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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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到第十四章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到第十四章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至第十四章)第一章概论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征(一)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司法活动(二)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三)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四)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三、刑事诉讼法的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一)宪法(二)刑事诉讼法典(三)有关法律规定(四)司法解释(五)行政法规(六)地方性法规(七)国际条约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大概)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概念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另外还有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二、人民法院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制度P67第四章诉讼参与人一、当事人概念: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诉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概念: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由刑诉法规定的,贯穿于刑诉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诉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管辖(重点自己看P112)一、管辖的概念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第七章回避一、回避概念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1、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价值:能够避免、减少实体的误差。

弥补并“创制”实体法2、刑事诉讼法实现国家法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与宪法的关系上。

刑诉的动态的宪法,人权保障条件的核心。

程序性条款的规定。

3、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平第一、兼顾效率)4、刑诉价值:秩序、公正、效率5、行使控诉职能——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6、行使辩护职能——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7、刑事诉讼法主体(1)专门国家机关(2)诉讼参与人8、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2)诉讼参加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9、公安机关执行权:3个月以下刑期、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10、第二审、死刑复核、死缓复核、强制医疗复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发现原判决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前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由检查委员会或检查院院长决定。

12、非法证据排除(并非所有)13、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建议14、法定代理人:(1)针对无、限制行为能力人;(2)有独立上诉权、申请回避权;(3)可以违反当事人意愿15、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1)公诉案件(2)没收违法所得(3)在押或限制人身自由16、诉讼代理人范围:(1)律师(2)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3)监护人(4)亲友17、检察院直接管辖:贪污、渎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省级检察院决定)18、法院直接管辖:(1)亲告罪: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侮辱、诽谤、侵占(2)可公诉可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故意伤害、遗弃罪、重婚、非法侵入住宅、知识产权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通讯自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可以有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

刑诉复习笔记

刑诉复习笔记

题型单选1’X10 多选1’X10 简答6’X5 论述12’案例分析38’,一个错2’一、弹劾式诉讼概念: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

特点: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3.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中立的仲裁地位4.实行神示证据制度,有浓烈的宗教色彩二、纠问式诉讼制度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追究和审判的制度。

特征:1.对刑事案件的追诉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3.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1.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中国式的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具体措施:(一)严格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称谓;(二)我刑诉法降低逮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三)取消免于起诉制度;(四)将庭前的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五)庭审模式改变为当事人对抗式的庭审模式;规定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2.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自诉案件18条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没有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虐待(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侵占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入侵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对被告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③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案件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二)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述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意义:1.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 责任明确, 其实迅速的解决刑事案件2.有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保证办案的质量2.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 充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4.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四、管辖的分类(一) 备案管辖级别普通管辖地区(二)审判管辖指定专门管辖第二节备案管辖一、概念和拟定备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1.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 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3) 案件的复杂限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1.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 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2.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备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备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 非法拘禁(2) 刑讯逼供(3) 报复陷害(4) 非法搜查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其它重大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18条3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种类:1.告诉才解决(1) 欺侮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罪(4) 侵占别人财物罪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罪(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类案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局限性的,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1. 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有哪些?(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5)诉讼效率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什么是弹劾式,纠问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主要特征是什么?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诉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4)审判公开(5)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3)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3、刑诉基本理念:A.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B.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2)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3)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C.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3、4 条)(1)侦查权:6 个机关: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2)检察权:检察院(3)审判权:法院(4)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都不能行使以上权利。

检察院——公诉案件:批捕;自诉案件:决捕法院——决捕——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应为被告人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刑诉法第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刑诉第一部分:内容梳理一、基本理论1.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掌握重点)——法律程序的双重含义(1)静态(2)动态过程①当事人的概念②辩护的概念③强制措施④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法条与条件3个2. 诉讼价值理论——刑诉法第1、2条①三个误区②价值内容:(1)工具价值:三点。

(2)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内在价值:6大性质:参与4个,中立4个,对等,合理4个,及时2+2,终结2个。

(3)其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治疗价值3. 诉讼构造(1)横向构造:4:4(2)纵向构造:(见下)(3)最低限度的诉讼构造:2个4. 程序性制裁理论(1)内容2个(2)非法证据排除:构成要素(4个)与2个排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条件:2个(1+4)②涵义:撤销原判意味3个);发回重审5. 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3+3+2+3(2)国家追诉:理由2、内容(对比,3个)、影响3、与解决二、重要制度1. 当事人(1)特征:3个(2)概念2. 辩护制度(2012年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1)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4个(2)会见变化:3个注意点(3)阅卷变化:双重(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2个3.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1+3(2)重点复习逮捕的条件与程序:条件:实质1+证据3+必要5(3个例外);程序:3一般+2特有(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与逮捕的关系:3个4. 审判前程序(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评价我国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2)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原因(见下)5. 第一审程序(1)庭前听证程序(2)简易程序(3)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4阶段,内容与优缺点6.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1)区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见下)※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根本性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裁判(2)第二审程序中要区别上诉和抗诉:3个(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 特别程序(1)重点:刑事和解和被害人的地位(2)复习注意①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对象②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的区别:比如只要赔偿就能和解?法律格言天平倒向弱者: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正义根植于信赖:3听取双方的陈述:3个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个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三种不起诉:*不起诉的①因素、②性质和③后果以及④对其的制约:1、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是指:2、从自由裁量权看:3、从适用条件:*绝对:5种,*相对:3种:*存疑: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区别:一、从性质上看:三点。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一、基本理论1.刑诉法是程序法,是静态的宪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核心价值。

