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肇事肇祸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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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表
一.肇事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事行为:
1.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2.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3.妨碍交通安全的。
4.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5.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肇祸行为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祸行为:
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防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一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4.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犯刑法的行为。
三.危险性评估
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共分为5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有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有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有持管制器具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