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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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學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学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律规则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9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考试内容】单选(30)多选(20)判断(12)简答(20)材料分析(18)名词解释1.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9.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1.法律责任(见课本122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简答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法规五.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七.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一.习惯二.政策三.判例3.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标准: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划分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按照发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标准: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划分四.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标准: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标准: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4.法律规制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四.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5.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做的分类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做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④、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⑥、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6.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进行分类)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的分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进行的分类)7.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三.损害结果四.主观过错8.立法、执法、司法的各自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一.专属性二.程序性三.专业性四.权威性9.司法过程中使用辩证推理的情形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如以判断和选择;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第十一、十二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十一、十二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3.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4.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5.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6.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首先应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其次,应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7.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8.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被称为“事实构成”。

简答题1.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因为正是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条件(法律事实)。

当某种法律事实出现时,主体之间就以客体为中介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义务。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或创设的社会关系,因而与一般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另一方主体同意,均不得任意地变更或废除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

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指法律及其引起的相关社会现象。

3.法理学是研究一般法律和法律现象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是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XXX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XXX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综合练习题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图文稿

综合练习题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图文稿

综合练习题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形成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4.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5.法制现代化,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

这个转型、变革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分野,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

法理学第二版期末考试试题

法理学第二版期末考试试题

法理学第二版期末考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 法律规范2. 法律关系3. 法律效力4. 法律解释5. 法律义务6. 法律权利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2. 阐述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及其特点。

3. 描述法律效力的分类及其意义。

4. 简述法律解释的功能及其重要性。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

2. 论述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四、案例分析题(共30分)某市居民张某因不满邻居李某经常在夜间制造噪音,多次投诉无果后,决定采取行动。

某晚,张某趁李某不在家,潜入其家中,破坏了李某的音响设备。

事后,李某发现音响设备损坏,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查后,将张某逮捕。

问题: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10分)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10分)3. 张某的行为是否还有其他法律上的救济途径?请给出建议。

(10分)五、材料分析题(共30分)阅读以下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某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材料二:某国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1. 根据材料一,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实际法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15分)2. 结合材料二,讨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15分)六、综合应用题(共30分)假设你是一名法律顾问,你的客户是一家初创科技公司,该公司希望了解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寻求相应的法律建议。

问题:1. 请列举初创科技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10分)2. 针对这些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20分)请注意,以上试题内容仅为示例,具体考试内容应以实际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为准。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学概念: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5.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6.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7.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实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0.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叫部门法。

1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意志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4.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6.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认识西方法学派别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说 :各法学派别。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整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整体上来说 ,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括本章的核心问题是 :法理学是什么 ?其答案的四个重点都要睁开掌握。

其余知识点认识即可。

第五章法的观点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 ;法的作用 (通告 ;引导 ;评论 ; 展望 ;教育 ;强迫作用。

(2 简答题 :法的基本特色 ;法的实质 ;法的作用 ;法的限制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劳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特别是行政法例 ;地方性法例 ;自治规章 ;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法的分类 (六种分类各自波及的观点 ;法的效劳 ;法的溯及力。

(2 简答题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差异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劳范围 ;法的效劳的矛盾与协调第七章法的因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的因素 ;法律观点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详细各样分类的观点都要掌握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义性性原则 (2 简答题 :法的因素的特色及分类 ;法律观点的功能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特色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 ;法律原则的合用。

第八章法律系统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系统;法律部门;今世中国的法律系统(主假如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观点(2 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区分标准和原则第九章权益和义务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权益和义务的观点 ;权益和义务的分类 (详细的分类都要掌握 ;(2 简答题 :为何权益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围 ? 权益和义务的实质、特色和作用;权益和义务的分类;权益和义务的关系;为何说现代法律是以权益为本位的 ?第十章法律行为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构造 ; 法律行为确实认;法律行为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2 简答题:法律行为的基本特色 ;法律行为的构造 ;法律行为的基安分类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走:(1 名词解说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权益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事实组成 (2 简答题 : 法律关系的特色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此中详细的各样分类都要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归责;免责(2 简单题:法律责任的实质;法律责任的组成;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的原则;法律责任的担当方式 ;法律责任的减少与免去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程序 ;自然正义 (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2 简答题:法律程序的特色;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法律程序对法律合用的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色 ;正当程序的意义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历史种类 ;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 简答题:法的发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差异;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色 ;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异 ;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律的演进 ;法律发展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法制改革 (2 简答题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色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法律继承的特色 ;法律继承的原由和内容;法律移植的原由 ;法律移植的实践 ;法制改革的意义 ;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必需性;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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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名词解释1.(法学意义上的)自由,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自由的条件,自由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是人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它是有条件的。

自由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与外界条件两个方面。

不论是人类整体还是个人,在认识和支配必然方面都涉及到主体自身的认识能力问题,同时其自由的实现也受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这一外部条件的制约。

