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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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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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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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安全,提高车辆舒适、节能性能和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市交通发展和环保需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更新、维护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车辆基础配置要求(一)未经改装的原厂生产车型。
(二)一类车型不低于2800毫米,二类车型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
(三)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
(四)纯电动车型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千米,同时实现直流、交流充电。
第五条车载终端设备技术性能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应包括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服务评价器、多功能显示屏、智能顶灯、摄像头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2014)的规定。
(一)智能服务终端应具备以下模块并支持相应功能:——中央处理单元:用于出租汽车数据运算、加解密、通讯及出租汽车车载设备控制;——卫星定位模块: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有关规定,可实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及企业平台;——通讯模块:用于车载终端与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通信;——存储模块:用于存储照片、视频、音频、评价数据、签到签退数据、营运数据、消费数据及企业后台管理系统下传的数据,支持缓存至少3天签到签退数据、至少14天刷卡消费数据、至少3天营运数据,视音频设备可24小时运行,资料可保存10天以上。
——车辆控制模块:用于控制紧急报警按钮、汽车启动电路切除继电器、燃油控制阀;——安全访问模块:支持服务监督卡读写、关健数据加解密等;——消费模块:支持公交IC卡、金融IC卡、二维码等支付方式,消费信息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企业后台管理系统;——显示模块:用于显示调度信息、消费信息、上下班签到签退信息、信息发布等;——录音装置:用于出租汽车营运状态下的录音,录音数据本地存储,如接收后台调用指令,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企业后台管理系统。
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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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二)男性 60 周岁以下,女性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2 年以上驾龄;(四)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五)被取销客运服务资格的,须期满 5 年以上;(六)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守则(一)遵守行业服务规范,保持车容卫生整洁、仪表整洁、规范着装、文明服务;(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准驾证;(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线行驶;(四)不得拒载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五)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或者载客;(六)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七)在飞机场、车站等营业站营运时,应当在指定区域按序排队,服从调度,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九)载客营运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等行为;(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车费票据;(十一)运送乘客夜间出城或者去僻静地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城际警务工作站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十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管理规范。
(十三)工作积极,热爱本职,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十四)营运中要保持服饰干净整洁,穿着统一出租车驾驶员征服;(十五)营运中驾驶员不许袒胸露背、穿拖鞋;(十六)男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无袖背心,不许蓄须、留长发;(十七)女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超短裙。
(十八)在指定位置张贴营运证件(营运证、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条幅);(十九)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乱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它车辆。
(二十)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二十一)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二十二)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收款后应将发票交予乘客,并进行唱票;(二十三)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二十四)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46a9ad2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6b.png)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客运管理第四章检查和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和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管理、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428ee4fa76e58fafbb00324.png)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精选全文完整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精选全文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ce9a558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a3.png)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标准网约车运营服务是以专门的车辆为运载工具,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运营服务,要求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保证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1)车辆运营的条件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车辆污染物排放值应符合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规定。
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体现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定位,宜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纸巾、雨伞等供乘客使用。
2)对车容车貌的要求(1)车身外观整洁完好。
(2)车前、后、内、外的照明灯齐全,功能完好。
(3)轮胎盖齐全完好。
(4)车门功能正常。
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玻璃雨刮器功能完好。
(5)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6)仪表完好。
仪表台、后风窗玻璃下方窗台不放置与运营无关的物品。
(7)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齐全完好。
(8)座椅牢固无塌陷。
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
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9)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整洁。
(10)后备箱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
后备箱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箱容积的三分之二。
(11)按规定张贴和涂装广告,不遮挡服务标志。
车厢内视频设备可按乘客意愿开关。
(12)车辆标志应符合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对专用设施的要求(1)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宜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
(2)不应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4)驾驶员的运营条件(1)经过从业资格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电动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电动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05aba58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c9.png)
电动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和其他相关部门可能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电动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
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时间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的标准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在中国,国家标准通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负责制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电动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标准:
1.GB/T 31465-2015 电动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这是一项由
SAC发布的关于电动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
标准中可
能包括关于电动车辆性能、安全性、充电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要
