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密法

合集下载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pptx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pptx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 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 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 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 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 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 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 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针对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运行,是对国家秘密保护意识的强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同时,该条规定也显示了国家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的坚决态度和决心,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据这条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将国家秘密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者组织泄露。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非法的,影响国家利益和安全,损害了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法律的追处是必然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授权、未具备获取国家秘密资格的人员或组织,以违法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破坏国家秘密的保护体制,窃取、窜改、篡改国家秘密,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安全,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是指以非法手段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得国家秘密的内容、特征、范围等泄露,危害国家秘密保护,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障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够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合法使用秘密信息,不得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对于组织和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法》培训课件(2024)

《保密法》培训课件(2024)

制定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保密 责任,形成有效的保密工作机制。
通过定期开展保密知识培训、制作保密宣 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和能力。
严格涉密人员管理
强化监督检查
对涉密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签订保密承诺 书,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涉密人员可靠。
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 问题,确保各项保密措施落到实处。
、方式和程序等。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02
定期对单位内部的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不定期对重点部门
、重点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03
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6
CHAPTER 04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条件下保 密工作挑战与对策
2024/1/30
17
网络安全对保密工作影响分析
2024/1/30
网络安全威胁日益严重
网络攻击、病毒传播、黑客入侵等事件频发,对保密工作带来极 大挑战。
信息泄露风险增加
网络安全漏洞和不当操作可能导致敏感信息外泄,给国家和个人造 成损失。
保密意识亟待提高
部分人员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必要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
定期对网络安全技术进行评估和升级 ,确保技术防范手段的先进性和有效 性。
加强与专业技术机构合作
与专业的网络安全技术机构建立合作 关系,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21
CHAPTER 05
案例分析:成功实施《保密 法》经验分享
2024/1/30
22
某单位成功实施《保密法》经验介绍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保密法中的涉密信息与安全保护措施

保密法中的涉密信息与安全保护措施

保密法中的涉密信息与安全保护措施保密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涉密信息,规范涉密事项的行为,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涉密信息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公民个人利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探讨保密法中的涉密信息及其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一、涉密信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密信息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的载体、重要数据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国家安全和军事等方面的秘密;2. 外交、国际事务等方面的秘密;3. 经济、科技、资源、能源等方面的秘密;4. 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秘密。

二、安全保护措施的重要性保密法明确规定了涉密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旨在防范和避免涉密信息的泄露,确保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具体而言,安全保护措施包括:1. 防范措施:对于涉密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等过程中,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权限和程序,保证保密工作的有序进行;3. 人员安全教育: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信息安全风险;4. 物理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的办公环境、设备和设施等,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涉密信息;5. 技术安全措施:采用密码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保护涉密信息免受非法获取和篡改的威胁。

三、保密法中的涉密信息保护实践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满足保密需求,保护涉密信息的实践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除了上述提到的基本保护措施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1. 数据加密技术应用:通过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披露或篡改;2. 权限管理系统建设:建立涉密信息的权限管理制度,对企事业单位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权限控制,限制涉密信息的访问范围;3. 网络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和抗拒绝服务等技术手段,防止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4. 监控和审计机制:建立涉密信息监控和审计机制,对涉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下载】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修订的新保密法全文

新修订的新保密法全文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修订的新保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国家保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就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得人员知悉得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得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得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得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得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得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得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得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与涉及国家秘密得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与本单位得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得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得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得安全与利益得,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得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与武装力量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三)外交与外事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得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得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得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与追查刑事犯罪中得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得其她秘密事项。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国家保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新颁布的《保密法》条文解读

新颁布的《保密法》条文解读

新颁布的《保密法》条文解读引言本文将对最近颁布的《保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和概述,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影响。

条文解读1.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表明《保密法》的宗旨是加强保密工作,并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2. 第二条:保密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的原则,即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

3.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实际为基础、以预防为主要手段的原则。

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实际为基础、以预防为主要手段。

4. 第四条:国家实行的保密制度是综合性、预防性、管理性和便民的综合保密制度。

这一条说明了国家实行的保密制度的特点,即综合性、预防性、管理性和便民性。

5. 第五条:保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保密工作全面发展。

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目标,即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完善保密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实现保密工作全面发展。

结论新颁布的《保密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保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完善保密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实现保密工作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第三章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工作),实行积极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科技、国防、外交、文化等领域的重要信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密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条国家实行保密制度,建立国家秘密的保密责任制,保密工作实行事先审查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建立保密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保密工作必须坚持原则,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密措施,坚决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家保密工作必须与加强依法治国、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相结合。

国家保密工作的开展要坚决抵制和打击各类非法活动,组织和个人要依法配合保密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划定第七条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机关、共青团中央、全国性政党、武装力量、国家安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国家经济、科学技术、外交、军事、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机关、组织之间制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公开信息。

第八条国家秘密按照秘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组织、个人知悉的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应当依法保守。

第三章保密工作的制度保障第九条国家建立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保密机关和保密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各级保密委员会的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国家保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保密计划,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保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核定、变更、撤销、解密。

第十二条组织、个人对国家秘密的知悉和取得的国家秘密的保密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密工作的责任第十三条国家保密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秘密工作的职责,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指依法确定的应当保守的事项。

