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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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鲁牧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近几年,全省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仍存在隐患,决不能掉以轻心。

各市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保障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一是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方案,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管理责任。

要将每一个畜禽养殖场的安全生产风险点摸底登记,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全覆盖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对养殖场的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处理办法。

二是夯实主体责任。

各市要进一步监督养殖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养殖场要主动作为,及时排查和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要监督养殖场建立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保证制度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要强化对养殖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培训,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我省养殖场户数量多、分布广,大中小养殖场各具特点,养殖从业者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参差不齐,影响养殖安全的自然和人为因素较多。

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市要分门别类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较多的养殖场进行重点监管,督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为推进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肉品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以“规划引导、市场引领、按标生产、质量追溯、品牌经营、冷链配送、冰鲜上市”为目标,调整优化屠宰设置模式和产能布局,全面开展标准化创建,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屠宰行业标准技术水平,实行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原则。

1.减控总量,优化产业结构。

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等因素,统一规划布局屠宰厂(场),小型屠宰场点逐年减少,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严防恶性竞争。

2.市场主导,规范行业秩序。

强化屠宰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屠宰企业市场主体活力,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强化监管,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屠宰监管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手段。

提高屠宰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基地之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决于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养殖业。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来规范畜禽养殖行业的运作,并借此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章程规定1.布与实施《办法》:《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完成。

2.禽养殖行业的基本要求:根据畜禽养殖行业特点,《办法》在确保畜禽养殖安全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对畜禽养殖业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1)确保畜禽良种生产,加强乳用畜禽健康检疫与优质绿色产品的生产;(2)落实畜禽养殖管理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有序化与统计管理;(3)支持畜禽养殖专业化与农户参与,加强畜牧养殖规模化与科学化;(4)加强动物疫源疫病防控,降低疫情传播与风险。

3. 《办法》实施的措施:《办法》切实落实了畜禽养殖行业基本要求,并出台了以下措施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1)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兽药管理制度,健全山东畜禽养殖监管机构;(2)积极推进畜禽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新型畜牧业;(3)及时关注畜牧养殖行业有关的重要政策,切实保护畜牧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4)推动农业和畜牧养殖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完善的养殖技术改良体系;(5)加强畜牧养殖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畜牧养殖行业生产现代化与数字化;(6)建立全省一体化的畜牧养殖管理与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管理水平。

三、《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出台为山东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助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科学发展,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提升畜牧养殖行业技术水平,降低畜牧养殖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办法》还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创新发展,推广农户参与与专业化养殖,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加快肉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加快肉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加快肉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鲁牧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加快肉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关于加快肉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畜牧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肉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1月2日关于加快肉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我省是全国肉鸭养殖生产第一大省,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历经前后两个20年分别打基础、扩数量,现已形成数量市场、物质技术、经验模式三大优势,2020年肉鸭出栏占全国近一半,占世界35%以上。

产业体系覆盖良种繁育、商品养殖、投入品供给、设施装备、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送、专业化服务等全链条;肉鸭出栏时间短,造肉成本低,效率水平高,40天内出栏体重达3 kg以上;浑身都是宝,深加工产业化空间大,国内外市场消费潜力广。

肉鸭产业在保障动物食品供应、繁荣农业农村经济、促进富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种禽经营混乱、生产方式粗放、产能扩张无序、产出质量较低、环保约束明显等问题,对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较大冲击,甚至可能产生致命性影响。

各地要把肉鸭产业摆上畜牧业稳产保供、确保粮食安全大局的重要战略位置,切实提升政治站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做出专门研究部署和安排推动。

为有效突破制约瓶颈,巩固我省肉鸭产业优势,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完善产能空间布局,在潍坊、泰安、临沂、聊城、德州等肉鸭主产区,普及推广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加快存量升级;在东营、滨州、菏泽等肉鸭潜力区,立足优化增量、提高发展定位,发展聚落式全产业链经营;在烟台、威海等肉鸭控制区,审慎引导发展,提升规范水平,促进肉鸭和肉鸡产业的协调发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取消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取消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取消近年来,山东省在畜禽养殖行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

为了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政府决定取消现行的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推动行业转型与升级。

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意义在于为行业创造更加自由和灵活的发展空间。

现行的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养殖场的规模和发展速度,给养殖户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取消这一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并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同时,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也能促进畜禽养殖业的转型与升级。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传统的畜禽养殖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取消管理办法后,养殖场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养殖品种和规模,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这将有助于提高养殖业的竞争力,推动行业向现代化、科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同时,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也将有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畜禽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规模扩大和科技水平的不足,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后,养殖场将有更多的空间和自由度,可以更加灵活地部署和采用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此外,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还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现行的管理办法对养殖场的经营行为和质量要求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完全保证养殖场的规范管理。

