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治学读书展示
组长:曾舵 组员:李金龙 刘观平 潘修远 王 杰 吴书乐
讲演安排
背景
生平简介 主要作品 文章目录
1-3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4-6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7-9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结
总评 创作背景 他山之石 读后感
潘修远 王 杰
李金龙
刘观平 吴书乐
生平简介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和合理性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附录一 法律与道德 附录二 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
附录三 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面对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这 个根本性的问题,哈贝马斯从哲学、 社会学、法学三个层面进行了回应, 从哲学到社会学,最终提出以交往行 动理论为基础的法律理论作为解决事 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张力的替代方案。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法以主观权利的 客观化化解了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 张力。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重要的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在德国乃至欧洲、北美的 哲学和社会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有: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 《理论与实践》(1963) 《知识与兴趣》(1968) 《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1973) 《交往行为理论》(1981) 《交往行为理论(补充与论证)》(1984) 《现代性的哲学话语》(1985) 《后形而上学思维》(1988)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4)等等。
哈贝马斯在本章首先通过对私法领域法的实质 化之考察,引出了法律范式自觉发展的概念,即 法律范式话语的明确化和法律范式的转变,然后 针对法律范式转变造成的问题,哈贝马斯以女性 主义政治为例,通过法的商谈论,引入一个程序 性的法律范式概念,由此走向对资产阶级形式法 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两种社会模式之间的对立超越。 以及法治国原则和民主程序的建制化所具有的减 低社会复杂性和保证民主规范性的作用。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和合理性
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在司法领域表 现为司法合理性的问题,即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法律的确 定性之间的冲突。哈贝马斯认为法官的判决既应当是法律 体系内部自洽的,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同时又不许是合 理可接受的,使公民因为信服而遵守判决。诠释学、法律 现实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都只专注 于司法判决的事实性而忽略了规范性。德沃金的理论试图 避免上述缺陷,他一方面通过建构性诠释追求法律融贯性 和判决的自洽性,另一方面则诉诸整体性,追求判决的规 范性理想。德沃金的理论为法律商谈的主体间理论提供了 思路,但其中的整体性思想仅仅是法官的个人努力而将其 他参与者排除在外。最后哈贝马斯提出,司法合理性问题 只有在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商谈过程中才能获得解决。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在本章中哈贝马斯试图运用商谈理论解决宪法 法院承担的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这种实际上补充 立法的功能。哈贝马斯首先批判了康德等利用国 家模式转换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的代表性观点, 以及德国宪法法院在为其自身进行辩护时采纳的 价值秩序学说,进而引出了埃利的程序主义宪法 观。在批判了埃利忽视了民主程序需要规范前提 的问题后,哈贝马斯提出商谈的程序主义宪法观, 即民主立法过程的合法性依赖于程序条件的内在 合理性质。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上的事实性与有效性有内在和外在两 个指向,即内在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与外 在于法律的社会的事实性与法律的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 者在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外在 张力。社会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外在张力表现在法律 有效性的理想内容与市场经济、政治权力的相互冲突。哈 贝马斯从社会学的法律理论和哲学的正义理论展开讨论, 认为社会科学对法律的祛魅和对之反动的理性法传统的回 归都不能免于局限性,而应该通过商谈将社会学的法律理 论与哲学的正义理论沟通起来。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本章是法律重构的第二步,哈贝马斯对法治国 原则进行了商谈论重构。作为权利体系的法需要 政治权力来确保私人和公共自主,而政治权力的 合法化要求国家权力本身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获得 其合法性,这就是法治国的观念。首先法律与政 治权力有一种构成性联系,法律是交往权力借以 转化为行政权力的媒介;其次交往权力与商谈的 法律制定是交织在一起的,商谈的合法性就保证 了法律的合法性;最后用法治国形式来组织公共 权威,即权力实施过程的合法性还需要商谈原则 加以建制化。
总评
从整个当代西方哲学和社会理论的
发展来说,哈贝马斯这部著作是一 部纪念碑式著作。
------大卫 拜波尔
创作背景
价值与文化的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主要 特征之一。在整个社会没有一种统一的宗教 或道德信念来加以整合的情况下。社会秩序 的维持越来越依赖于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司法 的公正。但是,这两个条件在功能高度分化 的当代社会中似乎也越来越难以兼容。一方 面,法律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律具有系统性和 简洁性。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要求法律针 对不同的社会情境做出不同的反应。