简答题1.简述自由之于人的价值。

答:首先,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

如果人在与自由的关系上没有自由,几只能象其他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受自然的奴役;如果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即意味着受到享受自由者的统治,无论是受统治者得到怎样的物质待遇,只要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人的自主,就是一种奴役状态。

其次,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

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的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

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

人的自由在于满足人的自身需要,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超越过去、开创未来。

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自由并和谐发展的社会。

2.简述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答: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指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

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

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

论述题1.试论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的理由。

答:自由需要法律保障,因为对自由构成妨碍的条件需要法律排除,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需要保护,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才可能是稳定的和现实的。

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自由意味着人的自主,如果受到他人强制和侵害,自由便不存在。

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相互冲突与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由此,自由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

比如吸毒、出售自己的器官等行为,这些滥用自由的行为实际是对自己重要自由或根本自由的侵害。

第三,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自由的实现需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

人们享有对自然的自由,不仅依赖于已取得的认识,也依赖于已获得的物质手段。

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不仅需要排除不当的干扰和控制,而且需要人际间的合作与帮助。

自由的实现离不开这些社会物质及社会人际条件,缺少了这些条件自由就是不现实的。

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

2.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答:一般来说,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

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

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

由此,法律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划分出了自由的范围,确定了主体间在自由行动中的相互关系。

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含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自由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

比如,法律上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都是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同领域自由的确认。

又如,法律上对公民在参加选举中提名方式、投票方式的安排,对经济活动中开办企业的基本条件、过程的安排,等等,都是对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

权利义务包含着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

这些设定,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案,为自由的享受提供了前提。

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

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

第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

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

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运用。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当国家通过法律将一种自由确认为法律权利后,即意味着国家承担了保护的责任,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因此,国家在通过法律确认权利时,必须同时通过法律设定专门实施法律救济的机构及职权,并设定救济的正当程序。

这种设置具有两重的意义:一方面,保证有专门的机构和权力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恢复被损害的自由;另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威胁和侵害社会自由,给个人和社会组织造成危害。

对于后一意义历来是许多学者所强调的,因为国家滥用权力对自由所造成的危害之烈,通常要远甚于个人滥用权利,且更难寻求救济。

3.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答: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般有以下几项,即: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公益干预原则。

第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就如这一原则的字面表述。

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

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

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

比如,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这是法律所设定的平等权利,但言论自由必有范围,如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包含着可以对他人的言论做出干涉或制止,这就是权利的边界不清,其最终就会出现言论自由的冲突,结果只能是强者的话语霸权而不是平等的自由。

第二,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

消极自由意味着从约束中解脱出来,不被干预、不被控制的状态。

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制。

因此,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排除对主体的干预,保证主体得以自主的外在条件。

但是,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如果没有干预和控制就不能防止有人滥用自由进而侵害别人的自由。

因此,这一原则基本内容的表达是从干预角度作出的,即: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预的授权。

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至今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仍有重要意义。

第三,公益干预原则。

公益干预原则所说明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

这一原则的根据在于,社会化大生产造成了人们更紧密的联合,人们在自由得到扩展的同时,人们的公共空间和共同体利益也变得更为清晰实在,这些公共空间和共同体利益变成了每一个人自由的条件,如果它们受到损害,则个人的自由将受到损害。

这一原则包含两个部分:第一,当公共利益受到个人自由侵害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

比如,私权的运用损害公序良俗时,可以对私权的运用做出限制。

更多的证明还在于环保立法,当今环保立法的许多规则,其合法性证成都是依赖这一原则的。

第二,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共福利的发展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

比如,为了缩小社会差别和实施福利政策而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为了修建公路、铁路、机场等重要公共设施,在无更合理的替代方案并且在给予原土地所有者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可以强制其搬迁。

这一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没有这一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和发展难以保证。

但是,这一原则有可能为政府权力随意干预自由大开方便之门,它将伴随着政府滥用权力大规模侵害自由的危险。

因此,这一原则实施应附有两个重要条件:其一,证明干预的依据的确是公共利益,其二,证明对自由干预是最后的不可替代的选择。

第四,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

积极自由与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不同,它是去做某事的自由。

当主体无力做成所希望的事项、或者主体忽视某种自由时,外界的一定积极干预恰是保障被干预者自由的实现。

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的含义就是,为了保障主体的某些自由而对其进行干预是可行和必要的。

这种干预在形式上是限制了主体的一定自由,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主体的自由。

这种干预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经存在,比如,强制戒毒,要求摩托车骑手戴头盔、汽车驾驶员驾车时系安全带,强制人们购买退休保险,禁止不同形式的赌博,对借贷的最高利率进行管理,义务教育、禁止决斗,等等。

这些被干预的行为没有危害他人或社会,而直接危害的是行为人自己。

这时的干预否定了被干预者的意思自治,但如果没有这种干预,行为人的重要自由将受到自己行为的损害。

这正是这一原则得以成立的根据。

案例分析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

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

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且来势很猛。

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

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

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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