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省消防指南定稿(9月14日版本)-1
2017指南修订初稿(防排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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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26.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当消防排烟口背向建筑设置(如图所示)或当上述开口与相邻上部建筑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此距离可不限。
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受此限。
38.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6m+0.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1/2;自然排烟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
楼梯间(含前室、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与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200㎡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与开启方向也可不限。
(参考《防排烟规范》(报批稿)第4.3.3条规定修订。
)七、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1条中涉与的凹廊、阳台或前室(合用前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凹廊(或阳台)至少一边应完全敞开,且敞开面积满足以下要求:前室采用凹廊(或阳台)时,其敞开面积不应小于4㎡;合用前室采用凹廊(或阳台)时,其敞开面积不应小于6㎡。
(2)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参考《防排烟规范》(报批稿)第3.1.3条规定。
)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2条第1项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该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浙江省消防技术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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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操作指南
前言
为规范消防技术操作,提高消防队伍专业技能水平,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消防队伍的技术操作。
第二章消防车辆操作
第三条驾驶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件,熟悉车辆性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四条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各部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行车中应根据路况、天气等因素,合理控制车速,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灭火救援作业
第六条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火情,制定作战方案。
第七条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使用灭火装备器材。
第八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救火情,同时展开人员疏散等救援行动。
第四章现场指挥与协同作战
第九条现场指挥员应科学指挥,统筹各类力量,确保作战安全有序。
第十条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消防培训与演练
第十一条加强消防理论和实操培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锻炼实战能力,检验预案可操作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指南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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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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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文件浙公通字〔2014〕30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消防设计和审查标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审、验收业务的相关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经专家评审同意,《指南》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为确保《指南》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2007年省建设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和201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13〕42号)废止。
二、本《指南》实施之前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本《指南》执行。
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
四、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63、65、161、162、165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批复后,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54、106、160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五、各市公安、建设部门要迅速将《指南》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省公安厅和省建设厅也将适时组织宣贯。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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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培训第五章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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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㊁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 )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㊂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㊂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㊁设计单位㊁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 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本‘指南“㊂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 2m的自行车库㊁储藏室㊁敞开空间 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㊂4㊀㊀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㊂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㊂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㊁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㊂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5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㊂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㊂(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㊂6㊀㊀2 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宜按单层厂房设计㊂3 电子厂房是指生产㊁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㊂4 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㊁加工各类木质板材㊁家具㊁构配件㊁工艺品㊁模具等成品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㊂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8 3 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 4 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 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 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8 5 2条第2项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的丁类生产车间 ㊂6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㊁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㊂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㊁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7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㊂7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㊂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㊂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㊁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㊂8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㊁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㊂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㊁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8(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㊂(2)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㊁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 5h的楼板分隔㊂(3)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的疏散完全独立㊂(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建筑主体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 2m的窗槛墙㊂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㊁卫生间㊁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㊂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㊂10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㊁幼儿园㊁儿童福利院㊁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㊁亲子儿童乐园㊁儿童特长培训班㊁早9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㊂11 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㊂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 重要公共建筑 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㊂13 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㊂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㊂14 摩托车库㊁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㊂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㊂二、总平面布置(一)消防车道15 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㊂16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㊁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㊂0117 高层㊁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㊁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㊂(如下图)18 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㊂19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㊁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㊁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㊂(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0 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㊂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㊂11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有裙房时,当裙房和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㊂21㊀㊀2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㊁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㊂22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㊁走道㊂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㊂(三)灭火救援24 厂房㊁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应当直通走道或大空间区域(卫生间㊁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均可兼作灭火救援口);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可设置在与走道相连的普通房间内㊂当防火分区不靠外墙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㊂31㊀㊀(四)防火间距25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㊁幼儿园㊁中小学校的教学楼㊁老年人建筑㊁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管道井㊁电梯除外);(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汽车库的楼梯间开口除外)与上述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应保持ȡ6m的距离㊂26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㊁采光等开口41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㊂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距离可不限㊂27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㊂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㊂28 当丙㊁丁㊁戊类厂房与丙㊁丁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当相邻外墙符合‘建规“表3 4 1注2㊁3允许减小的条件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㊂29 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㊂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㊁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㊁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6 