他山之石
这是一本非同导常的著作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最好的著作
作者的方法论立场戏称为好与坏两个哈贝马斯的结合
作者仍然忠实于批判理论的遗产 —忠实于内在的社会 批判的方法和视角 作者的反思平衡这种新自由主义模式代替了启蒙的策 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可以被读作是对批判理论的最终放弃
读后感
中国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第八章是第七章的深化,哈贝马斯 通过批判诸多“现实主义”的民主理 论,否定了那种仅仅从事实出发的民 主进路,认为商谈民主才是唯一可行 的民主模式,并提出了商议性政治的 政治权力的循环模式作为解决方案, 并预设了该模式依赖于公共领域而发 挥作用这一先决条件。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哈贝马斯 生于1928年 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 1964-1967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研究 所所长 1971-1983年任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 1983-1994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 1994年退休。
主要作品
到极大提高,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能依 靠法律与道德约束,我们需要一种信 仰来规范社会。
作为我们专业,解决当今社会越来越
多的社会冷漠的问题时,这本书可以 作为一本书作为重要参考。
Q
&
A
T
谢谢观看
HANK YOU!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哈贝马斯开始解决内在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张力 这个问题。本章是“法律重构”过程的第一步,哈贝马斯 通过主观权利理论与理性法传统这两个语境解决了合法性 源于合法律性这一悖论。在权利理论问题上,哈贝马斯认 为人权与人民主权的统一依赖于主体间商谈性意见的形成; 在理性法传统问题上,哈贝马斯打破了以往道德和法律的 二元论,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合法性最终都需要指向二者之 外的商谈原则。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重构了权利理论, 认为合法之法是通过商谈性的法律程序产生的法律,而这 个程序由商谈的公共领域保证开放性。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本章哈贝马斯开始转向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 外在张力。他首先分析了以贝克尔经验性民主理 论在处理民主规范性问题时的缺陷,然后转向规 范性民主理论,提出了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不 同的双轨商议性民主理论,即以主体间性的商谈 程序作为民主过程的核心,并采取非中心主义的 社会观。最后,在复杂社会背景下,哈贝马斯对 民主过程进行社会学转译,指出双轨商谈性政治 的社会基础和合理化资源,以及法治国原则和民 主程序的建制化所具有的减低社会复杂性和保证 民主规范性的作用。
组长:曾舵 组员:李金龙 刘观平 潘修远 王 杰 吴书乐
讲演安排
背景
生平简介 主要作品 文章目录
1-3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4-6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7-9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结
总评 创作背景 他山之石 读后感
潘修远 王 杰
李金龙
刘观平 吴书乐
生平简介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和合理性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附录一 法律与道德 附录二 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
附录三 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面对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这 个根本性的问题,哈贝马斯从哲学、 社会学、法学三个层面进行了回应, 从哲学到社会学,最终提出以交往行 动理论为基础的法律理论作为解决事 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张力的替代方案。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法以主观权利的 客观化化解了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 张力。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重要的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在德国乃至欧洲、北美的 哲学和社会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有: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 《理论与实践》(1963) 《知识与兴趣》(1968) 《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1973) 《交往行为理论》(1981) 《交往行为理论(补充与论证)》(1984) 《现代性的哲学话语》(1985) 《后形而上学思维》(1988)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4)等等。
哈贝马斯在本章首先通过对私法领域法的实质 化之考察,引出了法律范式自觉发展的概念,即 法律范式话语的明确化和法律范式的转变,然后 针对法律范式转变造成的问题,哈贝马斯以女性 主义政治为例,通过法的商谈论,引入一个程序 性的法律范式概念,由此走向对资产阶级形式法 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两种社会模式之间的对立超越。 以及法治国原则和民主程序的建制化所具有的减 低社会复杂性和保证民主规范性的作用。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和合理性
