 之间的一种公的关系,因此,它们属于不 同的法律范畴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一)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一)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一)摘要:目前在学术界领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针对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即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围绕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领域主要存在着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两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三种观点。

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首先要从符合法学当今发展的需要出发,从根本上理清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概念,然后才能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作出分析。

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际法,将来随着科技及全球化的发展,这种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关键词:国际私法;分类;国际法;国内法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他们的观点和看法。

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主要观点,即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两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

至于这些理论是否成立,需要在当今法学发展的背景下仔细分析。

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国内法性质,首先需要在问题的源头上分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概念的理清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之前,首先要理清的是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基本概念,这涉及到法理学中的法的分类,但与国际私法性质相关的两者概念和传统法理学中两者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传统法理学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对法律进行分类,其中,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国家一般只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与个人组织平等的主体出现。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讨论国际私法性质时,不同的学者容易在国际法的概念上理解不同。

概括地讲,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国际关系,是“公”是“私”还是“公私兼有”?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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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

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


国际 私 法 属 性 的各 种 观 点
目前对于 国际私法 的性 质, 存在 四种理论 : 第一 ,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 , 英美学者持此种观点, 每个国家都可以 制 定本 国的国际私法, 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一切 国家之上 的“ 超国家 的国际私法 ”而各 国国际私法 只是本国国内法 的一个分支。 , 第二,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 , 为德 国学者所推崇, 该派学者将国际私 法 的地位提升至与国际公法相并列和平行 , 二者共同归属最广义上的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 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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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性质
摘 要 元性特质 , 并对其他三种理论发表 了相关见解。
关键 词 国际私 法性 质 二 元性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
兰榕燕
的。
性质又具有 国内法性质 。 第 四, 国际私法在 当前 主要是 国内法 , 但是 随着 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国 际私 法 统 一 化运 动 的不 断推 进 , 际 私法 将 逐渐 增 国 加 国 际法 的成 分 或 因 素 , 后 演变 为 国际 法 。 最
私 法 的性 质 并不 合 适 。 四、 结语
统 一的, 两者 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 了国际私法 的不断发展。 首先 ,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 国际 民商事关系 的法律, 产生于国内法。 研 究和解决, 区际冲突法” 此时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依赖于 国内法 即“ 。 的发展 《 法国民法典》 颁布后, 法国各地方的法律得到 了统一 , 尚待 解决的只 是国内外的法律冲突 问题, 于是国际私法取得 了真正意义上
规 则的国际统一。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Made by Augustine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国际性、广泛性、冲突性。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2、法律冲突问题。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问题。

○一体两翼说:“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法律冲突: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地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5、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6、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7、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网上搜集)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B)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德国的萨维尼 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 D.法国的巴迪福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D )A.分散立法式 B.专章专篇式 C.综合立法式 D.法典化式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6.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A.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趋势 B.调整对象范围缩小C.硬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D.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不受重视7.“子女抚养费的取得,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如依前法不能获得抚养费的,依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是()A.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B.法院地法说的体现C.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的体现 D.法院地法说的体现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A.胡伯 B.孟西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9.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10.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11.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12.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ABCD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4.在立法中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的方法有采用(ABD )A.双边冲突规范 B.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最密切联系原5.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主要有(ABCD )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D.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6.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C.国籍原则 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7.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主要有( ABCD)A.1986年《民法通则》 B.1992年《海商法》 C.1995年《票据法》 D.1991年《民事诉讼法》三、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答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ﻭﻭ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主要涉及国际私法是属于国际法性质,还是国内法性质。

ﻭﻭﻭ由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又有国际立法;其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国际的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国际法或国内法,它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的法律部门。

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的一面。

因此,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


ﻭ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是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此外,还有国籍,即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国籍的确定.
ﻭ二是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表现形式为:a,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指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ﻭ三是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以及对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

