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与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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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引言: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券,具有一定期限和利率,持有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其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票。

为了规范可转债的发行和管理,在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中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一、发行方式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两种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发售,供广大投资者购买;私募发行则是指面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发售。

发行方式的选择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并经过审批机构的批准。

二、发行对象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发行对象的要求。

其中,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面向广大投资者,不限制具体的投资者类型,提高可转债流动性,降低市场风险;私募发行可转债则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发行,提高可转债的发行效率和精确度。

三、发行条件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中对发行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上市公司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其次,上市公司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本金安全;再次,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需求确定可转债的总额和发行规模,确保可转债的市场性和可操作性。

四、发行流程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详细的发行流程。

首先,上市公司需要编制发行方案,包括发行总额、发行价格、转股价格等关键信息,并提交相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批;其次,上市公司需要组织安排承销商进行发行,包括确定承销商名单、签署承销协议等;再次,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发行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认知和理解;最后,上市公司需要根据发行结果进行发行结算和注册登记。

五、监管措施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中对可转债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

首先,上交所将进行可转债的日常监管,包括定期披露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其次,上交所将对可转债的发行进行监管,确保发行条件和流程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再次,上交所将对可转债的交易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最后,上交所将对可转债的转股进行监管,确保转股条件和转股权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1. 引言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流程、监管要求等相关事项,供市场参与方参考。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相应数量的公司股票。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3.1 发行主体条件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具备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交流机制。

3.2 发行规模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一定金额;发行人近三年的净利润应当达到一定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现金流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

3.3 发行价格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保证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收益;发行价格应当不得低于面值的一定百分比。

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流程4.1 拟发行方案的准备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拟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布拟发行方案。

4.2 预披露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预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预披露阶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指导。

4.3 发行申请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4 发行审批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履行相关程序。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三、业务细那么类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

A.Ⅳ,ⅤB.Ⅰ,Ⅱ,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Ⅲ,Ⅴ【答案】 D2、上市公司拟聘请某证券公司作为其独立财务顾问,下列事项影响该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有()。

A.Ⅰ、ⅡB.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E.Ⅱ、Ⅳ、Ⅴ【答案】 C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战略投资者是指()。

A.Ⅰ、Ⅱ、ⅣB.Ⅱ、Ⅳ、ⅤC.Ⅰ、Ⅱ、Ⅳ、ⅤD.Ⅰ、Ⅱ、Ⅲ、ⅤE.Ⅰ、Ⅲ、Ⅳ、Ⅴ【答案】 C4、注册会计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出具的审核报告包括的要素有( )。

A.Ⅲ,Ⅳ,Ⅵ,ⅦB.Ⅰ,Ⅱ,Ⅲ,ⅤC.Ⅰ,Ⅱ,Ⅲ,Ⅳ,Ⅴ,ⅥD.Ⅰ,Ⅱ,Ⅲ,Ⅳ,Ⅴ,Ⅵ,Ⅶ【答案】 D5、关于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附息债券到期收益率未考虑资本损益和再投资收益B.贴现债券发行时只公布面额和贴现率,并不公布发行价格C.贴现债券的到期收益率通常低于贴现率D.相对于附息债券,无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更复杂【答案】 B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B.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C.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前,可以在其企业网站进行预披露D.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答案】 C7、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核准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Ⅲ、ⅤC.Ⅱ、Ⅳ、ⅤD.Ⅲ、Ⅳ、ⅤE.Ⅰ、Ⅱ、Ⅲ、Ⅳ【答案】 A8、下列关于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模板】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模板】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可转换债券申请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上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上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第五条上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

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不表明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参与认购或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申请转股时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销机构、主办券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本办法、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维护债券持有人权利。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方案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方案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介绍一、基本情况介绍双创债全称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根据证监会2017年7月31日颁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纳入试点范围。

2017年9月22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可附转股条款的双创可转债细则落地。

截止到现在,已经发行成功和披露发行方案的挂牌企业约13家。

二、发行条件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

深交所和上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一)挂牌公司负面清单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17套)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17套)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甲某拟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下构成其任职障碍的是( )。

A.由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名B.其妻子的弟弟在该上市公司某子公司担任职务C.1年前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D.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015年6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85万元。

6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货物取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该企业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 )万元。

A.8B.20C.26D.63.下列各项中,属于酌量性变动成本的是( )。

A.直接材料成本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C.直接人工成本D.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支付的销售代理费4.甲上市公司2014年净利润为6000万元,投资收益为1000万元,与筹资活动相关的财务费用为500万元,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750万元,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25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为40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为100万元。

假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均影响当期净利润,没有其他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则该上市公司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万元。

A.4000B.8500C.4500D.5000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事项中,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有( )。