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在司法领域表 现为司法合理性的问题,即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法律的确 定性之间的冲突。哈贝马斯认为法官的判决既应当是法律 体系内部自洽的,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同时又不许是合 理可接受的,使公民因为信服而遵守判决。诠释学、法律 现实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都只专注 于司法判决的事实性而忽略了规范性。德沃金的理论试图 避免上述缺陷,他一方面通过建构性诠释追求法律融贯性 和判决的自洽性,另一方面则诉诸整体性,追求判决的规 范性理想。德沃金的理论为法律商谈的主体间理论提供了 思路,但其中的整体性思想仅仅是法官的个人努力而将其 他参与者排除在外。最后哈贝马斯提出,司法合理性问题 只有在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商谈过程中才能获得解决。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在本章中哈贝马斯试图运用商谈理论解决宪法 法院承担的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这种实际上补充 立法的功能。哈贝马斯首先批判了康德等利用国 家模式转换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的代表性观点, 以及德国宪法法院在为其自身进行辩护时采纳的 价值秩序学说,进而引出了埃利的程序主义宪法 观。在批判了埃利忽视了民主程序需要规范前提 的问题后,哈贝马斯提出商谈的程序主义宪法观, 即民主立法过程的合法性依赖于程序条件的内在 合理性质。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上的事实性与有效性有内在和外在两 个指向,即内在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与外 在于法律的社会的事实性与法律的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 者在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外在 张力。社会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外在张力表现在法律 有效性的理想内容与市场经济、政治权力的相互冲突。哈 贝马斯从社会学的法律理论和哲学的正义理论展开讨论, 认为社会科学对法律的祛魅和对之反动的理性法传统的回 归都不能免于局限性,而应该通过商谈将社会学的法律理 论与哲学的正义理论沟通起来。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本章是法律重构的第二步,哈贝马斯对法治国 原则进行了商谈论重构。作为权利体系的法需要 政治权力来确保私人和公共自主,而政治权力的 合法化要求国家权力本身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获得 其合法性,这就是法治国的观念。首先法律与政 治权力有一种构成性联系,法律是交往权力借以 转化为行政权力的媒介;其次交往权力与商谈的 法律制定是交织在一起的,商谈的合法性就保证 了法律的合法性;最后用法治国形式来组织公共 权威,即权力实施过程的合法性还需要商谈原则 加以建制化。
总评
从整个当代西方哲学和社会理论的
发展来说,哈贝马斯这部著作是一 部纪念碑式著作。
------大卫 拜波尔
创作背景
价值与文化的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主要 特征之一。在整个社会没有一种统一的宗教 或道德信念来加以整合的情况下。社会秩序 的维持越来越依赖于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司法 的公正。但是,这两个条件在功能高度分化 的当代社会中似乎也越来越难以兼容。一方 面,法律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律具有系统性和 简洁性。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要求法律针 对不同的社会情境做出不同的反应。
他山之石
这是一本非同导常的著作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最好的著作
作者的方法论立场戏称为好与坏两个哈贝马斯的结合
作者仍然忠实于批判理论的遗产 —忠实于内在的社会 批判的方法和视角 作者的反思平衡这种新自由主义模式代替了启蒙的策 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可以被读作是对批判理论的最终放弃
读后感
中国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第八章是第七章的深化,哈贝马斯 通过批判诸多“现实主义”的民主理 论,否定了那种仅仅从事实出发的民 主进路,认为商谈民主才是唯一可行 的民主模式,并提出了商议性政治的 政治权力的循环模式作为解决方案, 并预设了该模式依赖于公共领域而发 挥作用这一先决条件。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哈贝马斯 生于1928年 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 1964-1967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研究 所所长 1971-1983年任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 1983-1994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 1994年退休。
主要作品
到极大提高,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能依 靠法律与道德约束,我们需要一种信 仰来规范社会。
作为我们专业,解决当今社会越来越
多的社会冷漠的问题时,这本书可以 作为一本书作为重要参考。
Q
&
A
T
谢谢观看
HANK YOU!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哈贝马斯开始解决内在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张力 这个问题。本章是“法律重构”过程的第一步,哈贝马斯 通过主观权利理论与理性法传统这两个语境解决了合法性 源于合法律性这一悖论。在权利理论问题上,哈贝马斯认 为人权与人民主权的统一依赖于主体间商谈性意见的形成; 在理性法传统问题上,哈贝马斯打破了以往道德和法律的 二元论,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合法性最终都需要指向二者之 外的商谈原则。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重构了权利理论, 认为合法之法是通过商谈性的法律程序产生的法律,而这 个程序由商谈的公共领域保证开放性。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本章哈贝马斯开始转向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 外在张力。他首先分析了以贝克尔经验性民主理 论在处理民主规范性问题时的缺陷,然后转向规 范性民主理论,提出了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不 同的双轨商议性民主理论,即以主体间性的商谈 程序作为民主过程的核心,并采取非中心主义的 社会观。最后,在复杂社会背景下,哈贝马斯对 民主过程进行社会学转译,指出双轨商谈性政治 的社会基础和合理化资源,以及法治国原则和民 主程序的建制化所具有的减低社会复杂性和保证 民主规范性的作用。