ﻭﻭﻭﻭ。

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序法规范,这使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日益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 他国或者⑤所以,国际私法以国内性为主、国际性为辅的趋势日益加 的,因此,国际私法虽然不是国际的,但它也是不能脱离国际而存
强。
在的。其二,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有助于认识
第三,从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来看。国际法调整 到在全球化背景下,现实的国际私法虽然有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和
二、准确认识国际私法性质
◆法学研究
2011 · 07(下)
在考察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一法律体系时, 人背后……都有它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
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法或者不是国内法就是国际法这 种过于绝对和极端的观点出发,也不应该只停留于抽象的理论研
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 的冲突”。⑥民商事冲突在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而没有上升到
究,更不应完全拘泥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应该 国家主权的高度的情况下,是不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但是,
从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来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 当国与国之间的民商事冲突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国际冲突
随着国际联系的日益加强,国际关系层出不穷,已经在国际法与 时,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则国际私法兼具的国内法和国际性
有明显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例如,几乎全部英格兰冲突规则已被 规范的指引适用本国实体法或者外国实体法,有利于国际私法学
苏格兰、加拿大和南非的判决所采纳,很多英格兰规则也已被美 科在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道路上发展。
国所采纳。④另一方面,就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来观察。国际私法的兼具国内法和国际
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国际私法所调 阶段,确定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在世界上具

国际私法 笔记

国际私法 笔记
(二) 中国对法人的相关规定:1、国籍:为其注册登记;(相关观点:A登记地说;B住所地说;C资本实际控制说;D复合标准说:登记地加准据法)2、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关观点: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依法人章程的规定)
六、 冲突规范:
(一)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二)法国(16c)1、杜摩兰:意思自治(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统一全国法律,并且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达让特莱:(1)观点:①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强调法德属地效力;②人法是例外;③混合法:属地原则,只有域内效力,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2)评价:积极:为17C荷兰国际私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三) 意大利:孟西尼—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任何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为连结因素;2、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 英国:黛西—既得权说: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一国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积极:保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Ⅲ、当代国远只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将外国法合并吸收到本地法当中加以使用(不承认外国法、外国法的权利)2、评价:(1)完全推翻了既得权说;(2)开创了实用主义理论,把属地主义推向极致。
(二) 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说:1、观点:美国传统的冲突法只注重法官是否有管辖权而不关心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的结果(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有利、更公正的法律)。2、评价:对后来的最密切联系说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被其他人评价为毫无价值的价值判断法。

浅谈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

浅谈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

浅谈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摘要]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观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国际私法体系差距较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实现全球一体化,国际私法显得尤为重要。

而加强国际私法的运用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只有把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与国外的国际私法体系接轨,加强联系,才能促进国内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事法;商事法;国内外的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加快,各国人民往来愈加频繁,涉外民商事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法律关系不断增加。

为了实现在全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共赢,加强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刻不容缓。

如何加强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下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起源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针对国际私法,研究国际私法的产生和今后的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大陆法系上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而在英国、美国的法系中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

“冲突法”这一法律术语,最早是1654年由荷兰的法律学者罗登伯格提出来的,可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赢得市场,相反地是在英国、美国普通法系的国家广泛运用,得到一致认可。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性质和发展历程(一)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

在西方的某些国家,对于民事法与商事法,传统上都称为私法。

由于都是在国际间调整法律关系,所以便由此称为国际私法。

涉外主要的因素在普通情况下有三种情况:(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它的客体应该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它标的;(3)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都是存在于外国。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是属于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者之间产生的特别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内容都是既有国际法部分也有国内法部分。

国际私法涉及的利益有其他外国的利益,也有本国的经济利益。

所以国际私法既不是国际法也不能说其为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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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
摘要:目前在学术界领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针对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即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围绕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领域主要存在着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两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三种观点。

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首先要从符合法学当今发展的需要出发,从根本上理清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概念,然后才能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作出分析。

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际法,将来随着科技及全球化的发展,这种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关键词:国际私法;分类;国际法;国内法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他们的观点和看法。

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主要观点,即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两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

至于这些理论是否成立,需要在当今法学发展的背景下仔细分析。

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国内法性质,首先需要在问题的源头上分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概念的理清
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之前,首先要理清的是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基本概念,这涉及到法理学中的法的分类,但与国际私法性质相关的两者概念和传统法理学中两者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传统法理学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对法律进行分类,其中,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国家一般只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与个人组织平等的主体出现。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讨论国际私法性质时,不同的学者容易在国际法的概念上理解不同。


括地讲,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国际关系,是“公”是
“私”还是“公私兼有”?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
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一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
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一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

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
关系往往先于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而存在,而且,在国家的正式关系存在的同时,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更加发展更加有意义。

”在此,我们接受王
铁崖先生的第二种理解,对国际关系作广义上的解释,国际关系从主体上看,
是一种“公私兼有”的关系。

因此,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将不是作为单个部门
法的国际公法的理解,而是将其他个人和组织的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也包括在内。

