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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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一、人大监督的涵义、性质和地位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关于监督,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

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

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

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

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人大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 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监督、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 ,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 也是贯彻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现行高三《思想政治》教材几次提及人大监督权 , 如“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建立其他国家机关 , 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 并监督这些机关工作“”等 , 但由于受篇幅的限制 , 教材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阐释。

为此 , 本文就人大监督权问题作些简单分析。

1. 人大监督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之上或与之并列,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 ,并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权力直接来自人民 ,它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 , 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但不能脱离或违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不能脱离人大的监督。

因此 , 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 也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 , 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 , 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 动摇了人大监督权 , 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

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

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地方人大监督权,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

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是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直接转化而来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的最高形式,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因而,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去,避免权力的滥用,防止和杜绝腐败;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作用在实践中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脱节比较严重,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普遍比较“疲软”,这与其理论和法律规定上的“刚硬”形成了鲜明对比。

因而,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进行系统研究,找到解决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的出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应有功效,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基于此,本文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阐述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梳理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问题;再次,概括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问题;又次,阐明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问题;最后,总结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发挥实效。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等,澄清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本体问题,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

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

浅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的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环节,也是在新形势下开展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面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深化对监督权的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实际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政治权力,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在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各级国家机构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这些监督形式虽然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处于特殊的地位,不可与其他监督形式等量齐观。

同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其他监督相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最具有权威性。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是要监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和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

监督工作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部分,法律监督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工作监督则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则表现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

二、法律监督的实施法律监督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而实施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以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为目标,紧紧抓住全民普法宣传教育这条主线,积极参与对普法教育的组织和领导。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问责制度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03
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4
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06
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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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政府根据市人大的调查报告和整改建 议,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关停污染企 业,加强生态保护。环境质量得到明 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提高。
案例二:某县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
监督背景
针对某县财政预算存在的不透明、不规范问题,县人大决定对财政预算进行监督。
监督过程
县人大组织预算审查委员会,对财政预算进行逐项审查,重点关注预算来源、支出结构和绩效目标。同时,邀请财经 专家和公众代表参与监督,提出优化预算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力度不断加强
地方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 加严格,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未来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展望
完善监督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 方人大监督制度,明 确监督的范围、方式 和程序,提高监督的 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监督实效
加大对政府工作的监 督力度,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 利益。
监督效果不佳
地方人大在监督过程中,有时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等问 题,导致监督效果不佳,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 制。
监督对象不配合
一些被监督对象对人大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不支 持人大监督工作,甚至阻挠、干扰人大正常行使监督职权 。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对监督职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导致在履 行监督职权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体制机制不健全
地方人大在履行监督职权时,缺乏完善的体制机制保障,如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手段不 完备、监督力量不足等,制约了监督职权的充分发挥。
外部环境不优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人大监督存在误解和偏见,认为人大监督是找茬、挑刺,对人大 监督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进行干扰和阻挠。同时,一些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也不到位,缺乏参与和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论人大的监督权

论人大的监督权

论人大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大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超越此范围的“监督行为”——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存在一些弊端。

理由如下:一、个案监督缺乏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处理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关系的准则。

综观我国宪法,并未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法院的个案监督权(地方人大组织法与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的依据)。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各国通例,绝非疏漏所至。

这是人大的特殊地位与职权所决定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非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就是着眼于总体与宏观方面的事项之决策与贯彻,而非负责具体的事务实施与执行。

否则,将体现不出国家权力机关的特点,也必将使之陷于繁杂的具体事务而无法承担其重大的责任。

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也明确指出:“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

”笔者认为:首先,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其次,这种监督的基本方式为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

宪法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宏观监督,应当是从总体上着眼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对认为不合格的法官(包括院长)等提出质询、弹劾、罢免,而不是也无权就司法机关裁判的个案提出强求其改判的意见,并一定要司法机关予以接受。

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间接的,而不能是直接的。

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当然,人大在对法院进行工作监督时,有时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件,以此说明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的偏差,但这与将个案监督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设立专门职权,设定专门程序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个案监督违背了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的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公正标准的认识等依法断案,而不能为任何机关所左右,更不有曲意迎合。

如果司法机关在审判时要依据外界的观念进行,或裁判结果可能受到外界有权否定的威胁,何谈独立审判?如此,独立既已不存,公正必受影响。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

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

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一是履行法定监督职权上有新突破,地方人大能够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使监督有了权威性。

深圳市和广东省人大首先在监督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上打开了局面,为各地人大带了好头。

