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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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例,2003年至2006年,临朐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有10件涉及到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行政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二、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证据登记保存应当注意的问题(转)

证据登记保存应当注意的问题(转)

证据登记保存应当注意的问题(转)证据登记保存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案例:2005年6月7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对辖区内卷烟零售户王某经营的星光食杂店进行检查,查出涉嫌假冒利群卷烟12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清单,对涉嫌违法卷烟现场封存后要求当事人在封存条上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后将烟带回烟草专卖局。

6月12日,烟草专卖局对王某做出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王某以专卖机关没有扣留权,无权将卷烟带走,鉴定的卷烟不是在星光食杂店查扣的卷烟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在保存时,能否实行异地保存,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但也没有禁止异地保存。

从执法实践看,违法经营的卷烟,如果实行就地保存,就必须安排执法人员在现场看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假设不安排执法人员在现场看管,就无法制止当事人转移、毁灭证据,登记保存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就地保存难度较大,执法成本也很高。

有些地方的立法活动就支持异地保存,如《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本案中选择实行异地保存,既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提高了执法效率,减轻了执法成本,况且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

(二)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案例:某烟草专卖局在对烟草零售业主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业主伍某有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遂对其部分烟草制品采取了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其所保存物品拉回了某烟草专卖局存放。

事隔一月有余,烟草专卖局仍未作出处理。

业主伍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烟草专卖局超过法律规定的7天的保存期违法,并赔偿因超期保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的风险及防控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的风险及防控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的风险及防控作者:吴亚东杨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先行登记保存是烟草专卖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实现证据保存的重要手段。

执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运用先行登记保存,实现先行登记保存的规范、高效、低风险运作是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本文试结合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实际,从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依据、基本状况、存在风险及防范举措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对实际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调查取证作者简介:吴亚东、杨鑫,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62-02一、实施依据及基本状况(一)实施依据1.法律层面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规章层面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2、33条规定对执法部门开展先行登记保存活动进行了规制,明确了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二)基本状况1.法条应用上,专卖执法中对涉案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由本单位管辖且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适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第(一)、(二)项内容进行处理。

2.主要流程上,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对涉案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保障其陈述、申辩权,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出具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作者:孟凯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4年第05期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是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采取的措施,具有较高频率的适用性。

由于两者都具有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旦使用不当,加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本身具有的社会复杂性,很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阻碍城管执法工作甚至是出现暴力抗法事件。

尽管法律条文对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做了阐述和说明,但是在城市管理实际的执法操作中,对于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还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会产生适用分歧。

因此要正确行使职责,正确区分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是有必要的。

目前没有对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作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存在着争议。

有学者认为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围之内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因为两者在属性方式上具有相同性。

笔者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是存在区别差异的,虽然在某些层面上也出现了交叉的区域,但是两者并不具有从属性,不能混为一谈,或者是说在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

本文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背景,谈谈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一、适用情形不同《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分别对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城管执法工作中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为主。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先行登记保存从法律性质层面来说,它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组成部分,是一种证据收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保证证据不被灭失或流失的一种重要措施。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者:魏燚国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0期摘要: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先行登记促使措施。

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要对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在交通执法中主要是运用在无法采取暂扣措施时和证据易消灭和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理解其含义,采取正确的措施。

关键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符合的条件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注意建议一、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的含义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先惩罚,也不是对其财产进行的预先处置,更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终局行为,而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法的具体适用1

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法的具体适用1

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法的具体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目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地被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采用。

但由于其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不当,极易成为相对人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与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2月12日环函〔2002〕334号《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处理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采取这一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3、法定权限,即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法定时限,即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日,必须在7日内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5、法定要求,即行政机关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3月13日财法字[199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抄送:国务院法制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范围,应当包括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4最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2024最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登存通字〔〕第号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因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

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当事人、第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保管方式,存放于(具体地点)。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接受处理。