在这种意义上讲,国际法成为与国内法体系相对的国际法体系,它大体上
包括了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之所以对国际法作出这种理解,是因为19世纪末叶以后,世界各国的交往逐步达到空前的程度,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已远非传统的政府之间交往关系所能概括。

鉴于这一现实,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特别在作理论探讨时,应对国际法作广
义的解释,即它在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时,包括了不同国家的个人和
组织之间的交往关系。

二、“国内法”观点的理论缺陷
赞成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学者被称为“国内法学派”或“民族主义学派”。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巴丹、巴迪福,德国的卡恩,英国的戴西和前苏联的
隆茨等。

支撑这些学者观点的主要论据如下:国际私法和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
对象不同;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两者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
两者争议的解决主体和解决方法不同。

基于现代国际法体系的理解,“国内法学派”的观点存在诸多缺陷,表现
在以下方面:
1. “国内法学派”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和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个人和组织间的交往不作为国际法调整对象。

这是基于狭义的国际关系和国际公法的理解,排除了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个人和组织间的交往,而仅仅将国际关系限定在代表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组织间的行为。

很明显,这种狭义国际法的理解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和要求。

现代国际法应该反映所有国际法主体之间的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了不同国家间个人和组织的交往,并且这种交往在国际交往间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国家间的行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比重将会逐渐下降,直至消失。

法律应敏感的觉察到这种现实社会的变化,与时俱进,表现现实社会的需要。

当然,这种变化亦应在法理学的理论中得以体现。

所以,狹义国际法的理解应退出历史舞台,国际间个人和组织的交往亦应是国际法性质的交往。

“国内法学派”从主体和调整对象角度判断国际私法为国内法将失去理论依据。

2. “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则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

但仔细辨别,不难发现,这种根据并非无懈可击。

我们承认,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这两种渊源也需要经过国内立法承认才能在国内生效。

基丁•此种理由,难道可以认为国际公法是国内法了?另外,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部分法律渊源相同,即两者的法律渊源都不同程度的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所以,“国内法学派”从法律渊源的角度也无法将国际私法和国内公法的性质进行明确区分。

3. “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法律规范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

他们认为,国际公法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笔者认为,这种论据仍然不能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性质进行区分。

因为基于上面提到的理由,国际公法虽然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议,但同样是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确认,这与国际私法是相同的。

就适用范围而言,冲突规范一经适用,一国法律就会对当事人发挥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而言,更是与国际公法相似,对缔约国当事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说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和法律政策保留等情况,国际公法同样存在类似的缔约国承认其法律效力以及缔约国声明法律保留的情况。

所以,综上所述,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同样无法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性质截然区分。

另外,“国内法学派”还试图从两者发生争议的解决主体和解决方法角度
区分,从两者的调整方法区分。

笔者认为,这些角度的区分只能说明国际公法
和国际私法存在不同,两者是不同门类的部门法,而不能触及两者性质的区别,
无助于争议的解决。

三、国际私法性质的辩证分析
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应该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广义国际法的角度进行理解,同时,以全面的眼光看到国际私法中确实存在国内法的成分,但主要是国际法,并且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趋势也将会愈发明显,国际法的性质更加强化。

从广义国际法的背景出发,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个人和组织的民商事关系和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是一种“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因此属于国际关系的范畴,并且将会发展为越来越重要的国际关系之一。

未来的国际私法将主要具有国际法的性质,并且是整个国际法学体系中的独立的二级学科。

从另外的角度考察,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也存在着诸多密切的联系。

具体表现在:两者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相同,即无论是国际私法还是国际公法都必须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等基本原则;两者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际私法主要是由各个主权国家自由制定的,它无疑是各个主权国家意志的体现, 而国际公法也必须得到主权国家的承认,才能对缔约国生效;两者都产生于国际社会,如果没有国家之间的交往,则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无从产生;两者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划分国家主权扩张的范围,不同程度地既涉及国际又涉及国内等等。

另外,伴随着科技和世界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私法体系中也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调整方式由更多的间接调整到更多的直接调整也是法律调整方式向更高级的方向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将更加明显。

总之,解决国际私法的性质争议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这要从社会发展的现实角度分析,并且用发展宏观的眼光看问题。

我们得出以下的结论,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际法,将来随着科技及全球化的发展,这种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 徐显明.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 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分析[J].社会科学,2007,(4).
[4] 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
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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