例如,××年深圳市人大推出了绩效审计,审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年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政府预算报告,政府提交了个省级部门的财政预算文件和资料,支出内容细化到“目”及“项”,展现了对财政预算的实质性监督。

()实事求是地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不再“扎扎实实走过场”。

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再就业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

年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否决了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

同年广西河池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政府的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这三个否决,人大终于对人民不满意的“一府两院”工作喊出了“不”,喊出了权力机关的威严。

()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依法处理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官员,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

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

关于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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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19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实施一年来,其效果已经部分地显现出来,与实施前相比,监督的权威性、程序性、规范性更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也明显增强。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当前人大的监督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强化自身学习,搞好规范协调,切实增强贯彻好监督法的主动性和坚定性
(一)深入学习研究。

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和科学等各个学科的工作。

它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层面。

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其监督程序、范围、重点、手段等更为具体明确,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就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深入学习研究监督法就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

从目前情况看,新当选的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了解熟悉监督法的不是很多,个别代表甚至不知监督法的存在,这种情况势必影响今后人大监督工作深入有序的开展。

因此,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举办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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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人大监督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人大监督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摘要:人大监督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实现和完善人大监督权也是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针对现在我国人大监督在对立法、国家机关工作和人事方面的监督都存在着种种不足,提出了通过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设立专门委员会等方法进行完善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监督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民主的根本标志,建立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主要途径。

监督权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人大实现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等职权的重要保障。

一、人大监督权概述同立法权一样,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普遍具有的、与生具有的一项权力。

从议会的历史看,早期议会产生的时候,其职权就是从监督政府的财政开始的,后来人们把注意力集中于议会的立法权,知道本世纪初争睹权力开始膨胀时,资产阶级理论家大声疾呼要重视它的监督职能。

现在监督权在议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人大监督权的内涵在我国人大的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人大监督权的理解,现在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人大监督权可以理解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实施状况,所采取的了解、调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

”观点二: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司法、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他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观点三:人大监督权“泛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自己已产生的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进行指导、审查、检查和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批准、决定、任命和选举及罢免的权力。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职责不仅仅是制定各类重要法律,更重要的是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国家机关的运转合法有效。

本文将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包括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现状。

一、监督的范围人大的监督职能覆盖了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各个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具体来讲,人大对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重要政策和计划、实施财政预算等方面拥有监督权。

人大对中央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和财政预算等方面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人大还对中央政府的重要任命和解职进行审议和决定,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地方政府,人大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对于地方政府相关事项亦拥有监督权。

在地方层面,人大对地方立法,预算执行以及一系列行政行为,包括干部任免、招标投标、行政许可等都可以进行监督和审查。

此外,人大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二、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

政治领域主要体现在人大对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经济领域,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报告以及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社会领域,人大将关注目光投向财产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对被监督单位是否达到了群众的期望、是否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求等进行监督。

在文化教育方面,人大还关注教育投入、劳动就业等,对于教育、卫生事业、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方式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两个层次,总体来说包括监督性问政和监督性调查。

监督性问政主要是通过大会、常委会、专题协商等渠道来展开的,代表们可以向政府部门就有关事项提问并要求他们作出解答和报告,以检查政府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监督性调查主要是由全体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小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以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公共利益和精神。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范文最新推荐------------------------------------------------------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

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

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

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

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

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1 / 21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思考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思考
点:

二是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地方各级人大 及其 常委会要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出发 , 带头 贯彻 党的路线方 针政 策 ,充 分体 现对党 负 责、对人 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 。人 大 代表 和人大 常委会 组成人 员 中的共产 党 员 ,耍增强党性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在履 行 监督 职权 的过程 中 ,坚持 正确 的政治 方 向, 始终站在党和人 民的立场上 ,确保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意见 的贯彻执行 。
委。
三、 坚持创 新是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 是一个 国 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形势 的发展 , 人大监督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 迫切需要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勤于思索 , 勇于实践 , 使 监督工作不断有所发展 , 有所创新 , 有所前 进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 的创新 , 应 当突出三
秦朝明
( 潍坊 市委党校 ,山 东 潍坊 2 6 2 4 0 6 )
摘要 : 发挥人 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充分发挥地 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职权 ,是加强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的关键环节。要 坚持和 依靠党的领导。不断开拓创新 ,严格依法办事 ,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讲 求实际效果。
关键词 :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 ;监督权 ;法律思考
监督 权是 宪法赋予 人大 及其 常委 会 的 项重要 职权 。 足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的 目的 , 在 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 确保行政 权 、审判权 、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 确保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 维护 。 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要正确有效地行 使监 督职权 , 应 当做到 以下几个方面 : 党 的领导是 正确 行使 法律 监督 权 的根 本保 障 人 民代 表大 会制度 是党 领导 的人 民 民 主制度 ,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 的根本原则 。《 监督法 》 在总则 中明确提出 , 人 大监督 工作 的实践也充分证明 ,只有在党 的领 导下 ,才 能有 可靠的 保障和 正确 的方 向, 才能够有所作 为、 取得实效。 在这方面 , 地: h -  ̄ - 级人 大及其 常委会应当摆正位置 , 切 实增强党的观念 、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 是 自觉 接受党 委领导 。在 指导思 想 上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 要 思想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 导 ,以宪法 为依 据, 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 、 人 民当家作 主 和依法治 国的有机统一 , 正确处理 加强人 大 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 的关系 , 认 真贯 彻 执行 民主集中制 、集体监督、有序监督 的原 则 。在具体工作 中, 凡是开展 的重要监督 活 动, 事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 , 事 中积极争取 党委支持 , 事后及时向党 委汇报 , 形成 的建 议意见在提交 “ 一府两院”的同时报 同级党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关键字】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根底、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影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和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也直接影响地方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源和特点。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赋予的神圣权力,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就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具有权威性。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它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二是具有强制性。

正由于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而不按照某个领导的意志进行,因此被监督者必须严肃认真的接受监督;三是具有人民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国家权力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XX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1. 人大监督权概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全面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人大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预算和决算报告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人大通过任命、罢免、决定法官和检察官等人事任免事项,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立法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国家立法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决定,确保立法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

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权的行使,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1 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旨在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决算,以及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人大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进行专项监督。

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包括对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案件的公正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浅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浅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作者: 姚登魁
出版物刊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1-5页
主题词: 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监督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工作;比较原则;宪法;
监督问题;人民政府
摘要: <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一项重要职权。

这对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保持地方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时间不长,宪法和法律对监督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有关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从实践中进行探索。

最新整理地方人大的职权-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docx

最新整理地方人大的职权-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docx

最新整理地方人大的职权|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地方人大职权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

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

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

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

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

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

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具有普遍软弱的一面,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苍白无力,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一,人大掌着监督职权不敢作为。

一是在地方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及其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马上就会关联到党委及其领导,触及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领域,不敢监督;二是在工作决策中党政联席的现象较多,人大无法在党政共同的一个决定、一个会议、一个文件、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件事情中把党委与政府截然分开,不能监督;三是在地方政治格局中标志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个人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是领导们在党委的职位排序,但现实中,从事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不了党委班子,而政府一、二把手在党委身居要职,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四是在地方人事安排中,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不管口头上怎样宣传,人到船头马到站的思想客观存在,大多数人已不思积极进取,故而避免实质性的监督。

小议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小议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小议地方人大的监督权作者:陈利江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2期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民主体制,也是一种宪政体制。

因此,从民主的角度来改革选举制度,从宪政的角度促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对于推进中国的宪政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作为最基础的民主形式,如能得到有效的改革和完善,那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就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关键词:人大监督权地方人大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涵义卓越教授在其著述《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研究》中认为,“在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为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实施,防止同级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这一定义概括了地方人大监督活动的主体、客体、步骤、方式和实质,对地方人大监督权作出了比较全面的界定。

正因为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肩负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而地方人大的监督权更是重中之重。

二、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的阻碍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尽管处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顶端,但在具体运作时却有颇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现实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阻碍,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的实际效果。

1.地方人大自身的缺点地方人大由于各种制度上的缺失,使得监督体系尚缺乏完整的生成机制。

首先,作为地方人大的基础支撑的选举制度所具有的缺点和不足,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造成了直接影响。

例如地方党委置民主、法理于不顾,操纵选举程序,强行保证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使得选举程序成为走过场。

其次,地方人大对监督权的自身定位还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地方人大仅是以国家名义决定地方重大事务的唯一主体。

但是,现实中,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并不到位,而是“党委编戏、政府演戏、人大评戏”而已,这反映了地方人大不自觉地在思想上自我禁锢,在实践中自缚手脚,宁可“失职”也不“越权”。

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强化

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强化

2019年第1期(总第13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No.12019(Sum No.136)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强化尹婉睿1,张静怡2(1.山东大学商学院,山东威海264209;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510700)摘要:人大监督权弱化是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造成人大监督乏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人大自身主观方面的问题。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以贯彻实施宪法法律为契机,完善和巩固实施监督权的各项制度,切实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地方人大;权力监督;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911.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1-0015-04收稿日期:2018-11-20作者简介:尹婉睿(199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2016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张静怡(1983-),女,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人大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