3.三个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本身有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4.刑诉构造:古代弹劾、纠问,现代当事人、职权、混合式,我国理想的是法官居中,控辩对抗的三角“控辩式”构造。

5.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要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制度是贯穿性的例外)6.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建议权”,少有“决定权”。

7.司法独立是对内“去行政化”,对外独立于行政机关。

8.我国法院专属定罪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认“无罪推定”反对“有罪推定”9.刑诉法15条(法定不起诉):显时特告死,特殊:a.公安案件,检察院发现犯罪人没有犯罪事二、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公、检、法是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2.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3.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五类人:a.被害、法代、近亲b.自诉人、法定代理人c.附带民诉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d.财产没收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e.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4.单位当被告人时,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据传到庭,人找不到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5.单位犯罪:被告死,直接负责,继续审理;被告变,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6.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盖章+签名7.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管辖1.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a贪污贿赂b.渎职犯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d.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2.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公安和检察院竞合: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竞合:①公检竞合法:a.发现亲告罪,告知找法院;b.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送法;②法竞合公检:另案移送◆并案处理(职权范围内可并):①一人犯数罪②共同犯罪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四、回避1. 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2.我国只有有因回避,没有无因回避。

刑事诉讼法 笔记

刑事诉讼法 笔记
二者不可分割
五、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者的共同点
二审终审/回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审判公开……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行使起诉权主体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多由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国家干预原则)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则由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当事人处分原则)
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4、海关走私部门侦查机构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P73
一、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P73
1、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2、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有较大影响作用
(二)范围
(4)实行起诉否认程序(类似民诉中的承认)
(5)实行陪审团制度
(6)在案卷材料移送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混合式(日本、意大利)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
(3)不告不理
(4)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5)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6)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82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为什么没有将公诉机关列入当事人范围?
①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参与,而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③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告人是不对等的,其诉讼地位应高于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关于指定管辖见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近亲属的范围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7条关于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诉讼的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91 – 93条。

关于调解不成详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95条。

关于裁判的处理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4条。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2条关于不开庭审理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2条关于非诉的不予执行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6条。

关于非诉的不予执行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6条。

关于合并审理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58条关于执行机关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5条关于不予受理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条关于由哪个法院先管辖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0条关于中级法院第一审管辖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2条关于先予执行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关于向两个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案件的管辖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8条。

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条。

关于不计审理期限的问题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9条。

关于不公开审理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80条,关于上诉的撤回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1条关于合并审理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79条。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2条关于管辖地基本原则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条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和保全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5条关于鉴定结论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7条关于上诉的撤回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1条1、对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但是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审判时,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注意:这里是可以通知,不是应当通知。

3、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以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应当限制旁听人数。

4、公开审判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存在上述问题。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司法考试指导:刑诉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指导:刑诉复习笔记

刑诉复习笔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注意:法院没有搜查权,没有侦查权。

6种机关(公安、国安、监狱、军队、缉私、检察)享有侦查权。

[侦查、检察、审判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没有权力机关”。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4.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三种方式:二审、再审、死刑复核。

注意:下级法院请示、汇报等行为,违背了司法独立精神。

上级法院不能知识下级法院。

审判独立,主要指法院独立。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6.检察院的三重领导:同级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

(注意司法文书中的标点符号正确书写,字数要足够,正确的放在前面、模糊的放在后面,突出关键词)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整个诉讼阶段,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公检法有保障的义务。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疑罪从无]。

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定罪权统一,体现在四个方面:1,废除检察院“免予起诉”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3,证据不足不起诉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9.重点掌握: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经过了追溯时效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6,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0.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11.二审,对于程序严重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注意,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一、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 刑事诉讼是国家依法保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2.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进程
1. 刑事案件的立案分为侦查立案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

2. 侦查立案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案件通知等步骤。

3. 审查起诉包括案情证据审查、立案决定、告知被害人诉权等程序。

4. 刑事案件的审判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三、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1.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文件等。

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获取和保全。

四、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和诉讼参与权
1.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可以自行辩护。

2. 被告人有权知悉案件事实、证据和其它相关信息,并提出质证和辩论。

3.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申请。

五、刑事判决的执行和上诉
1. 刑事判决生效后,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

2. 被告人应当按照刑事判决的规定执行刑罚或采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

3. 当事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六、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和规定
1. 刑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需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规定处理。