在此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

本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告知事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称(印章)年月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告知事项:1.对就地登记保存的物品,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等行为。

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妨碍本机关办案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然损耗、损坏或灭失,本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导致的;(2)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第三人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坏或灭失的;(3)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物品的自然属性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4)鲜活类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导致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且当事人在通知接受处理的期限内不来接受处理的;(5)本机关已经告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6)出现法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情形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上述物品已经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因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1.证据种类及提供证据的要求不同性质的案件,根据环境事件的特殊性,所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会不一样。

在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证等。

提供书证的要求:①应提供书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的,要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要附加说明材料。

④提供陈述、询问、谈话类笔录,要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⑤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材料;对自然人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⑥送达回证要有被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不在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的,送达回证要有代签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要有情况说明,并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的,收集回执单随卷存档。

公告送达的,收集公告及登载的载体随卷归档。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生产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暗管、污水、固体废物擅自投产生产的产品、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工具等。

提供物证的要求:①物证要尽可能收集原物。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留存证据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留存证据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留存证据注意事项
1. 嘿,你知道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得把相关证据留存好呀!比如说,就像你出门旅游会拍照留念一样,这就是留下“证据足迹”。

留存证据时要注意全面性,可别只留一部分呀!比如你们谈了好多细节,结果你只存了其中一点,那不就麻烦啦?
2. 哎呀呀,签订合同过程中留存证据,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哦!这就好比你买东西要辨别真假一样重要呀。

你可不能弄些虚假的证据来呀,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要是以后出了问题,发现证据是假的,那可咋整?
3. 嘿,签订合同的时候,留证据可别马虎呀!你看,就像建房子要打牢地基,留存证据也要认真仔细。

要注意时间的准确性呢,不然时间都记错了,那证据还有啥说服力呀,对不对?
4. 哇塞,签订合同期间,记得把证据整理清楚呀!就像整理自己的衣柜一样,得有条有理的。

别东一块西一块的,到时候要用都找不到,那可糟糕了呀!
5. 嘿哟,签订合同留证据,别小看了这个过程呀!这就仿佛是一场比赛,你得做好准备。

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呀,不能留一些和合同没啥关系的,那不就白忙活啦?
6. 哎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留存证据一定要严谨呀!好比做数学题,一步都不能错。

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哟,少了一点可能就会影响大局啦,可别不当回事呀!
我的观点结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留存证据真的非常重要,注意以上这些事项,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呀!。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展开全文《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但除此规定外,《行政处罚法》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并未作出相关的程序及措施规定。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58号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保存证据,授权其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该物品。

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还是从执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经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被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的法律后果,下位法对此难以作适当处理,直接影响这项措施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以下几个特征:1.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保存证据主动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与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只发生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

如何运用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措施化解基层委托行政执法窘境

如何运用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措施化解基层委托行政执法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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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发 行研 究 ,2 0 0 3 f 3 ) :5 7 — 6 0 . 【 3 】郭金 超 ,孙 自法 . 全 国扫 黄 打 非 办 与 中科 院 签 协 议 提

探讨“先行登记保存”的属性和期限

探讨“先行登记保存”的属性和期限

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提法最早来源 于1996年版《行政处罚法》第5章“行政 处罚的决定”中第37条第2款,“行政机 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 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该款的条文一直未改,从文字上理解“先行登记保存”是证据保 存的一种可选(而非必须)的行政手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销毁证据。

