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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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仅就某一名称的公文发展演化阶段辨析,可以分为(五个)时期。

1.2.与前述文种定义相吻合,是该部分公文的(规范文种)时期。

1.3.在此前的历史阶段,该名称,仅作为发出公文的动作,或指称公文的外形特征,可视为(前文种)时期。

1.4.固定以某一其他文种兼用于该特定用途,如明代的“路引”等是(准文种)时期。

1.5.由于用途发生根本改变,名称虽然依旧,实质已变易为另一文种为(变易文种)时期。

1.6.历史上早已消亡或现行法规已经取消的文种,在实际公务中,仍按传统习惯偶加运用为(文种孑遗)时期。

1.7、(战国)时,由于频繁运用,上于君主这一特定用途的书,渐成分支文种,称为上书。

1.8.改上书为奏,使奏成为大臣上于皇帝的正规公文是在(秦)代。

1.9.奏与并行的其他文种相比较,奏用途的一个显著特色是(奏以按劾)。

1.10.“某臣某昧死言”其后省略收文对象,这是汉代奏的(首称)格式。

1.11.“臣某昧死以闻”其后省略收文对象,这是汉代奏的(末称)格式。

1.12.《霍光等请皇太后废昌邑王帝位奏》一文,在政治思想上的积极意义是指出了“(宗庙重于君)”的认识。

1.13.为了增强文章的说服力,生动而简练地说明问题,可以引出别人的话语或成语、谚语、格言等来为表达个人观点之需要,这种修辞格叫(引用)。

1.14.《奏孝子刘敦儒状》中,“蒸蒸不匮”一语所用之修辞手段是(叠字)。

1.15.奏札的公文程式是,其首称由时间、具奏札人衔名和(文种名)组成。

1.16.奏札的公文程式中,其末称由公文套语和(程式结语)组成。

1.17.奏本的“首称”由前衔、(文种名称)和事由组成。

1.18.奏本的“后书”是由(成文时期)和作者款署组成的。

1.19.奏折的基本特色是“直达御前”,从而带来事机隐秘和(处理迅速)两大优点。

1.20.《出师表》以规范的首称(臣某言)开头。

1.21.《出师表》的结尾(末称)以感恩(呼应前文),以远行归结上表动因。

2.1.策命制度源于周,汉正式确立策为文种。(魏)以后至清改称册书。

2.2.汉代的制书格式是:首称(制诏某官),末称“某年某月下”。《除肉刑制》一文首称完整,末称残缺。

2.3.诏书的形式与别名有:密诏、亲诏、手诏、诏版、诏黄与(玺书)。

2.4.诏书的特定用法往往冠以别名,如恩诏、求贤诏、罪己诏、遗诏、哀诏、亲政诏,以及(即位诏)。

2.5.诏书的首称元代用“上天眷命皇帝诏日”。明太祖认为未体现对上天“尽谦卑奉顺之意”,改为(奉天承运皇帝诏日)。

2.6.《清代敕书两则》反映了台湾自(清)代以来就处于我国中央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下。

2.7.上谕凡由内阁下达者,称明发谕旨;由军机大臣直接封发者称(寄信谕旨),地方官府则称廷寄。

3.1.《徐州刺史陶谦等上朱俊奏记》一文的首称格式为“(某官某敢言之某官)”。

3.2.西汉至(三国),奏记适用范围广泛。六朝虽沿用奏记,但适用范围(向上收缩)。

3.3.三国以来至(南北朝)时期,牒多用于民众上于官府进行(诉讼),故又称为“牒状”、“牒诉”。

3.4.唐代多以牒作为凭证性文件之名,例如,政府发给僧、尼的身份凭证,称为“(度牒)”;委任吏员的凭证,称“(黄牒)”。五代,对参加策试成绩优秀者,发给“(优牒)”,

在升迁上可凭此优先。

3.5.《建武三年候长匡写移燧长病书牒》一文的运转过程,体现了汉代“(逐级行文)”方式。

3.6.《建武三年候长匡写移燧长病书牒》一文体现了汉至南北朝公文,以(干支)纪日的制度。

3.7.汉代,以(天干)、(地支)相配,以纪年、月、日。

3.8.干支纪年,是以干支顺序系年,每60年一轮,故60年又通称“(一甲子)”,干支表又称“(甲子)”表。

3.9.状,在唐代,一般意义上,由下级对上级使用者,别而名为.“(状上)”。这一主流用途有两个分支:其一,“(申状)”;其二,“(呈状)”。

3.10.避讳的方法有三种:(1)(缺笔);(2)换不同音的近意字;(3)空出此字不写,而以“(庙讳)”字样代之。

3.11.状文首称中的作者,又称“(前衔)”。

3.12.唐代,名称带有“状”字的文体较为复杂:大臣对皇帝奏事,用“()奏状”;上于近臣的,用“(状)”;一般的下级对上级陈述事宜的,用“()状上”;举发、参劾贪官