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后,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和精细的管理方式,推动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然而,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也将面临一些挑战和困扰。

首先,由于取消了管理办法,养殖场的发展将更加自由和灵活,可能导致养殖场的规模扩大和数量增加。

这将对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加强对养殖场的规划和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其次,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后,养殖企业的监管难度可能增加。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快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深入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就《办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一)组织好《办法》的学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组织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讲解辅导、实例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的学习讨论,使有关人员全面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系统掌握《办法》主要内容,为推动种畜禽执法再上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开展好《办法》的培训。

按照“分层培训、各有侧重、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系统的《办法》实施培训工作。

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对各市行政、执法、技术骨干和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对《办法》及规范性配套文件的培训,使执法者掌握种畜禽管理新准则,使从业者明确生产经营新要求。

各市要仿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开展对县级执法管理人员、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负责人的培训。

各县市区要把受理审核、执法监管、行为规范作为培训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守法意识和能力,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安排好《办法》的宣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的《办法》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更加深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使执法人员切实明确执法要求措施、使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了解法定义务,形成《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省委一号文件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农办种〔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畜禽种业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2021年度《山东省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7月26日山东省2021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为加强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全面净化种业市场,为打好种业翻身仗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农业农村部2021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结合我省畜禽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省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处室,落实监管责任,印发全省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市级、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覆盖面分别达到40%、20%;组织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不合格项整改合格率100%。

对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处理,书面反馈率100%。

(二)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禽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指导检查、交叉互查,覆盖率不低于50%;组织对市级发证畜禽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合格率100%。

(三)县级目标明确畜禽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讨论制定了《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准时向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反映。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支配,专项用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畜牧办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方案,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作为支持畜牧业进展的重要内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并会同畜牧部门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扶持方式,努力形成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市场化投入机制。

其次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五条使用范围(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扩建补助;(二)畜禽低标准养殖场(小区)改建补助;(三)省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标牌制作等支出。

第六条补助对象。

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禽养殖场(小区)为主,兼顾肉羊、肉兔、蛋禽等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建成后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符合《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补助标准。

省财政根据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比例赐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省畜牧办、省财政厅依据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配,编制下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申报要求等。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

2021.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085(2021)2-0056-03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办法》自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曾在2015年7月20日进行过第一次修订,这次是《办法》的第二次修订。

可以说,《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殖生产、强化指导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畜牧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禁养区优化调整、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有关条款,亟需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

所以,2019年以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局组织对《办法》逐条逐项梳理,结合各地反映日常工作实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出了修改意见。

期间,广泛征求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畜牧兽医部门以及部分畜牧养殖企业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公布实施。

2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有哪些政策利好的内容呢?这次修订,除了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规范机收稿日期:2021-02-16构部门名称外,重点修改了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方面的内容,包括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等内容。

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来说,可以说选址要求更宽松、备案管理更便捷、养殖档案更合理。

现在,只要养殖场户通过农用设施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就可以投产经营。

3《办法》修订实施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朋友,确实是件大实事大好事。

选址要求更宽松,对于养殖场户意味着有哪些变化呢?选址要求更宽松,主要是指《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鲁政办字〔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9日山东省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改革创新、融合发展,建设高标准生产优势区、高水平保护示范区、高效率融合先行区、高效能治理引领区,打造稳产稳供、高质高效、创新创造、引领引导的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

到2025年,肉蛋奶产量稳定在1500万吨,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8%,科技贡献率达到70%,畜产品精深加工率达到40%,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显著提高,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畜牧业现代化,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建设见效成势。

到2030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畜牧业现代化,齐鲁样板全面成型。

二、实施重点(一)建设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现代养殖体系。

坚持稳生猪、提家禽、增牛羊、兴奶业,做大做强鲁南胶东生猪、胶东鲁西家禽、沿黄肉牛肉羊、鲁中鲁北奶牛等优势区,每年建设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8家左右,到2025年畜牧业机械化率达到60%左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8.11
•【字号】鲁牧饲药函字〔2021〕65号
•【施行日期】2021.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
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各有关单位:2021年5月15日,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正式施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兽药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2010年颁发的《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方式及截止时间如下:
电子邮件:************************;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9月15日;
联系人:李宁,联系电话:*************。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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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畜禽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并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提倡动物福利。

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迅速、有效地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禁止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确保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实现废水、废气和其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

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六)畜禽养殖代码;(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

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畜牧业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现代畜牧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

对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产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鼓励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畜产品经营者进行联合,实行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者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

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关闭、搬迁或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卫生、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种畜禽质量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完善备案程序,组织实施畜禽生产规范,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畜禽生产规范由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畜禽养殖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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