随着2012年《行政强制法》生效,明确了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 律设定”的原则后,关于“先行登记保 存”的属性、期限等问题一直仍有争议,尚未形成普遍共识,近日在业务群里又引 起热议,笔者就此简单探讨。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属性有人认为“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法律(行政处罚 法)设定,所以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 政强制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类似,只是期 限不同;也有人认为其强制性较弱、期限较短,且相关 法律法规中对擅自解除被查封、扣押物品有罚则,但对 擅自解除登记保存物品无罚则,所以只是“调查取证中 行使程序性职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只是证据保全 措施而非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只是“行政过程行为,即未成熟行为”,尚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支持第 一种观点,主要依据如下:(_)、立法精神方面,对旧版《行政处罚法》可参考中国人大网(.c n)的“法律问答与释 义”中“行政处罚法问答一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行政机关 应当如何实施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措施?”的问答,早在2002年4月18日就已明确解释过,“抽样取证和登记保 存都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 取的行政措施”,后面还专门细化解释“登记保存措施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0期I综合执法专刊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实施:1 .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2.行政机关采取登 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3.对当事 人与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无关的物品,不能对其登记保 存;4.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行政机关必须在7曰内作 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注意事项1.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2.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哪些文书?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5.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答:需要写明所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形态及处理结果,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并盖章,对登记保存的物品需要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答: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0.什么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法律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即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这种做法可以使当事人无法篡改、销毁证据,有助于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但是,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提出可行的对策。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问题1. 证据保存可能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害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申请,该申请得到批准后,被申请人的财产、证据等会被暂时冻结和扣押。

这种做法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甚至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难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登记保存涉案证据,但是在存在许多问题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这也可能妨碍了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

3.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被申请人的隐私侵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调查,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隐私造成侵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运行情况不够透明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地方权力干预和非法干扰,制度的运行情况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部利益干扰。

同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操作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不够规范,执行时效亦存在不少问题。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对策1. 加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的监督为了确保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透明有序,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依托机构、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批准、执行和公布进行相关监督,推动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对于凭证的先行登记保留1.观点凭证先行登记保留是指行政机关为防备凭证隐藏、转移、销毁或许防备易于灭失的凭证灭失,经过法定程序采纳的必需的采集凭证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留作为保留固定凭证的形式,自己不是凭证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能够起到凭证的作用。

2.性质采集保留凭证的方式,是保留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凭证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获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留、抽样取证、判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凭证关系作用加增强、内在性质清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凭证效劳上威望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凭证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留能够以为拥有短期封存拘留凭证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拘留封存举措。

先行登记保留拥有拘留封存凭证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留就是封存凭证,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留则是拘留凭证。

所以,先行登记保留和查封拘留拥有相像之处:二者都是法律给予行政机关查处违纪行为时可依职权采纳的举措之一;二者都拥有保留凭证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纪事实存在的凭证根源;二者的实行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赞同,都应该场盘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署名或盖印,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到先行登记保留凭证或封存拘留财物通知书。

但由于性质不一样,先行登记保留的凭证(应该)就地由当事人保留的,为了和封存相差别,不该该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况。

凭证先行登记保留是行政执法人员采集凭证时,在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法定情况下采纳的。

凭证保留的手段应同凭证保留的任务相适应。

采纳凭证保留手段是应第一弄清被保留的凭证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而后从有益于保留凭证所记录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合适保留手段。

它是采集凭证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独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件的本质性特点作为凭证、而又不可以用其余取证手段取代时,采纳凭证先行登记保留。

假如可采纳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余形式去采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纪事实的凭证,就不该采纳凭证先行登记保留这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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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安监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

但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1.克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认识上的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由此可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

不能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当成对相关物品的没收,也不能当成对相关物品的查封和扣押。

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符合依法实施。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以后,在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

它在实施时必须首先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执法过程中,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不得实施;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不能不顾情形任意采取,不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能随意
滥用。

3、登记先行保存证据必须规范。

对先行保存的证据予以登记是采取这项措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安监人员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时,不能漏填证据清单项目,比如证据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品级、单位、价格、数量等,也不能使用模糊不准确的计量单位,比如一桶、一箱等进行标记。

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符合证据的三大特征。

在执法中不能违背这些要求,扩大先行登记证据的范围,同时也不能违背取证的合法性要求,不注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形式和程序,不让相对人核实登记的物品,不交付相对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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