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㊁连廊,通过该连廊㊁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㊂5130 同一座回字形㊁U型㊁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㊁窗㊁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 U 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㊂31 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可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㊂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一)建筑墙体构造32 除‘建规“㊁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61防火墙 ㊁ 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㊁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㊁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㊂33 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该墙体的相应耐火极限要求㊂3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㊁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㊁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水泥砂浆粉刷可以作为保护层)㊂防火墙应从楼面基层隔断至梁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㊂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㊁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㊁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㊂35 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㊂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的1/3㊂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5 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71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防火分区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㊂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㊂自动扶梯㊁敞开楼梯等上㊁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㊂不应使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水平㊁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㊁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㊂36 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与自行车库可不进行防火分隔㊂37 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可按0 9m控制㊂38 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 6m+0 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1/2;自然排烟81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㊂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㊂楼梯间(含前室㊁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㊂(二)防火分区39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㊁避难走道㊁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㊂40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㊂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㊂41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㊁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㊁厕所㊁盥洗间㊁室内游泳池㊁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㊁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㊁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㊁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㊁阳台㊂厂房内的操作平台㊁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㊂42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 0倍㊂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㊂91四、安全疏散(一)安全出口43 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㊂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㊂44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㊁前厅㊁点菜㊁吧台区域)1 3㎡/人或以餐厅使用面积(不含厨房,含前厅㊁点菜㊁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的1 1倍计算;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 1倍计算㊂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 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㊁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㊂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使用面积(扣除核心筒后的面积)6㎡/人计算确定,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㊂45 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02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㊂(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㊂(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㊂(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㊁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60m㊂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㊂(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㊂(6)避难走道的其他做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5 2 5条执行㊂46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 下沉广场 )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2(1)地下室朝向 下沉广场 的外墙与 下沉广场 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㊂(2) 下沉广场 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㊂(3)当 下沉广场 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 下沉广场 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广场 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1 3㊁6 1 4条的有关规定㊂(4) 下沉广场 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广场 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㊂(5)其余设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的要求执行㊂47 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㊂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 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㊂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㊂48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㊂22当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㊂49 除托儿所㊁幼儿园㊁老年人建筑㊁医疗建筑㊁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㊁幼儿园㊁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㊁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 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㊁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 40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㊁室或房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㊂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可按上述要求执行㊂50 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㊂51 多功能组合建筑中商场㊁营业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与办公用房(自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餐32饮㊁宾馆(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配套用房)与办公用房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㊂52 多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㊁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㊁消防电梯的设置,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较低单元屋面连通㊂(附图)53 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㊂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㊁室内消火栓箱㊁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㊂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㊂54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㊂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㊂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42。
2017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9e38f5baf1ffc4fff47ac09.png)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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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地坪应沿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6.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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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可否采用楼板分隔,认可楼板也作为防火水平分隔)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设计。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浙江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
![浙江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19848e5dbb68a98271fefad5.png)
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浙消安委办〔2017〕17号关于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会战的通知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对消防安全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部署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国务院安委会部署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公安部部署了夏季消防检查、“三个不发生”省区市创建活动,省委、省政府部署了“平安护航十九大大会战”和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以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为核心的各项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前,在全省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会战。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页一、统筹部署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聚焦到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会战、确保党的十九大绝对安全上来。
要以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作为消防安全大会战主抓手,统筹前期工作安排,全面带动各项消防安全治理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结束后,要继续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和措施落实,一直持续到年底,确保年内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消防安全基础条件改善。
要组织发动党委、政府、部门、基层、群众等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消防安全大会战,打好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人民战争。
二、全面摸清底数。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时,要逐一明确7大类、26种场所的具体排查责任主体,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排查表、整改通知书,发放各级、各部门排查工作人员使用。
负责排查的人员要坚持排查一处、登记一处,逐级将排查情况报送至当地消安委办公室。
各地消安委办要及时汇总花名册、统计表(见附件1),定期公布排查情况,通报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类型,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整治、督促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奠定基础。
2017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指南宣贯
![2017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指南宣贯](https://img.taocdn.com/s3/m/5e3826b54b35eefdc9d3337c.png)
ß 注:(针对水消规4.3.1-2的住宅在50~54米之间)
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ß 102、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在入户引 入给水管后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其水量按《消防给水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 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第7.2.8条的规定。
ß 原文78条 上半部分:相邻的数幢建筑室内消火栓或喷淋 系统为同一个系统时可共用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总数应按 系统设计流量确定,并应保证距每幢建筑外墙40米范围内 水泵接合器不少于一组。被规范组否定,删除。