第四条国家秘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泄密事件,保护国家秘密安全;(二)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提高国家秘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三)加强对国家秘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国家秘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二)国家秘密的确定和解密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明确标准,确保合法、合情、合理、合度;(三)国家保密事务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原则和依法负责原则;(四)国家保密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接受监督;(五)国家保密工作应当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相协调。

第六条国家保密工作应当把握信息化、网络化、国际化的特点,完善保密工作机制,加强对保密风险的评估和预警。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形成、确定和解密第七条国家秘密的形成、确定和解密,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秘密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形成,决策机关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重要会议的记录、资料等,依法享有国家秘密的保护。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范围和期限,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应当依法定期”检查保密。

没有保密必要的,应当及时解密。

...第十八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法所称的国家秘密工作人员,包括国家保密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的保密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同时废止。

保密法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保密法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保密法的主体与适用范围保密法是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保密工作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本文将就保密法的主体以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保密法的主体1. 政府机关和军队政府机关和军队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负有保护国家秘密的重要责任。

政府机关需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工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军队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具有特殊职能,必须切实加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2. 国家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国家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国家任务和公共服务职责。

他们处理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各种敏感信息,因此也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规定,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

3.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作为市场主体,需要处理大量的商业信息。

同时,一些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可能参与国家的重要项目,因此对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也有重要责任。

4. 个人保密法也强调了个人在保密工作中的责任。

个人在从事工作或者其他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信息,应该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同时,个人也应该合理使用信息技术,防止自身信息的泄露。

二、保密法的适用范围1. 国家秘密保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秘密的保护。

国家秘密是指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它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外交等各个领域。

保护国家秘密是保证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密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2.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保密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业伦理。

3. 个人隐私保密法也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和私人生活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
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
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
遭受损害。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规定。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载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传递、使用、保存、销毁,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法全文

保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密法》对我国的国家秘密作了明确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

也就是要经过一套法定的定密程序。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密级的划分、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解密等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国家秘密载体形式式样。

主要有以下几类:纸介质载体。

是以文字、图形、数据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的文件、资料。

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图文资料等。

人们通常把这类载体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最多、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磁介质载体。

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以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光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磁介质和光盘类的国家秘密载体将越来越多。

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物品等。

这类载体有的可以从外观上直接反映国家秘密的属性,有的可以通过测试、分析等物理或化学手段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三、国家秘密分为哪几个等级?区分不同密级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3个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区分这三个等的原则标准是:(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从以上密级划分的标准可以看出,以上3个等级的密级是以泄露后所产生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绝密级——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

机密级——严重的损害后果。

秘密级——损害后果。

秘密事项的密级一旦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和控制知悉范围。

这是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四、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传达有哪些规定?(1)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传达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3)阅读密件应当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密件;(5)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五、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遵守哪些规定?1、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3、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进入境外机构。

4、个人因公外出,如遇所带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的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单位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有哪些规定?(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4)需要归档的国家秘密载体,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5)在保管密件中以下两种情况是不允许的:一是国家秘密载体存放在个人家中;二是个人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七、个人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指的是哪几种情况?个人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是指以下3种情况:(1)个人阅办完应当清退的国家秘密载体不按规定清退的;(2)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国家秘密载体,会后应交单位管理而未交的;(3)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者离退休、辞职等不在原岗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当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八、什么是泄密事件?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九、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采取哪些技术措施?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访问控制、边界保护、身份认证、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采取什么技术管理措施?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十一、对涉密信息的标识有何规定?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十二、存储和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当如何管理?1、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2、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3、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4、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十三、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采取什么保密措施?1、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2、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检查。

4、涉密信息系统处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5、涉密信息系统的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十四、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由谁负责?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2、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十五、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人员应如何管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六、有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奖惩包括哪些内容?(1)以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由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工作部门、保密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七、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指的是什么?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工程志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人员构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保密保障设施等要素。

保密知识向境外邮寄或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什么规定?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如果出境,应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目的地不通信使的,或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在《保密法》中讲了三点: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讲了四点: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具有实用性;四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两种秘密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其一,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个人和组织。

其二,确定的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的确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规定程序,只要权利人按其法律特征明确即可。

其三,秘密的等级和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有统一明确的标志。

商业秘密不分等级,在标志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其四,泄密后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同。

泄露国家秘密,按《保密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泄露商业秘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第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第二,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第三,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做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需要的,应做技术处理(包括文字、图表、数据等);第四,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单位批准;第五,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对外提供资料工作中需要送审、报批、审批或者协调确定的事项,项目主办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应及时办理。

严禁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怎么办?(1)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保密局。

(2)对于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泄露当事人是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干部的,可直接报告国家保密局。

(3)案发单位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什么叫泄密?“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安全防范须知当你进入外国大学或科研机构时当留学、进修人员来到举目无亲的异国他乡,往往会有一些素不相识的人前来向你问长问短。

留学、进修人员在结交新朋友时,务必要提高警惕。

与别人谈话时要注意内外有别,掌握分寸,谈话亦可采用一些外交辞令。

交往中要做到不卑不亢,回答问题时自然简捷。

说话切忌语义含糊不清,行为举止要落落大方,避免引人误解。

对于故意刁难、恶意询问及挑衅性的言行,要拒绝回答,必要时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告,由我国外交人员出面解决。

当你写信或打电话时留学人员远涉重洋,负笈求学,常常要给国内的亲友、师长或领导写信或打电话,但在信件、电话中切忌谈及敏感话题、政治议题和秘密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