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规定之一。
这一规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处理企业会计核算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事项时,需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一、金融资产的认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并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报告,以确定是否发出。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转移,转移的时间及转移的金额应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标明。
三、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转移金融资产的方式,如果是非现金支付,应当明确转移金融资产类型,转移金融资产的数量,以及转移金融资产的期限和利息;(2)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注意金融资产价值及其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3)转移金融资产时,也应当考虑受让人的信用状况,以确保其支付能力。
金融资产转移的本质是一种资金的调整方式,是企业企业资产调整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满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企业转移金融资产时,必须考虑资金收回的可行性,有利于企业把握资金收回的时间点,防止因为财务状况不稳定而未能及时归还贷款的情况发生。
此外,企业转移金融资产还应当注意财务风险的管理。
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不仅是转移金融资产的决定因素,而且也是对转移金融资产后的结果负责的。
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尽可能少地暴露于可能的损失,保护企业利益。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中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金融资产转移对企业的重要性。
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的时候,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积极有效地进行金融资产转移,以实现企业财务状况的有效管理和改善。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为企业财务状况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仔细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金融资产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
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金融资产的类别、报告等方面作出
了规定,但未提出特定的运用指南。
本文就本准则应用提出相关指导意见,以期帮助企业科学运用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应用
(一)类别
在本准则中,金融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
已发行金融资产、应收/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可交易性金融资产
适用于期货、股票、基金等实物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
(二)报告(披露)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进行报表披露。
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的类别、投资流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所投资资
产的风险特征和价值变动情况等等。
(三)评估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物进行评估,以便对各
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有更准确的了解,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过程
(一)投资前准备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确定投资资金的数额和期限,并根据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
目录一、总体要求/1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3(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3(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3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4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5(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5 (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5 (三)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7 (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8(五)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11(六)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20(七)流程图/23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25(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25(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29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3(一)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33(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6(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8(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0(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1 (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42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45附录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46 附录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说明/59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为企业准确报告其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秩序和透明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IAS 23规定的计量与披露标准,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质押或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原则涉及企业认定转移以及转移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第二,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标准。
根据IAS 23,企业需要按所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进行披露。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披露投资行为的性质,一旦企业实施了金融资产转移,就要披露其金融资产及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便于反映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注意事项。
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要求企业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期望投资回报、投资期限、投资政策、投资事项和投资结构等。
同时,金融资产转移通常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对金融资产的变化和风险有很好的把握,以确保金融资产转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IAS 23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计量和披露标准,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此外,实施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还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目标和市场风险,以期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可以说是给企业报告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秩序。
本文就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和披露要求做出介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首先,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出售、质押或者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者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IAS 23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提出明确的计量原则,以便确保企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因素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和交易后能产生的节省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23号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定义”、“分类”、“公允价值计算”、“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
首先,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范围。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通过交易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及通过发行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来转移金融资产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23号还明确了一些不在范围内的交易,如回购安排和权益法下的投资。
其次,准则23号给出了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经济利益等。
这些定义对于后续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非常重要。
接着,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债务投资、股权投资和权益法下的投资三类。
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在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方面会有所不同。
准则23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计算。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准则23号强调了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需要考虑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在转移会计处理方面,准则23号规定了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的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异。
准则23号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确保经过转移后所产生风险、责任和经济利益等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有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结构、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等。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总的来说,准则23号对于企业会计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详细规定。
准则2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金融资产转移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0406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部分准则概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我们在CAS22中曾经分析过,终止确认将会对企业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因此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金融资产转移对终止确认具有特殊意义,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带来了人们的极大争议。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转出方将一组贷款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
例如今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发售的“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中诚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个专项信托(SPE)。
具体来说,该部分信贷资产为涉及14名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用的22笔贷款,截止于2006年4月28日全部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57亿元。
该部分金融资产,如果作为出售处理,转出方将把该组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风险资产的减少将降低转出方的风险资本要求;如果作为抵押借款处理,转出方将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降低风险资本要求强烈的企业来说,将会想方设法把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在证券化复杂的安排下,到底该项交易应该作为销售还是借款处理?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一个会计准则来规范,在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亦然。
前面的分析说明,金融资产的转移会伴随有风险的相应转移,从会计角度看,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明确的划分,使风险的边界能够清晰地界定。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跃市场 。 如果不 存在活跃市 场 , 即使合 同约定转 入方 有权处 置金 融资产, 也不表 明转入方有 “ 际能力”。 实 转 入方 是否能够 单独 出售 所转入 的金融资产 且没有额
外条件对 此销售加 以限制 ( 是否可 以 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
当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
、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为累计损失 , 应为减项 ) 减: 所转移金融资产 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 说 明: 因转移收 因转移交易 新获得金融资+ 因转移获得服务 L到的对价 收到的价款 ’ 产的公允价值 ’ 资产的公 允价值
.
