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就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得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与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得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得中药制剂、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得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得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得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得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得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得临床资料较少得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得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就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临床科室: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药械科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药械科、医务科、护理部、感染性疾病科、感染办、检验科等职能部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表)。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3)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5)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对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6)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抗菌药物由药械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械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3、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最新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潜在的副作用,或者需要特殊监测的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窄谱抗菌药物、针对特殊病原体或者特殊人群的抗菌药物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使用、监测、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抗菌药物管理人员,负责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策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抗菌药物不良事件及时报告并分析处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举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干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扬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公众健康和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等抗菌药物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抗菌药物管理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水平。
第五条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抗菌药物人员的考核,对经常超量或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管理第七条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八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销售、使用台账,记录抗菌药物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九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假冒、劣质抗菌药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和监测。
第十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菌药物的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落实。
第十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事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置。
附件:附件一: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示范培训计划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实施的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和滥用,耐药菌株的增加已成为全球性的医疗难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保护公共卫生和延长药物的有效使用寿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原则1.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应遵循“精准用药,谨慎使用”的原则,应用前要明确病原学诊断,选择敏感的药物种类,根据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等因素确定用药方案。
2. 适度用药在确定用药方案后,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调整用药剂量和疗程,避免过度或不足使用抗菌药物。
3. 微生态平衡抗菌药物不仅会杀灭致病菌,还会损伤正常微生物群落,影响机体体内微生态平衡。
因此,在使用抗菌药物的同时,应重视维护和修复机体的正常微生态环境。
4. 预防耐药长期、大量使用抗菌药物容易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因此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遵循最小抑菌浓度原则,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
二、抗菌药物的选择原则1. 根据病原菌的药物敏感性选用抗生素在确定病原菌的种类和敏感性后,应选择对其有较强抗菌活性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 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在考虑病原菌的药物敏感性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病史、过敏史等因素,选择对患者适用的抗菌药物。
3. 根据药物的毒性和不良反应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在选择抗菌药物时,不仅要考虑其抗菌活性,还要考虑其毒性和不良反应,选择对患者无毒副作用或毒副作用较小的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原则1. 制定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临床应用规范,明确抗菌药物的使用范围、适应症、禁忌症、用药剂量、疗程等,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2. 加强药物使用监控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医生的抗菌药物处方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质量。
3. 加强抗菌药物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运用水平,推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4. 强化临床抗菌药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管理专门委员会,负责抗菌药物的评估、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控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医疗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某些细菌或者其他微生物具有杀灭、抑制或者延缓作用的药物。
第三条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当根据病原菌、药物敏感性、临床类型、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的信息管理,开展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其结果应当做为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按照规定,保存病历、处方等相关记录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七条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师治疗,正确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医师要求及时进行复查,不断调整治疗方案。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评价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的情况,可以有效调整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体系,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和耐药性发生情况予以监测和上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抗菌药物购进、使用、配送和储存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储存、配送和销毁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有关抗菌药物使用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临床医务工作者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患者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相关的抗菌药物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指导和教育,引导患者遵守医生的治疗方案,防止患者自行停药或者自行增减剂量及服用时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 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治疗效果,特制定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应症与禁忌症1. 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应基于临床诊断和细菌培养结果,确保对于患者有效。
2. 禁忌症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药物过敏、肝肾功能不全、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
第三章:药物选择与使用1. 临床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病原菌的敏感性和抗菌药物的谱效,选择合适的药物。
2. 抗菌药物应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或医学指南推荐的剂量和疗程进行使用。
3. 对于重症患者或特殊疾病,应遵循最新的治疗指南和专家共识。
第四章:外用抗菌药物应用1. 外用抗菌药物应遵循局部给药的原则,避免过度使用和滥用。
2. 在外科创伤和烧伤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外用抗菌药物。
第五章: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1.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应谨慎,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感染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使用。
2. 医疗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保证合理使用。
第六章:抗菌药物耐药监测1.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耐药监测系统,定期进行临床菌株的敏感性检测。
2.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并与药学部门共同制定合理的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七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教育与培训1. 对医务人员、患者及公众进行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教育宣传,提高其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知。
2.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应纳入医学生和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与管理,制定相应的执法检查措施。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内部评估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1. 违反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积极宣传和推广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经验,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十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过去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适应症、适当使用、禁忌症、禁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监测耐药性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
第四条:确定病原菌和其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对其敏感的抗菌药物;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抗菌药物;尽量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优先选择静脉给药,口服给药仅限于轻度感染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对患者进行细菌药敏试验,及时提供准确的药敏结果,指导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的选择。
第三章第六条。
第七条:患者有明确的感染证据,且感染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患者的病情严重,需立即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抗菌药物是针对该感染病原菌的首选药物。
第八条,应按照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在医疗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适应症。
第四章第九条,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使用正确的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调整剂量;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期间,定期评估患者的疗效,如无必要,不得延长用药时间。
不得将患者作为试药对象,禁止滥用新型抗菌药物及未批准的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保健品或非医疗用途使用。
第五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不良反应、禁忌疾病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七条,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临床研究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
第七章第十八条,监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参考,指导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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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采购供应)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 、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临时采购的处理)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 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 、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 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 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 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和考核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
,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学科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
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规定及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 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 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 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分级管理目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 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 不得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 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 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 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 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臵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
)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专业医师。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第十二条 (临床药师)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
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临床微生物室)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
临床微生物室。
,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 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
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 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购进抗菌药物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 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 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 的抗菌药物品种。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报卫生部备案。
非限制级:青霉素
苄星青霉素
阿莫西林 红霉素 罗红霉素 阿奇
头孢拉定
庆大霉素 霉素(口服)
头孢曲松
阿米卡星
克林霉素
诺氟沙星
甲硝唑
环丙沙星
替硝唑
左氧氟沙星
复方磺胺甲噁唑呋喃唑酮 特比奈芬
制霉菌素氟康唑(口服)
限制级: 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 头孢替安 头孢孟多 头孢噻肟 头孢克肟 头孢他啶 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泊肟酯 头孢西丁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拉氧头孢 阿奇霉素(注射) 氯霉素 米诺环素 莫西沙星 氟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口服)
紧急情况及节假日先电话报告医务处或分管院长同意方可使用,但仅能 使用单日剂量,后再及时补办手续。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副高 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 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的抗菌药物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一品两规)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
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
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
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 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感染性疾病科)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臵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头孢哌酮
特殊使用级:
头孢吡肟
美罗培南 氨曲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卡泊芬净 利奈唑胺
伏立康唑(注射)
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 各临床科室对严重、难治性感染性疾病及用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二重感染等, 应及时向医院提出会诊申请。对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需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的患者,患者收治科室或主管医师不得擅自使用,应先填写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会诊申请单,由医务处组织经抗菌药物管理组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医师进行会诊,讨论、决定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使用方法、使用时间 以及其他事项,患者收治科室或高级职称医师对会诊意见应严格遵照执行,在病 程记录中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治疗情况向医务处汇报,以确保抗菌药物使用的安 全可靠。
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 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 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 体划分标准如下: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 、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
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
第二十四条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 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 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 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 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 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 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 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 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