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更加明显。三是“经营者”的概念没 有说明供水供电等这些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国家垄断 行业是否算经营者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2、行
政保护体制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现行《消法》是 以政府领导下的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 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着两
方面的矛盾,一是各行政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容易造成 各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范围不清,在当前强调依法行 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有的甚至会造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营销方式日新月异的变化, 以及新近出现的网络经济,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已
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需要继续细化、不断拓展,《消法》中存在的不足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法》中有许多概念
不够明确,引起消费纠纷。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中 没有规定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当今消 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的主流观念强调消费者仅指公民
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却没有规 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赔偿时间,一但是经营者对应 承担的责任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时,《消法》也无
能为力,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 的权益、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大大削弱了《消法》 的法律作用。6、有关行政部门缺乏行政裁决权。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通常会找到消协调解或到工商 部门进行申诉,但是消协只是个社团组织,并没有强制 力;且由于《消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
群体消费者,在消费群体诉讼中,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 为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或社会组织,另一方是力量弱 小的平民、消费者、受害人等等,双方在经济实力
、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诉讼能力等各方面都有巨 大差距,这种差距让双方当事人诉讼难以实现权利平等, 因此很难有效、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文完!谢谢观赏与支持!
序,一场官司要经过复杂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负担 才能实现耗时费力的维权过程,由于这些原因,弄得消 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只能望权兴叹、自认倒
霉,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有效落实。二是举证责任 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 势地位。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
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 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正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
体选择权的明确规定。《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 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 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这样的法律规定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如果所购买的商品有 质量问题,赔偿主体只能选择商品的销售者,而不能向 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就缩小了消费者要求
赔偿的可选择范围,容易使瑕疵商品的生产者借机逃避 法律责任。5、对民事责任的落实没有有效的法律条款进 行约束。《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
个人,而不包括法人。理论界也普遍认为“把消费者限 于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次是《消 法》起草时,住房、医疗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
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商品”的概念 包不包括在《消法》制定时还属于福利待遇的房屋医疗 服务算不算“服务”这些问题在《消法》中都找不
到明确的答案。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 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消费中诸如面积缩水、 合同违约②、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欲发突出,消
贵阳律师
定费,消费者往往是因为到商品标的的金额较小,而检 测费却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所以不愿意出高 额的质量鉴定费,致使很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人
恳出而无法解决,调解无法进行,责任无法划分。即使 有的消费者以高昂的代价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 生产、经营者也有可能以消费者是“单方送检”
或“送检样品有问题”等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这 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风险,打击了消费者 的维权热情。4、《消法》中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
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 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 解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有关行政
机关却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强制执行,使消费者的维权工 作处境很被动。7、缺乏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 目前的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消费者
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 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 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
成互相推诿;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 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 于同一部门,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或利
益而裹足不前,对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都有负面影响。3、维权成本高、 风险大,影响到消费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
权益的积极性。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最常采取的 方式是打官司,但是却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 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却必须沿用通常的诉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