( ) 一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 , 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 值损失的计量 , 比照贷款和应 收款项
减值损失计量 的相关规定处理。 ( ) 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方有 出售该金融 资产 的实际能 力 , 同时表 明企业 ( 出方 ) 转 已放 弃对该 金 融资产 的控 制 , 而应 终 止确认 所转 移 的金 从
融资产。
分析判断可供 出售 金融资产是否发生 减值 , 当注重该 应
企业 应 当根据 以前年 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 的 、 具有类 似
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组合的实际损失率 为基础 , 合现 结 时情况确定本期 各项组合 计提坏账准备 的比例 , 据此计 算本
期应计 提的坏账准备 。
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的第 三方 , 且没有额 外条件对 此项 出售加 以限制 , 明转 入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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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 的应收款项 , 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应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 的,应当根据其未来 现金 流量 现值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 确认减值损失 。 计提坏账准备。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 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
( ) 金 融 资 产 所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中 特 定 、 辨 认 部 分 的 一 定 比 三 将 可
当在转移 日按照公价值确认该金融 资产或金融 负债 ( 包括看涨期 权、 看跌期权 、 担保负债 、 远期合同、 互换等 )并将该金融 资产扣除金 , 融负债后的净额作 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 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 包括收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权 利 的 ( 转入 方 出售 该 金 融 资产 的情 况 下 )应 当终 在 ,
1从该金融 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 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 . 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 场上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 视同满足本条件 。 2根据合 同约定 , 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 , 但可以将
( ) 转 移 金融 资 产 的账 面 价 值 。 一 所
(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 二) 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 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贷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 ) 之和:
因金 融 资产 转 移 获 得 了新 金 融 资 产 或 承 担 了新 金 融 负 债 的 , 应
( ) 金 融 资 产 所产 生 全 部 现 金 流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转 移 , 企 业 二 将 如
几乎所有 ) 风险和报酬且能控 制所转移金融 资产的 , 应当按照其继续
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 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第 三章 金 融 资产 转 移 的计 量
第十二条 金融 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 当将下列 应 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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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政策条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06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一)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指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因此,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仅包含两种情形: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三个条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企业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进行风险报酬以及控制的判断;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包含取得的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新负债)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
目录一、总体要求/1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3(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3(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3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4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5(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5(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5(三)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7(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8(五)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11(六)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20(七)流程图/23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25(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25(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29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3(一)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33(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6(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8(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0(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1(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42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45附录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46附录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说明/59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2017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正确答案】Y
10、新准则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
Y、对?N、错
【正确答案】Y
A、公允价值?
B、摊余成本?
C、实际利率法?
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C
9、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 )。
A、所有者权益?
B、负债?
C、资产?
D、当期损益?
【正确答案】B
10、金融资产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A、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B、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C、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资产?
D、以上都不正确?
A、2014年7月?
B、2017年3月?
C、2019年3月?
D、2016年6月?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3、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上述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凸显,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拟于( )生效。
5、如果同时确认衍生工具和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转移产生的负债会导致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则企业(转出方)与转移有关的合同权利或义务不应当作为( )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A、衍生工具?
B、金融工具?
C、金融资产?
D、金融负债?
《CAS 23—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CAS 23—金融资产转移》解读2016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3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主要修改了第六章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的表述。
此外,还修改了部分措辞及结构。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趋同。
修订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另外,根据CAS 22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在确定资产转移损益时,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应予转回;对于继续涉入情况下金融资产发生重分类时,相关负债的计量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02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202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个重要的会计准则,于2024年生效。
该准则主要规定了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转移分类、转移确认和转移净化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方法。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原持有人应根据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估确定转移计量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净现金流量有可靠的预估的,应采取绝对优势计量方法;对于净现金流量没有可靠的预估的,则应采取相对优势法计量。
其次,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移分类方法。
准则要求,在转移金融资产时,应根据转移的具体情况和目的,将转移分类为A、B、C三个类别。
其中,A类为将金融资产完全转移且不再持有任何与该资产相关的权益;B类为将金融资产转移且保持部分与该资产相关的权益;C类为将金融资产转移,但仍持有相当于该资产的重大风险和回报权益。
第三,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原则。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原持有人应根据相关协议以及实际交割的情况,确认转移后的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准则规定,在A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计入资产负债表;在B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将部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计入资产负债表;在C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继续确认金融资产与相应的债务。
最后,该准则还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后的净化要求。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后,原持有人应根据资产和债务的习惯性运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相关净化处理。
净化处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的处理和损益表的处理。
准则强调了金融资产和债务应继续按照原会计政策处理,而不受转移的影响。
同时,准则还规定了金融资产在转移后继续计量和确认的相关要求。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助于保证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C-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演示稿)
9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续)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一)终止条件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 、 报酬: 报酬: ①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出借方 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 的合理回报; 的合理回报; ②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 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 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③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 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 金融资产出售方; 金融资产出售方; ④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 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⑤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 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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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祝各位 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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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续) 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 2、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①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 ②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 ③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 定比例转移
