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问题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问题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问题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问题

1.“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方法适用于所有项目,只有少数采购高科技设备,招标人有特殊要求时,而且设备价格不是主要问题。除这样的特殊要求外,都应是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也正如世行和亚行授予合同的条件只有一条,就是“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评标价最低。”这样的标准,既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也适用于货物采购。

2.有的“文件”和著作提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适用于“非价格因素差异很小招标项目”的提法,我认为不妥。因为中标人的能力和资源标准适当,就可以完成合同任务,评标价最低,招标人会获得最为经济的标(这是世行和亚行的核心),这是符合招标宗旨的!设备采购也是如此,只要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性能和标准,评标价最低,就是中标人。

3.无论是“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还是“最低评标价法”都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也正如版主gzztitc所说,采用这样的评标方法,其关键在于“评标”!

又以工程项目为例,如何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我以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招标为例。

4.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评标价的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是一回事。为案例,其评标价的计算是:

(1)被认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将由业主检查在计算和总和上的算术错误;

(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关税和不可预见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计日工(该项计日工参加投标竞争,以防计日工单价报价过高);

(3)为便于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业主将可支付的投标价格的各种货币转换为人民币,转换比率以指定日开标日期前28天由中国银行信息中心公布的卖出价为准;

(4)投标人按投标价格(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0%~12%申请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可使业主产生的费用变化,并计算随时间可定量变化的货币费用,应以月为单位计入存现金流。再按(3)款的指定日期及10%的年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作为评标价,以资比较;

(5)对没有在投标价格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变更、偏离做适当的调整。

对上述评标价的计算因素解释如下:其(2)款中暂定金额(也称暂列金额,包括暂定价)、关税(对应外国投标人)和不可预见费,均属于固定价不参与竞争项目。其中计日工一般情况下也属于固定单价不参与竞争,但是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投资巨大,计日工数量也

大,因此列在竞争范围内;其(4)款中投标人计算投标报价时工程预付款按投标价格的0%~12%计算。由投标人依据自己实力,可以不要求预付,但最大不得超过投标价格的12%;预付款、利润、预计风险费用等均属于可使业主产生的费用变化因素,再加上实施过程中的计划进度付款全部计入现金流量,从开标前28天(1993年8月3日)起并按10%贴现率(当日商业银行存款利息)计算现值加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去,并与业主计算的标底比较。其计算目的是防止投标人在资金支付要求上进行不均衡报价。也就是说,防止投标人前期工程项目单价适当报高一些,后期发生的工程项目单价适当报低一些,总投标价格不变。以便前期多结算一些费用用以流动资金,减少向银行贷款数额,也即减少贷款利息;其(5)“对没有在投标价格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要求相悖,但是不属于实质性偏离或偏差(即属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例如工程项目的招标属于实质性偏离和偏差是指:以任何方式对工程范围、质量和实施造成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实施产生限制,或者纠正这种偏离又会不公正地影响提出响应性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这些是实质性偏离和偏差业主是不能接受的,是要否定其投标的。但是不属于上述内容的偏离和偏差,就不能否定其投标,即作为业主可以接受的偏离和偏差。这些偏离和偏差可用货币表示的,加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去,即进行投标价格的调整。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通过上述因素核定后,其价格即为评标价或者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请注意,以上可以看出,评标价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不同于投标价格的。因此评标价最低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不同于投标价格最低的。

以上小浪底工程招标的评标价计算,是用上述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可能发生的实际问题,并可用货币表示(不是数字表示)的,是业主将要发生的实际费用。也即评标价才是合同实施终止后业主可能支出的所有费用。但是评标价只是评标使用的,签订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仍是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

评标价格最低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业主获得的最为经济的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为经济的标!