污吏的,用“(劾状)”;记载某人生前事迹的,用“(行状)”;百姓相诉于官府的,用“(诉状)”。

3.13.晋以后的过所,相当于西汉武帝以前的(传),汉武帝到三国期间的(传)和(过所)之总和。

3.14.过所,是古代官府发给官吏、平民使之得以通过(关津)的凭照,它于(西汉武帝)时开始使用。

3.15.申状,为(宋朝)始设,沿用至(明朝)的上行公文文种。至清朝,更名为“(申文)”。

3.16.《高昌县为申麴嘉琰请过所由上西州都督府状》一文,是由汉代“(状)”文过渡到宋、元“(申状)”的中间阶段之实例。

3.17.从文种演化看,呈状、呈源出于(状)。

3.18.蒙、准、据,均为表示“(收到)”之意的领引词,分别用于引称(上级)、(平级)、(下级)公文。

3.19.等因、等由、等情,为引文结束之际韵(引结词),分别用于引称上级、平级、下级公文。

3.20.仰,在旧式公文中,常用为上级对下级的(命令词)。

3.21.在《永定河道上直隶总督详》一文中,直隶总督下达的牌文中,指示永定河道,将吏部咨文精神,“移会藩司知照”。此处的移会藩司,反映了古代公文处理工作中,已

有类似于今天“(抄送)”的制度。

3.22.禀,至迟在宋朝:逐渐演化为(书札)的一种;至迟在清乾隆初年,逐渐具备(公文)的性质,成为(上行)文种。

3.23.禀,就用途而论,分为(红禀)、(白禀)。

4.1.两汉时期,移由(泛)指发送公文的动作,逐渐演变为(专)指的公文名称。

4.2.两汉至南北朝时期,用于武事的移,实质为“(檄)”文种的衍生名称;用于文事的移书,很多实质上属于“(书)”的范围。

4.3.(汉)代,用于政事的移书,虽未纯化为单独的文种,但已向限定于(平行)范围这一方向转化。

4.4.清代的都察院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大理寺是(刑法)机关,通政使司是(中央的总收发室)。

4.5.清朝,对地方衙署和在京衙门,分设(移文)、(移会)两个分支文种。

4.6.汉代,“关”仅指告知有关情形的一种(行为);南北朝时期,“关”发展为中央官署之间相询庶务的(平行)公文。

4.7.清代,关的文种分支为(关文)、(平关)。

4.8.《苏州清军总捕分府催速运石料关文》中所用的引用方法有:关文引牌文,采用(全引)法;牌文引批文,采用(节叙)法;牌文引咨文,采用(意引)法。

4.9.在行政系统,下级官署长官与间接上级衙署办事机构负责人官阶大致相当,相互行文用(关文);文、武不相隶属官署间,级差不太悬殊者,相互行文使用(平关)。

4.10.刺,周代用作(审讯笔录);汉代拜谒之刺,称为(名刺);到了宋朝,刺作为平行公文文种的作用,为“(咨)”所取代。

4.11.宋代,学士院移文于三省、枢密院,称(咨报);元代,中书省发文行省,称(咨付);明代,六部之间,及六部行都指挥使司,均用(咨文)。

4.12.清,咨用于(平行)或(不相隶属)的司、道以上的高级官署之间。

4.13.“可也”,是呈堂稿的(述结词)。到民国公文中,演变为(尾助语)。

4.14.清代各部的公文,例由各司司员起草,当面向部长官(称堂官)宣读并解释,供审定,此稿被称为(呈堂稿)。“(案呈)”一词,即为清代呈堂稿的首称用语。

4.15.清代,咨、关、移均为平行文种。其分工是:(咨)用于高级衙署之间;(关)用于中、低级衙署之间,(移)用于低级衙署之间。

4.16.元代始以揭帖为(上行)公文,清代则以揭帖为随本章附送的同内容(平行)公文。

4.17.清代揭帖的类型有(随奏本揭帖)、(随题本揭帖)、(随启本揭帖)。

4.18.清初,(在京衙门)的本章(称“京本”)也可以附揭帖;后来仅限于(地方衙署)的本章随附揭帖。

4.19.清初,揭帖随送两份:一交(相关部);一交(六科备考)。

4.20.明朝,照会用于不相隶属的官署之间,行文关系有两种类型:(1)由地位较尊的衙署对地位较低的衙署使用,带有明显的(准下行属性);(2)由同级官署间使用,是纯粹

的(平行文)。

4.21.清朝,照会的两个分支类型是:(1)(朱笔照会);(2)(墨笔照会)。

5.1.在奴隶社会,教是宣扬(教化)的一种行为,不是公文名称。(秦汉),教成为下行公文文种。

5.2.符的起源有二:其一,符为(节)的一种;其二,源于(调发军队)的信物。

5.3.宋代,朝廷六部及各寺、院下发给地方的符文称为“(部符)”;明朝,皇帝调发军队所用的符文,称为“(丹符)”、“(敕符)”。

5.4.由汉至唐,牒是(上行)公文。两宋时期,(上行)的牒仍是法定公文;(平行)的牒,逐渐定型;(下行)的牒,脱颖而出。

5.5.两宋时期,是牒这一古老文种(分支)、(繁衍)、(解析)的关键。

5.6.元代,(上)、(平)、(下)三种行移方向的牒并用。

5.7.平行的牒,元代称“(平牒)”,明代称“(牒文)”;下行的牒,元代称为“(今故牒)”,明代称为“(故牒)”。

5.8.就文书意义上而言,帖的含义有三:(1)指较小的(文书载体),即所谓“小柬日帖”;(2)是(下行)文种,这是“帖”的特定含义;(3)是把帖这一公文发往下级的(行为),

这是“帖”的引申义。

5.9.唐代,政事堂对下指挥事宜用的帖文,称“(堂帖)”;明代,锦衣卫拘收人犯所持的帖文称“(驾帖)”;官府发给牙商(交易中间人)准许执业的帖文称为“(牙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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