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某某大学关于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大学关于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和《****章程》,为规范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通过各种办学形式培养并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或大专起点的函授、业余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等)。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习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下述水平者:1.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0年1月1日前本科毕业生,各门课1程成绩(含外国语)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0年1月1日后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成绩(含外国语)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3.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须参加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省外函授站学生经我校审批,可参加我校认可的当地省统考或与我校同等级学校的申请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已经通过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日语)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可由自考成绩替代。
第五条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xx省教育厅《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并结合《xx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二)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者。
第四条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且<2.0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论文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二)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作品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四)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六)高中起点本科前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前二年课程学习成绩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七)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11.07•【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2.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可免考学位英语;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注: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必须在本校参加考试,专科期间在所在学校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有效)。
3.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或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成人学位英语或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对象第三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授予条件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在成人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或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受到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三)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第六条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
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学位授予对象和条件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所有申请学位的毕业生在计算各科成绩时,要从总课程门数中把免修课程剔除;五级制计分成绩分别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换算后进行总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非英语专业英语课程成绩单列,不纳入总评。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成绩总评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考查课程平均成绩总评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三)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均应参加XX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全区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申请时限: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办。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因违法违纪,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程序和所需材料(一)所需材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1份、由新华社统一采集的彩色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如今,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z市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渝学位[202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托付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喜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满意以下条件:1. 课程考核平均成果达到70分;2. 参与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别课程的考核,成果合格;3.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4.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地区该专业毕业同学总人数的30%,若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超过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0%,则按平均成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
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与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果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果达到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继教院[2015] 12号2015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夜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授予。
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累计不及格补考门次:专升本不超过3门次,高起本不超过5门次,且补考成绩合格;(四)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在籍期间须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英语单科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
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
(五)毕业论文(设计)须一次性答辩通过且成绩达75分及以上。
第三条授予流程(一)学生毕业前,向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二)函授站(教学点)收集、整理、汇总并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教学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按专业报送各相关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务处;(四)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签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条学位撤销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校发〔2019〕34号
校发〔2019〕34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已由2019年1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9日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9年1月16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表现良好者。
第四条业务上能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一)高等函授、业余及成人全日制脱产班学生外语及其他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且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
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自考学生所有课程成绩认定以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前的成绩为准。
(二)英语水平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成绩自考试之日起六年内有效。
年1月1日前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简称PETS-3)且笔试成绩符合以下之一:PETS-3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学位综合英语成绩(PETS-3笔试成绩及校内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一)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二)XX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努力学习XXX 思想、XXX理论;努力实践XXX重要思想;拥护改调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课程补考门次累计在所修课程的20%(含20%)以下;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含2.0);(五)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六)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夜大学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XX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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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或外校脱产、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祖国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工作;
4.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合格线;
5.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必须一次完成,成绩要求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6.参加校组织的两门综合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受过拘留者;
3.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在单位犯有错误,受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者;
4.结业生和结业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5.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总门数1/4者(由于工作关系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经成教院同意办理缓考手续的不在此列);
6.由于其它原因,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者。
四、审核程序
第五条成人教育学院及有关系部对于当年毕业的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填好学士学位推荐表,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聘请专家对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毕业设计及学士学位推荐表等进行初审,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第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凡校外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我校学士学位,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由学生所在学校推荐申请名单,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使用教材的情况;
2.学位申请者在校或在工作单位的思想品德表现情况;
3.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
经教务处初审后按本细则审核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