5.结论:评标价最低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作为中标人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这个前提下谁的评标价最低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就作为中标人!也就是说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就是资格合格,有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使业主按期获得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这样的评标方法,就能突出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咨询作用,发挥其技术上的优势。也就是说评标专家依据投标文件,重点评审投标人在技术、项目质量、计划进度安排、总工期、支付要求、机构设置、管理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评标价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可以由评标工作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因素提供结果,经评标委员会核定后采用。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以评标价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从低向高排序,并推荐其中标候选人。依此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从上述结论可以看出。

但遗憾的是,现实中,上述三方面的要求基本都未能做到。

1.就最低评标价法而言,首先要搞清楚:是财政部《18号令》中的最低评标价法还是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

2.财政部《18号令》中的最低评标价法,与七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样的。

3.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实质上是“有限的综合评价法”。世行项目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商务部从世行引进这种评标方法。但是,老朽一直认为,这种评标方法不适用中国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原因非常简单,世行大都是“扶贫”项目,而中国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要求高起点、高技术含量。

评标办法(有效最低价评标法)

评标办法(有效最低价评标法)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有效最低价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在合格投标人中,按有效投标报价

由低到高排出名中标候选人,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即为有效最低价。 .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评委会核查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投标保证金银行汇出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在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办理的投标企业登记表复印件(外地进马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还应附在马鞍山市住建委领取的外地进马备案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以及当地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复印件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条中规定的需携带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条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的,光盘不能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光盘内容与书面内容不一致的均按废标处理。 3.1.3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乘数量出现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

最低报价法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续表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 “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限制投

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根据国家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即最低评标价是--将商务、技术的偏离,折算成一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即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实际也是一种综合评估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两者有相同点:允许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用以评标排序的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低的排序在前。 两者有不同点:最低评标价法可以将各种商务、技术评标因素折算为价格调整因素(实际为综合评估法,因为虽然是折算为价格,但仅与打分表现形式不同,实质都是对价格以外的评议因素进行汇总、而形成一个评议结果)。最低投标价法只是允许将若干商务部分做必要价格调整,价格调整不能随意设定。 综上所述,两种评标方法是起因于不同监管部门对评标方法的各自规定,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至今为止,没有权威机构或部门对两者进行严格的界定或定义,只是在实际评标操作过程中两者的操作模式和规则有所不同。

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2013-08-08 17:25:25 评标办法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的重要文件,也是引导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科学合理准备投标的重要文件,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可能最终评审出不同的中标候选人。因此,对于招标人来说,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各类评标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作者在多年的招标采购实践中发现,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存在误解,他们把最低评标价法简单地理解为“最低价中标”,也就是谁的投标价格低,谁就中标。认为这种评标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仅考虑了投标价格,忽略了不同投标人之间商务和技术上的差异,是一种不太科学的方法,同时也是一种较少采用的非主流的方法。其实这些理解都是片面且不准确的。 事实上,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由来已久。1980年世界银行提供给中国的第一笔贷款,用于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就采用了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在世界银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最低评标价法是首选的评标办法。在1995年正式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第一版)2.48段中有这样规定的:“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的成本。取决于2.57段规定,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同时,在2.51段还这样规定:“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这一评标原则,在世界银行以后的修订版本中从未改变。由此可见,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方法。它充分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是以价格形式反映综合评价因素的一种评标办法。 对最低评标价法普遍的误解是将其等同于“低价中标”。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活动多头化管理的背景下,各方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或描述存在着差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中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别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其中对最低评标价法是这样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由此可见,政府采购项目的最低评标价法并不考虑投标人商务和技术方面的因素,而是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价因素,是真正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和国际上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含义差距很大,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 国家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无序、无规地开支财政性资金,损公肥私,滋生腐败的漏洞。但是《政府采购法》、《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只注重节约,而忽视其他因素。低价中标有他的好处,但也有他的不利之处。 低价中标的利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有三大益处: 1、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中简捷、方便、直观。 2、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所需时间短,能够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3、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最大的益处是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 低价中标的弊 1、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一旦中标,为了完成中标项目,而又要不亏本,供应商就只好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主意了。供应商在想打采购人的主意,而采购人也在提防着供应商,这就埋下了采供双方发生矛盾的种子。有了矛盾的种子,就可能随时发生矛盾,导致采供双方的不愉快合作。 2、最低价中标向供应商发出了错误的信号。在政府集中采购中,