Ⅰ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Ⅱ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Ⅲ 对外担保金额为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Ⅳ 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25%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E.Ⅱ、Ⅲ6.某上市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7]306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7.09.22
【实施日期】2017.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深证会〔2017〕30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积极支持创新创业,根据《
1 / 1。

2023年-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创新创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ⅤC.Ⅱ、Ⅲ、ⅤD.Ⅱ、Ⅳ、ⅤE.Ⅰ、Ⅱ、Ⅲ、Ⅴ【答案】 B2、以下证券发行过程中,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的是()。

A.Ⅲ.ⅣB.Ⅰ.ⅡC.ⅣD.Ⅰ.Ⅱ.Ⅳ【答案】 C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的内容包括()。

A.Ⅰ、Ⅱ、ⅤB.Ⅰ、Ⅱ、Ⅲ、ⅤC.Ⅰ、Ⅱ、Ⅲ、Ⅳ、ⅤD.Ⅰ、Ⅱ、Ⅲ、Ⅳ【答案】 B4、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股权,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500万元,假定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另支付5600万元取得乙公司50%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甲公司之前取得的10%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1120万元,乙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未进行利润分配,乙公司净资产无其他变化。

下面对于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报表列示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Ⅱ、Ⅳ、Ⅴ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D5、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B.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但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C.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前,可以在其企业网站进行预披露D.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将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答案】 C6、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

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章节题库(《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章节题库(《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第十七章《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说明】《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上证发〔2017〕58号、深证会〔2017〕306号,沪、深交易所2017年9月22日分别公布并施行)已被《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深证上〔2019〕524号)替代,本章直接按新法规出题。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根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格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B.三分之二以上C.四分之三以上D.按照章程约定【答案】B【解析】《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第十条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格时,应当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根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关于转股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B.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C.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D.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转股【答案】C【解析】根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具体分析如下:AB两项,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换债券的主承销商担任。

可转债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可转债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可转债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建议Convertible Bond Market :Current Statu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内含多种期权的固定收益证券。

历史上,第一只可转债是由美国的Rome,Watertown and Ogdensburg Railroad公司于1874年发行的;该只可转债的到期时间长达30年,票面利率为7%。

我国的第一只可转债是由中国宝安集团于1992年11月19日发行的“宝安转债(125009)”,自此我国可转债市场正式拉开了发展序幕。

截至2020年,我国可转债的融资规模达2428.5亿元,在经历了28年的发展之后,我国可转债市场已初具规模,已成长为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再融资工具之一,为上市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现状1992年,我国第一只可转债——“宝安转债”成功发行,融资5亿元。

“宝安转债”的成功发行正式拉开了我国可转债市场发展的序幕。

随后五年间,我国并没有再发行新的可转债,直到1998年才又开始了新的发行。

自此之后,我国可转债的发行数量逐年增加,其在再融资市场中的作用也开始逐渐显现。

由图1可以看出,在2017年之前,我国可转债的融资规模并不大:2009~2016年可转债的平均融资规模只有312.49亿元,最高的2013年也只有551.31亿元;但在2017年之后,尤其是2019年之后,我国可转债的融资规模快速上升,2020年更是达到了创纪录的2428.5亿元,远超配股的筹资规模,成为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再融资工具之一。

可转债快速发展的原因在2017年之前,定向增发是上市企业首选的再融资工具。

但在之前的监管环境之下,上市企业存在过度融资倾向,定向增发的定价机制也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

监管部门为了对以上问题进行纠偏,也为了促进可转债、优先股和公开增发等其他工具的发展以平衡再融资结构,证监会于2017年2月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和《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下文简称《监管要求》)。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引言可转债是指发行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一种债券。

上交所作为中国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之一,制定了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以规范可转债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发行条件1. 发行人条件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并连续在市场上交易满36个月;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公司具有充足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保障可转债的按时兑付。

2.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保护小型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证券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

投资者在购买可转债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近3年内证券投资平均年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近3年内证券投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发行方式1. 公开发行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实行公开发行制度。

发行人通过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方式获得可转债。

2. 优先配售在公开发行中,上市公司可转债实行优先配售制度。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中优先向股东、特定投资者等特定对象配售可转债,确保他们享有特定的优惠权益。

三、发行价格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对发行价格进行了规范。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根据市场价格和需求确定,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发行价格应在正常范围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发行价格应真实、准确,并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布。

四、兑付和转换1. 兑付方式上市公司可转债在到期时,发行人按约定条件履行兑付义务。

兑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兑付或分期兑付,具体由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 转换条件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规定了转换条件。

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深证上〔2022〕489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2〕48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拓宽科技创新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公司债券。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

第三条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本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以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可以在债券全称和简称中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