2. 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依照国家秘密法的相应规定处理。

以上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点,请读者仅作参考,具体情况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条文。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注意: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2)三机关分别行使;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

)(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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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5*3%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查证、核实其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简言之,即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法定程序。

弹劾式诉讼:又称控告式诉讼,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是人类放弃原始的血亲复仇制度以后建立的第一个诉讼模式。

纠问式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一种诉讼模式。

纠问式是继弹劾式之后出现的,产生于罗马帝制时期,盛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

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和承担一定诉讼权利与义务的人。

依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解决的利害关系以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之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两类: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活动对诉讼进程有较大影响,与诉讼结果有密切联系,因而参加到刑事诉讼中的人员。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

证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

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且应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相互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或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管辖实质上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即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划分原则:根据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

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其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实或事件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察、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起诉法定主义:强调起诉机关依职权和责任提起公诉,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只要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就必须起诉,所谓“有罪必诉”。

审查起诉: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受理后依法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处理决定一项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上诉不加刑: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

特殊侦查: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施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

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二、判断15*1%三、单选5*1%四、不定项选择5*2%五、简答3*10%六、论述1*20%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结合新刑诉全书复习第一章概论一、刑事诉讼defchar(一)解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问题。

刑事诉讼不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更重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抑制严重的社会越轨行为,维护国家的正常治理秩序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类型产生了重大区别。

(二)国家权力运用的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采取国家调查和国家起诉的方式主动发动从案件调查,诉讼准备,到起诉,再到裁决和执行,诉讼每一阶段,国家权力皆广泛存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三)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把刑事诉讼片面理解为国家打击和惩治犯罪的单方活动,使刑事诉讼演化成一种行政性治罪程序,而忽视其作为诉讼活动的本质,是中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机制长期薄弱的重要根源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划分二、刑事诉讼法def国家制定的规范和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刑事程序法,主要解决:经由什么过程来实现定罪量刑——即定罪量刑的程序问题。

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即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一切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相关部门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际条约目的和任务1. 控制犯罪(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2. 保障人权(自由)1)保护守法公民免受犯罪侵害2)保证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3)保障涉诉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4)确保有罪者受到公正惩罚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启蒙运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混合式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Defchar私人控诉,不告不理;原被告地位形式上平等;法院消极中立,被动裁判;宗教色彩浓厚,实行神示证据纠问式诉讼:DefChar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国家追诉原则);被告人是诉讼客体,实行有罪推定;秘密、间接、书面的侦查和审判;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法定化。

Back对犯罪行为性质的理解发生变化;教会法奠定了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基础;加强王权,维护君主专制的需要。

以下教材P3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Def职权主义,又称“审问式”诉讼,比较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

Char1)侦查机关权力广泛,地位重要;2)起诉实行“起诉法定主义”;3)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中心;4)被告人权利受较大限制(不承认其平等地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Def又称“对抗制”,这种模式比较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注意保障被告方在诉讼中与指控方相对抗的能力,法官只起居中裁断的作用,以英、美为代表。

Char1)侦查程序中强化对嫌犯的权利保护(保释、沉默权);2)起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控辩双方主导审判进程;4)实行陪审团审判Back混合式诉讼模式:Def又称折衷主义诉讼。

这一诉讼模式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

主要代表是日本和意大利。

Char1)坚持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性的统一;2)强调诉讼中的对抗,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3)保留一定程度的职权主义因素二、中国古代总体纠问式诉讼模式清末变法1902年,沈家本出任“修订法律大臣”,引进西方国家法律,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第一次打破了传统立法体例,结束了沿袭数千年的诉讼制度,确认了一些体现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观念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如审判公开、控审分离、直接言词原则和辩护制度等,初步确立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1907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采用四级三审制,确立了预审制度、回避制度1908年,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司审判。

1910年《法院编制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该法体例明显参照了当时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

其间为此作出关键贡献的是一个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和四个留日学生——汪荣宝、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

2012“新刑诉”修改概况: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最后共计290条;修改的基本内容:1、在第二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之成为刑诉法基本指导原则的一部分;2、改革完善辩护制度;确立了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改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程序;扩大了辩护人的阅卷范围;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的阶段和案件范围3、完善证据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对证明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证人补偿制度;4、改革完善侦查讯问程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该在看守所内进行;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繁简分流;凡是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只要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即可适用简易程序;6、完善了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明确二审应当开庭案件的审理范围,死刑复核程序实行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方式;7、增设了四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整体评价:1、从1996年的浪漫主义开始趋于理性,侧重解决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证人不出庭;庭审被架空;律师权利行使受限制等2、但也遗留一些问题;律师权利救济不足;证人补偿和保护无法落到实处;二审开庭给检法带来巨大压力;未成年程序等等;第三章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我国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系统和专门法院系统。

普通法院系统呈四级:最高:行使死刑核准权,受理对高级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抗诉与再审,以及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高级: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受理对中级法院判决有异议的上诉、抗诉和再审案件中级:主要受理二审和再审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一审案件。

它设立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内基层:设立于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受理绝大多数第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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