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ß 10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4.3.1条第2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54m。
ß 注:对原条文89条的修改:地下室、单层建筑的水平环网 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同一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 股 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同一防 火分区 在检修 时至少 有1股水 柱到达 任何部 位。
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ß 113、管径DN65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 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ß 注:原条文88条保留。 ß 是对“水消规”7.4.12第1款的解释。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
不应大于 0.50MPa; 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ß 112、地下室、单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 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 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 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017浙江省消防指南定稿(9月14日版本)-1
![2017浙江省消防指南定稿(9月14日版本)-1](https://img.taocdn.com/s3/m/0422a52f67ec102de2bd899c.png)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消防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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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管理制度范文浙江省消防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的消防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浙江省的消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三条浙江省的消防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坚持公益性、纳税性原则,优化消防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四条浙江省的消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法治化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浙江省的消防管理工作必须依托科技先进,提高技术含量,推广应用现代化装备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条浙江省的消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调度机制和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章预防为主第七条浙江省的消防管理工作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第九条高层建筑、商场、宾馆、医院等特殊场所必须设置消防疏散通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
第十条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指示标志,确保人员迅速疏散。
第十一条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备齐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测,确保设备完好可用。
第三章综合治理第十三条浙江省的消防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全面排查各类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第十四条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火源防控制度,禁止在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要定期对人员密集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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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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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80b57b7a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bf.png)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展开全文(一)消防电源128、不同级别消防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29、在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班且非消防电源与消防电源分别独立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二)配电线路130、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131、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附图)(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132、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持续点亮型灯具。
133、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选型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系统形式分类要求。
(2)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可每三层设置一台;面积较小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电只有一个或二个回路时,可以引自相邻防火分区的分配电装置;自其他防火分区引来的末端配电线路必须采用穿金属管暗敷在不燃性结构体内且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设置在消防设备机房内或配电间内。
(3)采用自带电源系统时,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民用建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每三层设置一台;面积较小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电只有一个或二个回路时,可以引自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017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
![2017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https://img.taocdn.com/s3/m/04561f2aee06eff9aef807a8.png)
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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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 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 启泵条件。
注:原条文92条的修改。 就加了后面红字部分“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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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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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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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儿园的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危险级确定。
注:原条文88条保留。 是对“水消规”7.4.12第1款的解释。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 不应大于 0.50MPa; 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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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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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地下室、单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 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 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 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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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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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 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 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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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条文83条修改: ß 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且非住宅部分低于24m 时,非住宅部分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单、多层建筑的用水量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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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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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在入户引 入给水管后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其水量按《消防给水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 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第7.2.8条的规定。
注:新增条文 也是对“水消规”7.3.10要求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在一路进 水的条件下予以提倡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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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南(水专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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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附图1.3)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2、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 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附图2.1)附图2.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2.2)附图2.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较小(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
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
(附图2.3)附图2.3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6、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的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0、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
11、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后(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附图11)附图1112、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12)(1)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其中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
附图12(3)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4)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建筑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宽度)不小于4m的窗槛墙(窗间墙)。
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及以前的儿童(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
15、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执行。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第2.0.5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板底的高度。
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8、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总平面布局(一)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9、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20、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附图20)附图20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21、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附图21)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附图21 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2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
23、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附图23.1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
(附图23.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
附图23.2注1、A+B+C≥1/4周长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2、高层住宅高度>50m时,登高操作场地长度按括号内数字。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 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附图2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附图23.3 该部位的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等高操作面要求24、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