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这样一来,就使供应商以为政府集中采购只注重价格,而不注重质量。因为能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不可能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而绝对是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的,那确定谁中标,就只剩下“质量、服务和价格”了。目前,“服务”和“质量”难以定性定量,能现场定性定量的就只有价格了。哪个投标报价最低,哪个就中标了。 3、质量和服务相等难以界定,有实际操作困难。就目前来看,世界上还没有绝对相等的质量和服务。同行业不同等级的服务和质量不一定相等;同产品同型号,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也不一定服务和质量相等;就是同品牌同型号,主厂和分厂生产的,也不一定就服务和质量相等;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一厂家生产而价格不一样,服务也不一定相等。所以说要服务和质量大致相等,就只能定品牌、定生产厂家采购,定供应商采购了。 4、最低价中标容易激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采购方“出钱要好的,结果来了价低质量差点的,用不了三天就坏了。” 供应商“最低价才能中标,那质量和服务,我们也只能是尽量了,但保证在保质期内没有问题。” 监督部门“只管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中的程序和过程、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其他的事我们不好说。”这样,一推让,二埋怨,交易中心就到了浪尖上了,无法躲闪,成了矛盾的焦点。 5、最低价中标容易因价格而排斥民族工业。《政府采购法》明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 第五条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招标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第四步:初步评审。 第五步: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一般从经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中,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六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的目的是判断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七步:评标委员会汇总商务部分评审的初步意见,确定质疑问题和工作安排。 第八步:书面质疑。 第九步:对质疑结果进行评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第十步:按第七步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重复第七步至第十步依次评审其它投标中的商务部分,直至评审出三个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第十一步: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将第十步中确定的三个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三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关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关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在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项目能否中标,已成为投标单位企盼的热点。本文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实际应用入手,试论如何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与同行共商。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其中: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率最高的投标标书为中标。条件2,我们可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目前世界上各国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会员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大家知道,评标价是一个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因此,我们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法。定量综合评议法既适用于大型建设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又适用于多数的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是: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2、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3、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5、与国际接轨,便于抓住入世机遇。 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讨 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用的基础 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应当逐步改革,面向国际惯例造拢,走市场化管理轨道。关于单价的计划,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一般惯例是:业主根据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付款。除了完成暂定项目和按工日及机械台班计价的零星工程可以得到额外付款外,其它所有一切费用都必须计入完成的工程量付款中。《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等。 企业应该在国家及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基础上,编制出本企业的定额,使定额中量与价分离,企业定额水平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而定。 作为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的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阶段的实际消耗。施工图纸中的具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形式评审标准 2.资格评审标准 3.响应性评审标准

?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p Pp等于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标总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时,则Pp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2.2.2计算投标最低价控制值Pk Pk=Pp×(1-E%) (1-E%)为最低价控制率,E建议取值为(3~6)的整数。E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2.2.3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分(本部分总分50分)

评标委员会以Pk为最低投标报价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此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最低的为最优报价,本部分得满分,低于最优报价的得零分,其余投标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为零分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下述2、3、4项的计算及评分。 2.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本部分总分2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10项工程量清单,对其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投标人不足5家则不扣除)后的平均值为该分项的基准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5主要材料价格评分(本部分总分2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少于10项的单项材料,每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投标人不足5家则不去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值为该项材料的基准价。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6措施项目费评分(本部分总分10分) 所有措施项目费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不足5家则不扣除)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为满分10分,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7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指标分值,但其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所占比重一般不宜低于50%。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主要材料价格评分、措施项目费评分各项分值设置不得为0,且四项评分满分之和必须为100.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 (资格预审)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招标人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分别组成技术组和商务组。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 第四步:初步评审。 第五步:技术部分评审。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 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 人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 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 合格的投标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2 原件与 复印件 查验标 准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 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 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 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 业)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一 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 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 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 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 证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 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 人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件 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 明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件真 实性证明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