就地方人大自身而言,强化监督权就是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职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努力增强监督实效,发挥监督作用,督促“一府一委两院”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监察,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强化人大监督权的必要性(一)强化人大监督权是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宪法法律赋予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权,是一项基本职权,也是人大工作职责中运用频次最高,形式手段最为丰富的一种权力。

2019年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推荐word版 (4页)

2019年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推荐word版 (4页)

2019年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但由于体制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

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

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

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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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础、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影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和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也直接影响地方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源和特点。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赋予的神圣权力,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就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具有权威性。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它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二是具有强制性。

正由于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而不按照某个领导的意志进行,因此被监督者必须严肃认真的接受监督;三是具有人民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国家权力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20**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监督法》的有关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才能发挥好监督作用。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前提和核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离开了党的领导,人大工作就会偏离方向,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就不能实现。

只有把对人民负责和对党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接受和维护党的领导,努力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体现在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脱离了党的中心工作,人大监督工作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会失去监督的应有之义。

(二)必须集体行使职权。

宪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作为国家政权建设根本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开展工作方面,体现为人大实行合议制,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工作方式、运行机制。

这种机制,对于保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减少失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至关重要的。

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江苏考察时指出:“人大工作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

它跟党委工作不同,跟政府工作也不同,人大是严格按程序集体决定问题。

在人大工作,个人无权,集体有权。

委员长也是一票,跟普通代表的权力相同,没有加权系数。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一要始终坚持监督权属于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都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二要始终坚持集体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和力量,一人一票,通过集体表决等行使权力。

(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

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只有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只有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主渠道作用,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代表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使人大的监督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只有始终坚持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人大工作的标准,才能正确地行使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四)必须坚持不直接处理事情原则。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两院,并分别授予行政管理权、审判权、检察权,同时依法对他们进行监督。

人大在行使监督权,开展监督工作时,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促使“一府两院”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不能直接代行“一府两院”的工作。

比如对于那些即使是明显错误的违法判决,人大也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或进行改判,而是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纠正错误。

彭真同志曾经指出:“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这就是说人大搞监督,只管重大原则问题,不管具体事务,只作决定,不具体执行,而是通过监督,把具体事务、执行工作交给“一府两院”依法去办。

三、认真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针对现阶段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人大监督职权行使的原则要求,必须注意按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从规范监督程序入手,不断强化监督手段,切切实实地提高人大监督的效果,充分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一)严格规范监督程序。

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专门法律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

《监督法》出台后,对人大监督的时限、程序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人大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是要严格掌握法定时间,保障会议审议质量。

如《监督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前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此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上年度决算、预算的审查批准时间为6-9月期间;预算调整方案应在常委会举行的一个月前送交常委会。

这些规定的目的就在于提前将会议要审议通过的文稿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便于他们充分思考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这对于满足与会人员的知情权要求,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提升工作效率和依法办事的意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要严格掌握法定程序,为提高监督实效打基础。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部程序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分别详细地对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法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职权的行使都作了非常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的行使监督权。

(二)认真强化监督手段。

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是要善于监督。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又有所划分,各有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的监督不能超越权限,不代替、不干扰“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

其二,从工作目标看,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

只要“一府两院”的工作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大就应该给予义无反顾的支持和肯定。

从这个角度上讲,人大的监督要从促进工作出发,而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

这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相互掣肘的本质区别所在。

二是要敢于监督。

必须认识到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如果不依法有效的实施监督,本身就是一种失职,从而增强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在支持促进的基础上,人大的监督更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这个角度上,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力度。

在必要的时候,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提高人大监督权威。

(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要努力为代表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发挥好代表的载体作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要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为他们寄送学习资料,切实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参政意识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责任感;要建立健全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积极组织代表参与闭会期间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工作要定期向代表通报,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拓宽代表参政渠道,搭建代表议政平台;要认真做好代表意见建议的督办检查工作,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按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还是人大常委会确定议题的来源之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确定年度工作时必须很好地落实这一规定,把人大的监督与人民的呼声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代表参政积极性。

(四)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没有实效的监督等于没有监督。

要正确认识人大不直接处理事情的原则,人大不直接处理事情不表示人大只能在一件事情结束后才可以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监督只有延长监督链条,从以往的单一监督、事后监督拓宽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才能改变社会上对人大监督是“马后炮”的错误认识。

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督查工作。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办事机构要根据审议发言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正式文件,转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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