(三)继续涉入方式的金融资产转移 继续涉入方式的金融资产转移: 继续涉入方式的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 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同时未放弃对所 转移金融资产控制的情形。 转移金融资产控制的情形。 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以下是您本次答题情况:一、单选题1、()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A、金融资产转移B、交易性金融资产C、继续涉入资产D、继续涉入负债【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资产转移。
2、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一步是()。
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D、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确认报告主体层面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一步。
3、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二步是()。
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D、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选项B的说法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二步。
4、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包括()步。
A、5B、8C、9D、10【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共9步。
5、()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A、《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C、《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D、《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6、()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A、继续涉入资产B、继续涉入负债C、交易性金融资产D、金融负债【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继续涉入资产科目。
7、()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资产转移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的一个主要事项,其中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程序、方法和原则。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内容进行综述和解析,旨在为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提供参考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其金融资产从一定的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的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以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经营行为。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存款转移、拆借转移、买卖转移等。
1.1存款转移存款转移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存款从一定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同类机构内部。
存款转移的原因可能包括:银行的利率改变、双方的贷款利率发生变化、企业有意改变资金分布等。
1.2拆借转移拆借转移指的是企业将其在一定金融机构拆借出去的资金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以实现资金分配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拆借转移一般比存款转移的运行程序简单,只需要双方确认拆借转移时间和转移金额后,进行及时支付即可完成。
1.3买卖转移买卖转移是指企业在一定金融机构买入的金融资产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
买卖转移的过程比较复杂,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先在一定金融机构买入金融资产,再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最后在另一定金融机构卖出该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准备工作金融资产转移前,企业应做好准备工作,以避免发生任何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企业应确定转移金融资产的种类和数量,以确定需要重新调整资产分布的规模。
其次,应确认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的费用问题,以确保转移过程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再次,应确认转移金融资产所需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是否齐全,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过程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过程要求企业将确定的金融资产从一定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同类机构内部,以实现资金分布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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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总体要求/1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3(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3(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3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4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5(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5(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5(三)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7(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8(五)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11(六)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20(七)流程图/23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25(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25(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29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3(一)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33(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6(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8(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0(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1(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42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45附录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46附录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说明/59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因此,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仅包含两种情形: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三个条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企业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进行风险报酬以及控制的判断;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包含取得的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新负债)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于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别确认和计量,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充分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企业存在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情况的,应当设置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以下给出了相关会计科目设置的建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会计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请参考本指南第七部分“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有关示例。
(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继续涉入的性质或者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于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金融资产转移中通常需要判断是否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后不再保留任何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权利或义务,这种情况下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结论通常比较明确。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后承担无条件以转让价格回购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义务,且在回购之前需要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与自身持有的相同金融资产的风险没有实质区别,则不能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如果金融资产的转移介于上述两种极端之间,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后保留了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某些权利或义务,则是否能够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就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必须严格按照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流程进行判断。
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融资融券等业务中都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判断和相应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在第一个条件下,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如因合同到期而使合同权利终止,金融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
在第二个条件下,企业收取一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未终止,但若企业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同时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的金融资产。
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本准则规定,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企业通常设立“信托计划”“专项支持计划”等结构化主体作为结构化融资的载体,由结构化主体向第三方发行证券并向企业自身购买金融资产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可能已将金融资产转移到结构化主体,两者之间实现了风险隔离。
但在进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判断时,企业应首先确定报告主体,即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还是个别财务报表如果是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等有关规定合并所有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然后将本准则的规定应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即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进行金融资产转移及终止确认分析。
(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本准则中的“金融资产”既可能指一项金融资产或其部分,也可能指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或其部分。
一组类似金融资产通常指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分布上相似并且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如合同条款类似、到期期限接近的一组住房抵押贷款等。
本准则规定,当且仅当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一部分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否则,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的权利,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90%份额的权利,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现金流量的90%。
如果转入方不止一个,只要转出方所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现金流量份额。
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90%份额的权利,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90%部分。
如果转入方不止一个,只要转出方所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现金流量份额。
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所有情况下,本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整体。
例如,企业转移了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的一组类似的固定期限贷款组合,约定向转入.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方支付贷款组合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前90万元人民币,企业保留了取得剩余现金流量的次级权益。
因为最初9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流量既可能来自贷款本金也可能来自利息,且无法辨认来自贷款组合中的哪些贷款,所以不是特定可辨认的现金流量,也不是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的完全成比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