2019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我国招标招投标法律法规解读和案例分析试卷和答案(84分)

2019年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试卷及答案(84分) 1.单选题【本题型共15道题】 1.下列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说法,正确的是(D )。 A.招标人应当在第一阶段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B.投标人应当在第一阶段缴纳投标保证金 C.第一阶段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可继续参与第二阶段投标 D.投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C )万元人民币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600 B.500 C.400 D.200 3.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A )负责完成。 A.评标委员会 B.资格审查委员会 C.招标人 D.招标代理机构 4.下列关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A.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B.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投标活动 C.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D.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5.某投标联合体由两名成员组成,牵头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交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另一成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牵头人承担标段范围内的公路工程(不含交通工程)设计工作,另一成员承担标段范围内的交通工程(不含公路工程)设计工作,则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为(D)。 A.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B.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交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C.公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D.公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6.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C)之前保密。 A.合同签订 B.开标 C.中标结果确定 D.评标报告备案 7.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D)。 A.最高投标限价 B.暂列金额 C.参考成本价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问题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问题 1.“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方法适用于所有项目,只有少数采购高科技设备,招标人有特殊要求时,而且设备价格不是主要问题。除这样的特殊要求外,都应是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也正如世行和亚行授予合同的条件只有一条,就是“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评标价最低。”这样的标准,既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也适用于货物采购。 2.有的“文件”和著作提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适用于“非价格因素差异很小招标项目”的提法,我认为不妥。因为中标人的能力和资源标准适当,就可以完成合同任务,评标价最低,招标人会获得最为经济的标(这是世行和亚行的核心),这是符合招标宗旨的!设备采购也是如此,只要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性能和标准,评标价最低,就是中标人。 3.无论是“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还是“最低评标价法”都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也正如版主gzztitc所说,采用这样的评标方法,其关键在于“评标”! 又以工程项目为例,如何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我以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招标为例。 4.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评标价的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是一回事。为案例,其评标价的计算是: (1)被认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将由业主检查在计算和总和上的算术错误; (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关税和不可预见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计日工(该项计日工参加投标竞争,以防计日工单价报价过高); (3)为便于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业主将可支付的投标价格的各种货币转换为人民币,转换比率以指定日开标日期前28天由中国银行信息中心公布的卖出价为准; (4)投标人按投标价格(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0%~12%申请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可使业主产生的费用变化,并计算随时间可定量变化的货币费用,应以月为单位计入存现金流。再按(3)款的指定日期及10%的年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作为评标价,以资比较; (5)对没有在投标价格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变更、偏离做适当的调整。 对上述评标价的计算因素解释如下:其(2)款中暂定金额(也称暂列金额,包括暂定价)、关税(对应外国投标人)和不可预见费,均属于固定价不参与竞争项目。其中计日工一般情况下也属于固定单价不参与竞争,但是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投资巨大,计日工数量也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2007年07月23日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3、结果公示。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 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3、表决。“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五、配套措施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报价相同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废标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即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评评审标准表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作废标处理。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以备核验的,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明示。 2.1.2资格评审标准: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 2.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质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最低评标价法的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的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究其原因,是低价评标价法相对简单和灵活、资格性门槛低、投标人可多次报价、投标人质疑少,再加之采购时间短,采购组织者和采购人在采买货物金额不多的项目中乐于采用此法。特别是《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下发后,采购组织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时,实际上就采用了最低评标价法。 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程序简单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最低评标价法并非最理想的定标方式。如采购金额较少、货物规格、标准比较统一,采用最低价法本身无可厚非,也符合法律规定。但竞争性谈判方式得到广大采购人、采购组织者的大力推崇,甚至一些超出限额标准的货物采购,也想尽办法使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做法,值得商榷。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本身就是最低价法的体现。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信息公告时间、范围及中标公示期限,各地在具体操作中没有统一的标准,给采购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又如“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因此,在不同情形下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确有多种理由。 采购人在采买货物时,可能会片面强调采购时间紧、产品用途特殊、技术相对简单等因素,偏向于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也不排除采购组织者邀请意向供应商参与,因为竞争谈判或询价采购的信息公告相对公开招标的信息发布面狭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往往可以避免更多供应商的参与。一些有潜力的供应商没有得到及时的采购信息或不愿意用较低的价格参与竞标活动,可能会造成采购活动流于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在采购过程中能以较短的时间组织采购活动,往往无法将货物需求考虑清楚,从而降低了评标难度;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降低评标费用开支,鼓励采购人多用竞争性谈判,加之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作详细规定,采购人推崇最低价法不足为奇。 简单使用询价或谈判方式采购,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一定满意,拒绝签字确认中标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产生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同投标人的货物质量很难从投标文件中评判,如果仅从标书中提供的技术参数响应度来考评,很难评判某项货物的技术优劣;不同品牌、不同信誉的产品即便有相同的服务承诺,评审专家也很难作出合理的评判,最低评标法无法对商品的性价比作最优的选择。因此,在采购技术性相对复杂的商品时,不应一味追求资金节约额,人为降低评审条件,即便是金额较少的货物采购,也应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最低评标价法的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简单、明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后,价格就成为惟一可比较的因素。如果仅从技术响应度、服务效率来比较,评审专家很难从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进行质量比较,只要投标文件的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条件,最低报价者即有可能成为评标基准价,最低评标价法在此体现出经济、快捷的特点。在采购过程中,低价不一定采买到性价比相对较高的商品,主要原因是低价不一定等于优质,优质不等于实惠。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时,评审专家往往不能就投标人货物的价格、技术指标、服务等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各投标人的货物性能基本上满足竞标文件的需求时,只能确定投标最低报价者为预中标人;即便采用价格指标修正法也无法实现货物性价比最优化,况且采用技术、服务等指标修正价格报价的方法在现行的采购管理制度中无相关依据,易引起投标人的质疑。无论是采购货物还是服务,价格成为评判的惟一依据有失偏颇,不利于保护采购