募集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特定专项用途的,可以在债券名称中增加专项标识。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一、引言[在此部分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可转债的定义、发行的目的和背景,以及本的目的和范围。

]二、可转债的基本要素1. 发行主体的条件和资格[详细说明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条件和资格要求。

]2. 发行规模和可转债的面值[介绍发行规模的确定方式和可转债的面值设定原则。

]3. 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说明可转债的利率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

]4. 转股价格和转股比例[详细说明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确定方法和转股比例规定。

]5. 债券期限和提前赎回条件[介绍可转债的期限设定和提前赎回条件规定。

]三、可转债的发行方式1. 公开发行[详细说明可转债公开发行的流程、条件和申请材料。

]2. 私募发行[介绍可转债私募发行的流程、条件和申请材料。

]四、可转债的发行审核程序1. 发行审核申请材料准备[详细说明发行审核申请材料的准备要求和提交流程。

]2. 发行审核程序和时限[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和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

]3. 发行审核结果和决定公告[说明发行审核结果的公告要求和相应决定的发布程序。

]五、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1. 定期信息披露[详细描述发行后可转债的定期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内容、披露频率和披露方式。

]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介绍可转债发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内容、披露时限和披露方式。

]六、可转债的交易与转让1. 可转债的上市交易[详细说明可转债上市交易的条件、流程和相关规定。

]2. 可转债的转让[介绍可转债的转让方式、程序和相关规定。

]七、可转债的风险管理1. 市场风险[详细说明市场风险对可转债的影响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 发行公司信用风险[介绍发行公司信用风险对可转债的影响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 其他风险[说明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八、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发行审核申请表格2. 附件2:可转债信息披露公告模板3. 附件3:可转债转让协议范本九、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名词1:注释12. 名词2:注释2。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

附件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支持创新创业公司进展,标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增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进展,爱惜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治理方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非公布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治理暂行方法》、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业务规那么(试行)》、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布发行公司债券记录结算业务实施细那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创新创业公司,是指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

本细那么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创新创业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布发行,在一按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能够转换成公司股分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可转换债券申请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依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上交所确认是不是符合挂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

上交所确认其是不是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第五条上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效劳。

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不说明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和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定或保证。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定和承担。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老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

第二章挂牌与转让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除知足非公布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发行人为股分;(二)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四)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五)上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15623312_成长与责任皆重要

15623312_成长与责任皆重要

每年的12月12日,对于情系东吴证券的投资者来说,是个“纪念日”——2011年12月12日,东吴证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通过登陆资本市场掀开发展新篇章,东吴证券也成为苏州地区首家金融上市企业。

6年间,东吴证券资本实力显著增强,经营业绩大幅增长,行业排名稳步向前,拿下了全国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全国首批双创债、全国首单双创可转债等多个“全国第一”,各项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展示了“苏州首家”的卓越实力。

发挥金融功能,助推实体经济发展镜头回放:2017年10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国内首批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17旭杰转、17伏泰转,均由东吴证券担任主承销商。

纵深解读:东吴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发行门槛高,可转债在我国资本市场尚属“稀缺品种”,之前仅有20只可转债,且发行主体均为上市公司,与中小创新创业企业“绝缘”。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7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

同年9月22日,沪深交易所、股转系统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抓住这一机遇,东吴证券成立了创新创业可转债专项工作组,以最快时间上报了旭杰科技、伏泰科技两个项目。

证监会、交易所和股转公司多方合力,使得项目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里就顺利落地。

据了解,首批发行的可转债项目,转股条款根据企业情况各有特点。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此次非公开发行规模1060万元的可转债,转股期限为6个月以后,转股价为5.3元/股,期限为6年期,附4年末票面利率选择权,初始票面利率为6.5%。

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为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此次非公开发行规模4000万元的可转债,转股期限为6个月以后,转股价为30.6元/股,期限为1年期,票面利率4%。

负责此项工作的东吴证券工作人员分析说:“通104 MODERN SUZHOUMODERN SUZHOU105过发行可转债,两家企业在获得了助力发展资金的同时避免了过早稀释股权,综合融资成本低于普通债券融资,实现了推出创新创业可转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缓解了成长型可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烦恼的初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受的权利有()。

A.Ⅰ.ⅢB.Ⅱ.Ⅲ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B2、以下情形中,不构成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障碍的有()。

A.Ⅰ、ⅢB.Ⅱ、ⅣC.Ⅲ、ⅣD.Ⅰ、Ⅱ、ⅢE.Ⅱ、Ⅲ、Ⅳ【答案】 B3、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采用经营租赁方式从乙公司租人机器设备一台,租期为4年,设备价值为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2年。