求。
2.GB/T 29314-2012 电动汽车运营与服务标准:此标准可能包
括了电动汽车运营与服务的一般要求和技术条件,其中或包含
了关于电动出租汽车的规定。
请注意,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在日后有所修改或更新,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版本的相关标准文件,以确保获取到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您可以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标准发布机构的网站上查找和获取这些标准文件。
客运车辆技术条件和要求
![客运车辆技术条件和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85812da8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1a.png)
目录
引言客运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客运车辆设备与设施要求客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客运车辆技术检测与维护要求未来客运车辆技术发展展望
01
CHAPTER
引言
客运车辆是指用于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客车等。
定义
按照车辆结构和用途,客运车辆可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等。
车辆的前大灯、后尾灯、转向灯等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工作正常,以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行驶。
内部照明
客运车辆应具备足够的内部照明设施,确保乘客在夜间或光线较暗的环境中能够看清车内情况。
紧急停车信号灯
车辆应配备紧急停车信号灯,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警告。
客运车辆应具备有效的暖风设备,确保乘客在寒冷天气中能够感受到温暖。
噪音控制技术
优化车辆空调系统和照明设计,实现温度、湿度和光线的舒适调节,提高乘客乘车舒适度。
空调与照明优化
提供多样化的车载娱乐设施,如高清显示屏、音频系统等,丰富乘客的乘车生活。
安全气囊系统
采用高强度材料制作,能够在碰撞时有效束缚乘客身体,防止乘客因惯性作用而受伤。
座椅安全带
通过车身结构的特殊设计,如溃缩区、吸能盒等,吸收碰撞产生的能量,减少乘员受到的冲击。
碰撞吸能结构
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利用雷达、摄像头等传感器监测前方障碍物,当检测到潜在碰撞风险时,自动触发制动系统,避免或减少碰撞事故。
暖风设备
车辆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保持车内空气流通,减少乘客在密闭环境中的不适感。
通风系统
根据车辆等级和运营路线,客运车辆可能需配备空调设备,以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空调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其正常工作并提供清新的空气。
GBT 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GBT 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aec0d286c85ec3a86c2c506.png)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3.2出租汽车taxi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
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驾驶员driver3.7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3f630bb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e.png)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履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出租汽车行业质量服务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调解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出租车驾驶员进行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出租车行业开展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出租车运营第七条出租车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定的机动车行驶条件;(二)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三)车辆配备安全设备,安装行业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载有公司标识、公告牌、许可证等。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车辆和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出租车服务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提供文明、规范、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使用计价器,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计价器费率标准并告知乘客。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接待乘客,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得拒载、议价、超载、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道路安全知识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乘客的信息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监管和服务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60f65d7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75.png)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以下是中国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规定:
1. 申请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个人,同时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运营证。
2. 车辆要求: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车辆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根据规定,车辆还需要安装计价器、GPS定位装置等设备。
3. 营运范围:出租汽车经营者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界经营。
4. 车辆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5. 运价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按照政府规定的运价标准进行计价,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6.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
7. 合规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使用不合法或者未获授权的车辆经营。
8. 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
以上是中国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经营者应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GBT-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GBT-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737bf83581b6bd97e19ea6d.png)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3.2出租汽车taxi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
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驾驶员driver3.7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出租汽车企业车辆营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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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营运出租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运营条件,运营手续完备有效,车容车貌达标后方可上线运营。
上线运营车辆必须建立完备的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
二、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营运车辆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各保险,定期检车、按时做二级保养,安全运营,车辆应配备至少一个在有限期内的灭火器。
如在营运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在10分钟内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四、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五、营运车辆应该保持车容车貌符合规定,坐垫套按时更换,计价器功能正常,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种服务标示齐全有效。
雨雪天气情况时,在雨雪停止4小时内,恢复车容车貌达标标准;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车辆运营证照随车携带,并定期接受审验。
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行业统一服装,遵章守纪,文明服务,布拒载、不并客、不绕行,按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发票,并按规定在出租车内安装防伪标签、粘贴车辆收费标准,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不得在车内外粘贴各种广告帖等;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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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洛阳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条件和资质要求:1. 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 拥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3. 具备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职驾驶员。
4. 拥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出租汽车,并进行有效运营保证。
二、车辆管理要求:1.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按时进行年检。
2. 车辆必须悬挂合法合规的出租汽车标志,并在车厢内明显位置设立计价器。
3. 车辆必须按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4. 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强制险和商业险投保。