公开招标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将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屡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1.初步评审(资格后审及符合性鉴定) (1)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是修改的内容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文件为准。 (3)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4)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5)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审,确定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对最低评标价法的几种误解

对最低评标价法的几种误解 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三期项目以来,根据世行的规定,项目所需货物、工程招标采购全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不仅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而且更新了我们的理念。但由于这种方法与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复合标底评标法、综合打分法等有很大不同,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不能准确理解,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一、将最低评标价误解为最低投标价 最低评标价是指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在技术和商务部分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将投标人的报价经过算术错误纠正、折扣、为遗漏和偏差进行的调整以及其它规定的评比因素修正后得出的最低报价。由此可见,最低评标价与最低投标价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两者在内涵上却有本质的区别。最低评标价并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只有在技术和商务部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条件及技术规格无实质性偏离或保留情况下,最低投标价才是最低评标价。有的投标人虽然投标报价最低,但由于在技术和商务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条件及技术规格有实质性偏离或保留,因此,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它的投标价当然不是最低评标价。又如,某个投标人虽然投标时报价最低,但评委在评标时,发现该投标人报价中有算术错误、或有漏项、或有可接收的偏差,此时,评委将根据评标规定对投标价进行调整、修正,得出最终的评标价,此时,该投标人的评标价与投标时的报价就完全不同。 二、将最低评标价法误解为是世行推行西方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和我国法律规定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我国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办事。最低评标价法抓住了招标的核心,符合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招标的目的是为了择优,有了优“质”,还要有优“价”,价格是投标人最有杀伤力的武器。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一目了然的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最低评标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不仅如此,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进行详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少了评标工作量。二是最大限度减少了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降低了“暗箱操作”的机率。三是有利于促进投标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艺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最低评标价法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评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低于成本除外”是指低于投标企业的单个成本,而在招标中,每个投标人的单个成本是招标人无法知道的。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1.打分法。2.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三、将最低评标价法误解为会造成招标恶性竞争 有人担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会导致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中标价低于所谓的“合理低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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