租赁合同规定:第1年免租金,第2年至第4年的租金分别为36万元、34万元、26万元;第2年至第4年的租金于每年年初支付。

2013年甲公司应就此项租赁确认的租金费用为()万元。

A.0B.24C.32D.50【答案】 B4、下列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税种有()。

A.Ⅰ.Ⅲ.ⅣB.Ⅰ.ⅡC.Ⅱ.Ⅲ.ⅣD.Ⅲ.Ⅳ【答案】 B5、某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Ⅲ.Ⅳ【答案】 B6、以下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有()。

A.Ⅰ、ⅡB.Ⅰ、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 C7、以下属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8、《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____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____以上。

( )A.25%;10%B.25%;5%C.20%;10%D.20%;5%【答案】 A9、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Ⅰ、ⅤB.Ⅱ、Ⅲ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B10、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到36个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关于存货的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规定会计准则,存货核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B.存货跌价准备不得转回C.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D.企业采购原材料入库后的仓储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答案】 C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出现()情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3、下列关于合营安排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B.合营安排中参与方对合营安排提供担保的,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C.两个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该安排构成合营安排D.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的,参与方对合营安排有关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答案】 A4、下列关于每股收益说法正确的是()。

A.Ⅱ.Ⅲ.ⅣB.Ⅰ.ⅡC.Ⅰ.ⅣD.Ⅰ.Ⅱ.Ⅲ【答案】 C5、某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为100亿元,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2.5亿元。

公司拟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投资总额为45亿元,假设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则发行规模最高A.27亿元B.31.5亿元C.40亿元D.50亿元【答案】 B6、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元,转换价格40元,市场价格108元,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为46元/股,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5月真题]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Ⅳ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值一般保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之上。

A.I、II、III、IVB.I、IIC.III、IVD.II、III、IV【答案】 B8、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有()。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ⅣD.Ⅰ.Ⅱ.Ⅲ.Ⅳ【答案】 B9、A公司将专利技术无形资产与B公司交换取土地使用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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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与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对比(黑色字体为双创可转债规定,红色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规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上市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相关法规主要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制定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公司,是指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

本细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创新创业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可转换债券申请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上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市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

上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第五条上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

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不表明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上市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非挂牌转让,但信息披露均在上交所。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维护债券持有人权利。

上市公司:与此规定要求相符。

第二章挂牌与转让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四)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五)上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除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价格(以下简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安排;(三)向原股东的配售安排;(四)无法转股的情形及利益补偿安排;(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披露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二)债券利率;(三)债券期限;(四)担保事项;(五)回售条款;(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七)转股期;(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解读:从上述法规可知,相关议案均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

在议案内容上,创新创业可转债要求额外审议转股申报期安排及无法转股的情形及利益补偿安排。

第九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前10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未到期可转换债券的余额、期限和债券持有人等情况;(二)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三)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四)可转换债券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五)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六)债券持有人及时掌握发行人股东人数及变化的信息披露安排;(七)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时,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措施触发情形及时点、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及具体安排等内容;(八)契约条款的内容(如有);(九)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等,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一般不披露第(六)、(七)项。

第十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格时,应当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解读:上市公司可转债和双创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均需表决权三分之二股东同意,但上市公司可转债对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有明确要求,双创可转债则无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可转换债券的转让及质押回购等事项按照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满足条件的可进行质押回购。

第十二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如发生股票暂停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停牌;如发生股票恢复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复牌。

上市公司:与双创债类似。

第三章转股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换债券的主承销商担任。

委托代理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转股申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第十四条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

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转股。

上市公司:无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

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6个月后可转股,但无申报期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转股申报期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转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债券当日可以申报转股。

当日申报转股的,当日收盘前可以撤销申报。

第十七条上交所按照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可转换债券的转股申报进行记录,并将该记录发送中国结算。

第十八条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股申报数据,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换债券份额予以冻结。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换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按其实际可用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予以冻结。

上交所将经中国结算确认的有效申报记录发送发行人。

第十九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一)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转股,并提交以下材料:1.可转换债券转股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触发转股的条件、申报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情况和申报转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得转股的情形;2.可转换债券转股明细表。

转股明细表应当载明申报转股且符合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价格、拟注销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和拟办理新增股份登记的数量;3.主办券商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转股明细表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准确性出具意见。

(二)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和中国结算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不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相关结果通知发行人和中国结算。

(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的,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进行记减;不符合转股条件的,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解除冻结。

如因期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导致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部分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按照实际可记减份额予以记减;对于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全部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对该笔转股申报做失败处理。

(四)发行人应当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后,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可转换债券份额不存在记减失败情况的,中国结算根据发行人提交的股份登记申请,按照新增股份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转股股份登记;可转换债券份额存在部分记减失败情况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程序重新办理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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