三、驾驶员管理要求: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2.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道德规范,为乘客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
3. 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素质和安全培训。
四、服务质量要求:1.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 出租汽车必须根据乘客需求提供合理、安全、舒适的服务。
3. 出租汽车必须树立良好的形象,保持车辆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五、价格监管要求:1.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市场调节的价格原则,合理制定车辆运营的价格。
2. 价格调整必须提前公告,并报洛阳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违规和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进行年检、悬挂非法标志、载客超员、拒绝运送合法乘客等。
七、监管和服务保障:1. 洛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和服务质量评估。
2. 对乘客的投诉和诉求将及时受理和处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该《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提高洛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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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乘客。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车辆;2.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车辆与驾驶员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运营条件。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
第四章经营服务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不得拒载、绕路、擅自涨价等。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不得损坏车辆设施或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第五章安全与监管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10d6550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1d.png)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一、引言出租汽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为了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包括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车辆要求、服务品质要求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出租车司机是出租汽车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机的资格要求直接关系到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来说,出租车司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从业资格: - 年龄要求:司机必须年满18岁以上; - 驾驶证要求: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 无犯罪记录:司机必须没有过去的犯罪记录,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 健康状况:司机需要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安全驾驶。
三、车辆要求出租汽车的车辆要求是确保车辆安全性和乘坐舒适性的重要规定。
车辆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车辆年限:车辆的使用年限通常有一定限制,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较好; - 车辆类型:一般规定只有特定类型的车辆才有资格提供出租服务,例如轿车和客车等; - 车辆检测:车辆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 车辆保险:车辆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障乘客和第三方的权益。
四、服务品质要求保障出租车服务品质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通常制定了一些服务品质要求,以提高乘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一些常见的服务品质要求包括:- 出租车司机的服务态度:司机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车内环境的整洁度:车内需要保持良好的整洁度,包括座椅、地板、窗户等; -无烟环境要求:禁止在车内吸烟,以保障乘客的健康; - 服务时间:出租车应该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满足乘客的需求。
五、运营管理为了保障出租车经营的有序进行,运营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些常见的运营管理规定包括: - 车辆定期检测:车辆需要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 营运证要求:出租车需要办理相应的营运证,合法经营; - 价格管理:规定出租车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 技术支持:政府通常会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建立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方便出租车管理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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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
CJ/T3003-1993
199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行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租汽车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行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租汽车。
2 引用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5845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GB 11380 客车车身涂层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出租汽车
按乘客意愿而被雇佣的营业汽车。
3.2 出租汽车运营
按照乘客的用途、驶达地点等要求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并以里程、时间或包租形式计费的业务活动。
3.3 出租汽车运行
出租汽车的准备运营和运营过程。
3.4 车辆出租运营
向乘客提供出租车辆并以里程、时间或包租形式计费的业务活动。
4 车型、级别
4.1 出租汽车的车型
4.1.1 微型客车应是车长不大于3.5m的一、二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1.2 微型小客车(小轿车)应是车长大于3.5m不大于7m的二、三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1.3 轻型中客车应是车长大于3.5m不大于7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1.4 中型客车应是车长大于7m不大于10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1.5 大型客车应是车长大于10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2 出租汽车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微型客车的级别
普及级:发动机排量小于1L。
中级:发动机排量小于1L、有空调、汽车用收放音机。
4.2.2 轻型小客车的级别
普及级:发动机排量大于1L不大于1.6L。
中级:发动机排量大于1.6L小于2.5L,有冷热空调和汽车用收放音机。
中高级: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2.5L小于4L,有冷热空调、中高级汽车用收放音机。
高级:发动机排量不小于4L,有冷热自动温控空调、音响设施及特殊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设施。
4.2.3 轻型中客车、中型客车及大型客车的级别
普及级:无空调,有汽车用收音机或放音机。
中级:有冷热空调和汽车用收放音机。
高级:有冷热可调式管道空调、换气器、中高级音响设施。
5 运行车辆技术要求
5.1 出租汽车车辆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车身及照明等技术要求均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5.2 车内外蒙皮平整完好,装饰条件光亮。
全车车身涂层应符合GB11380的要求。
5.3 车辆密封应良好。
车窗玻璃完好,不炫目。
车门开关灵活可靠。
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不宜用窗帘、滤光薄膜纸等物遮挡、阻视。
5.4 汽车的座椅、头靠、扶手、拉杆和原有保险带等完整、牢固、有效。
5.5 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必须装置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
计价器必须满足有关标准规定。
5.6 有冷热空调、自动温控设施的车辆,应保持冷热空调、自动温控设施完好、有效。
5.7 车辆装有的收音机或收放音机,应功能完好,效果良好。
5.8 无乘座条件、无安全保障、客货两用的车辆严禁用作出租汽车。
5.9 二开门小轿车、无行李箱的微型汽车等,若行驶年限(行驶公里)接近报废年限(公里),则不宜用作出租汽车和车辆出租。
5.10 无厂牌车、拼装车和行驶年限(行驶公里)超过报废年限(公里)的车辆严禁用于出租汽车运行和车辆出租运营。
6 其他要求
6.1 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应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装置防劫车设施或报警装置。
6.2 出租汽车应配置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
6.3 出租汽车的车辆应定期消毒,座套、枕套应定期换洗,确保车厢内清洁、卫生。
6.4 出租汽车必须明码标价,车内应设置服务标志及乘车规则。
7 标志与补充标志
7.1 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的顶灯应装置在驾驶室顶部,顶灯正面标设“TAXI”或“出租”;反面标设企业简称“XX”字样,顶灯正视面积应不小于200cm2,夜间行驶时车辆顶灯应与示宽灯及尾灯齐亮。
7.2 轻型中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车身两侧应设置出租汽车标志与补充标志。
补充标志包括“TAXI”和企业名称。
出租汽车标志与补充标志宜按GB5845的有关规定制作。
并保持清晰、完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重庆市公用局、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西安市公用事业局、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秀宝。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